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重整河山(1950-1959 中国历史大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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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1954年(5)

9月2日,政务院颁布《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份居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这样,将公私合营的政策原则通过法律形式更加明确完善,有力地调动了资本家接受公私合营的积极性。合营企业迅速增加,有一批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转为合营。这年冬天,政务院第八办公室(原中财委六办)召开扩展公私合营会议,讨论1955年全国公私合营计划。陈云根据会议反映出来的问题,作了题为《解决私营工业生产中的困难》的报告,提出了著名的"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正确解决了国营、合营和私营工业生产上的矛盾,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1954年底,公私合营工业户数增至1788户,占私营和公营工业产值的1/3。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后,生产关系起了变化,职工生产积极性有了显著提高。在公股代表领导下,企业的经营管理得到改善,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的提高。

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但是,建国初期由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成熟,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暂由中国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2月24日,由于人民政权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人民的组织程度和思想觉悟有了很大提高,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政协全国委员会扩大会议,提出了定期召开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的建议,会议一致通过这一建议,并提交中央人民政府讨论决定。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以周恩来为首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筹备召开全国人大会议。

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到会代表1211人。这次会议的任务是:(1)制定宪法;(2)制定几个重要法律;(3)通过政府工作报告;(4)选举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

毛泽东主持了开幕式,并致开幕词。他说:"我们这次大会,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他指出:"我们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人民,争取一切国际朋友的支援,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了保卫国际和平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他明确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他满怀信心地向全国人民宣布:"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

***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向大会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大会经过热烈讨论,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后大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大会听取和讨论了周恩来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全面总结了建国5年来各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指出了政府工作的缺点和改进的方法。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了今后政府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报告指出:中国伟大的人民革命的目的,在于解放中国的生产力,使全国国民经济能够沿着社会主义道路而得到有计划地迅速发展,以便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我们必须用全力来实现宪法所规定的我们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而这里最主要的事情,就是我们人人都要关心提高我们国家的生产力。""只有生产不断地增加,不断地扩大,才能逐步克服我们人民的贫困,才能巩固我们革命的胜利,才能有我们将来的幸福。"报告强调:"我们的国家机关是属于人民的,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要依靠全国人民的支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尽职尽责,把中国的各项事业推向新的更大的胜利。大会一致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大会选举出新的国家领导人。毛泽东、朱德当选为国家正、副主席;***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林伯渠、李济深、张澜、罗荣桓、沈钧儒、郭沫若、彭真、李维汉、陈叔通、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赛福鼎·艾则孜为副委员长。彭真兼秘书长;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根据周恩来总理提名,决定任命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为国务院副总理,任命了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设立国防委员会,毛泽东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根据毛泽东的提名,决定任命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邓小平、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程潜、张治中、傅作义、龙云为国防委员会副主席,于学忠等81人为委员。大会还通过了第一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人员名单,并决定由刘格平、张苏、刘澜涛分任3个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大会历时14天,28日毛泽东主席宣布大会胜利闭幕。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进一步民主化的重要标志,是建国以来人民民主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这次大会对于动员全国人民,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起着重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

中国共产党一向重视宪法的作用,早在革命根据地内就曾制定过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如1931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1949年9月29日又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际上是解放初期的一部临时宪法。

12月2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43次扩大会议。会上由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说明了中国共产党的提议,他说:建国初期根据共同纲领规定的以中国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这种过渡时期已经过去。中国经济恢复时期已经结束,即将进人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新时期。为适应这一新时期的国家任务,中国共产党提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十款所规定的职权,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会议赞同中共中央的提议。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0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由毛泽东领导的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总结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参考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完成了宪法草案的初稿。1954年3月23日,在有毛泽东、周恩来、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陈云、邓小平、董必武、郭沫若等26位委员出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提出了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决定接受这一初稿作为起草宪法的基础。宪法草案初稿在全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全国政协、各大行政区、各省市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中进行了广泛讨论,参加人员有8000多人。经80多天讨论,大家提出了5900多条修改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经过认真地分析、研究和讨论,吸收了一些合理建议,对草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30次会议,毛泽东主持会议并对宪法草案性质、优点、原则等作了简要说明。指出,我们的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优点有两方面:一是总结了经验,二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宪法的原则是人民民主的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整个宪法之中。起草的方法是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由此,宪法草案得到了大家的同意和拥护。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明确而正确的道路,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决议》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在人民群众中普遍地组织对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对于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在宪法草案公布之后,全国各地立即热烈地展开宣传和讨论。至9月上旬,全民讨论结束。讨论中,全国人民提出118万多条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和问题,通过讨论也提高了全国人民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觉悟,并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建设和各项工作。宪法起草委员会又根据群众讨论中的意见,对草案作了再一次的修改。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9月15日,***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全国人大第一届第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阐明这部宪法制定过程和意义,并就其内容:关于中国的国家性质;关于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步骤;关于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等问题作了说明。同时对人民群众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作具体解答。9月20日出席会议的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由主席团公布。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共106条。《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主要是:

第一,明确规定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宪法贯穿着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工人和农民,是我国人民中最大多数,工人阶级的领导和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性质。我国的根本性质,是引导中国必然要走向社会主义而绝不会引导向资本主义的根本保证。

第二,关于人民民主政治制度。《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一切重大战略决策和方针政策,都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这表明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也应尽公民义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年满18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明确规定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宪法》序言宣告:"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又根据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特点,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采取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用和平的道路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制度,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发展和提高社会生产力,以改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

第五,明确规定国家的领导体制。《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规定明确了最高权力机关同最高行政机关的关系,有利于发展人民民主,加强行政机关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六,明确规定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宪法》总结了我国长期革命中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人民享有同等的当家作主的权利。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的关系,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对促进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和歧视,加强民族间相互团结和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明确规定在人民民主制度下,我国还存在着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宪法》序言写道:"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还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有关条文在肯定要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的同时,还明确规定资本家作为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这就充分体现了共产党对民族资产阶级又联合又斗争的方针以及在联合中逐步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资本家阶级的伟大战略思想。这种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革命大团结,团结得越广泛,对社会主义事业就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