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赋税役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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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明清时期的赋役演变(2)

万历初首辅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后,才在全国范围推行,进展比较迅速。万历十年(1582年)后,西南的云贵和西北的陕甘等偏远地区也相继实行。但即在中原地区,有些州县一直到崇祯年间(1628—1644年)才开始实行。前后历经百年。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条鞭法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在已实行的地区,有的地方官府仍逼迫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有的额外加赋,一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更严重的是借一条鞭法实行加赋,有的地区一条鞭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为了抗击后金有的甚至加至一钱以上,即晚明三饷(辽饷、练饷、剿饷)的加征,骤增重负,一条鞭法遭到严重破坏。

4.一条鞭法的意义

一条鞭法的推行,使明政府的收入有了显著的增加,财政经济状况也有不少改善。国库储备的粮食多达一千三百多万石,可供五六年食用,比起嘉靖年间国库存粮不够一年的情况,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前赋与役分征的办法,使二者合而为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役归于地、量地计丁、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驰,为城镇手工 业增添了较多的劳动力;由于赋税征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它推动了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进步,为清初“摊丁入亩”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三)清代的摊丁入亩

1.摊丁入亩的历史背景

摊丁入亩是清朝统治者为缓和土地兼并、维护自身统治而实行的一项政策。清政权刚刚入关的时候,他们的皇室、贵戚和大大小小的官吏就疯狂地圈占汉人土地,也就是著名的跑马圈地;土地兼并由此一发而不可收拾。后来随着游牧文明向农耕文明的转化,地主经济复苏,清朝统治阶级对土地的兼并更加热衷和疯狂。他们以购买或直接索取等多种手段进行无休止的土地兼并,剥夺了大量自耕农的土地。尤其在当时,商品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土地也被纳入商品的范畴进行交易,地权转移因此大大加速。土地集中已经达到了无可复加的地步,农村里自然产生了大量没有耕地、没有产业的男丁,这对清政府的统治有害无益。

其次,丁役负担严重不均。清代前期征收赋役的原则是以土地和人口为依据的一条鞭法,但是农民大量流亡,原本制定的税额和徭役总量摊派到没有流亡的农民身上,使得农民负担极度沉重。这样,丁役负担的严重不均反过来又继续加重了农民的逃亡,使政府户籍管理和赋税收缴更加困难。

总之,人丁逃亡和丁役不均引起的一系列连锁反应,终于严重威胁到清政府的统治。首先是赋税收缴困难,政府钱粮严重亏空。从康熙五十年到雍正四年的一百年间,大多数省份积欠的钱粮高达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其次,丁役负担沉重地压在没有逃亡的无地或少地农民身上,造成了阶级矛盾的尖锐化,农民集群围攻官府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因此,采取摊丁入亩的政策就成为维护清政府统治的必然选择。因为摊丁入亩的原则是人丁多的田地就多、人丁少的田地就少,但是也保证其拥有田地,所以田多丁少的地主阶级被迫承担更多的赋役,土地兼并得到了一定的限制。摊丁入亩以后,地主阶级的利益不再像明代以前那样优厚,土地的负担大幅度加重,使得阶级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2.“摊丁入亩”的内容

清朝入关以后,宣布以明代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税和晚明时的三饷。但是由于当时战争仍然频繁,这条规定并没有真正执行,各种杂税和杂役仍不断增多。

同时,一条鞭法虽然把针对徭役的税银转移向田地的亩数征派,但丁银(也就是人头税)从未废除。到康熙年间(1662—1722年),人民的丁银负担极为繁重,有些地方例如山西等地每个男丁的人头税高达四两银子,甘肃巩昌高达八九两银子。农民根本无力支付,只能被迫逃亡,拒绝交纳丁银,导致了男丁人数无法统计、丁银收缴难以完成的状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全国的丁银总数为准;此后再增加的人口不必缴纳人头税,声称“圣世滋丁,永不加赋”。

到了雍正年间(1722—1735年),清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推丁入亩的办法,即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两、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平均摊入各地田税当中,统一征收。从此,人头税就完全随田税一起征收,成为清朝固定的赋役制度。

3.摊丁入亩的意义和局限性

摊丁入亩与一条鞭法相同的地方在于把人头税统一到土地税中一起征收。但两者又有不同,主要体现在:一条鞭法的“指丁”的是差役,摊丁入亩的“指丁”的是丁银;一条鞭法只在某些州县推行,各地情况相差很大,摊丁入亩则在“永不加赋”的国策层面加以固定,广泛推行到全国范围。

摊丁入亩结束了长期以来田税、人头税与力役交织的混乱赋役制度,完成了人头税合并进入财产税的赋税合并过程,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进步。其历 史意义和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摊丁入亩以后,社会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当然,这并不完全是摊丁入亩的赋税制度造成的,其中包含了生产力发展的惯性作用。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段历史时期,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发展,与同一时期欧洲方兴未艾的工业革命相比,仅仅是现有生产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质的飞跃。特别是农业的发展仅仅表现在耕地面积和劳动力的增加——这正好说明农村控制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业上只是工艺和专业化方面的某些改进;而作为生产力因素中重要一环的生产工具,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由此可见,清代的生产力发展是十分有限的。

其次,摊丁入亩抑制了土地兼并,使得大量自耕农可以有条件地生存下来,有效地维护了清朝的统治。自耕农就是自己拥有土地、自己耕种的农民,是封建政权各种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封建社会中,自耕农的地位是孤立且极不稳定的,所占有的土地是少量的,只能作为自己生存的条件,而不用于剥削他人。我国古代,农业人口长期占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因此自耕农人口的多少,往往被看做是封建经济制度稳定的指示剂。正因为这样,历代地主阶级改革者,总是主张用均田或者限田一类的办法来保护自耕农的数量。从这个角度来看,摊丁入亩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局限性也同时出现了——对封建经济有很大适应性的自耕农,是不适应资本主义萌芽和发展的。从工业革命前后欧洲各国的圈地运动可以清楚地看到,通过圈地运动使大量失地农民作为自由劳动力去参加工业生产,是一个共通的历史阶段。新的资本主义萌芽所需的条件无法在自耕农中形成,是因为自耕农生产规模狭小、满足于自给自足的层次,社会分工难以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需的各种条件都不具备。

第三,摊丁入亩助长了人口的增殖。以湖北为例,实行摊丁入亩之前,每年人口的增殖很小,实行摊丁入亩之后,由于人头税被取消、人丁按照规定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人口增长大大加快。但是局限性在于:人口的激增不仅不能帮助提高生产力,反而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因为生产资料的增长被用来抵消人口的增长,大多数劳动力忙于生产生活消费资料,农产品中的商品部分必然降低,用来扩大再生产所需的物资、人力都不足,整个社会的生产活动处在一个低层次建设和扩充的阶段。

(四)清代的商税

清代咸丰(1851—1861年)以前的商税条例,大体上继承了明代的一系列规定,又在明代商税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牙税、当税和契税等专项税收。

牙税就是针对牙行的一种特别营业税。牙行,是指中国古代和近代市场中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评定商品质量和价格的中间商。雍正年间规定,牙帖(经营牙行的执照)由户部颁发,每五年配发一次新帖;每年还要征收一定的牙税,此外根据资产、买卖成绩的不同,每家牙行每年缴纳营业费五十两到一千两不等。

当税就是当铺的营业税。顺治九年制定了当铺的税例,规定每个当铺每年固定纳税五两。康熙五年又规定,根据当铺的经营规模,每年征收银两从二两五钱到五两不等。此后又产生了很多针对当铺的附加税,税额也逐渐增高,到光绪年间(1875—1908年)增加到五十两。

顺治四年(1647年)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的时候,卖主缴纳卖价的3%作为契税,当地官府在契约书上盖官印作为凭证。雍正七年又将契税提高了一个百分点,用作科举考试的考场建设、维护的费用。乾隆十四年又对契税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严格规定。其中,对契约的印制、填写及保存做了很多详细的要求。例如,无契尾(契尾就是在契约书后面记载具体交易日期、卖主、引进人、见证人和代书人)者,照漏税律例论罪;并且提高了税率,买家需要支付的契税为9%,典契(就是典当土地的契约书,一般不经官府,完全由民间自行协议,但一般都标注了回赎内容的条款)的税率为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