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怎样当好“小巷总理”:居委会干部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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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居委会的工作关系

居委会在工作中涉及的各种关系,如果是协调、和谐、融洽、友好的,那么,居委会工作的开展就会十分顺利。

居委会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应本着依法、公正、求实、热诚、服务、守信、团结、律己的原则。依法,就是要有原则,要以国家的法规、政策为依据;公正,就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准则,光明正大,光明磊落;求实,就是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热诚,就是热情、积极、主动,襟怀坦白。不弄虚作假,不文过饰非,不欺下瞒上;服务,对居民要甘当公仆,不摆架子,为居民办事不怕困难,不怕麻烦,与协作单位共事,多想对方的难处,为对方多提供方便;守信,就是说的话要算数,答应的事要兑现,订立的公约、规矩要认真遵守,签订的协议、合同要严格履行应尽的义务;团结,就是在相互共事中要从团结愿望出发,并达到团结的目的,只有团结,才能使居民事业兴旺发达;律己,就是宽以待人,严于律己,发生了问题,主动做自我批评,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去解决。

(第一节)居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

居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十分重要,必须十分重视,并正确处理。

党支部在社区处于领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领导作用已载入《宪法》。中共章程第32条规定:“街、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事实证明,党支部在居委会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自治不能放任自流,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自治。也就是说,要确保自治组织的正确的政治方向,使其健康地发展,并发挥更大作用。

居委会在开展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社区服务活动中,需要党支部教育和组织党员多尽一些义务,多做一些贡献,依靠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去影响、带动和团结全体居民共同奋斗。党支部在这些活动中负有带头作表率、发挥政治凝聚作用的责任。

居委会在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的工作中,必须通过党支部发挥政治优势,团结各方面的人员,发挥全体居民的积极性,创造和谐、民主、进步的社区小环境。

随着社区生活服务事业的发展,党支部在整个社区的经济活动中担负着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的贯彻执行,坚持经济活动的社会主义方向的重任。

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居民区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是巩固执政党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居委会开展工作的迫切需要。党支部通过政治、思想的领导,切实保证居委会能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充分发挥其自治作用。当然,党支部不能对居委会的什么事情都要干预,绝对不能束缚他们开展工作的手脚,更不能事事包办代替。如果这样做,不仅不能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反而会削弱党的领导作用。

党支部在社区领导作用的发挥

中共上海市仙霞新村街道工委通过调查研究对居民区党支部的作用,总结了以下四条:1.政治上的导向作用。除了围绕宣传党和政府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各项现行出台的法规和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立场态度外,还要做好居民群众的宣传、舆论导向工作。

2.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对于居民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参加的居委会、物业公司、业管会建立的联席会议研究商定。这就避免了各单位出于本位主义而作出不正确决策的后果。

3.组织上的保证作用。在居委会、业管会的换届选举中,党支部依照有关法规、程序,正确地引导、配合。他们深入居民、业主中听取意见、召开退休党员和楼组长座谈会,使换届选举工作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当选的人都能符合规定的条件。

4.工作中的协调作用。党支部对居委会、物业公司、业管会本着公正、公平、诚意的精神,从实际出发,搞好他们之间的协调,有助于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

关于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的问题,关东君、王荣忠总结了三个方面:1.基础纽带作用,党支部把党员与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联结起来,使党成为一个有机的战斗整体;党支部担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传达到广大居民群众中,又把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意愿及时反映到党的领导机关的任务。

2.保证监督作用。党支部主要是保证、监督居委会及其干部认真遵守国家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基层政府的合理规定,完成居委会的各项任务。

3.先锋模范作用。居民区党支部处于第一线,重要的是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居民群众搞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完成居委会的各项任务。

中共上海市仙霞新村街道工委号召党员在社会生活中做“全天候”党员,提出“一个党支部一座堡垒,一个党员一面旗帜”的要求。党支部要求党员在居民区的社会生活中做到“五讲”、“五不”,即:讲科学、不讲迷信;讲团结、不闹纠纷;讲正气、不失原则;讲守法、不违规;讲奉献、不为名利。同时要求党员成为创建五好家庭、业主自洁自律、社区奉献活动、关心支持社区工作的骨干。党支部坚持“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带领人,以乐于奉献的精神来凝聚人,以丰富多采的活动来陶冶人,以榜样的力量来激励人”。

(第二节)居委会与政府机关的关系

居委会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然而在工作中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二者的法定关系

《居委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这一规定表明,居委会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之间,是指导、支持、帮助与协助的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市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对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二是居委会要协助基层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这样,双方之间便构成了一种特定的关系——指导与协助。

指导与协助关系不同于领导与服从的关系。所谓领导,是指在具有隶属关系的条件下,领导者为实现某项目标而运用各种因素(包括权力性因素和非权力性因素),影响、改变被领导者的行为过程。所谓指导,是指指导者为实现某项目标而运用各种非权力性因素,去影响被指导者的行为过程。居委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它与城市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居委会设立在城市基层政府的辖区内,在工作上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又直接发生纵向关系。因此,必须明确领导关系与指导关系是不相同的。

第一,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只有在行政隶属条件下,才能形成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而不能把指导与协助关系说成是行政隶属关系。

第二,是否具有强制性影响力。在领导关系中,领导者影响被领导者的因素有职位、惩罚、奖励等,这些因素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下才能形成。因此,它具有强制性。在指导关系中,指导者影响被指导者则没有强制性影响力,而是通过指引方向、明确原则、体贴关怀、业务指导等非权力性影响力来进行的。

第三,是否采取权力性工作方式。在领导与服从的关系中领导者对被领导者可以实施权力性工作方式。领导者可向下级发布命令、指示,批复下级的请示报告,甚至撤换下级组织的负责人,对下级进行监督,必要时要进行行政干预。而作为被领导者,要获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奖励,或者为了避免受惩罚,就必须服从并按领导者的指示、意图办事。在指导与协助关系中,指导者不应采用权力性工作方式,主要是运用说服、引导、鼓励、关怀、帮助等非权力性工作方式来施加影响和发挥作用,并承认、尊重被指导者所具有的对其自身事务的决定权。

2000年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在一次重要会议上强调指出:“有些市区对社区管理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应注意不能违反居委会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不论怎么调整,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不能变,基层人民政府与居委会的指导关系不能变,居委会的自治职能不能变。”

指导、支持和帮助

城市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居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工作。

(一)认真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制观念,端正指导态度,尊重居委会的自主权,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真正帮助居委会解决一些仅靠居委会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

(二)发挥民政部门的作用,形成以民政部门为主,各有关方面协同配合,为搞好居委会建设献计出力的局面。

(三)发挥街道办事处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的作用,深入居委会进行具体的指导、帮助,切实抓好基础性的工作。

1.指导、帮助居委会搞好自身建设,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好居委会委员。

2.运用办居民干校、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居民干部的素质,提高居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

3.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帮助居民委员会搞好制度建设。

4.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要确保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任何部门都不得任意侵吞,形成利益群体,增强居民委员会的凝聚力。

5.切实帮助解决居民委员会的经费、生活补贴、老居委会干部的退养金以及办公用房、电话等实际问题。

6.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典型,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以提高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社会地位,扩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会影响。

7.加强对指导方法的研究,提高指导水平与指导效能。

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居委会有义务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因为,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许多工作与居民直接有关。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虽性质不同,但都是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形式。居委会理所当然地要积极主动地协助城市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凡政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交给居委会协助办理的事项,居委会都不得随意抵制。

居民委员会的功能,归纳起来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治功能,另一方面是行政功能。这两种功能并不相互冲突,无论是国家政权组织,还是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是为人民的利益开展工作的,只能存在某些整体与局部、长远与眼前的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居委会应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成为政府的得力助手。

居委会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城市的基层支柱,城市基层政权是它的坚强后盾。居委会没有城市基层政权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是无法开展自治活动和各项工作的。同样,城市基层政权的许多工作,也必须由居民委员会积极地协助进行。

居委会与民政部门的关系

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而居委会作为城市社区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自然属于民政部门管理的范围。但二者性质不同,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此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至少应在这样六个方面发挥指导居委会建设的作用:一是调查研究居委会组织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给党和政府提出加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建议;二是总结、交流居民委员会工作的经验,通过典型经验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居委会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三是组织评比、表彰先进居委会、先进居委会干部的活动;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居委会干部,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五是指导居委会搞好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居委会搞好换届选举工作,选配好领导班子,建立健全下属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还要帮助居委会解决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经费以及居委会干部的生活补贴等实际困难;六是指导居委会做好优抚救济、社区服务等项民政福利工作。

居委会要虚心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对于工作中的问题,应积极地向民政部门反映,还要积极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先进居委会、先进居委会干部的评比、表彰活动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节)居委会与驻地单位的关系

在每个社区几乎都驻有一些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或单位与居委会发生一定的联系。

居委会与驻地单位关系的性质

驻地单位如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根据《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居民公约。这表明驻地单位与居委会不仅有一般的联系,而且有法定关系。对于居委会来说,这些单位构成了自己开展工作的极其重要的外部环境。它决定了居委会将在一个什么样的外部环境中开展工作,并努力去适应和利用这一环境。居委会与驻地单位的关系有以下几种:(一)与驻地机关的关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外埠驻本地区的办事机关等。居委会虽然不是国家行政组织,但法律赋予它直接管理社会的部分职能。不论是哪级机关,都要遵守社会的一般规定,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以及遵守当地的居民公约。机关工作人员下班后要在居住区生活和休息,有困难时需要得到邻居和居委会的帮助。居委会兴办各种服务事业可以满足机关工作人员的某些需要。

(二)与驻地团体的关系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员会等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居委会应与这些团体建立密切的联系,达到取长补短、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与驻地部队的关系居委会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部队开展爱民活动,居委会与部队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等,都表明这两类组织的关系应该是很密切的。

(四)与驻地企业组织的关系企业主要指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居委会的服务业搞好了,对企业有很大的好处,往往能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如果居委会的工作搞不好,甚至处于瘫痪状态,企业为了解除职工后顾之忧,就不得不用相当的精力来“办社会”。

(五)与驻地事业单位的关系事业单位是指学校、医院、体育组织,文化、科研单位等。它们往往各有专长,能够为居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各种技术上和知识上的帮助。因此,居委会与事业单位搞好关系,可以利用事业单位的专长更好地开展工作。

总之,居委会和驻地各单位要通过各方的努力,形成一种平等协作、相互支持、帮助、促进的友好关系。

居委会如何处好与驻地单位关系

搞好两方面的关系,除坚持互助、互利、互让、互敬、共建文明的原则外,主要应采取协商和沟通的方法。

所谓协商,是指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双方以民主的方式经过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自愿合作,共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它是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为了解决与它们共同利益有关问题的一种方法。协商主要有以下几种:1.会议协商。是指经居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发起并召开会议,解决有关问题。它适用于解决重大问题,权威性较强,能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共同解决一些难题,或联合完成某项艰巨任务。但召开会议较难,较为费时费事,不易多开。

2.领导协商。是指有关领导人,通过交谈解决或处理有关问题。这种方法既有权威性,速度又快,效果也好。但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领导者工作忙,难于事事参加,非重大紧迫之事难以出面。

3.公函协商。是指用信函往来,磋商事宜。此方式简便易行,但一般只适用于解决照章办事的单项问题,而且速度较慢,容易造成久拖不决,紧急事情不宜采用。

4.工作人员协商。是指双方单位的工作人员,受领导者委托而进行面对面的磋商来解决问题。它简便易行,速度快,效果也好,但只限于解决一般性问题,重大问题,需要请示领导人后才能决定。

所谓沟通,是指信息沟通或意见沟通。它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通过信息传递使社会意识得到交流和传播的过程,是居委会与驻地单位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获得统一认识的一种有效方法。信息沟通的基本方式有以下两种:1.直接沟通。是指人们只有通过直接接触,当面传递信息,才能实现信息共享的一种方式。如座谈、讨论、个别谈话等。

2.间接沟通。是指异地而处,只有通过中介环节才能传递信息的一种方式。如委托中间人传口信、互通信函等。

居委会与驻地单位在信息交流中,应多采取直接沟通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采用间接沟通方式。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注意沟通的效果。为此,信息沟通要迅速、准确;在态度上要表示重视,尽可能及时作出反应,切忌不予理睬。同时,要互通信息,以便相互理解,从而达到行动一致、关系协调的目的。

居委会在处理协作关系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主动、积极与驻地的单位联系,让他们了解情况,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2.要利用一切机会宣传居委会组织法,使对方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如参加必要的会议,遵守居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等。

3.要利用各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保持联系,特别要善于发挥在本社区居住的驻地单位的领导者和职工的作用。

当然,驻地单位也不能认为自己的单位大或层次高,就摆架子;有的单位甚至对居委会的合理举措、要求,不理不睬,淡然处之。这种作法,轻则是思想作风不正,重则是不符国家法规的。

(第四节)居委会的内部关系

居委会除了与居民会议的关系外,还有与居民、与各工作委员会、与居民小组的关系以及辖区内的民族关系。这些关系处理得好,可以增强居委会的凝聚力。

居委会与居民的关系

居委会与居民的关系,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的人际关系。处理这种关系时,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原则、平等交往原则、民主讨论和批评教育原则以及为居民服务的原则。

(一)居委会加强领导,增强凝聚力所谓凝聚力是指居委会对居民的吸引力。它是搞好团结、密切居民与居委会关系的粘合剂。居委会如果没有凝聚力就无法发挥作用。要做好居委会工作,除了采用一些一般性的工作方法以外,还应当通过关心人、尊重人、以情感人、将心比心等方法,增强居委会的凝聚力。

1.居委会干部要以身作则。居委会要把居民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效群体,必须要有好的带头人。好带头人,首先要有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精神,一事当先首先想的应是居民群众;其次,工作要热心,对居民要诚心,是居民群众的知心人;再次,要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爱戴和拥护。

2.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搞好工作,必须有搞好工作的本领。为此,要善于学习,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做工作要合情、合理、合法。常言道,“人心是杆秤”,只要居委会干部做的工作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居民心中总会有“数”的。

4.要树立科学的人生观。所谓人生观,是指人们对人生的价值、目的和意义的总看法。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决定了他追求什么厌恶什么等。居委会干部必须树立社会主义的人生观。才能在工作中为他人、集体、国家利益着想,以助人为乐为荣,从而得到居民的支持和拥护,增强居委会的凝聚力。

(二)居民应当关心、支持居委会工作在居民中有各行各业、各种身份的人,每个人都有所长,都有关心和支持并积极参加居委会工作的有利条件。如果每个居民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专长等有利条件,积极主动地参与居委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那就不愁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就不会有办不到的事情。居委会在广大居民的一齐努力下就一定能把各项事情办好。

居委会与各工作委员会的关系

居委会是居民会议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其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则是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就某一方面工作而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不能独立于居民委员会之外去开展任何活动,而必须执行居委会的决议,并对居民委员会负责,接受居民监督,同时还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工作委员会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各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制度都是自成体系,每一个工作委员会都有自己的章程,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各工作委员会之间有明确的分工,责任具体,各工作委员会任务的集合就汇成了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内容。因此,在完成某一方面工作时,既有分工,也要合作,要注意各工作委员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配合。只有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才能真正搞好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与各工作委员会的干部是相互交叉的。居委会的干部一般都兼任下属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领导,这种兼职的办法,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居民委员会工作实际。这可以尽可能以较少的人员完成更多的工作任务。

居委会要处理好民族关系

在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委会,必须靠各民族团结一致,才能开展工作,完成任务。如何处理好民族关系呢?

(一)《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为增强居民区内的民族团结,居委会应经常开展以下工作:1.经常向居民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策和法律,不断提高居民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使各族居民在相互交往中,以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作为基本的活动准则。

2.教育居民相互尊重各民族的文化、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3.教育各族居民提高警惕,防止分裂主义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感情,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对立,制造民族分裂,各族居民都要自觉地维护民族团结,绝不能让坏分子钻空子。

(二)第七条规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保证了各族居民享有同等的自治权,都能平等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人数较少的民族”,指在一个居民委员会的居住地区范围内,这个民族的居民人数同其他民族的居民人数比较,数量较少。如北京市牛街居民委员会,回族居民占百分之八十强,汉族居民只占百分之二十弱,那么,在这个居民委员会中,汉族就是人数较少的民族。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由各民族的成员组成居民委员会,特别是“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参加,因为他们最了解本民族的特点,最熟悉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本民族的居民有密切的联系。这样做既有利于照顾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利益,增强民族团结,又有利于贯彻民族平等原则,保证各族居民都能切实参加本社区的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保证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居委会与居民小组的关系

居民小组是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基本单位。

居民委员会领导居民小组开展各项有益活动,支持居民小组独立开展与本居民小组有关的各项活动;同时,也要帮助居民小组克服各种困难,充分发挥自治作用。

居民小组应积极支持居委会的工作,认真完成居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同时,又要根据本居民小组的实际,热心为本小组的居民开展各项活动,解决力所能及的困难。

居民小组与居民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最经常,一方面,认真、迅速地向居民传达居委会要求居民应知道和应做的事情;另一方面要及时、全面地向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居民小组做好双向沟通,可以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水平。

(第五节)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两者的性质不同

物业管理中心(公司)是一种有偿服务、有偿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居委会则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前者侧重于对物的管理;后者则侧重于对人的管理。前者任务比较单纯,仅仅是物业管理中的经济活动;后者则具有社会性、综合性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有的比较融洽,但大多数没有理顺,存在着诸多矛盾。根据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对广州、深圳、珠海等地的调查,有些物业管理机构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缺乏协调,各自为政;有些物业管理机构不仅不配合居委会工作,反而为居委会工作设置障碍,甚至,有些物业管理机构拒绝在所管理的小区设立居民委员会。他们错误地认为,物业管理机构可以代替居民委员会。

物业管理机构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矛盾,影响着微型社区(即居民小区)建设尤其是精神文明建设。例如,在某些实行物业管理而没有居委会,或居委会难以正常行使职能的小区,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和计划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得不到有效监督,广大住户应该享受的服务不能落到实处。因此,必须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问题。

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国家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的《居委会建设研究报告》中,提出以下四条意见:(一)凡已经实行了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应建立、健全居委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应并入居民委员会,并由居委会代表和维护辖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选聘、续聘、监督、配合物业管理机构的作用。

(二)在物业管理机构和居民委员会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政府应该明确支持居民委员会在辖区管理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明确物业管理机构必须接受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同时还要特别明确各自的职责。一般地说,物业管理机构只能根据广大业主的委托管理好小区的物业,不能将其功能延伸到行政管理和居民自治领域。

(三)在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普通居民小区,尤其是旧住宅小区,政府应该鼓励、支持居民委员会通过发展社区服务来管理好辖区内的物业。这样做的好处,一是有助于推动居民自治进程,增强居民的凝聚力;二是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机构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矛盾问题;三是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

(四)提高居委会干部素质、调整居委会规模,也有助于解决物业管理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矛盾。

复习思考题

1.党支部在社区处于什么地位?

2.党支部如何发挥在社区的领导作用?

3.居委会与政府机关关系,《居委会组织法》是怎样规定的?

4.怎样理解居委会与民政部门的关系?

5.居委会如何处好与驻地单位的关系?

6.居委会如何与居民群众建立鱼水关系?

7.居委会与各工作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关系?

8.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何性质关系,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