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赋税役徭役
2878100000005

第5章 宋元时期的赋役演变

(一)宋代赋役

宋代初期,田赋一般是按照一亩田地交粮食一斗的定额收取。有的地区如江南、福建等地,则沿袭宋以前十国分立时的旧制,每亩每年纳税三斗,后来又改为夏季收税钱,秋季收米。各地每亩所纳钱米之数也不相同。两税之外还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所谓“丁口之赋”就是把五代十国各政权所曾征收的“身丁钱捐”“身丁米麦”“丁口盐钱”“身丁钱米”之类沿袭下来的一个总名,“杂变之赋”则是把五代十国征收的皮革、农具、鞋钱等税目沿袭下来,将这类杂物合成的一个总名,也叫做“沿纳”。这两者都必须随同两税一起交纳。此外,纳税户还要轮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

到了北宋中叶,土地兼并呈现出更加剧烈的局面。土地兼并迫使农民转职军旅,使得军队人数激增。北宋初年给予军、公人员极大优惠和特权,可免除差役和赋税。广大农民倾家荡产、流离失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都发展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北宋统治集团中的开明地主集团,为了避免类似于汉末张角和唐末黄巢这样的农民起义的爆发,开始采取措施、改革政治。其中以王安石变法最具代表性、影响最大,其中的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直接对应于赋税制度。

1.募役法

募役法是熙宁四年(1071年)宋神宗在位期间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法令。自古以来,中国农民每年都有服徭役的强制性规定;而募役法的颁布使得原来必须轮流服役的农民可以选择以交钱代替服徭役,再由官府出钱雇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制定的。将唐朝的“租庸调制”中的“调”的限定由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为直接收钱。募役法的主要内容是:废除了前此依照户籍的等级轮番到州县政府应差役的规定,改为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各州县每年对应用募役的费用进行财政预算,由管辖内的住户按照级别的高下分摊。原来轮流服役的人家所交纳的,叫做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官宦之家,以及女户、僧道户和未成丁户,也都得依照户等交纳,叫做助役钱。在募役应用的正数之外,还要多收20%,叫做免役宽剩钱,为了使政府的财政有宽裕和节余。遇到严重灾荒时,便不需向民户征收役钱,用这笔钱做募役之用。

这是王安石变法中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最大影响在于使原本拥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大地主阶级也不得不交钱给政府,供政府募役之用。这直接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利益,为日后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2.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也是王安石变法实行的政策之一。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意指清丈土地。北宋初年各地田赋不均,大的豪强地主纷纷隐瞒土地数量而逃税,赋税负担都加在了中小地主和农民身上。王安石采取了以东西南北四边长各一千步作为一大方(相当于当时的一万亩),四边长各一百步作为一小方的丈量方法计数,这就是所谓的“方田”。首先对已经耕种的各州、县土地进行清丈,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并按照田地的地势、肥瘠,将田地划分等级,制定地籍,分别规定各等级的税额。并把丈量后的结果记录下来,制成账本作为存案和凭证。如果田产和税额有转移的情况发生,官府负责提供契约,县市要置簿头,并以所方之田为准。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方田均税法的施行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消除了富豪地主隐田逃税的现象,增加了赋税收入,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它却侵害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到元丰八年(1085年)此法基本废止,至宣和二年(1120年)完全废止,已清丈的方田也仍照旧法纳税。南宋时期,统治集团更是常以大敌当前为借口,进行苛刻的压榨:夏秋两税、身丁钱米等等,都较旧定额增加了五倍至七倍。

3.宋代的其他税役

北宋初,太祖曾颁布《商税则例》,说明北宋从一开始就有商税的法规。宋代商税分为住税和过税两项。住税为坐商的住卖之税,税率为3%,相当于过去的市税;过税为行商通过之税,税率2%,相当于过去的关税;商税收入除支付地方经费外全数上交中央。北宋前期,细碎物品免税,禁止官吏勒索,但后来商税日趋苛烦,水产、五谷、竹木、书、纸、漆无不有税。北宋末激起了小生产者的反抗。南宋时,各地征税加重,甚至一斗米、一捆柴、零星蔬菜也在收税之列,税额之外的浮取更繁,所以当时的税场有“大小法场”的恶名。正税之外,还有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版帐钱等杂税,大大增加了商民的负担。

两宋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是市舶司。市舶司对进口商品课以关税,名为抽解。征收一部分商品,送到专门的掌管贸易的官署交易。

唐代已制定两税法,力役征发理应不复存在。但实际上,整个宋代,力役仍常有征发,称为“夫役”,分春夫和急夫两类。服役的项目很杂,多为修城筑路、治河等等。

北宋前期行差役法,职役繁多。有所谓的充军吏的“衙前”,有以督课为职役的“里正”、户长、乡书手,还有供官府驱使的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后来王安石变法改为募役法,核心是出钱免役,变差役为雇役。免役钱和助役钱随夏秋二税缴纳,实际上开始了摊役入地的变革,虽然最后没有坚持下来,但是也算是一种正在酝酿中的历史进步。

(二)元代赋役

元代的赋役制度的特点是:复杂程度超过前代。各种赋役既有地区的差别,又有因户籍种类不同而存在的差别。其发展的方向违背了人身依附逐渐减弱的趋势,使两宋以来大为松弛的人身奴役依附关系重新强化,如人头税的广泛推行和徭役的加重。

1.赋税方面

随着对汉人居住地区征服的扩大,窝阔台初年蒙古贵族的剥削分为“草地差发”和“汉地差发”两种。窝阔台丙申年(1236年)在华北确立丁税、地税、丝料税、商税等税目,后又增包银一项。上述诸项税目后来经常统称“差发”。丙申税制奠定了元代北方的赋税体制,而南方基本上保留了南宋的税制。

北方赋税主要有两项:税粮和科差。税粮分丁税和地税两种。关于这两种税制,当时的纳税原则是丁税少而地税多的人就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的人就纳丁税。具体说来,就是除具有特殊户籍的民户按田亩纳地税外,其余民户均按成人丁数纳丁税。丁税的税额是这样规定的:蒙古政权先以户定税,每户税粮开始为两石,不久增为四石。太宗丙申年起改为以丁定税,税额为每人两石,替补军人、新迁来的住户为正常的一半。地税方面,丙申年规定,旱地分上中下三等田,每亩税额分别为三升半、三升、二升;水田每亩五升。至元十七年(1280年)规定地税一律为每亩三升。科差又分为“丝料”和“包银”两种,最初“丝料”是规定每两户交丝一斤给官府,每五户交丝一斤给本城的诸侯;又规定每户交纳“包银”四两,以后征收的数额又因时因地而有所变化。在南方,沿用南宋的税法,以土地税为主,秋税征粮,夏税征木棉、布绢、丝绢等物。

2.徭役方面

元代的徭役制度有两大特点:一是不仅官府花钱雇人的成分有所减少,而且应役面有所扩大,这和唐宋以来力役之征趋于缓和减少的发展方向相反;二是北宋以来名目繁杂的各种职役,到元代已经出现了分化。“里正”“主首”等虽然仍作为封建基层政权的职事人员,但受的压迫剥削越来越重。杂泛差役则包括政府为大兴土木、治河、运输等需要而征发的车牛人夫,以及里正等基层行政设施的职事人员。政府的职事人员开始分化,底层人员受到严重的剥削,这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符合历史发展潮流。

3.户籍和杂税

元代实行明显的民族压迫政策。蒙古征服全国后,将其政权下的人民划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四个等级,并且规定这四等人在做官、打官司、科举诸方面有一系列不平等的待遇。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国姓”。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大理,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南人为第四等,也叫蛮人、新附民,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的人民)。

元代的户籍和赋税、徭役制度也贯彻了这一种族歧视的原则。元代户籍制度将全国居民按照不同职业及其他某些条件(主要为民族)划分成若干种户籍,统称诸色户计 。他们所承担的封建义务、隶属和管理系统有所不同 ,而且一经入籍,就不许随意更动。诸色户计主要分为:军户(出军当役的人户)、站户(专门承担站役的人户 )、匠户(为封建国家从事各种工艺制作的人户)、灶户 (又称盐户,以煎盐为生的人户)、民户(一般的种田户)等。僧、道等宗教职业者,也各有专门户籍。

元代盐税收入占全国钞币岁入的一半以上,盐的生产由国家垄断。商税也是国库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元代商税,税率为二十取一,以后有所提高。另有各种“额外课”,如历日、契本、煤炭、鱼苗、漆、酵、荡柳、蒲苇、牙例、乳牛、羊皮等均有税;江河商船还要收船钞,赋税空前严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