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农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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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农村政策法规(9)

4.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的直接选举,把选举产生和罢免村干部的权利,真正交到了广大农民群众手中,实现了农民选举上的自主权;在民主决策中,广大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实现了农民群众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中,让村民直接参与和管理村内事务,实现了农民群众对日常村务的参与权;在民主监督中,实行村务公开,农民有权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实现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评议权。

§§§第六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

一、种子生产与经营

1.种子生产许可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了应当具备上述《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要达到如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2.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5.假、劣种子的判定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1.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的目的建立规范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既有利于品牌的打造,也有利于质量安全问题的追溯,而且更重要的是便于带动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引领农户树立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科学生产和满足市场需求的生产意识。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积极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2.农产品生产记录应记载事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3)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如果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依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7条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作用

建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是对农产品实施追踪和溯源,建立农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是防止农产品在运输、销售或购买时被污染和损害的关键措施,是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同时,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和标识,也有利于购买者、消费者快速识别产品名称、质量等级、数量、品牌以及生产者信息,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俗话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本,洁以法为准”。面对农产品质量不断出现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我国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例如,开展鲜食蔬菜农药残留和畜产品“痩肉精”污染定点检测,同时加强批发市场定点检测,防止有毒有害农产品流入市场;开展产地环境检测和投入品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管理;通过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大力发展绿色农牧业等。与此同时,出台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生产标准,努力构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特别是200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施行,使得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并由此拉开了构建与完善我国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的新时代序幕。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方式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实行社会监督。

3.农产品质量监测的实施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