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初的两税法
明初,仿唐代的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征收米、麦、钱、钞、绢,秋粮征收米、钱、钞、绢。夏税秋粮均以米麦为纳税标准,称为“本色”;如果按值用其他物品折合交纳称为“折色”。其额数列于“黄册”。“黄册”即“户口册”,详细登记各地居民的人口与产业情况,每年由政府审查一次。洪武二十年(1387年),又经过普遍丈量土地,编制了“鱼鳞册”,详细记载每乡每户土地的亩数和方圆四至,并绘成图。自此以后,明朝政府即根据“黄册”和“鱼鳞册”来限制人民的迁徙和进行赋税徭役的剥削。
1.黄册制度和鱼鳞图册
黄册制度详细登记了各户的籍贯、人口、名、岁、事产情况,而且还规定了每隔十年必须重新核实编造,将本十年内各户人口的生死增减、财产的买卖和产权的转移等等,一一详细登录在册。并且制定了一套严密控制基础社会的“里甲”制度。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黄册制度的基础之一。里设里长、书手,甲设甲首。均由地方豪绅充任,世代相袭。书手掌管一里的赋税文案。里长、甲首把持地方,武断乡里,包揽词讼,残害人民,并对百姓施以私刑。关于里甲制的编制,众多的学者普遍认为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是定制,且它一直保留至里甲制的瓦解。明初,明太祖制定一百一十户为一里的规定是为了便于黄册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机构等原因,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的编制也确实有其特定的作用。黄册的编制体例是以户为主的。虽然登录了每户的田亩数,但土地的四至界址等却没有反映。所以后来又编制了鱼鳞图册。鱼鳞图册即土地登记册,分总图和分图两种。分图以里甲为单位,再以若干里的分图汇总为以乡为单位的总图,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编成。据当时的统计,天下土田共计8507622顷。图册是以土田为主,以人户为次的册籍,与黄册相辅相成。
两册对赋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图册重在田赋而黄册重在徭役。明初黄册里甲制度下的徭役,分为里甲、军徭和杂泛三种。其中军徭创行于正统年间,由杂泛分化而来。 里甲,是以里甲为单位而承担的徭役,方法是每年由里长带领一甲十户应役,为期一年,十年一周。职责主要有:管理本乡的人丁事产;协助政府维护地方治安;到各级衙门听候调遣。如有脱漏户口者,要处以杖刑;如不按期按量交纳赋税,要处以笞刑或杖刑。根据大明律,里长知有人逃税而不举报与犯人同罪。
2.明初的商税和杂役
明初的商税税率,大体上是三十取一。明初时,对书籍、农具、蔬菜等等的交易可以免税。明代的商品交易税,由商人在售货地向税收衙门或官府缴纳。商人纳税,有所谓的“起条”,即开写条由(税票)制度。
明朝设立有竹木抽分局,是为满足官府造船、建筑所需而专门对过境贩卖竹木征收实物的一种机构。嘉靖之后,逐渐由征收实物转向征收银钱等货币税。
明朝的工匠制度大致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两种。轮班匠的服役时间先后有过几次变化。洪武十九年,对工匠轮班制作了统一的规定。全国各地被划入匠籍的工匠分为若干班,轮流到京师服役,每次服役时间为三个月。每个工匠每隔两年赴京服役一次。洪武二十六年进行了第二次改革。打破了三年一班的硬性规定。按各部门实际的需要,定位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和一年一班五种。正统之后,又有所改变。后来逐渐将二年一班和三年一班的都统一为四年一班,服役的时间有所减少。住坐匠是定居而将户籍编入京师或京师附近的大兴宛平等地的工匠。一般说是就地服役,所以叫做住坐匠,工作时间比轮班匠长,但享有月粮、值米的待遇,后来还有月盐的支给和免役的优待。
明朝实行的轮班匠和住坐匠制度,显然比元朝那种永久性充役的工匠制度有所进步。在明朝的工匠制度下,手工业者编入匠籍,应征到官方的手工业工场劳动,从事宫廷用品和军事用品的生产,但轮班匠每三四年为官府服役三个月,住坐匠每月服役十天,其余时间则可以自由安排,这就使几十万工匠仍有大部分时间进行社会生产,这不仅意味着工匠的人身依附关系部分松弛,而且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明中叶的一条鞭法
自嘉靖十年起,明朝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即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它最主要特征就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白银代替实物的征收;以县为单位统计差役、杂役所需人力、物力的总额,然后平摊到全县土地税中,作为土地税一起征收白银;另外将各种“均徭”改为按人丁数征收白银,称为“丁银”,由官府自行征收。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它的制定和实施代表了明代开明地主阶级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1.一条鞭法的历史背景
一条鞭法改革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16-60岁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全国纳税的土地约有一半为大地主所隐占,拒不缴税,严重影响了国家收入。再加上官绅包庇、徭役日重、各里之间的土地多寡日益悬殊,原以里甲为编审单位的徭役制使民户的负担越来越不平均,不少农民破产逃徙。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接二连三地发生,明王朝处于危机四伏的境地。
况且明代的粮长制和里甲制,对人户实行严格控制,严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动自由,这是与当时社会经济背道而驰的。
针对以上种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的目的出发,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
2.一条鞭法的内容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挽救明王朝的内外危机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就是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这就大大增加了赋税中的货币比重。
一条鞭法的内容与明初旧的赋役制度有显著的不同,其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明初赋役制度在田赋方面是两税,即夏税和秋粮,其后除了米麦之征外,还有布帛之征、折收钱钞之征等等。在役法方面有里甲、均徭等等,越来越繁杂。一条鞭法把原来众多的赋役项目化繁为简,或赋和役各自合为一条,或赋役合为一条;旧的役法有银差和力差,根据户、丁标准进行签发。实行一条鞭法后,徭役一律征银,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役银的编派,亦由原先的由户、丁分担变为以丁和田地来分担;明初的田赋征收主要是以“本色”实物为主,折色银的比例很小。一条鞭法规定,除苏、松、杭、嘉、湖地区供应京师宫廷的漕粮外,其余地区的田赋一概征收白银;明初征收田赋和徭役以里甲为单位,实行一条鞭法后,计算赋役数额时,以州县为单位,各州县原有的赋役总额不得减少,徭役的编审也由十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州县官根据当年的通盘情况,以丁田分摊与各个纳税户;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交纳、储存和运输都很方便。
3.一条鞭法的沿革
早在宣宗宣德年间 (1426—1435年)江南出现的征一法,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年)江西出现的鼠尾册,英宗天顺(1457—1464年)以后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成化年间(1465—1487年)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弘治年间(1488—1505年)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
但这些改革只是在少数地区实行。推行全国的一条鞭法是从嘉靖九年(1530年)开始的。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年)的十多年间逐渐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