第一节 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
一、犯罪心理结构的含义
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自发的,而是在犯罪人外在客观环境和内在心理活动的调节和控制下发生和发展变化的。其中,犯罪人的内在心理活动绝不会是各心理成分间混乱无序、互不相干、均衡地各自发挥各自的作用,而是以一定稳定有序的方式,即结构的方式所构成的心理动态整合模式而发挥作用。否认了这一点,也就否认了研究心理活动的可能性而陷入不可知论。
因此,我们认为,人的一切心理活动(包括常态心理和犯罪心理),都是以一定的结构的方式所组成的系统构成物。犯罪心理,作为支配犯罪人违法犯罪的内在心理原因和动力,也必然是以一定的结构方式而存在于主体意识之中。我们正是在这一最宽泛的原则和层面上承认犯罪心理结构的存在。
显而易见,我们这里所谈的犯罪心理结构,并不是以往那种简单地把犯罪人的心理和正常人的心理无论在内容构成还是在机能作用上都截然相反和本质区别的所谓犯罪心理结构,而是把犯罪心理结构看成是一个多阶层、多水平,有其内在独特机能和质量渐变过程的动态结构。简而言之,我们对犯罪心理结构的新阐释具有以下几个新特点和原则:
首先,我们的犯罪心理结构理论强调犯罪心理结构的主体性。所谓犯罪心理结构的主体性,是指任何犯罪心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变化,都是与活生生的特定的主体相对应的,都是与犯罪人的特定条件和特征(特别是主体人格特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其次,我们的犯罪心理结构理论还特别强调犯罪心理结构的情景性。所谓犯罪心理结构的情景性,是指任何犯罪心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与主体特定的外部时空环境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矛盾和具体生活事件紧密相关的。
最后,同时也是我们犯罪心理结构最重要的特征和原则,就是强调犯罪心理结构的功能性。所谓功能性,简而言之,是指犯罪心理结构总是因其犯罪人的需要、欲望、目标等功能性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没有为结构而存在的结构,结构总是因功能的要求而建立,并因功能的变化而发展变化。
因此,我们的犯罪心理结构认为,没有脱离了具体的主体和具体的时空环境及具体的功能作用的所谓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从来就是具体的、活生生的,而不是抽象的、空洞的无用之物。那种希冀找到一个抽象、孤立、亘古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犯罪心理结构的企图是我们完全反对和彻底摒弃的。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认识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呢?
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是指由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演化而来的、以满足主体内在需求为功能性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发动并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多层互动、分级转换的心理自组织活动系统。
二、犯罪心理结构的特征
从对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的理解和剖析来看,我们这里所指的犯罪心理结构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心理结构是从犯罪人既有人格倾向中发展演变而成的
动态心理活动组织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既非源于人本性恶,也不是什么魔鬼附体,而是以犯罪人长期社会生活实践所形成的既有人格为内核并通过主客体互动作用演化而成的。在对现实司法案例的剖析中我们总不难发现,导致犯罪人犯罪的心理原因,总是与犯罪人犯罪前的某些不良心理特征和个性缺陷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但同时我们也感觉到,仅凭犯罪人既成不变的人格特征来解释犯罪人复杂多样的犯罪行为和原因,又常给人以力不从心和隔靴搔痒之感。为此,要更好地理解犯罪心理及其成因,还必须进行更深入的、更生动活泼的研究分析,即进行犯罪心理结构分析。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总是主体人格在某一具体时间和空间作用下得以实现的。犯罪人由于其人格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某些消极或不良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缺陷经过特定时空环境中内外因素的作用与斗争,使三者在某一点交叉重合,从而构成犯罪心理生成点。而犯罪心理结构,就是要把这一交叉点所构成的主体全部心理活动进行放大,并对之进行共时性的结构分析,以探讨犯罪心理形成的微观机制。
(二)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多层互动、分级转换的心理结构系统
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结构并不存在一种简单划一、恒久不变的模式。事实上,依据犯罪人人格倾向发展水平的不同,犯罪心理结构也在发展水平及层次、级别上演变出极其复杂的变化。虽然这些不同水平的犯罪心理结构都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它们在心理发展水平及结构构成上都存在着差异性和独特性。
具体说来,我们以为,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犯罪心理结构,实际上是由三级水平,即消极心理结构、不良心理结构和犯罪心理结构构成的。而这一犯罪心理结构的三级水平,又分别是由犯罪人的个性倾向的三级发展水平发展演变而来的。其中每一级水平的心理结构都可演变为犯罪动机,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我们以犯罪心理结构的消极心理结构为例加以说明。所谓消极心理结构,就是犯罪人通常并无明显的主观恶性和不良品质,而只是在人格特征的某一侧面和水平上有些欠缺或不足,虽然这一消极个性倾向者通常情况下与我们一般人无甚两样,但正是由于其心理活动存在着某些消极倾向,才使主体在某些特殊场合、特殊刺激和诱惑下产生犯罪动机。当然,这种消极心理结构与犯罪行为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而且对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条件和诱因都需有较高的条件和特殊的限定,相比之下较难演化为犯罪动机,但它确实是犯罪心理结构的表现形式之一。
随着犯罪人消极心理结构和个性倾向的进一步演化,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断增加,犯罪主体的自觉能动性日渐增强和活跃,犯罪人的消极心理结构和个性倾向逐渐向不良个性直至犯罪心理结构转化。到了犯罪心理结构阶段,犯罪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其主观需求而调节组织其心理活动,主动选择和创造作案条件和犯罪机遇,从而构成了犯罪心理结构的典型形态。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多层级、多水平的心理结构。
与此同时,必须强调指出的是,犯罪心理结构及个性倾向的三级发展水平又是可以相互转换和可逆的。一方面随着犯罪人消极个性倾向向不良个性和犯罪个性倾向的演化,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也相应地由消极心理结构向不良心理结构直至犯罪心理结构转化。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排除犯罪心理逆向转化的可能性,即犯罪人的个性倾向和心理结构向好的方向转化的可能性,直至转化为正常的人格倾向和正常的心理结构。而这正是我们教育、改造和挽救犯罪人的心理学理论基础。
(三)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建构的过程
我们这里所指的“犯罪心理结构”与以往犯罪心理结构理论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从不把犯罪心理结构看成是一个静止的、既成不变的结构。传统理论认为,犯罪人之所以违法犯罪,必源于犯罪人内在的犯罪心理结构,且这一犯罪心理结构是以完整形态固存于主体内心世界的,一旦主体受外界环境条件刺激或机遇适宜,就使这一固有的完形结构整个地活动显现出来,从而控制和实施犯罪行为。这种对犯罪心理结构的机械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看法和认识是我们坚决批判和摒弃的,它实际上是企图以简单的人性恶来解释犯罪的理论变种。与之相反,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结构,从来就不是以现成固有的方式存在于主体意识之中的,而是一个不断生成、建构、发展、消亡的动态演变过程,它由犯罪人的人格倾向而来,随着主体的内在需要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和确立,也将随着主体内在需要的发展变化而消退或消亡。这一特点将贯穿于我们整个犯罪心理结构理论的始终,体现在我们对犯罪心理结构分析的各个环节上。
(四)犯罪心理结构具有主体适应性功能
强调“犯罪心理结构”与功能两者之间的相互对应和相互协调的密切联系,是我们“犯罪心理结构”的又一个重要特征。我们认为,任何结构都是依其功能需求而建立,并依其功能需求而发展变化。孤立封闭的纯形式上的所谓结构,除了是概念堆砌的一堆垃圾之外,什么也不是。因此,任何结构的形式,必有与这一结构相对应的功能。结构因功能而产生,功能也依结构而发挥;结构越完善;功能也越完善;结构发生变化,必然也会导致功能产生相应的变化。没有“功能”的“结构”和没有“结构”的“功能”都是不可思议的。
同理,我们认为,犯罪主体依据一定的内外刺激,以自组织性所建立起来的动态的、综合的心理系统(即犯罪心理结构),同时也应是一个功能性组织。也就是说,犯罪人之所以自主能动地建立起了犯罪心理结构,总是因为这一心理结构会对犯罪人有某种实际功能和作用,总是能为犯罪者解决其所面临的具体困难问题和目的任务而起某种促进作用,我们把犯罪心理结构的这一功能和作用,称之为主体适应性功能。从这一角度来重新认识犯罪心理结构,那么,犯罪心理结构就是犯罪主体为了更好地适应主体环境,更好地解决主体困境和矛盾而组成的各种心理活动的整合反应系统。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犯罪心理结构”及其实际应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开放性的自组织系统
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具有心理自组织功能的结构。所谓结构的自组织功能,根据普利高津·哈肯的观点,是指没有外部指令,系统内各子系统(要素)之间能自行按照某种规则形成一定的结构功能。这里所说的心理的自组织能力,是指行为主体在特定的认知水平、价值观、情感、意向等因素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对外界做出反应的能力。很显然,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自组织系统(结构)。在犯罪心理结构生成阶段,犯罪主体就能根据当前情景和内在需要自主能动地选择和组织其相关的心理活动各要素的活动,自发地建构着这些要素并使之成为统一和谐的相互作用系统,最终形成具有独特作用和功能的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一旦形成和确立,它就更加充分地施行其自组织作用,将进入意识域的各个心理成分及活动以最优化、最佳效能的方式组合起来,从而使犯罪主体更好地应付和处理所面临的环境和问题。也正是由于这一心理自组织作用,使心理结构成为一相对独立的运作过程,对行为人发生广泛、持久、稳定的影响作用,也使得犯罪心理结构始终处于动态的、充满能量的、富有效能的反应状态。犯罪行为越复杂,这种自组织性也越高,自组织能力也就越强。
但是,我们在强调犯罪心理结构的自组织作用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和强调犯罪心理结构的开放性。自组织性只反映了系统间各要素的相关互动和内部生成转化,但犯罪心理结构绝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自给自足系统,它的形成和发展变化,时刻都与外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积极能动的反馈和互动,也正是由于这种结构的开放性,才保证了犯罪心理结构与外界环境和刺激应答的协调性、一致性、准确性,才使得这一心理自组织功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离开了结构的开放性,犯罪心理结构就失去了其生成和发展的客观依据和必要性,成为无本之木。
第二节 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机制
在了解和明确了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和特征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种犯罪心理结构,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其内在机制和发生原理及其过程是什么,了解和掌握犯罪心理结构的内在形成机制和过程,对于我们理解犯罪心理的概念及推动犯罪心理结构理论的发展和运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犯罪心理结构赖以形成的心理基础
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前提是主体一般心理结构和人格的先前存在。也就是说,任何犯罪心理结构的产生,都是在原有的一定的心理结构、一定的自主独立性的主体人格的基础上发生的。
司法犯罪个案表明,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管其看起来多么偶然,我们都可以从犯罪人既有人格中存在着的某些消极面和缺陷找到一致性和对应性,这正是我们所主张的犯罪心理结构立论的事实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犯罪人的既有人格,即人格倾向,是一切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基础和演化的出发点。
这里必须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人格倾向”,不同于心理学中的“人格倾向性”的概念。“人格倾向”的内涵与外延要大于“人格倾向性”。心理学中的人格倾向性,指的是人格的动力结构,主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信念和世界观等。我们这里所说的“人格倾向”,则指的是个体对某类刺激可能发生的最一般较泛化的尚未分化的反应倾向,通常只有在具体的个体与具体的事件结合起来时,这一“人格倾向”才具有了具体、实在的内容,才会对主体内外刺激做出具体和专门化的反应。
从现代认知心理学理论观点来看,人格倾向实际上就是一种图式(结构)。“图式”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的,但他的图式是纯先验性的。格式塔心理学吸收并发展了图式理论。但真正使图式理论成为一完整理论体系的人则是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他以图式理论成功地探讨了人的认知发展过程。他认为“图式是指动作的结构和组织”,并以“顺应”、“同化”、“平衡”等机制原理阐述图式的演变过程。现代认知心理学家英国的巴特利特特别重视图式对过去经验的依赖性及图式的适应性。他认为图式是:“过去反应或过去经验的一种积极组织,这种组织必然对具有良好适应性的机体的反应产生影响。”但是,我们这里所指的图式不同于上述图式理论的理解,它并不局限于人的认知发生过程,而是包括了所有对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的概括化了的心理组织。确切地说,所谓图式,指的是一种已初级程序化和组织化了的心理系统。它是个体在长期实践活动中以“逻辑的格”的形式被主体意识概括化和组织化了的基本心理单元或心理模块。它使个体保持着对某类刺激较抽象层次和泛化水平上的独特反应倾向和反应可能性。在通常情况下,图式并不会(也不必要)精细地分化和具体化,只有在主体面临具体的环境问题的目的任务时,且对主体产生足够强大的内外刺激压力时,主体才以图式为基本构架,选择和提取对当前问题有关的内外信息,从而把框架填充成一高级分化、具体化、情景化、富有能量和积极性的高级心理图式——即心理结构。因此,心理机构又可以看成是心理图式的再加工或具体化。
我们认为,人格倾向就是一个由具有对内外刺激信息发生最一般反应倾向的心理图式所组成的图式系统。当主体面临特殊的内外环境刺激时,就会依据其最概括化的心理图式,积极能动地选择和处理来自主体外部刺激和内部状态的多种信息,通过对图式的充实和各图式间的朴素联系和作用,就使人格倾向演化成为对个体心理及行为更具效能和作用力的心理结构组织。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就是要探讨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如何由图式演化成结构的过程。如果做个比喻,犯罪人的人格倾向就像是计算机软盘中的菜单或程序目录,它本身只具有最初级的、未分化的反应倾向,当被主体外部命令和内部状态激活后,它就能按照预先设计好的检索和工作程序自动化地选择和提取有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整合成一动态的、具有积极反应定势的犯罪心理结构。它决定了同类后继心理活动及所产生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式和水平。
那么,人格倾向都是由哪几种图式板块构成的呢?从心理对行为的作用与意义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人格倾向主要由三大图式板块所组成。
一是认知活动倾向,即个体在认知活动(感知、记忆、思维等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般特征及初级分化和概括化的个体价值观体系反应倾向。这一认知活动倾向构成了个体价值观体系的基本框架和风格,并具有根据主体需要而进一步分化和具体化,即向个体价值取向系统演化的能力和倾向。
二是需要活动倾向,即主体内在需要、欲求所导致的对某类刺激和信息的优先反应倾向,犯罪人的这一需要动力倾向也是整个人格倾向向犯罪心理结构方向演化的动力。
三是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现代生理学已证明,人的心理活动,特别是那些具有稳固性、经常性的心理活动,都是与人的大脑神经系统性活动相对应的。但我们这里所指的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不仅是指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的活动的神经动力过程即动力定型倾向(如技能、习惯),还包括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所构成的人的气质倾向;同时,我们也将人的智能活动倾向归入此类,因为人的智能主要是由人的神经系统性活动水平(如神经联系的灵活性、快捷性、稳定性及准确性等)所决定的。犯罪人的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具有进一步具体化,即向动力定型系统演化的能力和倾向,并通过由此形成的犯罪人的智能、技能、行为习惯和气质特点而影响着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水平。
犯罪人通过上述三大图式板块的相互联系与作用,就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初级心理结构,即人格倾向,并且随着犯罪人的不良实践活动和主观恶性的不断加深,这一人格倾向就逐渐向犯罪心理结构方面转化。
二、犯罪主体的人格倾向只有被主体内外的刺激双重激活,方能获得
自身发展的内外动力首先,犯罪心理结构的演化,离不开犯罪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的刺激和影响。外部环境构成了心理演变的外部动力。
其次,犯罪心理结构的演变,并不是被外部环境机械地、消极地推动就能完成的,还须有来自其内部的内在动力,即主体原有的心理活动水平和欲求状态。主体原有心理活动水平和经验填补和充实了人格倾向,使人格倾向由原来的初级的、较一般的、未分化的反应倾向发展成为具体的、专门化的心理结构。主体的欲求状态,直接提供了人格倾向的内在动力。
三、犯罪主体的人格倾向以其自身的倾向性对主体内外因素起双向
选择作用我们一方面强调人格倾向对内外环境的依赖性,另一方面,又必须明确人格倾向对内外因素的能动调节作用
首先,人格倾向对主体的外部环境具有一定的评价和选择作用。人们总是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需要爱好去选择外界刺激,总是根据自己的心理发展水平和原有的知识经验、技能,有选择地对某类客观刺激做出优先反应。这就是人的意识的能动作用的表现形式之一。犯罪心理也是这样,犯罪人常常根据自己的心理特点和经验技能,对某些刺激表现出特殊的兴趣和关注。这正是为什么犯罪人更易受外界消极刺激和不良事物的影响和诱惑的内在原因。
其次,人格倾向也能对主体内在环境和刺激做出一定的选择。比如当犯罪者在面临不良的性刺激和性诱惑时,犯罪人的人格倾向就能自发地选择那些与这些不良刺激有关的深层心理(如性意识、性欲望、不良的行为和体验等),就使人格倾向具有了明确的演变方向和动力。
四、犯罪心理结构使人格倾向中的诸要素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而演化建构的个体全部心理活动的动态整合系统1.犯罪心理结构总是与犯罪个体所处的具体环境及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和目的联系在一起。
2.犯罪心理结构的构成机制从形式上看它是由原始人格倾向的三要素演变而成的,因而与人格倾向具有同构性。但相比之下,犯罪心理结构诸要素所构成的系统又有一些新质和变化。
首先,人格倾向中的诸要素间缺乏明确、自觉的相互联系与作用。而犯罪心理结构诸要素则是发生着明确的、积极能动的相互作用,并以此整合为一动态系统而发挥其整体协同效应。
其次,如果说人格倾向中的构成要素,只具有对外界刺激反应的可能性的话,那么心理结构诸要素则作为一种自觉意识,积极能动地参与主体活动,并以心理定势方式影响和决定了活动发生的性质、方向、方式和水平。定势,也叫心向,是指个体对活动的特殊准备状态或活动的倾向性。它使个体以先前的经验和活动方式处理当前的问题。我们这里所指的定势,主要是指已具有一定能量的充实内蕴的心理结构组织对外界刺激和活动的积极准备状态,当犯罪人由人格倾向发展演变成犯罪心理结构后,这一犯罪心理结构就具有了对产生犯罪动机和发动犯罪行为的最优激起水平和积极准备状态,它通过价值取向系统的定势准备状态,积极能动地选择那些最易引发犯罪行为的刺激信息,通过动力系统的定势作用,发动那些最能满足其需要的犯罪行为,通过动力定型系统的定势状态,采取最符合犯罪人知识经验、技能和气质特点的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心理结构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影响,决定了犯罪动机和行为的性质、方向、动力、方式和水平。
3.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后,必然要力图使之对象化(即外化),即将犯罪心理结构外化为具体的犯罪行为,以实现犯罪人特殊的要求和目的。这是由犯罪心理结构建构的目的和功能所决定的。
五、犯罪心理结构对解决主体所面临的问题和任务时处于最佳的心理
整合活动状态一般来说,任何结构一旦形成,总有保持结构自身稳定性和整体性的倾向。通常,结构的稳定性和整体性是通过同化机制作用得以实现的。所谓同化,“就是刺激输入的过滤和改变”。具体地说,同化就是把外来刺激纳入主体原有的心理结构中,以达到对刺激信息的吸收和接纳。
犯罪心理结构一旦形成,就具有了维持其自身稳定性的倾向。它不但不会无缘无故自动消失或转换,而且还会自觉能动地吸收与犯罪心理结构相一致的刺激和信息,增强结构的稳固性。
另一方面,结构要获得发展和效能,又必须根据刺激和信息的改变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和重组。这一过程是通过结构的顺应机制来实现的。“内部图式的改变,以适应现实,叫作顺应。”也就是说,当原有结构不能同化新的刺激和信息时,主体就要改变和调整原有的结构,以确保结构对刺激和信息的有效的吸收和接纳。犯罪心理结构为了确保其对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指导调节作用,也必须根据主体内外刺激和信息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甚至必要时进行结构重组。一般情况下,犯罪人经过顺应机制,常使犯罪心理结构更加精细和分化,使犯罪行为得以顺利实现。
六、犯罪心理结构通过行为结果正负反馈效应而发生多种变式
通常情况是,犯罪行为实施后,犯罪人达到了目的,原先的环境和目的已不复存在,因而犯罪心理结构因其完成了自身的功能而暂时解体。犯罪人的心理结构内核(即人格倾向)将重新蛰伏于潜能状态,待机而动。当然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复归,随着犯罪成功体验和行为技能的熟练,犯罪人的人格倾向具有了更大的主观恶性和激发效能,更易导致犯罪心理结构的不断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种情况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遭到阻碍和挫折,这里可能演化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人由于某种欲望没得到满足,受到挫折,更激化了主体的主客观矛盾,使犯罪心理结构进一步强化,还有可能使犯罪人采取进一步的,甚至具有更大危害性的行为;另一种情况可能会因犯罪行为受阻带来的负反馈效应,引发犯罪人的心理矛盾冲突和斗争,使犯罪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
当然,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结构变式是极其复杂多变的,不是我们这里的举例所能归纳和说明的。
犯罪人已有的人格倾向是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和演变的基础,但这一人格倾向只有被主体内外因素双重激活,才能获得自身发展演化的内外动力和能量;另一方面,犯罪人既有的人格倾向又对主体内外环境具有双向选择作用,从而使人格倾向及其三大构造因素具体化、实在化、专门化。这三大要素通过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就建构成一动态的、具有整体整合效果的犯罪心理结构。这一犯罪心理结构总是与犯罪人的具体环境及面临的问题、目的密切相联的,并直接支配和调控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变化,而犯罪行为的结果又作为刺激信息反馈到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通过分析评价这些行为信息的正负反馈效应,使犯罪心理结构不断得到强化、弱化或者消退。
第三节 犯罪心理结构要素
我们认为,人的一切心理活动都是以一定的稳定有序的方式,即结构的方式所组成的系统构成物的活动。同理,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活动,也必然是以结构的方式而存在并发挥其独特功能的,但是,我们在重视和强调犯罪心理结构的整体性和功能性的同时,并不应排斥和忽视对犯罪心理结构要素的分析与研究。我们并不反对结构主义分析方法,而是反对“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要素还原主义方法。因此,我们研究探讨犯罪心理结构,不仅要研究作为一完整结构功能体的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机制和变化规律,还应对犯罪心理结构诸要素的组成内容及相互关系有一深入细致的理解和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对犯罪心理结构有一完整、全面的理解,才能使我们对犯罪心理结构的认识达到分析与综合、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的辩证统一。
那么,犯罪心理结构都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呢?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构成要素绝不是犯罪人所有心理活动的大杂烩,而且那些对犯罪起影响作用的心理要素也不是孤立地、均衡地发挥各自的作用的。事实上,犯罪心理结构诸要素是以对犯罪心理和行为的整体功能和作用而组成的要素系统间的相互影响和联系而发挥各自的作用的。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组成要素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对各要素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分析,揭示这些要素是如何最终以整体功能方式影响和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向和方式水平的。
基于上述理解和本章前一节对犯罪心理结构基本理论和概念的认识,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结构组成要素依其结构的三大构成来源和三大功能作用,把犯罪心理结构分为三大要素系统,即价值取向系统、动力系统和动力定型系统。
犯罪心理结构的第一大要素系统是价值取向系统。它是由人格倾向中的认知活动倾向演化而来的。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法纪观等。犯罪人的价值取向系统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方向,即决定了犯罪人“干什么”的问题。
犯罪心理结构的第二大要素系统,是犯罪心理结构的动力系统。它是犯罪人的人格倾向中的需要活动倾向发展演变而来的,主要包括犯罪人的需要欲求以及与之相关的心理活动特征和状态,如情绪、情感、兴趣、爱好等。犯罪人的动力系统提供了犯罪行为发生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能量和动力,也就是说,它决定了犯罪人“为什么”要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
犯罪心理结构的第三大要素系统就是动力定型系统。它是由人格倾向中的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演化而成的,主要是指犯罪人的智能、技能、行为习惯、气质等心理构成物。犯罪心理结构的动力定型系统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水平,即它决定了犯罪人“怎样干”的问题。
一、价值取向系统
人的一切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归根结底都是受其内化了的价值观和自觉意识所决定的。犯罪人之所以最终选择了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根源于犯罪人内心深处的价值观体系,犯罪人的价值取向系统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高层次的内部调节器,它直接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方向和性质,从而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一)价值观体系是犯罪心理结构的价值取向系统的核心
犯罪人的价值取向系统的核心是价值观。价值观,是指人们对事物的一种稳定的看法和态度。但当价值观还没有与具体的个体相结合前,即还没有具体化、内化为个体的信念之前,并不能对行为发挥有效作用。只有当某一价值观经内化而成为个体行为导向时,才能对主体的行为起规定和调节作用。因此,所谓价值取向,即价值观的个体化、具体化和内化。据此,我们认为,犯罪人的价值取向系统,就是指被犯罪人内化了的,并对犯罪行为起导向作用的价值观体系,它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高调节者。我们这里所说的价值观,主要是指犯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现和法纪观。
1.人生观与犯罪人生观是主体对人生意义、人生价值的认知和评价。如对国家和集体的爱憎,对金钱、友谊、权利、自尊的态度,对地位、荣誉、爱情的体验等。人生观是个体意识中的高层部分,是主导人生行动的核心。不同立场观点的人对人生有不同的看法,这种看法决定主体对社会活动和人际关系的态度。
犯罪人的人生观是极端的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他们的人生观的最大特点就是一个“私”字。一切从“私”出发,对人的看法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他们的信条是“人生在世,吃穿二字”,“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追求的是个人极端主义的名利和感官享乐。“青春不美,死了后悔”、“死在花丛下,做鬼也风流”等。这些自私自利的人生观对犯罪人的全部心理活动起支配制约作用,并通过行为习惯和意向活动表现出来,直接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方向。
2.道德观与犯罪所谓道德就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维系的,以善恶为评价标准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人类最早、最直接、最普遍使用的行为规范,它不仅对不道德的社会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加以确认和谴责,而且对从善的社会行为予以鼓励和倡导。因而道德观又可以看成是价值观的核心。
但我们这里所谈的道德观,更侧重于具体的个体层面,即道德观的个体化和内化。这种被主体内化了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对人的行为的是非善恶产生更直接的影响和作用。
很显然,对绝大多数违法犯罪者而言,他们的内化了的道德观常常是以歪曲的形式而规定和影响着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发展。
他们的幸福观,并不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的、追求优裕物质享受和崇高精神生活相结合的幸福观,而是极端利己主义的追求感官享乐等生物欲望、恣意满足的幸福观。
他们的英雄观,是亡命徒式的称王称霸的英雄观。他们的信条是“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愣的,愣的怕横的,横的怕不要命的”。据有人调查,在犯罪人中认为英雄就是“胆子大”、“敢拼命”的就占91.2%,完全是亡命徒式的英雄观。
他们的友谊观,并不是建立在崇高的具有共同的目标与理想基础上的友谊观,而是封建行帮主义的“友谊观”,崇尚的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为朋友两肋插刀”。这种友谊观极易使他们臭味相投,结成犯罪团伙,狼狈为奸,危害社会。
3.法纪观与犯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调整社会秩序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与道德相比,法律带有更大的强制性和惩罚性,一般是靠强制力来保证它的执行和遵守。人们对社会法律制度与体系的根本态度和基本认识,就是我们通常所谈的法制观。法制观是社会要求内化为个人价值观的形式而调节人类行为准则的基本范畴之一,它是决定个体行为性质和方向的重要价值取向系统。
很显然,违法犯罪者的法纪观是错误的扭曲的法制观。在犯罪人的头脑中,正确的法律意识是极为淡薄的。少数人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犯罪的,多数人则是因为存在着错误的法律观念,或者对法律采取蔑视态度,缺乏合法的行为素养而犯罪的。如有些犯罪人存在着诸如“法不责众”,“性自由不犯罪”,“打死坏人不犯法”等错误认识。更有一些则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和反抗,“活着干,死了算”,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不计后果,铤而走险。当法制观失去了对人的威慑力和强制力的时候,防止犯罪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冲破,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二)犯罪人的意识活动过程是主体价值取向系统得以形成和发挥
作用的内在机制和基础我们前面阐述了价值取向系统与犯罪的联系,但是我们还应认识到,犯罪主体的这一价值取向系统的生成和作用的心理机制,还必须依靠主体的意识活动才能得以实现。价值取向系统不能自我形成,也不能自我独立地行使其对人的调控作用。概括地说,犯罪人的意识对其价值取向系统的意义和作用有以下两方面:
1.犯罪人的意识活动过程是价值取向系统形成的心理机制和前提。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价值观体系作为人的意识的高级反映形式,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的,而是通过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而形成的。同理,犯罪人的价值观,也必然是犯罪人长期的社会生活和实践活动而生成的。但社会实践本身并不能直接转化为价值观。这其中还需通过人的意识活动为中介和桥梁,通过主体对其长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经验、经历的分析、判断、综合、反思等一系列意识活动,然后这些意识活动又再经过犯罪人不良社会实践活动的强化,最后这些经反复强化和巩固化了的意识通过积累和沉淀作用才最终转化为相对稳定的价值观念。因此,犯罪人的意识活动过程是其价值取向系统的内在形成机制和基础。
2.犯罪人的意识活动对主体价值观体系的选择和激活作用,是价值取向系统行使其行为导向功能的前提条件。价值观体系形成以后,并不是自动地、直接地作用于人的行为,实际上,价值取向系统作为价值观体系,它是以稳定的、潜在的、静止的形态存在于主体人格之中,它只是以理论上具有潜在的行为导向功能而存在的,而要使这一功能真正发挥和行使,还必须有一被活化、具体化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就是意识活动过程。
犯罪人的道德观、人生观等价值观形成后,被犯罪主体以整体结构方式纳入其人格结构之中。当犯罪主体面临某一具体环境、情景和任务时,犯罪人就通过积极能动的意识活动选择、提取与当前情景任务相应的价值观信息,使之成为动态的、充满能量和具体内容的价值观意识,从而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行使其定向、统帅、选择和倾向性作用与功能。因此,犯罪人的意识活动是价值取向系统得以发挥其作用和功能的前提条件和必不可少的心理操作程序。
二、动力系统
动力因素是指推动和调节主体实施行为的比较稳定的倾向性因素。它是多种心理活动的积极性源泉,是人的心理活动的动力核心和深层次因素。犯罪心理结构的动力系统是指推动犯罪人心理结构演变生成的驱力发动机制,它决定了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及活动强度。
我们这里所说的动力系统,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首先,需强调指出的是,所谓的犯罪心理结构的动力系统,指的是推动主体实施行为的最一般的倾向性,这种倾向性仅使主体对某类刺激和信息处于最佳活跃准备状态和反应倾向,并不能直接决定主体行为的性质和方式。换句话说,动力系统并不具有解释犯罪行为的特异性。比如一个处于食欲或性欲饥渴状态的人,表明其由于生理的匮缺状态而使其对与满足食欲或性欲有关的事物具有了能动倾向性和积极准备状态,使人极易产生求食行为或性行为。但它并不能决定这个人到底会采取什么样的行为和方式来满足其欲望。因此,我们所说的动力系统仅指那些能对人提供活动能量和行为动力的心理因素系统。
其次,我们这里所指的动力系统,不仅包括人的需要和欲求这一最基本的核心动力机制,还包括与人的需要和欲求满足与否及满足程度密切相关的情感活动、心理状态、兴趣爱好等心理活动。因为情感活动的性质和强度是直接受人的需求状态所决定的,而且一定强度的情感活动又是一切复杂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赖以发生的必要条件,没有情感活动的参与,需要和欲求就不能形成活的、动态的、充满能量的动力组织。而且,许多司法案例表明,在许多情况下,仅靠犯罪主体的强烈情感活动,就能够提供给犯罪人犯罪行为以足够的活动能量与动力。因此,我们认为,情感活动也是人的行为的极其重要和必不可少的动力因素。兴趣爱好,是人对某一事物的稳定的需求状态所表现出来的个性积极性。具有某种兴趣和爱好的个体,极易与兴趣和爱好相关的需要和欲求相互吸引、相互呼应、相互促进,并通过强化机制和放大效应使主体孕育出强大的活动能量和活动积极性,从而对行为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因而也被我们纳入动力系统之中。所以犯罪人的动力系统包括犯罪人的需要欲求、心理状态、兴趣爱好等动力因素,这些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起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一)犯罪人的需要
需要是有机体内外需求欲望在脑中的反映,是主体心理活动与行为的基本动力。它在主观上通常以一种不满足感或欠缺感被体验着。需要是个性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动力因素。通常以意向、愿望、渴求、目的等形式表现出来,最终导致为推动主体产生行为的动机。
虽然我们找不到只有犯罪人才具有的独特需要,但相比之下,犯罪人的需要在表现形式、发展水平及满足方式上确实与一般人的需要有许多不同之处,犯罪人的需要,突出表现在其对需要强烈程度的失控和需要满足方式与社会规范的对立。主要表现在强烈的物质占有欲和挥霍享受欲;畸变的性欲;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如报复、嫉妒、逞强斗狠、寻求刺激,在违法团伙中讲“义气”,“够朋友”);错误的精神需要(如封建迷信及权位欲、支配欲);等等。
(二)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是指人的心理活动水平,往往是以情绪状态为主的各种心理因素的综合反映。它主要是由个体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所产生的情绪体验决定的,并且受个体气质、社会认知、自我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的一切心理活动,都是以心理状态为背景而进行的。
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呈弥散性状态而作用于犯罪人的全部心理活动之中。主要是通过犯罪人的情绪状态而对犯罪动机和意识起唤醒、激活、强化、放大等促进作用,有时,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本身,就有可能成为导致犯罪行为的驱动力。
犯罪人的心理状态主要包括:
1.消极、不良的心境心境是一种广泛、微弱而又持久的情绪状态,它使人的一切体验和活动都染上某种情绪色彩。心境虽然是一种微弱的情绪状态,心理能量较低,但如果这一状态持续地弥散于人的心理活动之中,往往最终对人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持久不良的心境,会使个体处于压抑、不满、企图寻求解脱的自我体验之中,从而推动犯罪动机的形成。
2.实施犯罪时的异常心理状态在实施犯罪活动时,行为人注意力高度集中,处于亢奋状态,常态心理被压抑,机体内一切能量都被调动起来集中于犯罪目的的实现。在某些类型的犯罪中,激情的出现,往往是实施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没有上述心理状态的参与,犯罪行为的发动和实施是极为困难和不可想象的。因此,可以这样说,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是发动和促进犯罪行为实施的必不可少的动力表现形式和条件。
(三)犯罪人的兴趣爱好
兴趣,是和欲望相联结的认知范畴的活动,是主体力求认识和探究某种事物、带有肯定的情绪色彩的心理倾向。爱好,则是指从事某种确定活动的倾向。与兴趣相比,兴趣侧重认识、研究,爱好则侧重实践活动,二者紧密相联、协同活动。
兴趣爱好在人的活动中起动力作用,它能推动人们积极地寻找和探索满足认识需要的途径和方法,从而使人的活动不断巩固和深入。犯罪人的兴趣爱好,是在其不当需要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对犯罪人的行为产生持久而探刻的影响作用,从而表现出某种心理动力特征。犯罪人的兴趣爱好的主要特点是:偏重感官刺激和享受,缺少高尚的兴趣爱好;多为追求新奇与富于刺激性生活的直接兴趣,缺少对未来结果向往的间接兴趣;兴趣爱好的理智水平低而且缺乏稳定性等。
三、动力定型系统
犯罪心理结构的动力定型系统是由犯罪人人格倾向中的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演化而成的。这种神经系统性活动能使人以整体的、相对稳定不变的心理活动模式去应答个体经常性的刺激与环境。动力定型系统,就是个体神经系统性活动的具体化和在心理活动中的对应表现。动力定型(动力性就是指灵活性、可变性;定型性就是同一性、稳定性)体现了人的心理活动的灵活性与稳定性的辩证统一,并直接决定了人的行为活动的水平和方式。
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结构中的动力定型系统,主要由以下几大要素组成:犯罪人的能力、技能、行为习惯及犯罪人的气质活动。它们共同决定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水平和方式。为什么我们把犯罪人的能力与气质也纳入到了动力定型系统中呢?这是由能力、气质本身的特点及对行为的作用而决定的。
首先,能力和气质最早是以先天的生理素质结构和特征存在于主体心理之中的,这其实就是最初级的、特殊的动力定型系统,它是以遗传倾向的方式存在于个体意识之中的,最泛化地概括了个体大脑机能系统性活动的水平(可能性)和方式(倾向性)。
其次,必须指出,作为一种先天遗传素质倾向的能力和气质,仅预示了后天心理活动发展的可能性和倾向性,它最终形成现实的、具体的心理活动系统,还必须通过人的后天社会实践活动。通过人的先天素质倾向与后天实践活动两者的结合,才最终形成了—个具有稳固性、系统性并能对外界刺激和信息做出整体性、自发性和相对稳定的心理反应的应答系统,即动力定型系统。
因此,我们认为,犯罪人的动力定型系统应包括犯罪人的能力、技能、行为习惯和气质等要素,并通过以上各要素及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直接影响和决定了犯罪人采取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质量和水平。
(一)犯罪人的能力
能力是直接影响活动效率的个性心理特征的综合。与影响活动效率的众多因素相比,只有能力是唯一最直接、最基本和必不可少的因素。因此,一个人的能力特征对行为的作用和人生意义是十分重要的,一定的能力是个体获得生活技能、适应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
犯罪人的能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是犯罪人的智力特征。虽然我们不能认为犯罪人都是智力低下,但就整个犯罪群体而言,犯罪人的整体智力水平,处于中下临界状态。这种偏下的临界智力水平虽然并不直接导致个体行为的偏颇和异常,但相比之下,他们比一般人更难在学习、就业等竞争性环境中获胜和得到认可,因而更易发生社会适应性障碍和困难,从而更易形成消极的情绪和心理品质,这对我们理解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犯罪人的能力特征,还表现在犯罪人的犯罪智能和技巧方面。鉴于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性和受惩罚性,犯罪者为了保证犯罪行为的顺利实施和逃避打击,他们都很重视犯罪能力和技术的提高,以保证作案成功和逃避惩罚。随着犯罪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和加强,犯罪人,特别是那些惯犯和累犯、职业犯罪者,大都形成了一整套自动化、熟练甚至高超的犯罪技能、经验和技术,从而表现出犯罪技能的畸形发展。例如盗窃犯具有一定的犯罪现场观察能力,选择作案时机的能力和撬门压锁、掏包等犯罪技能,从而成为他们实施犯罪活动的重要心理因素和条件。
(二)犯罪人的气质
气质是一个在情感发生的速度、强度、外部表现及活动的灵活性上的典型而又稳定的动力心理特征。通俗地说,气质就是指一个人的脾气、禀性。心理学表明,气质虽不能决定行为的内容和性质,但却影响到人的行为的种类和方式,并能使一个人的整个心理活动表现、带上个人独特的色彩和倾向。
我们认为,犯罪人的气质特点不同,会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对犯罪类型的选择和犯罪行为方式、方法的选择。当一个人在不良因素作用下形成犯罪心理的时候,气质对于主体接受外界不良因素的类型和方式会产生影响,并使犯罪人在犯罪动机形成、犯罪手段方法、犯罪类型和方式选择等方面,都打上鲜明的气质烙印。犯罪心理学学者的调查研究证明,虽然任何气质类型的人都有犯罪的可能,但气质类型不同,则犯罪的类型和方法手段也会有所差异:
1.暴力犯罪者当中胆汁质者占大多数。据湖北某劳改队调查,72名杀人犯中属于胆汁质的占70%以上。另一调查发现,63名激情犯罪分子均属胆汁质气质。
2.多血质犯罪人诈骗犯罪、偷盗、走私犯罪居多。他们的多血质特征使他们善于见风使舵,观察动向,迅速变换手法。
3.黏液质犯罪人通常沉着、冷静、情绪不外露,富有忍耐和韧性,犯罪常经过长期预谋和精心策划,多实施投毒、奸幼、贪污、贩毒等犯罪活动。
4.抑郁质犯罪人多实施投毒、诬陷、贪污等犯罪活动。
从概率上看,多血质、胆汁质这些外向型气质类型的人犯罪者居多,特别是胆汁质气质类型的人因其大脑神经细胞兴奋性强而抑制性弱,兴奋点又不易集中,神经过程常处于不平衡状态,行为上胆大、粗心,情绪外向,自控力差,易冲动,极易受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而实施犯罪行为。
(三)行为习惯与犯罪
习惯是人在一定情绪状态下自动化地进行某种动作的特殊倾向,行为习惯是一个人性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从生理机制来说,习惯是大脑皮层暂时神经联系的形成和巩固化、自动化,是大脑高级神经系统性活动的表现形式。
有犯罪行为习惯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常习犯和常业犯。一旦犯罪成为习惯,当出现与此相关的刺激时,犯罪人不需作意志努力,一有欲念、体验、刺激和冲动就产生相同的反应模式。其犯罪类型主要是盗窃、赌博、吸食毒品和诈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