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义务兵征集
(一)兵员条件
年龄规定及服役期限 1955年《兵役法》规定,当年6月30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服兵役,未满18岁青年自愿报考军校者,不受现役征集年龄限制。1984年新《兵役法》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为征集对象,当年未被征集者,在22岁以前仍可被征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个人志愿,也可征集当年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志丹县历年征兵是根据省、市(地区)兵役机关的指示,规定当年应征对象。义务兵役制实施后,兵员服役期限曾作过几次较大变动,陆军一般2~4年,空军3~6年,海军4~6年不等。
政治条件 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随着国家政治形势和中央各个时期方针政策的变化而变化。1955~1978年,政治条件注重新兵的阶级成分和社会关系。1978年以后,兵员政治条件注重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规定出身非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和台湾省籍青年,只要本人表现好,都应一视同仁予以征集。1978年10月,国家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关于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对新兵的政治条件增加了三个方面内容: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革命青年,本人历史清白、思想政治表现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者亦可征集;对符合征集条件的台湾省籍青年一视同仁;直系亲属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参加林彪和“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或有其他重大政治问题正在受审者,暂不征集。1979年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主、富农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摘帽的地主、富农分子享受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其子女入学、参军、入党、招工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1990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政治历史清楚,决心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的适龄青年。凡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组织参加反革命集团和其他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罢工、绝食、罢课的;向非法组织或国外、境外人员泄露党、国家和军队的机密以及提供、出卖情报的;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较复杂的亲友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笃信宗教、参加宗教组织或会道门组织、并进行活动的;文身图案和所刺“字”“点”,带有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的,或者文身、刺字、刺点部位有碍军容的;被判过徒刑、拘役、管制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违法犯罪正在侦查、起诉、审判而未出结果的,以及政法部门正在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收容审查过,或者在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被开除公职、厂籍、学籍以及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父母亲或其他抚养者中,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开除党籍、公职、劳动教养,以及有严重问题尚未查清结论,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被判刑,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等等,一律不能征集服现役。1996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对“警卫部队特种政治条件兵”的新兵政治条件,也作了明确规定。针对新时期形势变化,2004年10月,国家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对政审条件再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身体条件 实行义务兵役制初期,兵员身体条件要求较宽。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兵员身体条件素质要求越来越严格。1959年以前,要求男性新兵身高在1.50米以上。1960~1985年,要求身高在1.55米以上。1986年以后提高到1.6米以上。女性新兵身高,1979年以前要求在1.5米以上,1980年提高到1.55米以上。1991年要求男性新兵身高在1.62米以上,女性在1.58米以上。对新兵的体检要求越来越细,愈来愈严格,对不同兵种人员身体条件也提出不同的要求。
文化条件 20世纪60年代以前,只对少数专业技术部队和空军、海军兵员要求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对普通兵员没有明确规定。随着整个民族文化素质的日益提高,为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到1986年征兵时,国家对城镇兵要求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兵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兵文化程度也从初中毕业提高到高中毕业。
(二)兵役登记
1955年兵役登记工作在县兵役委员会领导下,由兵役局组织实施。区、乡人民委员会专人负责办理。凡当年6月30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经目测合格者,一律参加登记。登记时以乡为单位,在本人常住所在地进行。
1956年的兵役登记与选举工作结合进行,采取边摸底边排队边登记的办法,由上而下从户口册中摘抄适龄青年情况,交农业社逐个了解,然后由下而上将摸底情况集中到区、乡审定,确定应登、免登、不登人员。1957年后,兵役登记仅在个别年份进行,正常登记工作停止。
1984年下半年,根据《兵役法》规定,对当年12月30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1985年后,每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对18周岁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兵役登记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负责登记工作,并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从此,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义务兵征集
志丹县的义务兵征集始于1955年,除1967、1971、1988年未征集,1968、1976、1978、1989年征集两次外,一般每年征集一次。1985年以后,还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征集了数量较大的新兵。平时义务兵征集的程序是:
成立机构 每年征兵前,县、乡都要成立征兵领导机构。1955年,首次义务兵征集时,成立志丹县征集委员会。1956年征集时成立县委兵役委员会。1960年改称征兵领导小组。1968年志丹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革命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征兵工作具体事务。1981年以后,征兵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兼任,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任副组长,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征兵领导小组(征集委员会、兵役委员会)主要是确定征兵指导思想,分配征兵任务,统一领导全县征兵工作。同时成立征兵办公室,办公室由县人民武装部(兵役局)和宣传、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派员组成。各乡、镇(人民公社)成立相应的征兵领导机构。每年征兵开始,全县都要召开征兵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征兵工作。征兵工作期间,县征兵领导机构都要组成工作组,检查指导宣传、体检、政审、定兵工作,保证征兵任务按时完成。
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历年征兵工作中的中心环节,贯穿于征兵全过程。1961年以后的征兵宣传是结合形势战备、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防修反修进行的。1984年新的《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征兵宣传以《兵役法》为主要教材,注重提高广大适龄青年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并针对新时期征兵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依法征兵和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传统教育形式与现代传媒相结合的方法,广泛深入开展征兵宣传,引导青年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同时,积极做好优抚工作,解除应征青年的后顾之忧。自1990年以后,志丹县的适龄应征青年报名率都保持在90%以上,年年都能圆满完成征兵任务。
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是兵员征集的重要环节。在历年的征兵中,志丹县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新兵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每年征兵体检期间,由卫生部门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经过学习、培训、试检后,进行体检。1972年以前,每年体检以公社为单位设立体检站,人口较少的公社与人口多的公社合并体检。1973~1983年改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地方分片设体检站。1984~2005年,每年征兵在县城设一个体检站,或在县人民医院,或在县人民武装部,以乡(镇)为单位排序体检。规定了“五不制度”,即:体检时不会客、不请客、不串科室、不接条子、无关人员不进科室。体检表一律由工作人员传递,实行单科淘汰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政治审查 1958年以前的政审,先由基层党支部保送,再由征集站审查,最后县兵役委员会把关审定。1958年新兵政审规定,政审需经过群众评议,民兵干部推荐,人民公社政审。1965年采取“三审”的办法,即目测合格者进行初审,体检合格者进行政审,定兵前进行复审。1968年的政审由军队接兵干部、地方干部、群众团体组成“三结合”政审班子,采取面对面、背对背、个别交谈,重点了解等形式进行审查。1973年的政审,依靠群众,层层把关,做到领导与群众、内查与外查、征兵机关与接兵干部三结合。1980年以后,政审工作重点放在了基层,重点看应征青年的现实表现。基层单位采取“三访两查”(访学校、访派出所、访干部群众,查现实表现、查家属政治态度)。1987年政审实行“三结合”方式,即:逐级政审与联审相结合,本系统政审与邻近单位、村庄相结合,普遍政审与重点政审相结合。1989年政审采取“三级把关,三方联审”的办法,村、乡镇、县三级政审人员,实行划片包干,定单位、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县征兵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接兵干部三方,对政审合格者进行联审,确定预征对象。1996年9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施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审的内容,即:应征公民的年龄、户别、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等。对政审方法明确规定为:实行村、乡镇、县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并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2004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此规定对征兵政治审查内容再次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审定兵员 1979年以前,定兵由征兵领导小组(征集委员会、兵役委员会)吸收体检组、政审组和接兵部队领导参与决定,对体检、政审双合格的对象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审定。1980年以后,优先优定党团员、文化程度高、本人及家属入伍动机端正、三好学生、先进个人、有专业特长的青年。对入伍动机不纯、身体有“边缘”问题、群众有反映一时难以查清者,从严把关。1985~1993年,由征兵办公室各组长并吸收接兵部队领导参加的征兵办公室会议,确定新兵。1994年以后,应征新兵的确定由县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基层单位领导和武装干部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集体审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1992年以后,每年征兵时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军队干部子女入伍,以解除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1993年,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通知,对预定新兵进行文化测试,旨在了解掌握应征青年真实的学历和实际的文化水平,防止假学历、假文凭,以保证新兵文化质量。定兵后,向社会公布,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合格者坚决调整,达到领导、部队、群众、家长“四满意”。
新兵交接与运输 1960年以前,新兵交接以公社为单位,由武装干部带队送到集中点,县征兵办公室协助接兵部队,对新兵进行全面观察,重点抽查,不合格者如数补齐;县征兵办公室将新兵名册、应征公民登记表、体检登记表交给接兵部队,当场清点核实人数,双方签字盖章。交接完毕后,退兵不再补换,新兵从离县之日起,一切费用由接兵部队负责。1961~1968年,采取“划片交兵,适当调整,互相照顾,质量均衡”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矛盾。1969年实行地方干部协助接兵部队送兵的办法,新兵集中前,由送、接双方干部组成临时党支部,新兵以人民公社为单位,编成班、排(兵员征集少的公社联合编成班、排),指定新兵骨干为宣传员、卫生员,加强交接的组织领导。此后的几年,由接兵部队将新兵接走。1985年实行地方送兵到部队,接兵部队派干部做联络员,新兵送到部队后,送兵干部向部队介绍新兵情况,交接档案材料,点名交代,并结算送兵途中各项费用。1986年以后,改为完全由部队接兵的办法,交接地点在县政府所在地,交接新兵的工作程序是:点名交代、移交档案、签字盖章、清点服装、交接双方领导讲话等。县征兵办公室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协助接兵部队做好安全起运工作,并组织热烈欢送。
四、招飞选滑工作
志丹县接受上级招飞选滑工作任务是从1961年开始的,招飞选滑对象是在校的高中、初中学生,年龄16~21岁。由县人民武装部牵头,每年都成立招收飞行员办公室和选调业余滑翔员办公室,负责招飞选滑工作。但由于身体等方面的原因,至2005年,志丹县未有一人被招为飞行员或选为滑翔员。
五、优抚与安置
(一)优抚
1952年,全县有烈属121户,享受代耕5户、帮工96户;军属425户,享受代耕34户,帮工394户;工属266户,享受代耕34户、帮工196户;残退军人61户,享受代耕2户。县上给221户烈、军、工属和退伍军人优待耕牛152头、农具108件、粮食10170公斤。1953年,全县有烈、军属564户,工属302户,残退军人85名,其中375户受到优待,计包耕土地889亩,优待役畜129头、羊子120只、农具45件、被褥30套,给147户子女入学补助学费。1954年,县上给540户优抚对象帮工5785个,优待役畜111头、羊子218只、农具159件,维修住宅96间(孔),发放优抚款19456元。1955年,县上给432户优抚对象发放生活补助款26290元,给22名烈、军属子女补助学费565元。
1957年,县上给12户烈属、军属和10户残、退军人共优待劳动日2034个,发放优抚款11227元。1959年,给41户烈、军属优待劳动日7450个。
1964年,县上给41户烈属、27户军属、18户残退军人共优待劳动日9290个;给89户军、烈属和残、退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年补助金额4608元;给优抚对象中的贫下中农困难户发放救济款12150元。
1980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烈、军属和其他群众一样参加承包。对其中生活仍有困难的,由集体统筹粮、钱予以优待。1982年,县上共优待烈属20户、93人,现金7560元;优待军属337户、1748人,粮食12110公斤;残废军人及家属10户、42人,现金3770元;病退军人36户、186人,现金13572元。1985年,优待优抚对象900户,优待现金15300元,粮食7.5万公斤。同时,志丹县从1980年开始对服役军人家属一律实行定额现金优待,标准为:参军1年者年100元,2年者140元,3年以上者160元。当年优待270户,现金3.7万元,由各乡镇政府统筹,一次性发给优抚户。
1986年9月,在纪念中国工农红军一、二、四方面军胜利会师50周年之际,中共志丹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责成县人民武装部和县民政局组成两个慰问组,对分布在志丹城乡的长征老红军进行慰问。为他们办了三件实事:一是县政府拨款113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老红军给予补助;二是为七名老红军办理了“农转非”户口,解决了他们的护理问题;三是为五名老红军子女安排了工作。1987年春节前夕,县政府还分别对24名参加中越边境战争的战士家属进行慰问,并给荣立军功的战士家属送了喜报和奖金;延安地区行署专员王巨才、顾问王廷璧和县政府负责人一同前往刘志丹烈士故乡前芦子沟村,向烈士亲属表示节日慰问。
1989年,全县共优待烈、军属及残、病退军人357户,全年优待现金56915元,粮食3.4万多公斤。1990年,共优待服役军人家属现金29120元,粮食1.9万公斤。1992年,优待烈军属175户,现金5.2万元。1993年优待军属181户,现金63960元。1994年,全县有烈属36户、军属240户,优待现金54414元。1995年,全县烈属44户、军属183户,优待现金89012元。2003年以后,志丹县将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由1200元增加至2000元。
(二)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依照国家发布的抚恤条例规定,革命军人、人民警察、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等因战或因公牺牲、病故以后,除由政府妥善安葬外,对其家属均实行一次性抚恤;因战或因公残废,按等级被评定为三等以上者,分在职和在乡每年定额抚恤。1952年以前一律发放抚恤粮,1953年后改为发放抚恤金(货币)。
1951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158人,其中一等5人,二等54人,三等99人。1956年9月开始进行追恤工作,对全县因战或因公牺牲、病故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当年,给160名牺牲人员和52名病故人员的家属追发抚恤金41684.8元。1957年复查追恤,查出上年漏发追恤金16人,未登记4人,共追发抚恤金3160元。1982年,给83名三等以上残废军人发放抚恤金10890元。1984年,全县享受残恤金80名,年发残恤金10062元。1986年,志丹县给78名三等以上残废发放抚恤金18284元。
1989年,全县共有三等以上残废87人,其中一等在职1人,在乡1人;二等在职11人,在乡14人;三等在职21人,在乡39人。全年发放抚恤金18350元。1949~1989年,全县先后抚恤各个时期军队系统牺牲人员290名。1995年,全县共有三等以上残废军人85人,全年抚恤金额4.2万元。
六、复退军人安置
1949~1957年,全县共安置复员转业军人278人,其中回农村260人,安排工作18人,并给安置在农村的57人先后解决耕牛6头、农具20件、粮食6607.5公斤、安家费1700元、住房14间(孔)。
1958年起,志丹县改复员安置为退伍安置,当年共接收退伍军人14人,其中安置农村10人,安排工作4人。1959年,志丹县对复、退军人中的118名慢性病患者和伤口复发人员进行治疗,全县共设三个医疗点八张病床,拨医疗费4500元,并将12人送往外地治疗。
1979年以后,志丹县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因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优待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参军的老红军月定补30~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军的老八路月定补10~15元;1945年9月3日至1955年11月30日参军的老解放军月定补8~15元;1955年12月1日以后参军退伍的月定补10元。到1989年,全县共安置复、退军人1836人,其中回农村1360人,安排工作476人。全县享受优待定补585人,金额总计169036元。其中有1937年7月6日前参军的老红军323人,118372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军的老八路87人,21024元;1945年9月3日以后参军复员、退伍的解放军175人,29640元。
1990~1995年,志丹县共安置复、退军人298人,其中回农村104人,安排公职194人。
1992年,志丹县对安置政策进行了改革,凡是城镇籍应征入伍青年都发放非农入伍通知书,退伍后凭通知书安排工作,农村籍应征入伍青年,退伍后仍回农村。1993年,志丹县提高了复、退军人定补标准,老红军月定补106元,老八路月定补30元,解放军月定补25元。1995年,全县享受优待定补折老红军有311人,老八路95人,解放军118人,全年定补金额537840元。至2005年年底,全县共安置复、退军人1053人。2005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复、退军人共813人,定补金额总计320万元,其中老红军98人,每月定补950元;老八路92人,每月定补200元;解放军310人,每月定补200元。
七、预备役登记
(一)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
1955年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志丹县兵役局根据《兵役法》规定,对预备役人员进行登记。凡40岁以下的男性复退军人,将来可以回部队服役者,均编入预备役,其余作退役处理;30岁以下者,编入一类一等预备役,31~40岁编入一类二等预备役,复员军人回乡后10天之内,持部队证明到县兵役局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兵役局根据退伍军人原所在部队师以上首长签署的意见和本人具体情况审查登记。1955年全县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共62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45人,服二类预备役13人,未服预备役4人。
1958年秋季,根据中央军委指示,民兵工作和预备役工作合二为一,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工作停止。
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在全国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制度。据当年统计,全县共有退伍军人426人,服预备役411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的131人,服二类预备役的280人,退伍军人中专业技术兵94人。1982年后,志丹县每年对退伍军人进行一次预备役登记和核对。退伍军人是否服预备役,由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签署意见,是专业兵的,还要填写相应的专业号码。凡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后要到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预备役年龄规定为:服一类役18~28岁;服二类役29~35岁。1989年5月,全县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共669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310人,二类预备役359人;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中有专业技术兵279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130人,二类预备役149人。1995年5月,全县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共577人,其中一类预备役255人,二类预备役322人;预备役军人中有专业技术兵211人。据2005年5月统计,全县服预备役退伍军人共686人。
(二)预备役军官登记
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颁布,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8月,中共志丹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预备役军官法》有关规定,对全县已登记并确定职务的军官进行了授衔。此后,每年志丹县都要对预备役军官进行登记核对,并在搞好正常登记统计和建卡归档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对预备役军官进行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增强他们服预备役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