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怎样当好“小巷总理”:居委会干部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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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居委会的制度建设

制度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活动规范、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居委会的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可使整个机构系统和谐而有节奏地运行,充分发挥组织的作用。

(第一节)制度的作用、特点与制定原则

居委会制度的作用

古代思想家孟轲说:“离楼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意思是说,即使有离楼那样明敏的视力,公输般那样精巧的手艺,如果不用圆规和曲尺,就不能画出准确的方形和圆形;即使有师旷那样强的辨音能力,如果不用六律,就不能校正好五音;即使有尧舜那样高明的政治素养,如果不实行仁政,就不能把天下治理好。俗语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居委会如果没有规章制度,那就难以正常地开展工作。健全规章制度有以下作用:(一)可以提高居民自治活动规范化水平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不能有任何疑义的。但是,自治不等于没有准则、没有规矩、没有秩序,也不能随心所欲。自治首先必须依法,但《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又管不了那么细。要使法规变成具体的自治活动的规范,还需要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把居民的全部自治活动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从而满足居民群众经常性、多样性的需要,提高自治活动的水平。

(二)可以保障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实施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积极贯彻、落实、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是居委会应尽的职责。居委会的规章制度健全,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就有了保障。

(三)可以保障居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全体居民是自治的主体,凡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共同利益和社区的大事,均应由全体居民共同讨论。如何保障居民民主权利和意志的实现,重要的是抓好居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例如:只有建立健全了居民会议制度,才能保证凡涉及到本社区全体居民共同利益的大事交给居民讨论;只有建立了联系群众制度,才能及时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只有制定出一个好的居民公约,才能实现自我管理。所以,加强居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能够进一步提高居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把人民民主扩展到基层社会的各个角落,活跃基层的民主生活。

(四)有助于提高居委会的整体效能有了好的制度,居民委员会工作就加强了计划性,减少了盲目性,比较容易确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样,建立健全了内部规章制度,居民委员会与下属的各工作委员会之间、与居民小组之间就有了比较明确的职责分工,容易形成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工作关系顺畅、工作步调一致的平衡发展局面。

(五)可以起到约束与激励的作用一个社会组织在其活动中,对其成员的基本要求有两个:一是沿着正确的轨道行驶;二是在行驶中加快速度。脱离轨道就会偏离既定的目标,速度太慢就无法迅速实现目标。前者要求约束力,后者要求驱动力。那么,这两种力量从何而来呢?要靠规章制度。制度可以规定居委会干部和居民群众的行为标准。制度也可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如规定一系列的激励措施,激发和鼓励他们的责任心、道德感、荣誉感和成就感,满足他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需要。激励功能强,就可强化约束力,使大家自觉自愿地遵守规章制度。

居委会制度的特点

(一)稳定性规章制度一旦建立,就不能随便变动。如果朝令夕改,人们就无所适从,组织的正常秩序就会打乱。

但是,制度不是凝固不变的,应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它的自治活动的深入发展而加以调整、修改。特别是当某种规章制度限制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时,就应该修订甚至废止。

(二)严肃性,也称权威性制度一经公布执行,干部、群众就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违反;一旦违反,就要受到舆论谴责,就要受到组织的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处分。

(三)群众性规章制度制定必须依靠居民群众;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必须让居民群众都知道,并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使居民群众自觉遵守。

制度建立的原则

(一)实际需要原则建立多少规章制度,以及建立什么样的规章制度,要根据居民委员会的需要和条件来决定。如果该建立的不建立,大家的活动就没有准则;如果不需要建立,而硬要模仿别人也要建立,或者走形式主义,制定的制度贴在墙上仅仅是为了给人家看,那就起到不良的作用。

(二)自治民主原则所谓自治民主原则,就是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均应由居民委员会干部群众自主决定、自行完成。既然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那么,章程和规范也必须由居民群众自己制定,自己组织实施,不应受到来自外界的干扰或支配。主持制定者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思广益,使制定出来的制度能反映群众的意志,维护群众利益。

(三)繁简适宜原则规章制度在数量上要繁简适宜。规章制度如果不健全,或者没有,办事和行为就缺乏必要的根据和准则,行动就可能“出格”、“走调”。相反,如果规章制度太多,往往会束缚人们的手脚,不能发挥积极性;规章制度在内容上也要繁简适宜,太繁了,居民干部和群众记不住,也不愿记,等于没有制度,发挥不了它的效力;太笼统了,规章就不具体,不便于理解。就难以执行。

(四)宽严适度原则一方面要坚持规章制度的原则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太严了,就会影响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反之,如果过宽了,对人们的行为、活动就没有约束。因此,应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特点、要求和人们的实际水平,来规定具体的宽严界限。

(五)全面配套原则全面配套原则,就是在制定居民委员会制度时,要全面规划,周密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配套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也要有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工作制度,还要有监督制度。制度与制度之间不能相互抵触、矛盾,而必须彼此衔接、配套,使居民委员会的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保证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二节)居民会议制度

居民会议是城市居民群众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居民通过居民会议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居民会议的特点与作用

(一)居民会议的特点居民会议作为居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最高组织形式,有以下特点:1.平等性。参加居民会议者均以居民身份出现,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每个人都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利。

2.民主性。居民会议的内容公开,所讨论的决定是“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或在居民群众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会议通过的决定一是最广泛地代表了本社区广大居民群众的意志;二是在居民群众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作出的,大家就能自觉服从。

3.最高权威性。居民会议的决定,任何人都必须遵照执行,不允许讨价还价,谁也不能强调特殊性而不执行。

(二)居民会议的作用通过居民会议制度,一是便于居委会定期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使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真正处于居民群众监督之下;二是使居委会可以广泛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及时了解群众的呼声,有针对性地为居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有针对性地解决本社区居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三是有利于发动居民群众,群策群力,充分调动居民参政议政的意识,真正达到群众自治,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

居民会议的组成与形式

(一)居民会议的组成《居委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这是因为,我国成年公民的法定年龄是18周岁。一般来说,一个人成长到18周岁,他的智力就比较成熟了,只要其心智发育健全,就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居民会议的形式根据上述法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会议有三种形式:一是由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的居民会议;二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三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的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召开何种形式的居民会议,可以根据社区内实际情况、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及会议内容等因素确定。在可能和必要的前提下,应当尽量使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都能参加居民会议;在由户代表参加会议或者居民小组推荐代表参加会议时,参加会议的人应当积极征求家庭其他成员或者本居民小组其他居民群众的意见,并在会议上进行反映,使会议作出的决定符合全体居民的利益和要求。

会议参加人数和决议通过人数

(一)居民会议参加人数《居委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按照这一规定,召开居民会议,无论是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的居民会议,还是户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或者是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参加会议的人数都必须分别超过该形式居民会议应出席成员的半数。

(二)会议决定通过人数 第九条第三款还规定:“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这是居民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即会议决定是居民群众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意见。

上述两个“过半数”是居民会议中的法定人数规定。

居民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为了使居民会议在需要召开时得以召开,《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应当或必须召开居民会议:一种是居民提议,即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一种是必须召开,遇有下列问题必须召开居民(或代表)会议决定:1.修改制定居民公约;2.决定涉及本居民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3.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4.居委会举办公益事业须向居民筹集费用时;5.设立、撤销、合并居民小组;6.评比、表彰先进居民小组、居民楼院、居民户、居民个人;7.其他重大事项。

居民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明确会议内容确定好会议议题,是开好居民会议的前提。会议议题必须具体、明确,便于居民群众讨论表决。会议议题应当适量而集中,既不能因议题过多而使会议时间过长,也不能使议题分散而增加开会次数。

(二)做好会前准备工作1.确定会议形式;2.发出会议通知;3.准备会议资料、研究会议议程;4.布置会场及其他准备工作。

(三)开会程序根据不同的会议内容采取不同的开法。开会程序一般包括:(1)清点到会人数;(2)宣布会议开始;(3)介绍会议议题;(4)布置本次居民会议需讨论决定的内容(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5)居民酝酿讨论会议议题;(6)居民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7)居民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

居民会议应当有议有决。开会切忌有始无终,只争论不决定,有议题无结果。

居民会议的配套制度

(一)居民提议制度《居委会组织法》规定,有1/5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1/5以上的居民户,或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定期向居民公布须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广泛及时地向居民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重视居民群众的信息反馈,设置提议箱或提议登记本等居民提议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居委会在工作上取得主动,保证居民的自治权利得以实现。

(二)例会制度居委会还必须坚持定时、定期、定人、定内容的例会。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会,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制定居民公约,向居民筹集办理本社区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等等,这些均属“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例会一经确定,就必须坚持而不能随意更改。

(三)居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如实地定期地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是居委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报告工作,一是使全体居民了解本居住地区的重要情况,便于行使民主自治权利;二是便于居委会及时听取居民的批评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改进工作;三是可以激发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居民的民主素质。

(四)重大事务公开制度居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不得向居民隐瞒实情,应当实行财务公开,任用干部公开,主要活动公开,等等。对于居民提出的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作出明确的答复。只有坚持重大事务公开制度,开好居民会议才有群众基础。

(五)平等议决制度在居民会议上,所有参会人员的地位一律平等,没有主次、高低之分,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对于不同意见不能压制。对于会上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居民委员要认真听取、做好记录。会议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平等地进行议决,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节)居委会的工作制度

居委会为了有序而高效地开展工作,应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的涵义居委会的岗位责任制就是根据居委会内部分工协作的原则,明确各种工作岗位的职能、责任和权限的一种制度。列宁曾指出,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定的人对所管的工作完全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每个人的任务和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有利于建立合理、高效的工作秩序,充分发挥每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居委会圆满地完成各项任务。每个工作人员是否严格地履行了岗位责任制,是评价其工作成绩好坏的重要标准。

(二)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原则1.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职、责、权、利是构成完整的工作岗位不可缺少的四个因素,是完成每项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这四个因素又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完整统一的整体,其中职是前提,责是核心,权是条件,利是保证。建立和实行岗位责任制,就是要使每个居民委员会干部明确自己的职务、职责、权力和利益,从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相结合的原则。居委会岗位责任制中规定的岗位职责是纸上的、静态的规定,并不能自动变成现实的、动态的工作秩序和工作成效。它要通过居民群众的考评进行检查监督,通过严明奖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才能得到贯彻和落实。这里,落实职责是目的,考核和奖惩是手段。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是岗位责任制中三个相互配套的环节。

3.注重效能原则。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将居委会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就为确定居民委员会内部合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就有利于提高居委会整体效能。

(三)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和做法居委会的岗位责任制,每一岗位的职责必须同其具体的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其具体的内容与做法如下:第一,定编定员。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本着精简的原则,把定编定员作为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前提。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设置内部工作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做到机构精、层次少。

第二,定职、责、权限范围。在机构编制确定之后,就要明确划分各专业委员会、各人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

第三,定工作任务。根据居委会每个专业委员会和人员的职责,提出全年或某一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定任务时,尽可能定出明确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以便利居民群众的考评。

第四,定考评办法和奖励措施。可根据居委会干部的任务及其标准,确定考评办法。同时,要制定奖励措施,根据考评结果,兑现奖励。

工作会议制度

从字面意义上讲,“会”是聚合的意思,“议”是商议、议事,就是讨论和研究问题。会议,是居委会实行居民自治和直接民主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居委会开展各项活动、实行管理的基本方式之一。建立健全会议制度,是居民委员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要重视会议的作用,提高会议质量,又要避免“逢事必会”,以至陷入“会海”之中。

居民委员会的会议形式多样,它们各有特殊的作用。概括地说,有三大类:一是常规性会议,如报告会、办公室、学习讨论会、碰头会等;二是突击性会议,如动员会、座谈会、协调会等;三是成果性会议,如总结表彰会、经验交流会等。

为了提高会议效果,应做到四要:要在会前做好准备工作;要养成良好的会风;要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要因势利导,不冷场、不离题、不争吵;要节省会议时间;要议而有决,决而必行。

重要会议要形成材料。会议结束后,要整理会议记录。重要会议,如居民会议等要形成大会决议或会议纪要。文字材料要分类立卷,最后归档。

工作制度与自身建设制度

(一)日常办公制度主要包括居委会上班制度和集体议事制度。

(二)公开办事制度居委会要将工作职责、成员分工、服务项目、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办公时间、便民热线电话等向居民公开,便于为群众服务并接受群众监督。

(三)学习培训制度居委会干部要坚持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所有新从事居委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岗位培训,通过学习提高居委会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联系群众制度居民委员会应该依靠居住区内的党员、离退休干部和积极分子组成骨干队伍,做好居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还要分层包户,经常联系群众,及时了解和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到下情上达。

(五)组织生活制度通过过组织生活,交流思想,沟通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便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团结,克服缺点,改进工作作风。

(六)民主评议制度对居委会干部每年至少评议一次。在居民代表会议上,民主评议居委会干部,从政治思想、服务态度、管理组织能力、工作作风、为居民群众办实事等方面进行评议。

(七)考核制度通过对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考核,可以激励他们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忠于职守,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财务管理制度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的任务之一,是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又规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服务事业。这就要求居委会依法管理本居委会的财产,健全财务制度;否则就办不好公益事业和服务事业。居委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自我管理是全面的,其中当然应包括对居委会的财产管理。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认真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公益事业和服务事业的发展。

(二)认真做好各项资金、基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努力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

(三)采用有效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全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四)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坚持依法照章办事,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各项居民委员会财产物资的完整;监督本居民委员会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的各种财务管理。

(五)居民委员会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公布收支帐目,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认真接受街道办事处及其财务部门的指导,自觉接受检查,有错必纠。

(第四节)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是城市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它体现了居民自治的原则。

居民公约的特点与作用

居民公约是居民依据国家法规、政策,从实际情况出发,就某一问题或某些方面,经过民主讨论和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实施的行为规范。

(一)居民公约的特点楚国清等专家对居民公约提出以下特点:1.群众性。居民公约是由居住地区居民自己提出条文,自己讨论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体现了居民群众对本居住地区的重大社会事务有直接的参与权、决定权、监督权。

2.具体性。居民公约是比法律规定的更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它可以把一些法律规定不了的内容写进去,并采取有效措施来保证实施,起到法律起不到的作用。

3.针对性。居民公约的某些规范是从居住地的具体情况出发,从居民的具体要求中产生的。它直接涉及到居民的现实利益。

4.约束性。居民公约的约束性,既不能像法律那样靠国家强制力来维持,也不能像道德规范那样,仅靠社会舆论和个人的心理活动及内心的信念力量来维持。居民公约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行为规范,其约束性体现在居民共同遵守和群众自治组织的监督执行上。

(二)居民公约的作用居民公约受国家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指导,它明确提倡什么,发扬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它是居民群众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强大的舆论力量和约束作用。

居民公约有助于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水平,大家都按公约的条款约束与规范自己的行为,经过长时间的潜移默化,大家的素养水平就必然有了提高。

居民公约有助于建立居民区内部新型的人际关系。大家严格履行“公约”,就减少了不必要的矛盾、冲突;就是发生了矛盾、冲突,也能自觉按“公约”规定去主动和解。不仅如此,还有助于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居民公约有助于居委会完成《居委会组织法》所赋予的各项任务。居委会不同于司法、行政机关用强制手段或行政命令,也不同于政党、社团用纪律处分措施,它只能依靠全体居民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规约的形式对自己的成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居民公约有助于增强居民的法制观念。大家自觉遵守公约,自然对国家法律更能严格、认真地去执行。因此,居民公约对预防违法、预防犯罪可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我国古代就有“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流传,这说明,通过共同认定的规约来进行约束,这一形式是我国的一种好的历史传统。

居民公约的基本内容

(一)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规定居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应当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应当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应当创造丰富多采、健康有益的文化生活等。

(二)社会治安方面规定居民有维护本社区社会治安的责任;严禁偷盗;严禁破坏集体、个人财产;严禁在居住地打架斗殴、寻衅闹事;提倡见义勇为,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现可疑现象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规定这方面内容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居民有一个舒适、安定的唇住环境,解决居民的后顾之忧。

(三)搞好居住环境卫生方面提倡居民应当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公共卫生责任区制度,严禁在居住区墙上乱涂乱写、乱张贴广告等,严禁随地吐痰,严禁在门前、阳台堆放杂物,严禁乱丢纸屑、遗弃物等。

(四)邻里关系方面规定邻里之间要搞好团结,提倡邻里之间要互相帮助、助人为乐,提倡邻里之间要互相尊重、互敬互让、处理好相邻关系,严禁在邻里之间挑拨离间,以及如何正确处理‘邻里纠纷等。

(五)计划生育方面主要规定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措施等。

(六)婚姻家庭方面主要规定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的有关制度,如男女平等、晚婚晚育、赡养父母、抚育子女等。

居民公约的制定与执行

(一)居民公约制定程序1.让居民群众充分讨论,提出规约内容的具体范围和条文。

2.根据居民群众提出的内容,由居民委员会进行整理,使之系统化、条文化、规范化。

3.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并且直接通过。

4.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

(二)居民公约的监督执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为了搞好居民公约的监督执行,居委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居民委员会干部应当成为遵守居民公约的模范。只有要求居民群众做到的,居民委员会干部首先做到了,才能以榜样的力量影响居民群众,把居民公约的监督执行落到实处。

2.监督执行居民公约要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有奖有罚。不能不合情理,不讲教育,违约便罚款,把居民公约变成了“罚规”。同时,罚款数额不应太高,要根据本社区的居民生活水平来确定,否则,不但居民公约难以落实,而且还容易激化矛盾。居民公约还应当有奖励条款。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首先,应当坚持“有约可依,有约必依,执约必严,违约必究”的原则;其次,组织上应当成立有居民群众参加的居民公约监督执行小组,由居民委员会干部任组长,负责检查居民公约的实施;第三,应当实行履约情况记录和处罚公开制度,以及履约评议制度,特别是对那些违约者,要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真正起到帮助教育的作用。

复习思考题

1.居委会的制度有何作用?又有什么特点?

2.居委会建立制度应坚持哪些原则?

3.居民会议有什么特点?它发挥哪些作用?

4.遇到哪些问题必须召开居民(或代表)会议?

5.居民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怎样的?

6.与居民会议的配套制度有哪些?

7.简述居委会的岗位责任制。

8.谈谈你对民主评议居委会干部的制度的体会。

9.居民公约有什么特点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