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因为房价过高,征收“物业税”的呼声越来越高、越来越强烈,似已“呼之欲出”。
主张征此税者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征此税。的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征此税,不过,还需指出的一点是,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此税的税名是“不动产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的个人私有制度,房屋连带其下的土地,属于个人的“不动产”。中国实行的是城市土地国有制、乡村土地集体所有,要征“不动产税”,只能向“国家”征收,因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只有变为“国有”之后才能交易。
或许,正是为了避开这种“国家”向自己征税的尴尬,此税才颇具“中国特色”,称为“物业税”。其理由是,国家征的不是土地税,征的仅仅是土地之上的业主的房屋税。君不见,准备取代名称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旧行政法规的新法规,名称就是非常拗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明明白白告诉你,你所有的只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其实,所谓房价贵主要是地价“与日俱增”,而不依附土地、即所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说白了只是不断折旧,因此不断折价的钢筋水泥、砖头瓦块。如果真要针对这一堆钢筋水泥、砖头瓦块征税,税率不但应当很低,而且应“与日俱减”。
还是“或许”,正是为了避开这种税率低并且将越来越低,现在又有一种新理论:随着《物权法》的通过,明确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所以虽然土地国有,但使用权也可以作为物业税的征收对象。因为财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权利,所以《物权法》对不动产产权的明晰为物业税开征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前提。
如此说来,竟然是《物权法》为征“物业税”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前提”。不过,在数不胜数的强迫拆迁、野蛮拆迁中,业主都以《物权法》作为维权的根据却不起任何作用,而政府却以宪法规定的“土地国有”作为拆迁的理由和根据。
其实质是,当政府想征税时,强调《物权法》对不动产产权的明晰界定而理直气壮地征税;当政府想征地时,则忽视《物权法》对不动产产权明晰界定而理直气壮地征地。征税时强调与国际接轨,征地时强调中国国情和特色。这本身,或许也是中国国情和特色吧。
简言之,如果真开征“物业税”,就应承认业主对不动产产权的权利,“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决不能征税时承认此权利,征地时则不承认此权利。
(发表于《南方都市报》,201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