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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2)

我国农民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在很短的时间内进入了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工农兵学商一体;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组织;既是生产组织,又是消费组织;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行政化管理。这种管理方式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1978年后,在农村实行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从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现代农业的兴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

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6月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合作社进入了快速良性发展时期,截至2012年3月,全国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5万多家。

§§§第二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设立基础和原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合作社既是人们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社团组织,有事自治组织,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身份和经营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为解决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户组成的市场主体。这一定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核心。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

(1)它是一种具有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着重解决的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和农民进入市场难、竞争力弱的问题;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合作社的成员都希望借助联合起来的力量,以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解决单个人在生产经营中不能解决的问题。这种合用互助的特点决定了合作社是以其成员主要服务对象,并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致力于完成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生产经营制度。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性经济组织。从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为只有“同类”才能够有共同利益的需求,而我们的专业合作社正是为了满足这种共同利益的需求。所以它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盈余返还为特征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当年盈余,再按一定比例弥补亏损和公积金后,应当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是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区别。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身功能为标准可分为三大类:即生产类合作社、服务类合作社和农业联合合作社。

(1)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成立的生产合作社,如果树生产合作社、生猪生产合作社、粮食生产合作社等。

(2)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根据服务的性质可分为:农业供销合作社,侧重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销售成立的合作社;农业信用合作社,侧重于农村资金的互助合作,解决农业生产的小额资金短缺问题、提高农村资金的使用效率成立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民消费合作社。

(3)农业联合合作社(农合社):将独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一定的形式联合起来形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的联合可以促进现代农业新技术的应用,能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还能使农民在市场中拥有一定的发言权。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比较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比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外拓展市场,争取最大经济效益方面与企业一样具有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地位,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是纯粹的盈利性组织,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主要是提供服务,是一种互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对外也开展经营,也需要盈利,但它主要的目的是为成员提供服务。

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公司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只有这种民主管理的体制,才能吸引众多弱小的个体加入到合作社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事务,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服务。

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按成员与其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基础是成员与其之间的交易关系,成员的出资是为这种交易服务的,成员出资的多少对交易关系影响不大,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额)越大,对合作社的贡献就越大,成员从合作社获取的盈余比例也就越多。

公司股东的出资不能收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公司法规定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要想跟公司脱离关系,只能采取转让公司股份的方式。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合作社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像公司股东那样转让出资额和合作社成员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门槛比公司要低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是比较宽松的,加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公司是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如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3万元的注册资本。

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只对公司的股东数目做出了要求,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单个农户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完成单个农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农民参加合作社一是可以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二是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获取更好的收益;三是共享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商务信息服务;四是便于更直接有效地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历史背景、意义和作用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历史背景一是政府支持和引导;二是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实行;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农业市场化的扩大和加深;四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一方面确立了农户自主生产经营的地位,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变了农村的生产生活面貌;另一方面统一经营层次的断档,形成了单个农户小规模生产经营的格局,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小而散的农户很难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农户生产的产品难以适应市场的需求,造成了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增大了农户生产的市场风险。

农村中善经营、会管理的能人,自发了牵头成立了一些专业合作社,把一部分小农户联合起来,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生产规模小和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问题,提高了市场竞争力,降低了市场风险,增加了农民收入。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是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是现阶段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农村经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现阶段要解决农民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就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农民联合起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支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基础,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又解决了农民一家一户解决不了,基层组织统不了的政府包不了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双层经营层次“统”的空缺,有效的完善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一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批量购进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批量农产品统一销售,能最大程度的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提高农产品的销售利润率;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将组织内部加工和流通环节所获得的利润返还给合作社成员,有效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加。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一是现代农业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先进的组织方式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发展农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解决了一家一户干不了,政府包不了,村统不了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问题,能更加广泛地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自觉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自觉应用现代经营方式,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自觉发展高产、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农业标准化进程。二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直接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功能,可以使分散的农户从育种到生产、加工、贮藏、保险流通消费,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和利益共同体。三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实现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有效衔接,形成“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组织模式,使农户走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道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增强农民民主管理意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大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民主、合作、诚实、守信的原则,发扬团结、互助、平等的精神。农民参加合作社既有利于增强科技意识、营销意识、合作意识,还可以增强农民的集体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农民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提高能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效发挥在民意、民智的作用,合作社的发展能够有效地改进政府对农民的服务和管理,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背景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前提条件是农民的自愿和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基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基本经营制度。

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和农产品交易的市场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