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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农村政策法规(8)

(4)义务教育的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以及在城乡依法征收教育附加费等多种筹集义务教育经费的渠道。

()义务教育的师资。实施义务教育,必须建设一支质量合格、结构合理并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4.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特殊原因除外。

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任何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接收和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3)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和妨碍义务教育设施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碍义务教育设施使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和侵犯师生人身、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

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师生人身权利的,对行为人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1.我国人口的现状和控制人口的意义新中国人口发展的基本特点: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人口分布不均衡;人口年龄构成较轻;农村人口比重大;人口素质较低。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人口多,耕地少,底子薄,人均占有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只有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才能让我国更快的发展,使人民能更快的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2.计划生育的方针和政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晚婚是指在法定结婚年龄之上适当地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政策就是提倡和鼓励男女青年在达到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之后,推迟两三年结婚。

晚育是指适当地推迟婚后妇女的初育年龄和延长生育二胎的间隔年限。

少生就是让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从过去的多生多育降到少生少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优生是指生育身体健康、智力发达的后代,防止因遗传性、先天性和产伤性因素导致生育痴呆、有精神病和其他缺陷的后代。我国现阶段关于优生的规定有: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禁止早婚。

四、村民自治制度

1.村民自治制度的现实意义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2.村民自治的性质和特征

()村民自治的性质。任何事物都有自身的固有特性。村民自治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制度,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导致基层民主扩大的产物,它既属于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层次,又具有自身的固有特性。

①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性质。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②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亦即村民自治的性质。

第一,组织往往是制度的物化形式。村民自治是国家制定的社会主义的农村社会制度。这种制度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导致农村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虽然村民自治理念的出现,自治思想的形成,带来自治活动的开展,但它起初并没有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善的制度,而是物化为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

第二,组织的性质决定于所实现的制度的性质。

第三,事物的性质必然在事物运动过程中表现出来,因而一种制度的性质必然表现在制度的实现活动过程中,村民自治的性质也必然通过自治组织的自治活动表现出来。因此,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活动与行为必然体现村民自治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既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那么基层群众性自治就是村民自治的性质。

③村民自治性质是多层次的统一体。村民自治具有基层性;村民自治具有群众性;村民自治具有自治性。

(2)村民自治的基本特征。村民自治的参与性特征;村民自治的自治性特征;村民自治的直接性特征;村民自治的时代性特征。

3.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民主原则要求村民在权利上具有平等性。民主原则要求村民自治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民主原则要求村民自治在参与上具有直接性。民主原则要求村民自治在效力上具有效益性。

()自治原则。自治原则体现于村民自己办理自己的事。自治原则体现于村民实现各种自治权利。自治原则体现于村民中的绝大多数人的自治。

(3)法治原则。一是依法推进,日益完善。二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二是依法办事,有序运行。

(4)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村民自治,保证农村长治久安,兴旺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