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转型发展与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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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什么是幸福

提升人民幸福感是转型发展的根本目标

“人类一切努力的伟大目标在于获得幸福”,这是英国哲学家休谟的一句名言,这对于经济发展方式来说也不例外。以GDP增长为宗旨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也是在力图通过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来满足人民的物质幸福要求,进而提升人民的幸福感,但遗憾的是,它在实践上却颠倒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反导致人民幸福感随着发展不增反降,而且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精神文化、生态环保等幸福需要方面还欠缺甚多。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显然,“人民幸福”构成中国梦内容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因素,因为如果国民没有幸福感,中国梦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中国梦,其实就是中国人民的幸福梦,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是一切发展目标之上的终极目标。可以说,相对于全体中国人民幸福安康这一根本目标,转型发展只是实现目标的手段。转型发展实际上就是要从根本上认识和破除传统经济发展在发展的观念、方式诸方面不利于满足我国人民各种幸福需求的种种缺陷和不足,从发展的观念、方式、制度、质量、效益诸方面进行变革和创新,从物质和精神各方面切实提升人民的幸福感。要成功实现转型发展,需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反省和认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不能给人民带来真正幸福感的根本原因,明确转型发展需要建立的以民生为导向的科学政绩观及其重要意义,树立起以人为本的幸福观,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幸福需求中的各种辩证矛盾关系,确保人民的各种幸福需求都能得到均衡、和谐的满足。

近年来,“你幸福吗?”这一问题曾风靡国内媒体,提升人民的幸福感这类词语业已成为媒体的一个热门话题。它体现出处于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时期的广大民众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深层发展要求,因而成为各级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口号,也成了许多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所探讨的重要问题。但如何有效提升人民幸福感呢?这仍然是一个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对此,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幸福和幸福感。

幸福是什么?这个问题千百年来就为东西方的学者专家研究和论述,如我国传统文化以德性为幸福的思想、西方视快乐为幸福的思想等。其实,简单来说,幸福是指一个人对人生的事业或生活中的某种重大需求获得满意的一种较稳定的主观感受或心理体验,包括满意、快乐、愉悦、兴奋、惊喜、舒畅、爽快、安详等心态。我国研究幸福理论的学者孙英指出:“幸福概念深刻而复杂,它主要有三层含义:(1)幸福是人生重大的快乐;(2)幸福是人生重大需要和欲望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是人生重大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3)幸福是达到生存和发展的某种完满的心理体验。”[1]她随后又进一步指出,构成幸福的元素有两个——主观元素和客观元素,前者是快乐的心理体验,是幸福的主观形式,后者是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之实现和生存发展之圆满,是快乐的心理体验的客观内容。[2]从科学辩证法的角度看,幸福范畴实是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辩证统一。

一、幸福是一种主观体验

呈现为主观感受或心理体验,这是幸福范畴所具有的最为突出的特点,正是在这一性质上,我们可以将幸福说成是幸福感。一个人讲幸福,也就是在说他的幸福感。相反,对需求不满意、不快乐的感受,包括失望、痛苦、忧郁、沮丧、悲哀、遗憾、无奈、愤怒、抵触、嫉妒、不安等心态,则属于不幸福感。

关于幸福感是主观心理体验这一点,我们可以用英国哲学家罗素的故事来说明。1924年,罗素到中国四川旅游。他和陪同人员坐着两人抬的竹轿上了峨眉山。当时正值夏天,天气闷热,几位轿夫累得大汗淋漓。作为思想家的罗素,见此情形已无心观赏峨眉山的美景,反倒思考起几位轿夫的心情来,他想:这些轿夫一定会痛恨坐轿的人,大热天的,还要抬着他们上山;或许他们会想,为什么我是抬轿子的人,而不是坐轿子的人呢……到了半山腰,陪同人员让轿夫停下来休息,罗素也下了竹轿,细心观察轿夫们的表情,并想去宽慰他们。但出乎意料的是,他看到轿夫们坐在一起,有说有笑,丝毫没有埋怨天气和坐轿人的意思。他们还饶有趣味地给罗素讲自己家乡的笑话,好奇地问他一些有关国外的事情。他们还给这位大哲学家出了一道智力题:“你能用11画写出两个中国人的名字吗?”罗素回答不能。轿夫笑呵呵地说出答案:“王一、王二。”罗素陡然心生一丝惭愧和自责:我凭什么去宽慰他们?我凭什么认为他们不幸福?后来,罗素在《中国人的性格》一文里引述了这个故事,并得出一个著名的人生观点:用自以为是的眼光来看待别人的幸福是错误的,快乐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罗素的观点其实就是说明了幸福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对于同样一件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幸福感。人与人在主观性上的差别,莫过于在信仰、价值取向、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具有不同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幸福观的人,包括在人生不同阶段思想观念有所改变的人,其对幸福的定义或看法都有所不同。例如,有人以一掷千金、花天酒地、骄奢淫逸为幸福,有人则以生活节俭、恬淡寡欲、不求奢华为幸福;有人把争权夺利、高高在上、凌驾于人视为幸福,有人则把服务民生、讲求公正、平等共享视为幸福;有人以任人唯亲、结党营私作为生存之道,有人则以举荐贤才、甘当人梯为荣耀;有人贪财无度、惜财如命,以聚财为乐,有人则知足适度、乐善好施,以助人为快……

从伦理角度说,君子与小人、贤者与凡夫、善人与恶人、清官与贪官等等,对人生幸福的看法和追求也都各有不同。如历史上孔子的大弟子颜回,为参学求道而甘居于艰苦的生活境遇中,孔子也赞扬他说:“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3]过苦日子当然不好,但对颜回来说,获得内心的恬淡和安宁才是更重要的,也才能拥有真实和稳定的幸福感,其行为体现着儒家“安贫乐道”的幸福观。

此外,还存在着许多人或人群共同认可的幸福或幸福感。如古今中外具有各自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价值导向的民族、国家,在许多事情上往往都有共同或相似的兴趣、喜好或幸福感,这可以说是主观幸福感在人群的扩大。

就整个人类来说,追求幸福可说是体现人类根本利益和真善美慧理想的共性要求,是人类各个国家各个民族为之奋斗的基本目标。事实上,2012年6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今后每年的3月20日定为“国际幸福日”,决议指出,追求幸福是人的一项基本目标,幸福是人类生活中的普遍目标和期望,在公共政策目标中对此予以承认具有重要意义。这其中就体现着人类共同的主观幸福感。

二、幸福具有客观性

幸福感作为人们的心理体验,也并非完全是主观的,它也有着客观性。事实上,幸福感作为人们对人生重大幸福需求的满足和实践,仍然有着相应的客观内容,要遵循和服从一定的客观规律,要受到一定客观条件的制约。因为人本身作为大自然的产物,有着自然属性,人的生存和发展又依赖于人类社会,人又是一种社会存在,因而人也有着社会属性,因此,人的生存和发展要受到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自身心理规律等多方面客观规律的控制和制约。按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类的需求可分成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五大类,这五大类需求本身的存在就体现着不受人们意志左右的客观规律的作用,体现着不受人们意志而左右的客观性。人们感受幸福的内容,本身意味着对人生重大幸福需要或欲望的某种满足或实现,而后者无疑是不受人们的意志所左右的,这就说明了幸福的内容是客观的。而且,人们对幸福的追求,要受到一定客观条件的限制或约束,不受客观环境影响的幸福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例如,关在监狱里的罪犯,其对幸福的追求显然就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其幸福感当然就与正常人有着显著的不同。同样一个人,处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也会有不同的幸福感。这也说明了幸福有着客观性的一面。

我国古代有“五福临门”的说法,这最早源自《书经》。《书·洪范》中最早指出:“五福: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其中:寿,是指生命长寿;富,是指钱财富足;康宁,指身体健康、心灵安宁;攸好德,指心性良善,乐于助人;考终命,指善终,年老后安然死去。这五福,是从大量的人生经验中归纳了人类幸福需求中较有普遍性的五种类型,同样有着客观性,因为人们要获得这五福无疑要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而且要受到一定客观条件的制约。

当然,还存在着没有客观内容的幸福感,诸如人们在幻想中感受到的快乐,精神病人的快乐臆想等等,这类虚幻的、不真实的幸福感,如同画饼充饥、望梅止渴,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内。但严格说来,绝对没有客观内容的幸福感并不存在,即使是精神病人臆想的快乐,也是对曾经经历过的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反映,曲折地反映着其对现实中美好事物的追求和眷恋。

俄罗斯大文豪托尔斯泰有一句名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也揭示出幸福感既有客观性、绝对性、统一性的一面,也有着主观性、相对性、差异性的一面。

三、幸福的本质是矛盾双方的辩证统一

如上所述,幸福感既是一种主观心理体验,同时也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幸福体现着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辩证统一。从科学辩证法的角度看,就像整个世界都是由矛盾组成的一样,幸福范畴也同样是矛盾的,是一个辩证理性范畴,内部包含着各种辩证统一的矛盾关系。幸福的这种辩证矛盾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幸福与痛苦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提起幸福,它总是相对于不幸福或痛苦、烦恼而言的,没有苦痛烦恼,也就没有对幸福的追求。现实中,人们总是在有所不满、感觉不幸福的状态中追求着各种幸福,而幸福感也总是在痛苦和烦恼中争取到的。尽管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总是在以各种方式努力追求着幸福,并也多次获得了幸福感,但获得的幸福感不久就被各种各样的苦恼所取代,后者总是时不时地浮现在人们的心头,令人们内心难以感到快乐和满足。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幸福与痛苦二者是一种辩证矛盾关系,二者相互包含,并且会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我国道家始祖老子早就指出了幸福与痛苦之间的辩证关系,他说:“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可以说,幸福感与不幸福感构成一个客观存在的矛盾,二者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其二,幸福感涉及多种辩证矛盾关系

幸福感来自于人对需求的满足和实现,但人的幸福需求是多样化且相互矛盾的。按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类的需求可分成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五大类,依次由较低的物质生活层次到较高的人际关系乃至精神需求的层次。显然,人们对这些需求都有着满意与不满意这两种感受,具体来说,则包含着各种二元对立的心理感受,诸如:饥饿与满足、安全与不安、认同与反对、受尊重与受侮辱、成就感与失落感等等。而且,还存在着对高低不同层次的需求有所满足同时也有所不满足的复杂矛盾情况,例如,物质需求满足、精神需求欠缺就是当今国民存在的最常见的一个矛盾情况。

概略来说,除了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矛盾关系之外,依据人们对不同需求的满足情况,幸福感还可分为多种二元对立的辩证关系类型,例如:

(1)幸福感是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的统一。幸福感常常体现为个体对事业或生活方面各种需求的满意度的感受,其中的满意显然既有物质方面的,也有精神方面的,因此,幸福感还可说是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的统一。

(2)幸福感是个体幸福与群体幸福的统一。如前所述,幸福感是人的主观感受和内心体验,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幸福感,即幸福感有着个体性;同时,由于每个人都具有社会性,都生活或工作在一定的社会群体中,因而又具有群体性或类本性,一群人的幸福感也有着相似性,因而幸福感可以说是个体幸福与群体幸福的统一。从这种辩证统一的角度看,外界给予的幸福——“被幸福”,因其缺乏个体性、主观性,因而不是真正的幸福,难以令人产生真正的幸福感。

(3)幸福感是结果幸福与过程幸福的统一。人类一切有所追求的活动,都是既有结果也有过程,人类对幸福的追求也是如此,幸福感不仅体现在结果,还体现在过程。就是说,既有结果幸福,也有过程幸福,二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前者体验强烈,但却是一次性的、短暂的;而后者则持续存在于整个过程中,因而是漫长的[4]。尤其是在创造性工作中,人们能体验到更多的成就感和满足感,还有与同事合作所带来的种种乐趣。

(4)幸福感体现为消费性幸福与创造性幸福的统一。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证明,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如物质财富和精神产品,都是由劳动创造的。从远古时代发明和使用青铜器,到近代蒸汽机等大型机械的发明和普及;从发电机、电话、电灯等电器的大量问世,到飞机、火箭、航天飞机的升空;从原子能的发现和利用,到计算机的发明和普及,人类能够享用的一切幸福成果,无不凝聚着无数劳动者诚实、辛勤和创造性的劳动的汗水。人类在创造社会价值和物质成果的过程和结果中,能够感受到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并从中获得一种幸福的体验,这种幸福感就是创造性幸福。相对于创造而言,单纯地消费文明社会的成果——各种各样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以此来满足人们多方面的幸福需要和欲求,从中获得心理上的愉悦、满足和快感,这种幸福感就是消费性幸福。

此外,幸福感还包括短期幸福与长期幸福、相对幸福与绝对幸福、自力幸福与外助幸福、德性幸福与非德性幸福、历史幸福与现实幸福等类型的辩证矛盾关系。要获得和提升人民的幸福感,我们首先要把幸福作为一个辩证关系范畴来认识和理解,用辩证法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把握幸福感的本质,否则就难以获得正确、合理的认识。

总的来说,幸福感是一个辩证关系范畴。人的需求的多样性和层次性,以及追求满足的困难和更高的追求,决定了人们对幸福需求的满足往往是有限的、局部的、相对的,且往往体现为一个过程。诸方面需求都得到满足的那种绝对的幸福,只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理想情况。而相对来说较圆满的幸福感,则往往体现为各种需求得到满足的均衡、适度或知足的情况,用辩证法的术语说,幸福感的成立就体现为有一个保持各种需求、尤其是矛盾性需求之间获得满足的“度”。

真实的幸福感,就应该是获得满足的各种矛盾的幸福需求之间的辩证统一,如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的统一,个体幸福与集体幸福的统一,消费性幸福与创造性幸福的统一等。相反,不合乎“度”的行为,如满足需求上的过度或不足,都不会令人感到幸福,只能给人带来痛苦和烦恼。要获得或提升幸福感,我们必须首先要用辩证法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把握幸福感的多样化辩证矛盾关系的内涵和本质,使各种矛盾的幸福需求之间达到一种辩证统一的和谐关系。

注释:

[1]孙英:《幸福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2]同上,24-25。

[3]《论语·雍也》。

[4]孙英:《幸福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