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煤矿职工安全教育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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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煤矿工人职业病的防治(1)

1.矿山职业病的危害及防治标准

矿山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对矿山职业病管理与防治作出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并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矿山职业危害及防治标准

矿山生产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工作环境艰苦,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职业危害,包括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高湿等,因此导致各种职业病并存,比如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急性职业中毒、职业性眼耳鼻喉病及职业性皮肤病等,其中以尘肺病为主,包括矽肺病、煤肺病、煤矽肺病等,占各种职业病的70%以上。

《煤矿安全规程》对作业场所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要求及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分贝,大于85分贝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分贝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降低作业场中的噪声。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定期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监测。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对于疑似尘肺患者,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矿山职业病防治体系

在我国,已建立并形成了以煤炭职业医学研究所为中心,各矿务局职业病防治院所为基础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网络。《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的管理和监测、健康监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措施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必须具备的条件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化学性、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物理因素和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的强度必须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确保工作场所对在该场所工作的劳动者的健康基本无害,这是对工作场所最基本的职业卫生要求。如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粉尘的浓度、噪声的强度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对劳动者健康进行保护、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而采取的一切措施的总称,包括治理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工程措施等。如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隔离等设施。配备什么设施,要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而定,可以单独配备,也可以综合配备。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较低、工人密度低,则可采用自然通风设施;如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较高浓度的粉尘,则应采取系统的机械通风和除尘设施等。这些设施要与职业病防护相适应,即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护的要求。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为了尽可能使劳动者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务必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务必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劳动者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另一方面也缩小了有害作业的范围,减少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量,使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更加有效。既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健康,又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

生产布局涉及怎样组织生产的问题。合理的生产布局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避免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交叉进行,便于集中作业管理。

(4)具备特定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这些更为具体的职业卫生要求,是针对职业病防护的具体特点而作出的规定。配备更衣间、洗浴间,可以避免或降低劳动者在非工作场所继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险,也可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生活环境的影响。另外,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者人数、生活、生理需求,配置相应数量的休息间、哺乳间、食堂、饮水间、厕所、女工冲洗器等卫生设施。

(5)用具、工具、设备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为避免出现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者心理紧张、劳动时个别器官或者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体位、劳动工具和用具不合理等情形,工作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适合劳动者的生理特点,如适当的操作高度、作业难度、精细度、劳动强度等,使劳动者能在较为舒适的体位、姿势下作业,减少局部和全身疲劳,避免肌肉、骨骼和器官损伤。同时,劳动条件、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还应适合劳动者的心理特点,应为劳动者创造身心愉快的作业环境,避免形成增加劳动者精神压力的劳动条件、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此项规定是对以上内容进行的补充,指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除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也应遵守。如已颁布实施的《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其他要求,包括卫生规范、标准、指南、规程等。

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及预评价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实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依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内容和措施,是一项基本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职业病危害申报的主要内容:

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②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企业类型与规模、年产值及利税、建厂时间、职工人数、接触危害因素的人数等。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

由于建设项目都需要采用一定的技术、工艺、材料,而技术、工艺、材料都无法避免地存在本身固有的危害因素,或者在使用、运行过程中产生危害因素,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影响。所以建设项目是否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可能性大小,必须通过评价才能够确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建设单位进行职业卫生设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治管理时的主要依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①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以及造成危害后果的条件。

②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措施(合管理措施)。

③哪些工序、部位、作业岗位的危害性大,需要重点监视和管理。

④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后果。

⑤需要采取哪些应急救援措施。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包括试运行)或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1)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一定要有资金投入作保证,所以,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对于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具有重要作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包括职业病防护设备、卫生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费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的落实是“三同时”措施的重要保证。

(2)“三同时”是防止职业危害的源头。“三同时”的重点是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项目竣工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控制设施的竣工验收等是否同时完成,确保新建设项目不产生新危害,从而堵住职业病危害源头。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是一件事半功倍的大事,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在项目建设阶段,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仅能够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而且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

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健康影响等作出综合评价。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项目存在的粉尘和其他有毒害物质等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等进行评价。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后,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评价报告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及职业病危害程度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评价,评价结论及建议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职业病在劳动过程中的预防

预防职业病的管理措施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用人单位可以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计划应当有目标、指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考核评价方法等,并按计划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计划的落实。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用人单位管理者和劳动者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也是避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个重要环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有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才能保障其义务的履行。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应急处理、病人救治、财产保护的程序、方法和措施,有利于及时控制事态,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完善与否,对于用人单位义务的履行和劳动者权利的实现的影响是直接的。

职业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告知指的是: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

(1)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内容。用人单位主要由如下几个方面体现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②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③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