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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通用航空知识

利用航空器从事的非公共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为工农业生产服务的作业飞行以及公务飞行、文化体育运动飞行、教学飞行、游乐游览飞行等。为工农业生产服务的作业飞行包括航空摄影、航空遥感、航空物探、航空吊挂吊装、石油航空、航空监测、航空护林、航空播种、人工降雨、航空化学处理等。过去,中国把这种为工农业生产服务的作业飞行统称为专业航空。公务飞行指为行政事务和商务活动服务的、自身需要的、不取酬的飞行活动。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游乐游览飞行居通用航空之冠,1990年达2650万小时,占通用航空小时总数的57%。近年,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航空游览也逐步开展起来,每年飞行约1000小时。国际民航组织各缔约国用于通用航空的飞机1990年337万架,其中固定翼飞机326万架,而美国拥有的固定翼飞机占总数的75%。中国1990年用于通用航空的飞机约400架,主要是固定翼运五型飞机。

中国专门从事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有:中国通用航空公司、中国飞龙专业航空公司等。

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关于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审批权限的规定:凡申请者必须具备与通用航空要求相适应的条件——航空器经民航局检验合格,登记注册,领有适航证件;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航行调度人员经民航局考试合格,领有执照;所使用的机场以及机务维修条件,能够保证正常飞行和作业。当上述条件符合后,凡从事或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并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凡从事或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地区民航局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并报民航局备案。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持通用航空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通用航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