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对社员出资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这条规定,参加种植业合作社的农民,不可以用承包的土地作价入股。
2.农民是合作社主体的原则
《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了社员的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还要发挥多方面力量的作用。多年来,我们把发展合作社的力量总结为四个方面:
(1)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必须是合作社的主体。
《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坚持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体,要突出坚持三条。其一,坚持农民在合作社中占绝大部分;其二,坚持农民在合作社中有决策权;其三,坚持合作社的经营为农民谋利益。
合作社的成员可以是跨行政村、跨乡镇,甚至是跨县、跨市的,村两委干部是发展合作社的骨干。
(2)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为了获得种植和养殖方面的原料,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可以牵头办合作社。
(3)为合作社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是县乡农业系统的“七站八所。”
(4)国有、大集体企业和供销合作社。
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大集体和供销社等方面所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企业,可以在发展合作社中起重要作用。
3·盈余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的原则《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情况
近几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加快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的新时期。一是发展势头强劲。截至2012年3月底,全国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5万多家。目前,全国大体平均每个月增加1万家。二是覆盖范围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覆盖全国91.2%的行政村;实有入社成员4300多万,覆盖全国17.2%的农户;每个合作社平均有近80名成员。三是合作水平提升。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从横向合作向纵向合作深化,从单一功能向多种功能拓展,从传统合作向新型合作演变,从农户间合作向社际间协作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带动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小生产”走向“大市场”,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走向专业化经营,从贫困落后迈向富裕小康,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在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世情、国情、农情的变化,顺应亿万农民的期待,与时倶进地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举措。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开展联合合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二是制定完善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办社宗旨和原则,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地位,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产权关系、盈余分配等基本制度;随后,国务院以及农业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出台了登记管理条例、示范章程、财务会计制度等法规和制度;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颁布了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上了依法发展的轨道。三是持续强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2004年以来的9个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出台了税收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等政策措施,实施了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工程。四是培育营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胡锦涛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视察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就合作社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扶持,形成了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环境条件。通过努力,我们探索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经营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路子。
三、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阶段,进入了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市场化程度和农村社会结构、生活方式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革,农民合作的愿望越来越强,对合作的需求越来越多,对合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虽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与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相比,我国农民对合作社的参与程度还不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经济实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带动能力还不强,合作社在地区间和产业间发展还很不平衡。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社会进步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途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在农业农村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农户间的合作与联合,逐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体系,可以有效地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服务,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问题,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人力资源约束的重要手段。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业从业人员老龄化和农业兼业化、副业化将更加普遍。“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不仅是当前的现实问题,更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绕不过的问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能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服务,解决了农户劳动力、技术、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困难,又能为有文化、有技能的青壮年农民在农村发展提供平台,有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带领成员发展规模化种养、高效设施园艺生产,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可以有效地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效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农户家庭经营收入。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能带领成员“抱团”闯市场,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可以实现增值增收。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稳定农产品市场和价格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农业连年丰收,农产品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但由于受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农产品市场和价格出现了波动,个别年份、个别品种甚至出现了大起大落的现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规模和产品结构,通过“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等直供直销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可以有效实现农产品均衡供给、保持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社会正在加速转型,农民利益结构正在加速变动,农民之间的利益分化不断增多,农村社会管理问题更加复杂。农民专业合作社秉承互帮互助、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价值观,可以成为反映农民诉求的途径,化解矛盾的抓手,促进和谐的桥梁。通过合作社的发展,可以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社会事务管理,增进群众的合作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弘扬互助团结、诚信友爱、邻里和睦的社会风范,形成良好乡风民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例嘉祥县鸿运富民土地托管合作社
2011年底,山东嘉祥县聂传寅被评为“全国种售粮大户”,受到了国务院的表彰。2012年春节后国家农业部等12部门,发布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6663家合作社示范社榜上有名,他创办的嘉祥县鸿运富民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入选。
改革开放后的家庭土地承包责任,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但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趋势与现行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体制之间存在许多矛盾。主要表现在:分户小生产模式难以适应规模化的市场需求,土地在农民手中“致富靠不上、吃饭离不开”。一方面传统的种植收入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进行科学种植农民又缺乏技术,所以外出打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粗放经营,出现了“有地种不好”的现象;另一方面土地零散,难以形成规模,加之多年的种植习惯,导致了种植结构不合理,农民增收难,增效更难,农民不得不“各自为战”,每家每户都要配备一些简单的播种机、抽水机等一些农机具,一年用不了几天,长期闲置,造成资源浪费;每到“三夏、三秋”时节,外出务工人员就需要返乡进行农业生产,增加了不必要的花销。
针对这种情况,聂传寅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模式。他组织本村的7户农民,于2009年12月26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嘉祥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嘉祥县鸿运富民土地托管合作社,注册资金366万元,是山东省第一家规模较大的农村土地托管合作社组织。他们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民意,坚持宣传发动先行,注重舆论导向,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土地托管合作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合作社设置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常设管理机构,并选举产生了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等领导成员。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核算与费用核算制度。目前入社会员已达到3086户,土地流转集中经营面积已达到10500亩,并带动周边乡镇入社,托管农田20000多亩。
嘉祥县鸿运富民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成立以来,探索出三种有效的土地服务方式。即“半托”针对农户劳动力不足、不懂种植技术等情况,由合作社提供劳务、技术、农资等服务,收取一定费用。“全托”农户享受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农场经营”土地进行流转,全部交给合作社经营,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合作社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即合作社并实行“保底流转、利润分红”的运作方式,入社农民“离乡不丟地,不种有收益”,只需要把土地以承包或入股的形式参加合作社,保证农民每年400斤、小麦400斤玉米的收益。合作社采用“六统一”的经营模式,即统一供应农用生产资料、统一机械化耕种、统一管理、统一灌派、统一机械化收割、统一销售,让农田资源变为资本,让农民变成股东,农民既是股东,又是打工者,不仅有固定的土地租金,还有一定的工资收入。
鸿运富民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2010年荣获山东省服务三农卓越贡献奖,2011年获得“中国50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荣誉称号。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