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委员会的构成
裁判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
(2)发令员;
(3)起点裁判员;
(4)航道裁判员;
(5)检查裁判长;
(6)终点裁判长。
全国比赛,以上人员必须是赛艇国家级裁判员。
裁判员工作的工作职责
裁判员是竞赛工作的组织者和执法者,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的高低,不但影响竞赛质量,而且与本项运动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裁判员应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为竞赛的顺利进行和促进运动员创造优异成绩作出贡献。
裁判员要努力做到:
(1)认真学习规则和裁判法,掌握竞赛规程要求,明确岗位责任。
(2)执行裁判工作时,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3)精神饱满,衣着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明,作精神文明的表率。
(4)注重安全,遵守纪律,克服困难,为比赛顺利完成尽职尽责。
总裁判长的工作职责
(1)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整个比赛的裁判工作。
(2)赛前应检查场地、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报告有关部门解决。
(3)负责抽签,并确定竞赛分组的时间安排。
(4)在裁判长和教练员联席会上负责报告裁判工作原则、方法和补充规定,并解答各队提出的有关裁判工作问题。
(5)根据规则和规程,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并可决定规则中未详尽或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但不能修改规则和规程。
(6)在裁判工作中,如遇裁判员的判定意见不统一时,应深入调研,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作出不违背规则的最后决定。
(7)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如总裁判长因故缺席时,由副总裁判长代理其工作。
检查裁判长的工作职责
检查委员会至少有两名检查裁判长,一名负责编排及成绩的处理,一名负责运动员和舟艇等的检查工作。
(1)领导编排记录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做好秩序册的编排,竞赛分组和比赛成绩的处理。
(2)负责竞赛抽签。
(3)受理替换运动员的申请。
(4)领导检录人员做好舟艇、桨、轻量级运动员、舵手、加重物等的赛前赛后检查。
(5)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多数艇运动员的组成。
(6)如进行兴奋剂检查,应监督运动员离开舟艇后按规定到达兴奋剂检查处。
起点裁判员的工作职责
(1)领导取齐员、扶船员、百米区裁判员做好发令前和发令后的裁判工作。
(2)指挥取齐员与扶船员密切配合,在规定时间内让比赛舟艇在起航线排齐。
(3)及时通知发令员舟艇是否排齐,并判断舟艇是否抢航。
(4)督促百米区裁判员认真工作,及时判断在起航区内是否有舟艇示意器材损坏。
发令员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舟艇进入航道,只有发令员通知各道次的参赛舟艇名单后,各艇方能进入自己的航道练习。
(2)通知舟艇出发前的剩余时间。
(3)检查参赛舟艇是否在发令前两分钟就位。对未按时就位的舟艇,可警告一次(与抢航一次等同)。
(4)看到起航信号后,应依次通知各队做好起航准备。当通知后一道次的参赛队做好准备时,前面道次的艇运动员再举手示意则不予理会。以免延误比赛。
(5)及时发令起航,注意抢航的判断信号,及时召回参赛舟艇,并宣布被警告的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名,重新发令。
(6)遇赛前或在起航区发生器材损坏,及时通知人员修理,并与总裁判长协商,决定重新起航的时间。
(7)遇恶劣天气时,经总裁判长同意,可采用活动起航或调整半决赛和决赛的航道位置,保证预赛和复赛中的优胜处在受风浪影响小的航道(秩序单上的航道分配可改变)。
航道裁判员的工作职责
(1)航道裁判员要把运动员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2)赛前30分钟清理航道和训练舟艇,督促划向起点的参赛舟艇遵守航行规则。
(3)航道裁判员要十分清楚每组比赛的性质(预赛、复赛、半决赛、小决赛、决赛、一次赛、重赛等),以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裁判艇的处位,及时准确地处理比赛途中发生的问题。
(4)航道裁判员要配合起点裁判员、发令员做好起航区的工作,使之按时发令和正确起航。
(5)严密注意参赛舟艇划行途中是否遵守规则。但不能给各队作指导。对可能影响舟艇安全时,应及时指正航向。对舟艇改变航向可能影响其它舟艇划行时,也应指正航向。如不改正,可警告一次。对警告无效或来不及警告而造成犯规时,有权取消比赛资格,并有权停止该组比赛,如不影响受妨碍的舟艇进入下一轮比赛时,也可以不停止该组比赛。
(6)比赛中,未经总裁判长允许,航道裁判艇不得搭乘其他人员。在比赛期间,除裁判艇、救生艇、电视摄像和颁奖艇外,不得有其它艇只在航道内行驶。
终点裁判长的工作职责
(1)领导整个终点裁判员(包括摄像、电子记时人员)工作,并在每组成绩记录上签名。
(2)用音响信号表示舟艇已通过终点,并确定每条舟艇的艇首通过终点的顺序。
(3)准确记录每条舟艇通过终点的时间。但在直线分组比赛中,时间不作为名次的依据。
(4)长距离比赛中,协助判断终点附近弯道绕标的舟艇是否遵守划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