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历史悠久,兵役制度建立较早且名目繁多。自秦、汉至明、清,境内曾先后实行过征兵制、募兵制、府兵制、世兵制等类型兵役制度。中华民国时期,实行过北洋政府的募兵制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征兵制。革命根据地时期实行志愿兵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兵役制度不断改进,在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的基础上,实行了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合的兵役制度。
第一节 清及清前兵役
一、秦汉征兵制
秦汉时期,县境之地属上郡。秦汉王朝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凡适龄男子均服两年兵役,役期及役次一般根据战争需要而定。由于秦始皇无限制的滥用民力,兵士长期在外征战,社会经济基础严重破坏,征兵制度变为强拉硬抓。西汉初年实行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国家控制的编户齐民增多,征兵比较顺利。汉武帝时,兵祸连天,征战不绝,兵源日见枯竭,国家不得不采取募兵制,以佐征兵不足。至西汉末年和新莽时期,社会动乱不已,征兵制已难以实施,募兵制日渐流行。东汉统治者开始实行征募并行的兵役制度。至东汉末年,州郡长官自行招募组建军队,豪强地主乘机扩大私人武装,募兵制已成为主要兵役制度。
二、隋唐府兵制
隋唐时期采用府兵制。府兵制是一种寓兵于农、农兵结合的兵役制度。府兵21岁入伍,60岁免役,平时参加农业生产,闲时操练,轮流保卫京师或戍边,战时应征参战。唐玄宗时期,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户大量逃亡,加之战事频繁,府兵征战多逾期不归,征发府兵已难以进行。
三、宋代募兵制与明代军户制
北宋,县境为北宋、金、西夏边地,宋廷常年派出重兵驻守,且兵员就地征募。招募对象主要是灾民、营伍子弟、土民、囚徒及平民。
明代实行军户制,以军卫法部署全国军队,在各省度其要害设立卫所,以卫所维系军籍,以军士隶于卫所。这些卫所实行军民分籍的军户制,军户归属军籍,并世代承担兵役义务,非经朝廷开豁,不得随意更籍。正统末年以后,军户制废弛,募兵制逐渐成为主要兵役制度。
四、清代世兵制
清代,驻境清军实行世兵制。清律规定:编入八旗的人称“旗人”,属某旗即为某旗人,子孙后代皆以旗为籍,按旗注册;旗兵为旗人世袭,父死子替,世代为兵,非旗人不得入籍;一旗之内也不随意跳越;上三旗与下五旗、满蒙八旗与汉军界限森严。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兵役
一、募兵制
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初期,名为招募,实则抓派组伍。各里抓派壮丁组伍为民团,最多时全县有民团20多个,团丁千余人。民国二十一年(1932),西安绥靖公署成立,陕西省募兵由绥靖公署统一督办,结束无政府的募兵状态。每年各军招兵,由绥靖公署统一下达招募指标和指定招募区域,各部队不得自行超额招募或越境招募。1935年保安解放前后,各民团相继被红军击溃或投诚。
二、征兵制
民国二十二年(1933),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45岁的国民均有服兵役的义务。年满20~40岁,经检查合格者服常备兵役。现役,在营为期三年,退役后服正股,期限六年;下役之后服续役,至40岁止。服现役之者,在征调之先,以抽签定之。已抽签应役之壮丁,非经乡(镇)允许,给予证明,不得远离乡境,违者以反兵役法罪处罚。应征壮丁不准雇买顶替、强拉勒派。1936年,国民政府正式颁发《兵役法》,企图使兵役制度由募兵制完全转变为征兵制。但1935年6月保安县解放,国民党所颁《兵役法》未能在保安实施。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时期兵役
一、志愿兵役制
1935年6月保安县解放前,县境已是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实行志愿兵役制度。这种新型兵役制度,对发展壮大人民军队,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主要是对广大工农群众、革命知识分子、起义士兵和其他爱国分子,通过政治教育,激发政治热情,提高政治觉悟,懂得劳苦大众所受压迫剥削的阶级根源,明白参加人民军队是为谁扛枪、为谁打仗的道理;通过广泛的政治宣传动员和思想工作,激发其参军热情。从而使他们为民族、为自身的解放和人民的利益,积极响应号召,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并不计物质报酬,长期服役。参军后,军人及其家庭享有很高的政治荣誉和政治地位,受到革命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优待。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红军者必须是工人、贫农和可靠的中农分子,地主、富农子弟一律不得参军。抗日战争时期,志丹县的志愿兵征集,是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把任务递次分配给各区、乡政府和群众团体组织实施。此时,边区政府对兵员的阶级成分要求放宽,新富农和知识分子也可参军。解放战争时期,志丹县志愿兵征集根据边区总动员委员会命令进行兵员征集工作。这一时期的斗争以解决阶级矛盾为主,新战士入伍条件较抗战时期严格。新兵入伍必须经群众评议审查,除地主、富农不能参军外,身患疾病、体格弱小、不愿入伍、不符合18~35岁者,亦不得入伍。
由于宣传动员充分,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白扩大兵源是保卫边区、巩固政权、抗击日寇和解放劳苦大众的道理。青年踊跃报名,亲人真心支持,征集任务常常超额完成。妻送郎、父送子、兄弟相争相送极为普遍。应征入伍战士出于政治觉悟和民族大义,牢记亲人重托,为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利益,英勇战斗。
二、兵员补充
志愿兵役制的兵员补充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动员群众参军。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志丹穷苦老百姓就自动投奔红军,全县共扩兵500人。抗日战争时期全县扩兵300多人,解放战争时期全县扩兵1184人。
二是群众武装升级。1934年10月,保安游击队120余人充编到红26军第42师第2团。1935年11月,赤安游击队第3支队60多人编入红一方面军。1936年6月,志丹游击队第2支队、志丹县独立营编入红29军。1938年1月,志丹县军事部与志丹独立营合并为保安大队,并于1942年2月编入陕甘宁晋绥联防军警3旅。1946年春,志丹县300余人参军,由张宏胜带队编入延属分区警卫队。1947年11月,志丹县将全县七个区游击支队和县独立支队整编为17团,11月又整编为警备第1旅第2团,参加解放大西北战斗。
三是被俘和投诚、起义人员编入人民军队。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有不少民团、国民党官兵被俘和投诚、起义人员加入人民军队。1935年9月,高锦山、胡继元、李建党率保安民团70余人在靖边县宁条梁起义,投奔红军。
四是开展“归队运动”。动员潜逃回家或逾假未归战士归队,是巩固和扩大部队的一种特殊扩军方式,这一运动贯穿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全过程。
三、优抚
1935年县境解放后,为鼓励前线将士英勇杀敌,县政府动员全县人民广泛开展优待军、工、烈属活动。优待形式除政治荣誉优待外,还给予物质优待,根据其家庭劳力、生活等状况,采取募捐、代耕、包耕和帮工等形式。1936年,金汤区群众优属募捐银圆28元,粮食八九石以及油、盐等。1937年,全县完成红军家属代耕地2007亩,给抗属募捐粮食50石。1939年,全县优属募捐细粮204石。
1941年2月,为落实陕甘宁边区政府下发的《优待抚恤抗日战士条例》,志丹县制定了《义务代耕队条例》,使代耕这一主要优抚方式进一步制度化。1942年,全县有抗日军属586户、3465人,工属351户、2317人,烈属64户、332人。优待代耕粮大人1石,小孩8斗,其中80%为细粮;代耕地大人5垧,小孩4垧,每垧产粮至少2斗;代耕柴大人3000斤,小孩2000斤。生活富裕、有劳力者不代耕,贫者与无劳力者多代耕。1945年,县政府组织慰问入伍新兵家属,集资边币145.44万元,麦面592斤,食油182斤,鸡44只,酒44.5斤。为全县军、工、烈属817户、6505人等交代耕粮467.3石、代耕柴73.27万斤。
1948年,全县有烈属52户、366人,军属1184户、7590人,工属269户、1561人,残老退休家属193户、381人。其中,家庭缺乏劳力和生活贫困而需要代耕的烈属7户、21人,军属151户、407人,工属86户、314人,残老退伍家属56户、76人。全年筹补代耕粮715.4石,代耕柴21.69万斤,代耕地31垧,帮助人工107个、牛工43个。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兵役
一、兵役制度的演变
(一)志愿兵役制
1954年以前,志丹县实行志愿兵役制。这一时期,军队的兵员补充主要通过政治动员来实现。动员参军的作法是:通过全县各级党政组织和人民政府训练基层骨干,统一思想,弄清政策,明确任务和方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动员教育,使群众懂得保卫新生政权,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重要意义,掀起自愿报名的参军热潮;政府对军烈属的生产和生活给予妥善安排及优待,形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革命军属,人人尊敬”的良好风尚。
(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颁布,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役。
义务兵应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18~22岁的男性公民都应按规定服现役,女性公民根据部队需要也可征集服现役。现役征集一般情况下一年一次,征集的人数、时间和要求,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命令执行。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征集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每年9月30日前,所有适龄男性公民要按照县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县兵役机关根据《兵役法》关于应征、缓征、免征或不得服役的规定,从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中选定当年的应征对象。应征公民按县兵役机关的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进行政治审查(即政审)。体检和政审合格后,县兵役机关再优中选优,确定服役的人员。服满现役的义务兵一般应退出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个人自愿,少数可超期服役1~2年。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提高,部队的专业技术越来越复杂,需要保留一部分技术骨干,在部队继续服现役。1978年以前,采取超期服役的办法,保留部分骨干。但由于《兵役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部分骨干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改为志愿兵。根据兵役制的这一重大改革,各部队开始改选志愿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者,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选改为志愿兵。志愿兵从选改之日算起,一般限役8~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如有特殊需要,志愿兵本人有志愿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服役期。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免费按义务兵标准供应伙食和被装外,另按不同级别发给工资。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四)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决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加强军队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举措。早在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最初三年,陕西就曾抓过预备役建设,志丹县根据上级指示,认真开展了预备役登记和训练工作。1957年6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进民兵工作的指示》,决定将民兵与预备役合二为一。1958年,大办民兵师,预备役制度废止。1984年新的《兵役法》确立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后备力量建设。此后,志丹县根据《兵役法》规定,将年届服兵役而未入伍的公民编入预备役,随时准备根据需要应征入伍。依照《兵役法》,将预备役士兵编入民兵组织,基干民兵服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服第二类预备役。使预备役与民兵组织有机结合起来。全县还恢复了预备役军人的登记统计工作,开展了在校学生军训。
二、兵役机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志丹县兵役工作是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以县兵役机关为主,依靠党、政、军各部门密切配合的方式进行。志丹县人民武装部作为县委的军事部兼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承办本县的兵役工作。从1949~2005年,志丹县兵役机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949~1951年 这一阶段的扩兵动员工作,是在中共志丹县委领导下,由党、政、军有关部门组成临时扩兵机构,作为县委的临时性中心工作突击进行。县政府设人民武装科,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具体办理扩兵动员工作。
1951~1954年 1951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志丹县人民武装部建立,负责全县的兵役工作。1952年12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精神,志丹县于次年建立了县、区人民武装委员会,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承办全县的兵员动员、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1954~1958年 1954年7月,志丹县人民武装部改称为志丹县兵役局,内设兵役股、民兵股。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县兵役工作。这一时期,基层人民武装部已撤销,指定专人兼管兵役工作。
1958~2005年 1958年10月,志丹县兵役局改称为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武装部在上级兵役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兵役工作,同时在人民公社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1980年,志丹县各公社建立人民武装部。各公社武装部在县人民武装部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兵役工作。1986~1996年,县人民武装部由军队建制改为地方建制,但兵役机关的性质、任务未变。1996年4月,志丹县人民武装部又收归军队建制。恢复建制后的县人民武装部,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度的征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