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儿童少年精神医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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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章 精神药物治疗(2)

显然,要想使精神药物对治疗疾病有效,必须遵医嘱服药。依从性不好或不服药,可出现突然停药反应。有时停药的症状与副作用表现相混淆,使病情更加复杂。在一些病例,当病人已经停药数天,如果医生还按常规使用大剂量抗精神病药,病人产生急性肌张力障碍的可能性很大。另外,过早停药后,有时需要加大药物剂量来重新控制相同程度的症状。例如:Sleator等(1974)发现28个活动过度的孩子中,有7个持续服用利他林1—2年,停药改用1个月的安慰剂,他们的症状加重,需要加大剂量来取得已有的临床疗效。因此,对父母强调禁止自行停药是非常重要的。

很多因素可能影响依从性。当病儿表现好时,一些父母有时会给他们减药。或者相反,当病儿行为不良时,父母们不经医生的同意增加给药剂量,甚至作为对孩子的惩罚而给药。如果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为孩子寻找治疗主要是由于某些压力,这些压力来自学校、病儿的福利机构或法庭,那么在治疗和用药方面可能遇到的阻力就更大。有些父母可能会拖延治疗、放弃治疗或简单地执行治疗计划。还有一些父母怕麻烦,特别是当他们得走很远的路才能拿到处方时,依从性就差很多。对于贫困家庭,特别是那些靠国家低收入保障或预算紧张的家庭,不得不考虑买药的花费和到药房路途的必要花费,显然对这些家庭,这也是一笔大开销,会导致由于经济上的理由来推迟买药。这些问题在每次重新开药方时都会出现。另外,父母们失约,在很多诊所都是常见的,包括那些需要再开方取药的父母。有时,有些儿童和青少年,包括院内外病儿,可能故意拒绝服用药物,他们所用的技巧包括假装把药片放进嘴里,然后再吐出来;将药片放在舌头底下或吞咽时放在牙齿与硬腭之前,事后再吐出来。如果要改善这些病儿的依从性,将药片压碎也许有些帮助。但应该注意的是,短时间药物的吸收率不会像临床效果或毒副作用的减低那样有显著的临床变化,如果长此以往就会导致临床病情的恶化。因此,如果可能,一些病人可用针剂或静脉点滴给药。

另外一些影响依从性的原因是药物副作用,特别是对一些年龄较大的儿童和青少年更为明显。例如:如果他们感到服药后表情“滑稽”、与众不同或有腹痛,他们就会对服药有抵触情绪。通常情况下,用药越自觉的孩子,令人不快的药物副作用越会干扰他们服药的依从性。VanPutlen和Marder(1987)发现成人在服抗精神病药时,静坐不能的副作用往往增加了不合作的可能性。Richardson等(1991)报道,当儿童和青少年服用神经阻滞剂出现类帕金森征时,他们将这类症状描述为“怪癖人”,这也是他们出院以后不愿服药的一个原因。Sheard指出有攻击行为的病人也许对药物副作用耐受性更差,并且极易中断或拒绝治疗。

有时,当开始使用药物时,对父母和病儿进行有关药物动力学知识的恰当、简明和合理的解释,可以减少他们的不合作。例如:当依从性差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时,应当强调药物的血浓度应当保持相当稳定。相反地,如果父母们由于他们自身的精神机能障碍或其他别的原因而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持续破坏治疗计划,会严重地干扰对儿童或青少年精神疾病的治疗。对于这种情况,必要时应向政府机构报告,作为儿童虐待的特殊案例并申请合法干预。同样,如果依从性很差或非常不确定以至于存在潜在危险性时,必要时应中止给药。

目前,掌握精神药物治疗的原则,提高病儿和家属对服药必要性的认识,减少或减轻药物不良反应,以及新一代药物或长效传统药物的使用,是解决依从性差的有效手段。

(四)儿童和青少年用药的法律问题

医疗法律问题常涉及到医生的临床能力。很显然,尽管这些问题主要出现在发生错误的时候。顺便说一下,“发生错误”也许与医生治疗或能力根本无关,但是治疗结果令病人或家人不满意。

医生与病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照料者的关系很重要,这直接涉及法律问题的发生。一般地说,医生与病人和他的家庭的关系越好,法律问题发生的几率越小如果医生忽视孩子的父母或不关心他们,产生法律纠纷就越多。某些时间向孩子们的父母解释药物对哪些症状有作用,对哪些症状没有作用是很重要的,对每个病人都应强调既有效又没有副作用的药物是没有的。

如果一个院外的抑郁病人有自杀的危险,要与病人所有有关成员讨论这个问题,要求病人口头或书面签定协议,即遇到困难时,特别是绝望时要及时与医生取得联系。应告知合法监护人并且同心协力做出决定,病人尽管有危险,危险的程度还不至于住院,但是要严密监护。要求监护人提供更全面有效的监护,直至抑郁状态得到充分改善。显然,如果采用这样的方法,并且建立合作关系,发生自杀企图、自杀成功或其他情况的风险会降低。

尽管常常遇到困难,医生应尽全力与孩子的父母建立坦诚的合作关系。应该与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病人讨论治疗计划,并取得他们的理解和同意。应该考查诊断,预测治疗的风险和益处以及替换治疗的可能性,要征得病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强调他们必须有一定的能力获取信息作出决定,而不是被强迫的。12岁以上的青少年应该正式参与制定治疗计划并取得同意,如果做不到,应在临床记录中描述。明智的做法是合法监护人和病人都参与制订治疗计划或都同意治疗方案。如果做不到,至少医生应在病历中记录病人和监护人对治疗计划的反应和讨论结果。

Holze:r(1989)指出大多数医疗纠纷发生的案例,无论是意外的临床事件,还是病人(或父母)不能接受或拒绝的事件,如果忽略了医疗中的法律问题,没有重视某些事或某些可以合理避免的错事,那么诉讼案件便可能发生。应该强调,恰当的临床记录很重要。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法律纠纷出现时,医生的处境会很危险。

对于成长和发育中的儿童和青少年来说,有关长期精神活性药物副作用方面的资料相对来说几乎没有。基于此点,有潜在的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特别是当药物未经FDA批准的时候,建议用药前应作全面合理的准备工作。

三、药物使用之前的基础评估所有病儿都应进行全面的病史、躯体和神经系统检查。这些检查对于鉴别脑器质性疾病导致的精神障碍以及是否合并其他疾病非常重要。另外,所有的药物都可能导致躯体和精神副作用,因此,在使用精神药物前必须做基本检查。

在非常小的儿童或那些不爱说话的儿童中,临床医师仅能通过药物对行为的影响或他们的体会来观察药物的反应和不良反应。就像其他报道那样,越小的儿童,越少谈及舒服或难受的体会,同时,很小年龄的儿童感觉也有限,很难区分感情。而年长的儿童有一定的情感经历,能够进行一定的沟通。除此之外,某些长期压抑或焦虑的儿童可能没有一个明显的近期正常情感的基线,这样的儿童将一种压抑的情绪作为他们通常的正常的情感状态,这样就没有一个正常的基线作为参考标准。

越小的儿童,他或她的时间评价就越不正确。直到10岁左右,才能理解长期时间观念。讨论儿童的时间概念时,使用具体的时间标志有时是必要的和非常有用的。例如:某些事情发生在生日,特殊的假期(如:国庆节、春节等),特殊的事件(如:双亲的分居或离婚、当一个家庭迁移到另一处的时候、一个手术、比较亲近的人死亡、同胞兄弟的出生等),季节或天气(如:冬天、下雪、寒冷、夏季、炎热等),学年(如:特殊教师的名字、年级、暑假等),在询问儿童时应该提到。

关于概念,例如:较小的孩子可能不能理解注意力集中、随境转移和波动性概念,不同的孩子可能使用不同的语言或表达方式解释同样的概念。确定儿童是否知道某个特殊词汇的意义与儿童不能理解某个问题,不能做出回答是同样重要的。假如存在疑问,用另一种方法询问某些事情的意义或解释。利用不同的方法询问同样的问题可能是非常有帮助的。

在最后的分析中,一旦考虑病人的精神病理因素和他(她)成长的经历有关,临床医师与儿童或青少年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四、药物治疗情况与相关的病历记录

病历记录应该反映出持续恰当地监测药物效果,副作用的出现或消失,用以监测副作用的实验室检查结果或其他常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判断给药和药量增加或减少的依据,决定假期用药或停止用药时的病情变化或症状的演变及对复发的影响。

当病儿住院时,对于医生来讲,病历记录不仅是他自己的观察,别人对病人行为或症状的报告或记录,对了解和确定药物的副作用也很重要(如:护士报告病人步态不稳,或教师报告病人上课时睡觉)。

病历中应记录行为和靶症状的基本特征,包括医生在候诊室、办公室、娱乐室和(或)病房中对病儿的直接观察,以及其他有关的家里人或学校同学、老师的报告。日常饮食和睡眠方式也很重要,因为这些情况随药物的改变而改变。观察者应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幅度和频率)进行询问和观察,病历上应记载出现这些情况的背景和变化。

对于已存在异常行为或有可能异常行为加重的儿童或青少年,例如诊断孤独症或更严重的精神发育迟滞和(或)将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病人,开始用精神药物治疗时,在病历中准确地记录基本情况是十分重要的。无论是对病儿疾病过程的了解还是识别以前不自主运动、刻板运动、撤药后的静坐不能行为的发生或当用药时新的刻板动作的产生都应该关注。

特别是当停用一种抗精神病药时或治疗医生变动时,这些纵向数据显得更加关键。虽然在病历中可以记录基本数据,但是强烈建议使用临床评定量表,如异常不自主运动量表(AIMS)来评估异常行为。

检查特殊药物的效果,在基础观察期间,有必要观察靶症状是稳定还是加重。除非急诊的情况下,例如暴力、攻击和(或)严重的精神病病儿,其他病儿在药物治疗之前应至少观察7—10天。对于住院病儿,可以结合住院和治疗环境,并排除病儿生活环境的影响,对精神药物治疗效果和症状演变情况进行评估。

对于院外病儿,这段观察时期将提供临床医师一个机会来考察临床相关问题,评估病儿的症状表达以及家庭的精神动力平衡。在观察期间,很多儿童和青少年,包括住院和出院病儿的症状充分改善,这种情况应不再考虑应用精神药物治疗。

评定量表是精神药理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提供评估病儿行为的一系列定性和定量方法,以及判定评定者间的可靠性。

多数精神药物是亲脂性化合物,易于被肠道吸收和通过血脑屏障,最终到达脑部起作用。精神药物主要通过肝脏代谢,导致极性增强、亲水性增加,有利于肾脏等排泄。精神药物也可通过乳汁排泄,故服药的哺乳期妇女应放弃哺乳。肝脏的药物代谢酶如细胞色素P450酶(英文缩写CYP),有不同的亚型,如CYP1A2、CYP2C19、CYP2D6和CYP3A4等,其活性存在个体和种族差异,并且会受到某些合用药物的抑制或诱导,因此剂量的个体化和药物间的相互作用是临床实践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般来说,精神药物的半衰期较长,尤其在疾病稳定期或维持治疗期间,成人往往采用一日一次的给药方式即可。儿童血脂水平低,药物储存相对较少,加之肾血液滤过率高排泄较快,因此儿童不主张一次给药。

儿童和老年人代谢和排泄药物的能力降低,某些药物的清除半衰期可能延长,药物剂量应比成人减少。

长期应用某些精神药物如苯二氮口类可导致耐受性增加,使药效下降。药物的药效学相互作用可以引发毒性不良反应。例如:单胺氧化酶抑制剂与三环抗抑郁剂或选择性5一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合用,可以促发5一羟色胺综合征;抗精神病药、抗胆碱能药和三环抗抑郁剂合用,可以引起胆碱能危象。

除锂盐外,大部分精神药物所作用的受体部位也是内源性神经递质的作用部位。多数精神药物治疗指数高,用药安全,但锂盐的治疗指数低、安全性小,需要密切监测浓度。当然,如有条件对多种精神科药物积极采用药物血清浓度监测,对提高疗效、减轻副作用、判定服药的依从性也是非常有效的。

Morsell等(1983)和Gualtieri等(1984)回顾了儿童和成人精神病学中精神活性药物的药代动力学与测定的血清或血浆药物浓度水平的临床相关性。当准确测定某种药物所有重要的活性代谢产物是可行的,并且药物的临床疗效与血清浓度有明确的相关性时,监测药物血或血浆浓度和(或)它们的代谢产物就变得非常重要和有用(Gualtieri等,1984)。

临床上,药物血清浓度水平的监测对于判断依从性的好坏和确保得到充足治疗剂量的血清浓度水平是有用的(即测得的血清浓度水平落在治疗窗内才有价值),如此可避免在临床达到有效的血清浓度水平之前就中断系统治疗,同时也避免相反情况,即由于未加注意而达到了血清药物中毒浓度水平。

学龄儿童通常在其生理上对药物代谢和消除比成年人更快,因此,与成年人的用药剂量相比,相同的日剂量或单位体重剂量,对于儿童或年龄偏小的青少年来说,其结果可能是低于血清治疗浓度水平。这可成为导致临床出现儿童和少年临床疗效有时不如成人显著这一现象的因素之一。如:对于精神分裂症病儿这样一组人群,看起来应用神经阻滞剂要比青少年和成年人更少出现戏剧性的临床改善(Green,1989)。有必要去测定抗精神病药的血清浓度水平,以明确在一些病例中,临床症状缺乏改善是否由于药物血清浓度低于治疗浓度水平所造成。但有一些儿童在比成年人相对低的血清浓度水平时也可以表现出临床症状的改善(Rivera一Calimlim等,1979)。

药物代谢动力学上的差异除了与年龄有关外,个体差异变化也非常大。例如:Berg等(1974)报道了一例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14岁女孩,服用日量2400mg的锂盐才能维持1.0mmol/L的血锂浓度。其父患有同样疾病,也需要使用罕见的、很高剂量的锂盐才能达到治疗浓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