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犯罪动机概述
一、犯罪动机的概念
(一)动机与犯罪动机
动机是行为的先导,要了解行为,必先弄清动机。现代心理学认为,动机(motive)是指能引起、维持个体活动,并将该活动导向一定目标,以满足个体某种需要的直接动因或内心起因。动机本身不属于行为活动,动机只是一种促使行为活动发生的内在力量,是一种内在的心理过程。对个体的行为活动而言,动机不但具有内在的引起作用,而且在引起之后,对个体行为活动还有导向作用和维持作用。比如在动物觅食活动的背后发生内在作用的通常是饥饿动机,它促使动物的觅食活动朝向有食物的方向,并维持到饥饿状态解除。动机是行为的原因,个体某种行为活动所持续的时间可长可短,通常视能否达到目的而定。饥而求食,渴而求饮,由该类基本生理需要引发的动机而促动的行为活动一般为时较短。而对人类的学习、社交、尊重等高层次社会需要来说,其动机所促动的行为,持续时间相对较长。无论行为持续时间长短,行为背后的动机促动力总是不可缺少的。由此可见动机对人类行为的重要性。任何有目的的行为,都是在动机的直接推动和调控下实现的。
根据动机的界定,我们可以给犯罪动机下一个定义: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并维持个体进行犯罪行为的直接的心理动因,是促使个体实施犯罪行为满足其需要的内部起因。故意犯罪行为的发生也是首先因为犯罪个体存在着犯罪动机的缘故,它对个体行为的产生起推动、激发、激励、强化作用。正是在犯罪动机的直接推动下,个人才确定犯罪目的、选择犯罪方法、实施犯罪行为。故意犯罪都是有目的的行为,所以故意犯罪都有犯罪动机。
(二)犯罪动机与犯罪心理的关系
从联系的角度看,犯罪动机是犯罪心理现象的一部分,包含在犯罪心理之中。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区别。从内容来看,犯罪心理所包含的内容比犯罪动机广泛,涉及与个体心理现象发生有关的自然界、社会以及人体自身的生物遗传、生理状况等因素。从研究的着眼点看,犯罪心理的研究偏重个体与外部的关系,具有一定广度;犯罪动机的研究深入个人的内在心理活动,具有一定深度。从研究的意义看,犯罪心理及其形成原因的研究主要为预防犯罪提供有效的对策;犯罪动机的研究则为了解犯罪人行为的发生规律、了解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特征,为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矫治犯罪人提供一定理论依据。
(三)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关系
1.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激励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达到某种预期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是相互依赖,缺一不可的。有犯罪动机必有犯罪目的,没有犯罪目的就不会产生活动的积极性;而没有犯罪动机去引发和维持个体的活动,犯罪目的也不可能达到。从表现形式看,二者都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从产生原因看,二者都来源于行为人过于强烈或者不良的需要;从对犯罪行为的作用看,二者都对犯罪行为有着重要影响,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主要起激发作用,犯罪目的对犯罪行为主要起引导作用;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斗争会影响到犯罪目的的选择,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又会对犯罪动机起到强化或弱化作用。
但是,犯罪动机和犯罪目又有明显区别。从产生的时间看,犯罪动机在先,犯罪目的在后,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产生原因;从意识水平看,犯罪动机比犯罪目的蕴藏得更深,犯罪人对犯罪目的的意识比对犯罪动机的意识更为清楚;从对犯罪行为的具体作用看,犯罪动机主要为犯罪行为提供动力,犯罪目的则为犯罪行为指明方向;从相互关系看,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并非单一的对应关系,在犯罪目的相同的情况下,推动他们达到目的的犯罪动机可能很不相同。例如,相同的杀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可能是报复、图财或者嫉妒等。同样,有时出于同样的犯罪动机而犯罪目的也会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出于报复犯罪动机的人,可以有破坏、伤害、杀害等不同的犯罪目的。
2.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也是错综复杂的。同一犯罪动机可以产生不同的犯罪行为;同一犯罪行为也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动机引起,从而有主导犯罪动机与从属犯罪动机之分。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相互作用,一方面,犯罪动机推动犯罪行为,在人的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另一方面,犯罪行为的结果反馈到人脑中,又能使犯罪动机得到加强、减弱或消失。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犯罪行为之间,构成一种环环相扣的犯罪活动的链条公式,即犯罪动机是出发点,犯罪目的是最终归宿,犯罪行为是连接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桥梁。
二、犯罪动机的特征
作为犯罪行为的一种内在推动力量,犯罪动机既具有一般动机的特征,又有自身的明显特征。
(一)犯罪动机与合法行为动机的比较
1.相同点犯罪动机和合法行为动机都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推动行为实施的内部驱动力。它们作为人的动机结构,都具有系统性、动力性的特征。
2.不同点
(1)合法行为动机选择的是合法的满足需要的途径和方式,对个体过于强烈的需要具有抑制力;犯罪动机选择的是非法的满足需要的途径和方式,缺乏对强烈需要的调节控制能力。
(2)相当一部分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不良需要,如图财、淫乱、报复、嫉妒等,因而构成不良动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合法行为动机属于良性和中性动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3)合法行为动机一般不需要经过动机斗争和选择,有时虽然也面临多种动机之间的矛盾性和选择性,但矛盾斗争不激烈,多种动机之间不具有对抗性质;而犯罪动机往往需要经过尖锐的动机斗争,才能形成主导动机,动机斗争较为激烈,具有对抗性质。
(二)犯罪动机的特征
1.有害性犯罪动机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它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反映、推动、调整、监督着犯罪行为,使之向着犯罪目的进军,它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正是因为与犯罪行为紧密相连,才使得犯罪动机具有了有害性。
2.对应性犯罪动机是与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概念,犯罪动机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活动动机,就是因为它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相联系,始终指向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引发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无论行为人的动机是多么卑鄙和邪恶,只要它引发的行为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那么我们就只能将其看做是一般意义上的动机。
3.动态性犯罪动机反映的是一种动态心理过程,是一个动态概念。犯罪动机往往是在动机的斗争过程中形成的。在实际生活中,个体行为的动机常常不止一个,而是同时存在种种不同的动机。在各种不同动机之间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冲突或斗争,犯罪动机的形成就是各种动机斗争的结果。此外,犯罪动机又是不断变化的,因为犯罪动机既受犯罪人需要的决定,也受犯罪情境中许多因素的制约。犯罪动机自形成之时起,就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种变化或者表现为强度的增强与减弱,或者表现为因犯罪行为的结束而消失,或者为其他犯罪动机或非犯罪动机所取代而表现为具体目标的改变和行为性质的变化等。
4.低级性对一般人来说,既有较低层次的生理需要,也有较高层次的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这些不同层次的需要,在个体身上协调统一地存在着。生理需要的满足不是人生的全部,而是较高层次的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基础,个人的生理需要的表现形式和满足方式也应当与社会要求相统一的。但是在一些犯罪人那里,生理需要在其生活中的地位被无限夸大,生理需要、物质欲望的满足成了其人生的唯一目的和所追求的目标;生理需要只要一产生,就不顾人类社会的任何禁忌,不择手段,加以满足。因此,在犯罪动机中,低级的物质、生理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往往占多数,而由较高的社会、精神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的数量比较少。这主要是由犯罪人的文化教育程度、知识水平、生活环境以及由此形成的世界观及人生观等决定的。
5.隐蔽性任何动机,都具有内隐性,也就是说,都是我们直接观察不到的,须通过对行为的观察和分析才能间接地判断和推导。但相比之下,由于犯罪行为的特殊性,犯罪动机的内隐性更加突出。由于犯罪行为的非法性、损人利己性和应受惩罚性等特征,就使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就要做好逃避打击和惩罚的准备,而且为了保证其犯罪行为的顺利进行和犯罪目的顺利实现,犯罪人必须掩盖和隐藏其真实动机,甚至还要将动机做一系列有意识的复杂转换,以完全相反和虚伪的方式展示出来。可以说,正是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动机在表现形式上的更加隐蔽性。
6.复杂性在犯罪人的心理中,往往是多种动机并存,这些动机的内容、强度各不相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犯罪动机体系,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被犯罪人意识到的、强度大的犯罪动机。此外,犯罪动机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它的形成因素的复杂性上,是犯罪人自身不良因素与外部消极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三、犯罪动机的功能
(一)激发犯罪行为
作为犯罪动机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激发功能是指犯罪动机具有能够激起或引发个体进行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动机是促使个体进行犯罪行为的最直接的心理动因,不论个体是否意识到它,这种强大的激发力量始终存在。在犯罪的发生过程中,始终是犯罪动机在前,犯罪行为在后。
(二)引导犯罪方向
犯罪动机具有引导犯罪行为向某种目标或对象进发的作用。犯罪动机的产生,使犯罪人有了明确的犯罪目的或目标,从而对犯罪人的思维活动以及行为活动产生约束、指导作用,使它们朝着满足犯罪人需要、实现犯罪动机的方向进行和发展,力求达到犯罪目的。这种功能发挥作用的过程,就是促使个人选择达到犯罪目的的手段、方式,预测自身行为的情境,排除各种干扰因素,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
(三)推动犯罪行为
人的需要是任何行为积极性的基础,当然也包括犯罪积极性在内。特别是已经变成具体动机和目的的现实需要,构成犯罪行为的直接推动力。由需要产生动机,由动机推动犯罪行为朝向犯罪目的进发,这一过程表明,犯罪动机发挥着推动功能,使犯罪行为向犯罪目的迈进。
(四)维持与调节犯罪行为
当犯罪行为产生以后,犯罪动机维持着犯罪行为使其针对一定的目标,并调节着犯罪活动的强弱和持续时间。如果犯罪行为达到目标,它促使个体终止这种犯罪活动;如果犯罪行为未达到目标,或偏离了预定目标时,犯罪动机就不断进行调整,使之不偏离原来的方向,它将驱使个体维持(或加强)这种犯罪行为,或转换方向以达到某种目标。
四、犯罪动机的分类
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不同学者因观察角度不同,所持标准不一,因而有多种类型划分。常见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情境性犯罪动机和预谋性犯罪动机
根据犯罪动机形成的特点,可以将犯罪动机分为情境性犯罪动机和预谋性动机。情境性动机主要是在外部情境因素的作用下,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形成的犯罪动机。对于犯罪者来说,由于事先没有思考、准备、所以这类犯罪动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具体的行为情境和犯罪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尤其是情绪状态)决定的。预谋性犯罪动机则是在较长时间内通过反复的思考形成的犯罪动机,这类犯罪动机的显著特点是,它的酝酿形成和付诸实现有较长的时间。
(二)意识到的犯罪动机和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
根据犯罪人对犯罪动机的意识水平,可以将犯罪动机分为意识到的犯罪动机和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意识到的犯罪动机是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其内容的犯罪动机。大多数犯罪动机都属于意识到的犯罪动机。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是犯罪人没有认识到它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犯罪动机。关于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的概念,是新近才提出来的,对它的研究也较少。通常认为,激烈冲突下的犯罪行为的动机、犯罪人不能解释其原因的犯罪行为的动机、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等属于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
(三)主导性犯罪动机和从属性犯罪动机
根据犯罪动机的作用力大小,可以将犯罪动机分为主导性犯罪动机和从属性犯罪动机。主导性犯罪动机是指在犯罪行为的实施中起主要作用的动机,它在犯罪人的动机体系中表现得比较强烈和稳定。从属性犯罪动机则是指在犯罪行为的实施中居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的动机,它在犯罪人动机体系中比较微弱和易变。
(四)原发性犯罪动机与继发性犯罪动机
根据犯罪动机的起源,可以把犯罪动机分为原发性犯罪动机与继发性犯罪动机。原发性动机又称原始动机,是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初动机。继发性动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产生的犯罪动机,属于犯罪动机的转化或者派生。如在某犯罪人为取财入户行窃被发现后为逃脱而杀人的案件中,取财动机是犯罪人的原发动机,杀人动机是继发动机。
(五)单一犯罪动机与复合犯罪动机
根据犯罪动机是在一种需要基础上产生还是在多种需要的基础上产生,可以将犯罪动机分为单一犯罪动机与复合犯罪动机。
此外,按照犯罪动机与需要的关系划分,可以将犯罪动机分为政治型、物欲型、性欲型、情欲型、戏谑型、过失型等六种类型,这种划分主要用来确定动机的来源。按照犯罪动机的心理倾向划分有目的型、理想型、幻想型、激情型、嫉妒型、攻击型、自尊型、义气型、脆弱型和报复型等十种类型,这种划分主要为了判明动机的内容,确定动机与个体意识倾向之间的关系。按照犯罪动机的运作形式划分有偶发型、激情型、趁机型、预谋型、职业型、惯常型等六种类型,这种划分主要从动机的形式上进行研究,从其表征上掌握它的运行机制。按照犯罪动机的外在反应状况划分,可分为暴力型、智能型、灵活型、激情型、不稳定型、转移型、残忍型等七种类型,这种划分侧重于行为特点的不同,对于司法审判有着实际的参考意义。按照犯罪动机的社会意义划分,可分为反社会动机型、中性动机、亲社会动机三种类型,这种划分在于评价动机的社会意义,区分动机的性质。
由于犯罪动机无法直接观察,比一般动机具有更深的隐蔽性,只能从犯罪行为间接推论;加之犯罪动机的类型划分有时与原因、欲望、刺激等概念的界限不清,所以上述各种类型划分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不是绝对的。
第二节 犯罪动机的形成
犯罪动机的形成与犯罪人需要的失衡,消极情绪的积累,外部诱因的激发及不良个性倾向的诱导关系密切,一般经历萌芽、产生、演化三个阶段。
一、犯罪动机的形成机制
犯罪动机的形成是内外因交互作用的结果,但内外因素在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一般说来,犯罪人的需要是促使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外部诱因激发犯罪动机,消极情绪培养犯罪动机,不良个性倾向诱导犯罪动机。
(一)内在需要引发的犯罪动机
1.需要与需要的满足状态需要是生命所特有的现象,一个生命无论多么简单,都在一刻不停地与外界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以使生命体总是趋向于或维持在一种平衡状态。依照人的需要是否获得满足及满足的程度,可以将人的需要划分为三种状态:一是需要的平衡态,即个体的需要基本上得到满足,从而在心理活动中表现为满足、自得、平静等积极心理状态。二是需要的失衡态,个体的某种需要尚未得到满足,从而引发了个体心理上的焦虑、紧张、不安、烦躁等心理特征。三是需要的匮乏态,其主要表现是个体感到某种需要被剥夺而导致的恐惧、悲伤、痛苦、愤怒、怨恨等强烈的心理体验。
一般认为,为犯罪动机提供内在动力的犯罪人的需要,通常多处于失衡态和匮乏态之中。犯罪主体由需要的平衡态向失衡态和匮乏态的偏离及向平衡态的复归和转化过程中主体所释放的能量(生理的和心理的)就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在动力。
2.犯罪人的需要特征我们并不能想当然地把犯罪人的需要概括为非法的、不合理的和超常的需要。事实上,任何需要就其本身而言,是无所谓是非善恶的,即使是那些为追求物质享受或性欲的满足而违法犯罪的人,他们的需要并不是过错,也不必然导致犯罪。其实我们每个正常人也都会有这样的需要,只不过我们一般人能够有效地、合理地控制自己的需要,并通过采取现行社会允许的合法合理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这些需要罢了。因此,我们认为,从来就没有抽象的绝对是非善恶的需要标准。个体需要的是非善恶,在没有与外界客观环境、社会需要及他人需要发生联系之前,是很难做出判断和规定的,而只有当个体在满足其个人需要的同时,损害了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利益时,其需要才具有了恶的性质。因此,正确理解犯罪人的需要特征,必须与犯罪人的人格特征、人格社会化过程联系起来,必须与满足需要的方法和手段联系起来。大量事实表明,犯罪人的需要无论是在发展水平上,还是在内容构成和满足的方式方法上都与一般人的需要是极为不同甚至是尖锐对立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需要发展水平的滞后性心理学对需要的研究发现,人的需要是一个由低到高、层次递进的发展过程。随着个体年龄的增长与社会实践的不断丰富,他的需要一般都能达到较高的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水平。但对违法犯罪分子来说,特别是那些惯犯和累犯,他们的需要常滞留在生理需要阶段,他们犯罪的内部动力,常常是为了获得生理感官上的满足和快乐,从而表现出在需要发展水平方面的滞后性。他们的需要并没随年龄和社会实践的增加而成熟,而是仍残留着幼年时的利己性需要特征,甚至会因其不良社会实践而更加极端利己。如强烈的占有欲,对欲望的不加遏制,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等。
(2)满足需要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的不可协调性对任何一个个体而言,绝大多数需要的满足都存在着可能性与现实性的矛盾。但对一般人来说,总能合理地、恰当地处理这两种需要的矛盾,并最终达到两者的和谐与统一。但考察犯罪人的需要则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犯罪人的需要常常远远超出了犯罪人本身所具有的能力或拥有的客观条件,犯罪人根本不可能通过采取正当合理的方法和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从而表现出需要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的不可协调性。因此,为了达到需要的满足,只有采取非法的手段,犯罪行为就必然发生。
(3)满足需要的手段、方式的非法性满足需要的手段、方式的非法性是犯罪人需要的最重要的特征。犯罪人的需要也正是由此而被赋予了质的规定性。犯罪人满足需要的方式是它所在的社会所不允许的,因而被禁止。
(4)个人需要与他人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尖锐对立性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人类欲望的本身并没有贪婪,贪婪是从一个人的需要和另一个人的需要发生冲突才开始的,是由于必须用武力、狡诈、盗窃,从邻人手中把快乐和满足夺过来而产生的。马卡连柯这段名言告诉我们,个人需要在没有与他人需要发生联系之前,是没有善恶之分的。犯罪是个人需要与他人需要、社会需要发生冲突才开始的,是在剥夺和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时才发生的。犯罪人的需要常与他人需要和社会需要处于不可共存尖锐对立的地位。为了获取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犯罪人无视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将自己置于与社会完全对立的地位,不惜以身试法,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满足,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3.犯罪人的需要与犯罪动机如果说犯罪人的需要满足状态,决定了犯罪动机的动力性,那么犯罪人的需要特征,则规定了犯罪动机的目的指向性。由于犯罪人的需要的失衡和匮乏,使得犯罪主体在谋求向需要的平衡态转化的同时,迸发了强大的心理动力,而犯罪人的上述需要特征和缺陷,则给这一心理动力规定了运动方向,使得犯罪主体只有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才能最终达到需要的稳态,才能获得需要的满足。因此,犯罪人的需要特征和缺陷,决定了犯罪动机的犯罪指向性。
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犯罪动机是犯罪人的需要的直接体现,犯罪人的需要是引起这部分犯罪动机的直接原因。一般说来,犯罪人的需要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强度水平。最初的、萌芽状态的需要,仅仅使犯罪人产生不安的感觉,由于强度微弱,所表达的信息模糊,所以还不足以在犯罪人的意识中明显地反映出来。处于这种状态的没有分化的、不明显的犯罪人的需要,就称为犯罪意向。随着犯罪人的需要强度的增加,其需要的内容逐渐被个人所意识到时,犯罪意向便转化为被犯罪人明显认识到其内容并企图加以实现的犯罪愿望,指向能够满足犯罪人需要的对象。当犯罪愿望进一步增强,所指向的对象能够激起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时,反映这种对象的形象或观念就构成了犯罪活动的动机。由此可见,只有在犯罪人的需要不断增强并转化为犯罪愿望,促使其进行犯罪行为时,犯罪人的需要才能转化为犯罪动机。
(二)外部诱因激发的犯罪动机
尽管犯罪动机相当大一部分是在犯罪人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但还有一小部分犯罪动机的形成则主要是由外部诱因引起的。有时个人并无某种明显或迫切的需要,但是由于外在的刺激或情境因素作用,也会引起犯罪动机,从而促使个人进行犯罪活动。在这里,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对适合于进行犯罪的诱因所作出的心理反应。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因一定情境的刺激即刻产生犯罪动机而立即进行犯罪行为的案例也并不少见,激情犯罪大多都是属于该种情况。正如苏联犯罪学家斯·塔拉鲁欣所说:“犯罪动机可以由形形色色的原因引起。一些动机是由个人以前的不良道德造成的,这首先取决于内在因素;另一些动机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由客观形成的外在情况引起并具有境遇的性质。”
客观环境中能引起犯罪动机的诱因普遍存在着,商店中琳琅满目的物品可能诱发具有强烈物质需要的人形成实施财产犯罪的动机;衣着暴露的女性可能成为具有强烈性欲求的人进行性侵害犯罪的诱因。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诱因理解为能诱发犯罪的不良的或者有过错的现象、行为或个体,任何客观刺激物都有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关键看它是否适应了犯罪人正在膨胀的需要。就一般人而言,别人身上的钱物并不能成为据为己有的诱因,却能成为一些具有不良需求的人偷窃或抢劫动机的诱因。所以客观存在的刺激物之所以成为一部分人的犯罪诱因,是与其不良需求或不良个性倾向相联系的。与此相适应,不仅在情境犯罪中存在着诱因的影响,在有预谋的犯罪中同样存在着诱因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诱因与犯罪对象并不是一回事,它们有联系也有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目标,通常表现为具体的受到犯罪侵害的人或物。犯罪诱因则可以是人、物、行为或某种现象、某个信息。犯罪诱因与犯罪对象有时是一致的,如某强奸犯罪中,犯罪对象可能就是其犯罪诱因。但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并不一致,因为犯罪行为并不一定指向诱因,而诱因只有成为犯罪行为指向的目标时,才能成为犯罪对象。犯罪诱因也不同于犯罪心理原因,犯罪心理原因表现为由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各种因素所构成的系统,而犯罪诱因只是构成原因系统的因素之一,只是它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最直接、最具体。
(三)消极情绪积累培养的犯罪动机
有些人的犯罪动机是在较长时间消极情绪的积聚基础上形成的,当人的需要因受到阻碍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常常会出现一些诸如嫉妒、怨恨、敌视、不满等消极的情绪体验。这些消极的情绪体验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排解,就会使机体出现一定程度的心理失衡,消极情绪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使个体感到极度的紧张、焦虑和压抑。为排解消极情绪,获得心理平衡,个体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出现情绪的发作,严重的会造成犯罪。如某厂职工对其班长因故产生了不满情绪,这种不满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排解而积存下来,以后该职工又多次对这个班长产生了不满以至怨恨情绪,均未发泄出来。但实际上,他内心中的不满情绪已积累到一定强度,他已经感到这些消极情绪的长期积聚给他造成的压迫感,他需要解除这种压迫感。这时,如果出现了适宜的外部诱因条件,就可能使其基于解脱这种压迫感的需要,迅速产生攻击性的犯罪动机。消极情绪积累的同时也积累了破坏性能量,如不能及时排解,最终也培养了犯罪动机。
(四)不良个性倾向诱导的犯罪动机
在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中,不良的个性倾向起着重要作用,因为不良的个性倾向容易诱发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有时则直接以某种不正当需要表现出来,如果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或者受到阻碍,就容易形成犯罪动机。有些人就是先对社会上的一些阴暗的、庸俗的事物产生了兴趣,由感兴趣到模仿,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邪路。如有的青少年对武侠片中的结拜场面和黑社会的火拼情节特别感兴趣,于是由感兴趣而多次观看,进而模仿,拜把子,歃血为盟,结成团伙或组成帮派,崇尚暴力,最后稀里糊涂成了罪犯;有的人则对淫秽色情的东西特别感兴趣,整日如蝇逐臭,几个人凑到一起也都是低级下流的话题,这样的兴趣容易使人形成性犯罪动机。个人个性倾向性的其他不良因素,如不良的爱好、错误的思想观念、不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等,都是促使个体形成犯罪动机的重要因素。
当然,一个具有健康的个性倾向的人,其正当的、合理的需要,不能通过正常的方式得到满足时,也有可能产生犯罪的动机。不过,个性倾向健康,只是由外部诱因刺激而形成犯罪动机的情况是不普遍的。
二、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
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都是有规律可循的,都是遵循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规律。作为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心理动因的犯罪动机,它的形成和发展同样有规律可循。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需要作为个体心理活动的原动力,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和核心。犯罪人的需要为犯罪动机形成发展提供了心理动力,而犯罪人对这一动力和能量的意识化过程,则使犯罪动机由可能走向现实。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就是犯罪主体对其需要的意识化过程。因此,根据犯罪主体对其需要的意识化发展进程,我们可以将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划分为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萌芽阶段——产生犯罪意向
犯罪意向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初级阶段,是犯罪人对其需要的无意识化。所谓犯罪人需要的无意识化,是指犯罪主体虽然已经客观实在地产生了某种需要,但主体尚不能自觉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的这种需要,而只是在头脑中模糊地意识到,或者说,主体无意识地感受到了某种需要的存在。在这一阶段的犯罪主体的需要满足状态已处于失衡态,但由于这时犯罪人的需要刚发生偏离,强度还比较微弱,所表达的信息还不清晰明确。因为主体仅处于对这一状态的潜意识感知水平,并伴随着与这一认识状态相对应的潜意识的心理体验,如紧张、焦虑、不安、烦躁等心理活动。我们把这种初始状态的、未分化的、不明确的需要,称之为犯罪意向,是犯罪动机的萌芽状态。
(二)演化阶段——产生犯罪愿望
当犯罪主体明确地意识到某种需要并希望实现这种梦寐以求的需要时,心理活动的层次开始上升,进入动机的演化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人的需要的匮乏使得主体已经明确自己需要的内容和方向,犯罪主体已具有了更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产生了实现目的和愿望的强烈想法和冲动,但这时犯罪人还没能明确用什么方法和途径去实现所追求的目标,心理活动仅停留在想法和愿望阶段。从心理学角度看,这个阶段是由无意识动机向意识动机的转化并形成明确想法和愿望的阶段,心理驱力仍未被完全激活,因此称为犯罪动机的演化。
(三)成熟阶段——产生犯罪图谋
当犯罪主体根据需要的内容和方向选择了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方法时,动机就进入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犯罪动机,最充分地体现了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及犯罪主体的自觉能动性。如一个人想要得到非分的钱财,他就要对多种犯罪方式和手段进行选择,如在偷、夺、抢、骗、贪等多种手段中选择最符合自己特点和最便利的一种方式来获得不义之财,并要对所侵害的对象、目标都要作出充分的估计,在何地、何时、哪种场合下手,采用何种方式,哪种作案工具最有利于作案成功等,都做出图谋和策划,从而使犯罪动机在这一阶段不仅能激励他去冒险,还能直接指导和谋划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犯罪人需要的对象化,是犯罪动机的成熟阶段,称为犯罪图谋。
任何犯罪动机的形成都要经历上述的三个发展演化阶段。对于大多数犯罪,特别是那些有预谋的、有较复杂形成和准备期的犯罪,上述犯罪动机的三个阶段比较明晰,但对于激情犯罪、偶发性犯罪,因为犯罪行为发生非常突然,给人以犯罪动机一蹴而就,缺乏上述三个完整阶段的错觉。事实上,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不管犯罪行为多么突然和迅疾,犯罪动机的三个阶段是必不可少的,只不过在某个阶段演变转化过程非常迅速罢了。
第三节 犯罪动机的冲突与变化
一、犯罪动机冲突与变化概述
(一)犯罪动机冲突
1.概念犯罪动机冲突,就是指犯罪动机在形成过程中,因犯罪主体多种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与斗争所导致的主体内心矛盾冲突的状态。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在矛盾运动推动下实现的。犯罪动机的形成和发展,就是犯罪主体的内部心理矛盾冲突与转化的过程。对于犯罪人来说,一般情况下,总是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需要,因而形成两种以上的动机,它们或相互并列促进,或相互对立与冲突,因此犯罪人必须对其同时并存的多种动机进行比较、分析,权衡利弊,甚至有时要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冲突,然后才能确立某种犯罪动机为主导动机。
2.犯罪动机冲突的主要形式根据德国心理学家勒温对心理冲突的分类,我们可以进一步把犯罪动机冲突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双趋冲突所谓双趋冲突是指个体在有目的的活动中同时存在着两个并存目标,而且两个目标对其具有同样的吸引力,引起同样强度的动机,但因条制限制无法兼得,即产生一种两个并存的目标难作取舍的矛盾冲突心境。就犯罪人而言,其双趋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
其一,良知冲突,即在犯罪人头脑中残存的道德与法制观念与犯罪动机的冲突。一方面,不甘心堕落,想要做一个有道德的守法者;另一方面,又为强大欲望所驱动。两者斗争的结果,虽然犯罪动机占了上风,但不等于良知泯灭。在实际犯罪过程中,也可能因出现某种情境,勾起残存的良知,引起新的动机冲突,而改变犯罪。如蓄意杀害某女性的某犯罪人,于深夜潜入室内举刀砍向被害人时,发现被害人正搂着幼子熟睡,他猛然产生怜悯之心而中止犯罪。
其二,角色冲突,即犯罪人的正当身份与犯罪身份的冲突。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许多作案人身居要职,握有一定权力。一方面是号称公正廉洁的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又进行犯罪勾当。合法权位与非法利益,都对其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故处于两难选择之中。
其三,利益冲突,即犯罪人在两种不可兼得的利益面前产生的心理冲突。如某人在入室抢劫过程中,发现家庭主妇美貌异常,勾起凌辱之心,然而,因时间和条件所限,不可能同时达到目的。
(2)双避冲突所谓双避冲突是指同时有两个目标对于个人具有威胁性,虽然都想回避,但由于利益驱动等原因,个人只有接受其一才能避免另一,在抉择时便会遇到双避冲突的心理困扰。就犯罪人来说,双避冲突主要有两种情况:
其一,实施犯罪时的双避冲突。如盗窃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突然遇到值班人员,如果俯首就擒,势必受到刑罚惩罚;如果打伤或杀害值班人,固然可以脱身却有违盗窃财物的初衷,并有沦为杀人犯受到更严厉惩罚的可能。
其二,作案后的双避冲突。如犯罪人作案后遭到通缉,公安机关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归案自首,否则势必受到严惩;如果投案自首,虽然可以减轻刑罚,仍免不了身陷囹圄。
(3)趋避冲突指个体对同一目标同时具有趋近与躲避两种动机,形成既好之又恶之,既趋之又避之的矛盾心理冲突。由于犯罪行为对行为人来说,既有获利又有受到刑罚惩罚的两重性,任何犯罪动机的产生,都不可能是单纯的双趋冲突或双避冲突,实际上是两者兼而有之的趋避冲突。因此,趋避冲突在犯罪前、犯罪实施过程中和犯罪后都存在。由于趋避冲突有着进退两难的困扰,所以最难于决断。需经过权衡利弊后才能作出最后决断。但是,这种权衡利弊并非完全依客观情势决定,何者有利何者有弊,往往受一种主观的感受所驱使。就犯罪人而言,相当一部分存在着较为突出的侥幸心理,自以为可以获利而又能够逃避惩罚,所以做出犯罪选择;另一部分在心理困扰时则做出孤注一掷的冒险决断。
(4)多重趋避冲突指个体对多个目标同时产生趋近与躲避的多重动机而导致的冲突。事实上,犯罪人在做出犯罪与否的抉择时,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只碰到到单一的趋避冲突,而是多种趋避冲突并存。例如,想获得非法利益,又惧怕事情败露受到刑罚惩罚;想从事犯罪活动,良心谴责又挥之不去;想铤而走险,又瞻前顾后等,都表现出趋避冲突的多重性与复杂性。
无论是双趋冲突、双避冲突还是趋避冲突,都是犯罪人动机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推动着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至于犯罪人究竟做出何种抉择,还要受到存在于主体自身的内在因素与存在于主体周围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因素的影响。
(二)犯罪动机的变化
主体形成犯罪动机后,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多种主客观因素,从而引起犯罪动机的变化。
1.犯罪动机变化的具体表现
(1)从犯罪动机到犯罪行为的发展变化动机是行为的直接动因。犯罪动机的形成和变化,经历了从萌发犯罪意向、明确犯罪动机、作出犯罪决意到实施犯罪行为等几个阶段。这是犯罪动机由模糊到具体,由犹豫不决到最终确定,由内心的决意到实施行为的发展变化。
(2)犯罪动机的多极化趋向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有多种形式,如犯罪动机的实现、派生、转移、重合等,但其基本形式是由单一化到多极化的发展变化。一般来说,人的犯罪欲求是不断扩大和加深的。例如,由挪用犯罪动机发展到贪污犯罪动机,如果所获得的钱财仍然难以满足其享乐欲望,则有可能再发展到诈骗、绑架、抢劫等犯罪动机;或者由贪婪引起的经济犯罪动机发展到出卖国家机密情报的动机等,都体现了犯罪动机和需求种类的变化及其扩大和加深。
(3)犯罪动机变化带动其他心理因素变化动机是需求的直接体现,反映了需求的强度和实现愿望的迫切性。动机的发展变化,又推动着需要、利益、情感、价值观等其他心理要素的发展变化。这是由人个性的整体性和结构性所决定的,即所谓牵一发动全身。同时,也是由动机在人的个性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犯罪动机是犯罪心理中最活跃的成分,犯罪动机的加深或减弱,同样能够起到带动其他心理因素的发展变化的作用。
(4)犯罪动机变化最终影响人格状况的发展变化犯罪动机的不断加强和发展的多方向性,必然会带动行为人整个人格状况的恶化。如果说,在初犯阶段,犯罪心理仅仅是行为人心理活动中的一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犯罪行为的多次实施,犯罪心理在其个性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扩大,常态心理随之减退。最终,犯罪心理结构与其整个人格结构基本上融为一体,产生了犯罪人格,即达到了犯罪心理人格化的程度,从而完成了由初犯阶段向惯犯、职业犯的过渡。
2.犯罪动机变化的类型
(1)犯罪动机的实现又称犯罪动机既遂,即在犯罪过程中,按原有犯罪动机,实现了预定的犯罪计划,达到了犯罪目的,以完成犯罪活动而告终。这时,犯罪动机因犯罪目的实现、欲望得到满足而暂告消失或弱化。例如,挟嫌伤害犯因残害对方肢体的目的达到,其报复动机消失;强奸犯因淫乐目的达到,性欲犯罪动机暂时消失,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恢复;贪污犯因侵吞到手一笔巨额公款,财物动机暂告弱化。犯罪动机的实现是犯罪动机实施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形。
(2)犯罪动机的受阻又称犯罪动机未遂,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遇到外界的阻力,而被迫放弃原犯罪动机。动机受阻后,其发展变化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知难而退,被迫停止犯罪;二是迅速转化为另一种犯罪动机,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三是在实施犯罪时被抓获,迫使其犯罪动机未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动机处于潜在状态,一有条件就会复苏。
(3)犯罪动机的放弃又称犯罪动机的中止,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主动放弃犯罪动机而中止犯罪。与犯罪动机受阻不同,它是由于内在的原因促使犯罪人主动放弃的结果。
(4)犯罪动机的派生指犯罪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遇到了新的刺激情境,萌生出与原犯罪动机有关联的新犯罪动机。例如,盗窃犯潜入仓库行窃,原来只打算盗窃物资,恰巧碰到一对男女在仓库发生两性关系,随即冒充公安人员对其进行敲诈。此时,获取财物的意图未变,不过由盗窃动机又派生出敲诈动机。
(5)犯罪动机的转移是指由一种犯罪动机转化为另一种新的犯罪动机。动机的转移与动机的派生有所不同。动机的派生,是指前后两种犯罪动机是出于同一犯罪目的,两种动机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而动机的转移,是指前后两种犯罪动机不属同一犯罪目的,两种动机之间并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动机的转移,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动机的替代,即用一种新的犯罪动机替代原有的犯罪动机。例如,某人对本单位的某领导人严重不满,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先是打算对该领导人实行报复,伤害其人身,产生了伤害动机。后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放弃了伤害动机,企图通过制造爆炸、车祸等事端,发泄内心愤懑,扩大消极影响,于是产生了报复社会动机,也就是用报复社会动机替代伤害特定人的动机。
其二,动机的扩大,即由单一犯罪动机转化为多种犯罪动机。例如,盗窃犯入室行窃过程中,发现室内只有一名年轻女子熟睡,在窃取财物后,又萌生强奸动机;当遭到被害人反抗时,又产生杀害对方以灭口的动机;杀人后为掩盖罪行,随即产生焚尸灭迹的纵火动机。在实施同一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动机的扩大,由第一动机迅速转移到第二动机、第三动机、第四动机,往往使犯罪严重程度加深和急剧恶化。
(6)犯罪动机的重合犯罪动机的重合是犯罪动机发展变化过程中一种比较特殊的现象。即前后两种(或两种以上)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目的、犯罪方式均截然不同,但犯罪动机却重合不变。如某女职员出于贪财犯罪动机,先是贪污公款;又在下班后参与酒吧的色情服务捞取钱财;再后又协助某境外情报机关窃取国家机密,贩卖情报获得大量金钱回报。该女青年先后几种犯罪类型不同,但犯罪动机都是为财,故称为犯罪动机的重合。
二、引起犯罪动机冲突变化的因素
(一)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即源于犯罪人自身的各种能够引起犯罪动机变化的因素,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需要需要作为有机体内部的一种不平衡状态,它表现为有机体对内部环境或外部生活条件的要求,并成为有机体活动的源泉。需要缺乏的程度决定需要和动机的强度。在产生动机冲突时,犯罪主体的最强烈的需要引发的动机将成为犯罪人的首选。例如,某劳动模范既需要荣誉又需要金钱,当对金钱的需要强度超过对荣誉的需要时,其就会选择攫取金钱的犯罪动机。此外,犯罪人需要的满足、转换、代偿都会引起犯罪动机的冲突变化。
2.情绪一般认为,不安、嫉妒、恐惧、愤怒等消极情绪,会加速犯罪动机的形成和滋生;同时,积极的情绪感受也可能引起反对动机,从而抑制犯罪的实施。例如,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对犯罪后果产生恐惧或由于对被害人产生同情、怜悯而骤然中止犯罪行为。这表明情绪对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产生了影响。
3.认识犯罪人在认识上的谬误,易引起犯罪动机的恶化和产生新的犯罪动机。例如,某人同主管领导之间发生矛盾,在向上级反映或向有关部门控告无人重视的情况下,自认为社会对他不公,产生在公共场合制造恶性事件向社会报复的犯罪动机。如果犯罪人的错误认识得到纠正,犯罪动机就会消失。
4.意志人的意志活动不仅有强弱之分,还有正确意志与错误意志的区别。行为人在正确方向上的控制力薄弱,错误方向上的控制力畸形发展,将会进一步加强犯罪动机,促成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敢冒风险,不计后果。例如,某高中学生厌恶学习经常逃学,显示出意志薄弱,无法自控;但在同伙唆使下,在与他人斗殴中,敢于下手,残害对方。也有些犯罪人,在作案过程由于犯罪意志动摇而中止作案动机。
5.犯罪经验有无犯罪经验,犯罪经验的多少、深浅以及个人犯罪史上成功与失败的概率,都会制约着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变化和发展。犯罪经验丰富者,在犯罪方面应变能力强,往往做出有利于己的犯罪抉择,扩大犯罪动机,连续实施犯罪行为。缺少犯罪经验者易于惊慌失措,放弃作案动机,或者为了保护自己,做出鲁莽的恶性犯罪选择,产生新的犯罪动机。
6.犯罪习惯某种犯罪习惯一旦形成,便成为一种癖好和需要。例如,有些盗窃习惯很深的作案人,往往出现一种游离于财物动机之外的“为偷而偷”的自动化反应倾向,他们在盗窃得手后,有特殊的满足感。犯罪习惯形成后,一遇犯罪机会,往往无须经过动机斗争,便产生新的作案动机。即使经过教育,在认识方面有了提高,恶习一时也难以改正,并且极易出现反复。
7.犯罪模仿在青少年犯罪中,由于其年龄特征,较普遍地出现对坏典型的模仿和认同现象。这种模仿和认同,能强化犯罪心理结构,加速新的犯罪动机的产生。此外,在团伙犯罪中,首犯或骨干分子的行为,往往成为一般成员模仿的榜样。当他们表现出凶狠残暴,或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时,由于模仿的作用,也会使得一般成员凶狠残暴和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8.犯罪准备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有时还与其犯罪准备状况有关。例如,在犯罪过程中忽然发现缺少犯罪工具或犯罪工具不适用,又无替代办法,会导致犯罪动机的钝化,引起犯罪行为中止,或者向新的犯罪动机转移。有些犯罪人事先对意外情况估计不足,对可能的退路、藏身处等未作考虑,一旦遇到意外,易于惊慌失措,并可能将情境矛盾推向尖锐化,促使犯罪动机的恶化。
9.自身条件限制包括生理条件限制、心理条件限制和强制性条件限制,对违法犯罪人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产生意志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人体弱多病或年老体衰,无力作案;犯罪人对作案成功缺乏信心,畏惧刑罚惩罚;犯罪人无法接近作案目标或缺少作案工具等。条件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使犯罪动机的转化。
以上所述内容是犯罪人内在因素的各个侧面,均对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产生一定影响。然而,从总体上看,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其个性心理缺陷的严重程度。如是否形成反社会心理倾向,是否具有极端自私的价值取向,是否坚持顽固的犯罪态度等。
(二)外部因素
外部因素指能够引起主体犯罪动机产生变化的各种客观刺激。它主要包括与犯罪动机变化和犯罪行为实施有互动关系的人、物、时间、空间以及它们之间相互联系所形成的犯罪机遇等因素。以下分两方面介绍。
1.外部大环境的影响
(1)社会法治环境的影响按照强化理论,如果一种行为经常伴随着抑制其增强的负强化物出现,行为主体感受到该行为带来的痛苦体验超过愉快体验,则该行为必然呈现削弱状态。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惩罚的行为,它的发生就意味着一旦被发现,必然要受到刑罚惩罚。就多数犯罪人而言,当他们萌发犯罪动机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他们面临的是一场赌博,所实行的是一种为社会所禁止的行为,既有可能获取一时利益,又面临着被逮捕、判刑的可能,犯罪人必然要在这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抉择。当获利动机与侥幸心理占上风时,就会产生犯罪决意和实施犯罪行为;当获利动机较弱并畏惧刑罚惩罚时,犯罪动机便受到抑制和削弱。当然,刑罚惩罚的正面效应取决于刑罚实施的准确性、及时性与合理性。一般来说,刑罚惩罚的力度应大于犯罪者获利的程度,而且保证多数犯罪人不至于漏网,才能收到应有的威慑效应。如果犯罪案件的侦破率低,刑罚运用不当(或不及时,或畸轻畸重),其负面效应也不能忽视。
(2)教育与综合治理的影响单纯依靠刑罚惩罚,并不能完全收到预期效果。因为人毕竟不是心理学实验室中被实验的动物,只依靠负强化刺激物便可抑制其行为。人有着意识倾向性与主观能动性,必须在发挥刑罚威慑作用的同时,结合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改变犯罪人的错误认知,矫正其消极情感,削弱其犯罪意志,才能有效地抑制其犯罪心理。同时,还要认识到,教育也不是万能的,单靠说服教育,缺少必要的环境和条件保证也是不够的。所以,应当在对违法犯罪者实行有效矫正、辅导的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风气,使犯罪人生活在良好的大社会环境与气氛中;实行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不歧视、给出路的政策;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拓宽就业门路,帮助他们发挥一技之长,妥善安置就业等。只有各种力量齐抓共管,多种措施并举,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2.外部其他因素
(1)生活环境的变化犯罪行为有着复杂的社会外在原因,但直接的原因是犯罪人生活在其中的小环境因素的影响。家庭、学校(单位)、社区的正确引导、亲人朋友的耐心规劝;给以更多的关怀、爱护,使犯罪人获得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收入;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改善犯罪人的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的气氛和条件;改善和优化生活环境,切断犯罪人与犯罪集团及团伙成员之间的联系等,对抑制犯罪动机的形成与恶化是必不可少的。
(2)犯罪机遇和现场条件的变化犯罪人蓄意作案,但来到现场后,发现已错过犯罪机遇。原来估计放在某处的现金、物品已经转移,或者原来疏于防范的薄弱环节已经加强警戒或加固安全措施,致使犯罪人无从下手,被迫暂时放弃犯罪动机。相反,如果犯罪机遇、现场条件变得比事先估计的更为有利,则有可能强化犯罪动机或产生新的犯罪动机。
(3)犯罪目标或侵害对象的变化包括犯罪目标、侵害对象的消失,事主的警觉等,对犯罪动机会起暂时的遏止作用,会出现犯罪动机受阻或中止。如果犯罪动机过于强劲,原有侵害对象虽然消失,却出现了新的侵害对象,则有可能影响犯罪动机的转化、派生。
(4)被害人的态度被害人采取的态度对犯罪动机有时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被害人态度坚定,坚持反抗,有可能迫使犯罪人心慌意乱,放弃作案;也可能因犯罪人态度顽固,事主的激烈反抗,导致其犯罪动机恶化,遂用暴力残害对方。如果被害人态度怯懦,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将助长犯罪人的嚣张气焰,使其在犯罪得逞后,又产生新的犯罪动机,进一步加害对方。
(5)共同犯罪人的影响在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同案人态度发生变化,中途退出现场,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其他成员的作案心理,削弱其犯罪动机。如果同案人态度凶残,实施新的犯罪,同样会对其他成员的犯罪动机产生恶化影响。
上述影响犯罪动机冲突变化的主体因素与外部因素,不是孤立地、单向地发生作用,而是交互影响发生作用。一方面,主体因素受外部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外部因素的变化将引起个体的行为反应,至于引起何种行为反应,往往同个体内在的心理品质和心理状况有关。所以,研究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必须同时研究主体内外因素的影响。
马某,1981年5月4日出生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2000年考入云南大学。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三天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榔头杀害其四名同班同学,并藏尸于寝室壁橱。2月17日逃窜,3月15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落网。在公安机关对马某的讯问笔录中,马某说杀人是因为与这些同学打牌时吵架,同学指责其作弊,而自己根本没有作弊,认为受到了侮辱,并且还是自己平时认为对自己不错的同学的侮辱,因而产生极端愤怒导致杀人。
该案在社会上引起极大震动。据记者调查,马某家庭比较贫困,从小看着母亲替人熨衣挣钱维持生活的马某立志好好学习,出人头地。从小学到高中,马某始终成绩优异,高中时曾获全国奥林匹克物理大赛二等奖,家人视其为骄傲。自中学起马某就住校,很少回家,也不与外界接触,整天除了吃饭睡觉就是学习。虽然马某成绩很好,但因家庭的贫困也曾受过同学的嘲笑,他自己也很自卑,很少与同学交往,支撑他坚持读书的信念就是考上大学后一切就会改变。然而到了大学的马某发现大学并非他想象中的那样,贫富差距更明显,同学们并不以学习成绩好为骄傲。作为来自农村的孩子,他发现自己很难融入同学圈子,因而更加自卑,几乎没有朋友,孤独的马某为了不让父母替他操心,从不把学校发生的事情告诉父母,整个大学期间的寒暑假他都不回家,独自在外打工挣学费、生活费。生活的艰辛、朋友的缺乏、前途的不明确,让马某始终生活在困顿、孤独、彷徨之中,长期以来形成了内向、敏感的性格,如何改变自己的命运始终是他最关注的事情。另外,从马某的日记中,还发现,他的父母经常争吵,使得他的脾气中也有不少暴躁的成分。在遇到一些事情时,他总是一个人思考,一个人应对,不向他人透漏,包括他的家人、老师以及为数很少的朋友。
试根据上述材料分析马某的犯罪动机以及影响其犯罪动机形成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