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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农村政策法规(1)

§§§第一节农业基本法律制度一、农业和《农业法》

1.农业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2.农业法农业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科教兴农的原则;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农业法的立法目的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5.农业法的调整范围农业法是一部具有农业与农村经济基本法律性质的,集国家在今后一个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大成的法律。农业法的调整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农业概念,它调整的农业生产过程是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的社会再生产过程。

二、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

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基本目标的规定,这一规定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农业发展目标,以及农村社会发展目标。

第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即“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为支撑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经济体制,就是要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第二,农业发展目标即“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

第三,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即“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改革就是解放生产力。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在这个小康社会中“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个美好的前景,就是我们未来的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我们要实现的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是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的经济和社会。

二、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关系

农业法律、法规与执政党的农业政策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农业政策是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农业经济领域的某种战略目标和任务,根据自己的纲领和路线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它通常以党的文件发布,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完善,在其比较成熟时,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将其上升为法律、法规。因此,党的农业政策是农业法律、法规的依据,农业法律、法规是党的农业政策的法律化、具体化、稳定化。虽然两者制定的组织机关和程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和规范范围不同,但两者的阶级属性、内容要求和社会作用具有一致性,都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体现我国亿万农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要求,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我国农业建设服务。

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1.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基本形式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形式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确立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等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联结成为社会化、专业化的规模生产,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产品多次增值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六、我国农产品流通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产品流通信息不畅,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大。市场调节的关键是全面、准确、快捷的现代化农产品流通信息网络系统。近年来,农业部加快推进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全国的大中型商业企业普遍实现了联网或建立了企业网站,但这些现代化的网络信息系统对于农产品流通来说还存在信息不集中、农民和商户用不上、信息质量低等问题,从而导致我国农产品流通只能被动接受市场的自发性调节。

第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培育滞后,功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我国农产品流通已形成以批发市场为枢纽的流通体制,目前全国有农产品批发市场4500多家,但这些批发市场大部分是在农产品供求追求数量扩张阶段建立的,已远不能适应现在供求质量提高新阶段的需要。

第三,流通的农产品质量偏低,食用安全得不到保证。

七、根据《农业法》的规定,我国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包括的内容

(1)加强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农业法》对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做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审计监督。

(2)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除国家财政投入外,通过信贷资金、其他社会资金和外资对农业进行支持,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

(3)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4)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要逐步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扶持互助农业保险。

(5)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了促进农产品出口的扶持措施。

(6)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业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

()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采取措施保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的合理比价。

()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

(9)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应该说我国目前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是比较完备的,问题是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能把各项措施认认真真的落实到实处。

八、《农业法》对农业财政投入水平的规定

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农业法》关于农业投入的水平是与国家财政收入水平相联系的。财政收入可以划分为经常性预算收入和建设性预算收入,为便于对农业财政投入进行监督,《农业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九、《农业法》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2)减轻农民负担。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不得对农村中小学生非法收费;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征用、占用时的合法利益;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

(3)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中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农业法》从筹资筹劳和村务公开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4)农民在出售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时的利益保护。《农业法》规定,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

(5农民权益的行政保护。

(6)对农民权益受损时的行政和司法援助。

§§§第二节农业承包法律制度

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

1.农村土地的概念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概念和特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集体的耕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平等。其主要特征是:一是集体经济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不限于耕地、林地和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形式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5.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不变;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用益物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根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能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比如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人耕种了20年后将该土地转包,那么转包的期限不能长于10年。转包合同签订的转包年限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2.如何理解二轮承包和承包期30年不变作为农村的基本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实行。而要坚持这个经营体制,就必须要赋予农民足够长的土地承包期,更要在承包期内确保承包关系的稳定。到1983年,全国农村基本上都已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稳定和完善这个制度,中央在1984年的一号文件中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长一些。延长承包期以前,农民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同时,该文件还明确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农民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经营他业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农民自行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这个文件有三个要点,第一,承包期要长,一般应在15年以上;第二,承包期内承包关系要稳定,针对最初承包时承包期不长的情况,中央提出的是延长承包期,而不是打乱后重新发包;对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明确了是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商量后进行;第三,提出了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这三个要点,始终是党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中的重要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