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整个中国古代赋役发展,我们可以把中国古代赋役分为四大类,包括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一)我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的一些规律
1.由向国王纳税转变到国家征收土地税。
2.征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并最终废除,以唐代的两税法和清代的地丁银制度为标志。
3.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
4.由农民必须服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以实物或者货币代役,以隋代的征庸代役和明代一条鞭法为标志。
5.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6.税种从繁多到单一,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7.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的实质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调整;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的松弛是历史发展和进步的必然结果;用银两收税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反映。
(二)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本质特点
1.难以减轻的赋税——黄宗羲定律
中国古代每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都是为了把各种各样的赋税归类、统一,简化形式,减轻负担,但是一段时间之后,各种各样的苛捐杂税又重新出现了;如此反复,实际上等于农民的负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一直在加重。举例来说,唐代两税法实行之初,把庸和调合并到田租中,不再征收其他杂税,但是不久各种苛捐杂税就纷纷出炉;宋代更是在两税之外正式加收丁身钱;明代中期一条鞭法已将各种杂税合并在一起,但是后来又开始征收杂役、旧饷、新饷、练饷等等,到了明末终于将三饷合并成为固定的税收。
这就是著名的“黄宗羲定律”。清代思想家黄宗羲在其著作中首次总结了古代赋税难以减轻的现象和原因。他分析指出,赋税每经过一次改革,都将杂征变为正税,以后又出现新的杂征,这样下去反而使赋税不断加重。黄宗羲定律反映了历史上赋税不断加重的客观实际,揭示了奴隶主、地主统治阶级贪得无厌、横征暴敛的本性,实际上指明了我国封建专制王朝时代税费改革的一个怪圈。
2.难以实现的理想——“耕者有其田”
在中国历史上,孟子最早提出使“民有恒产”的政策,意思是说要让老百姓拥有一些基本的生产资料。孟子希望统治阶级可以顾虑到普通百姓的生活,使人民温饱,有能力供养父母妻儿,荒灾之年不至于饿死;由于当时主要的生产资料就是土地,因此其实质就是耕者有其田。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耕者有其田成为广大人民一辈又一辈的理想和愿景;历代农民起义和地主阶级的变法改革,都是以此为蓝本和标准的;从明末李自成的“均田免粮”到近代孙中山的平均地权,都是在为了这个理想而奋斗。
中国古代以农业作为立国之本,以土地为依据的田租始终是古代赋税制度必不可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秦代以后的各个朝代,几乎都不同程度地实行过均分田地的田制改革,由此产生的土地税变革虽然名目繁多但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其基本规律一般是:前一个王朝的后期出现土地兼并、农民流亡和户口隐匿的现象,然后统治阶级为了解决财政困难而加大赋税征收的范围和力度,由此激起农民起义和地方割据势力的兵变;新的王朝建立后,几乎都要面对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敝和民不聊生的局面,于是各代新王朝都迫不得已采取一些均分土地的措施和制度;之后经过一段时间,新王朝的土地兼并、农民流亡又再度恶化,中央政权与地方豪强地主的斗争在赋役制度变迁史上继续循环往复下去。在这个过程中,田赋制度改革并没有把封建土地私人占有制完全转化为国家所有制,只是通过加强田赋征收管理以夺回中央朝廷的税收,减轻人丁税和实行赋役合一都是在与地方豪强地主争夺缴税的农民。因此耕者有其田只是这一权利角逐过程中一些措施手段,使人们产生的幻觉而已,真正的耕者有其田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得以实现。
综观从夏商到清代的赋税制度及其演变,可以看出中国历代的赋税制度是不断进步的。每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的变革都是对之前的赋税制度的修正,使之趋于合理、行之简便,对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作出了贡献。马克思说过,赋税是政府运行及实施管理的经济基础。中国古代税法及其确立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或封建地主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奴隶主阶级或封建地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是为当时的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历代封建王朝的税法规定,赋税按田亩、户等和丁口承担。但是,对于地主来说,他们并不从事生产劳动,他们所缴纳的税实际上是农民所提供的地租的一部分,也就是不管怎样改革,农民的赋税都出于地租的本质不会改变。因此,归根结底,赋税是农民剩余劳动的转化形式,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