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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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3)

这样我们就得到下列公式:

从上式可以看出,财产支配者对财产的关心度,或者说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有效关心度取决于三个变量:第一个变量是“初始输入电压”(V0);第二个变量是变压器的数目(n);第三个变量是“变压系数”[P=(P2/1,P3/2…,P(i+1)/i,…,Pn/n–1)]。若n、P不变,V0越大Vn也就越大;若V0不变,n越大,Vn就越小(因为P<1);若V0、n不变,P越大,Vn也就越大。

现在解释一下“初始输入电压”V0(即最终所有者对财产的名义关心度)。可以认为,V0是所有权范围(用m表示)的递减函数:所有权范围越大,每个人对财产的独立支配权就越小,个人利益与财产收入的相关度就越低,从而他对财产的名义关心度也就越低。这个关系可用图3表示。

现在言归正传,考虑国家所有制的情况。设“初始输入电压”为全民对财产的关心度,“最终输出电压”为主管部门的政府官员对财产的关心度。在国家所有制下,一方面,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由于全民的范围太大,任何单个的人对应属于自己的一份财产都没有独立的支配权,所以“初始输入电压”很低,甚至接近于零。另一方面,财产的实际支配权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政府官员又是通过无数个选举、委派、任命环节产生的,这等于说在全民与政府官员之间加进了无数个“降压器”,所以“输出电压”就更低。因此,即使政府官员对经营者有完全的控制(他们之间的变压器不降压),也难以保证经营者真正对财产负责。有人设想通过“决策民主化”来解决国有财产无人负责的状况,这实际上也是难以达到目的的。因为“决策民主化”充其量只能减少变压器的数目和提高变压系数,而不可能改变输入电压。

“变压器理论”也可以用来解释股份制企业。在股份制企业,由于股东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独立自主的支配权,财产收入也就是他的收入,所以他对财产的关心度最高,V0=1。同时,从股东到经营者之间的“变压器”很少,即使把董事会作为一个“降压器”,由于股东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这等于在“变压器”旁边又加了一个“直通并联电路”,所以可以有效地保证经营者对财产负责。

“变压器理论”还可以解释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情况。集体企业的所有权范围比股份制企业大,但比全民企业小,所以职工对企业财产的关心度比对全民财产的关心度大,“输入电压”(V0)介于0与1之间,且企业规模越小,V0越接近于1。同时,由于职工与厂长之间的“变压器”很少,“变压器”的“降压”幅度也很小,所以经营者对财产的责任心(“输出电压”)就较全民企业大。

用“变压器理论”解释乡镇企业也许更有说服力。中国的乡镇企业也是政府办的企业,但乡镇企业的效率一般远较全民企业高。其原因就在于乡镇企业的所有权范围较小,乡民与乡官之间的“变压器”较少,前者对后者的控制度较大。

由此看来,希图通过“政府股份公司”来增强所有权约束是无济于事的。这种“冒牌”的股份制的假设前提是,只要把政府官员任命成“董事”,允许他买卖股票,他就会像股东那样关心财产收益。我们已经指出,这是一个毫无事实根据的假设。董事并不是因为成为“董事”才关心财产,而是因为关心财产才成为“董事”;股东也不是因为“买卖股票”才关心财产,而是因为关心财产才“买卖股票”。“政府股份公司”既不能增加“初始输入电压”,也不能减少“变压器”的数目,所以也就不可能提高“输出电压”。事实上,所谓“政府股份公司”的设想是一种典型的“通过在马背上画白道道来制造斑马”的思维方式。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官员不关心财产的原因在于他们不承担投资责任。这是一种很幼稚的说法。政府官员如何承担投资责任?投资的经济效益不仅取决于投资决策者,而且取决于投资后的经营者,这二者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一个企业经营亏损,谁能说得清是由于经理的无能还是由于主管官员的蛮横?一个项目投产后,开始盈利后来亏损,那是不是说盈利时把负责决策的官员提一级,亏损时再降下来?经济学家都一致认为,最不能盈利的项目往往可能是最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因为它有社会效益),那么,对这样的投资项目如何评价它的社会效益?谁能防止政府官员把本来能盈利的项目说成是不能盈利的项目以掩饰自己的错误?因此,希图让政府官员对投资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硬让他承担责任肯定会造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状况,除非我们再把他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经营状况挂钩,但这样一来,政府官员也就不是政府官员了,更不用说挂钩中的具体困难。

在国有制下,企业领导人的经营业绩最终只能由政府官员来评价,正如在股份制下,经理的经营业绩要由股东来评价一样。由于政府官员既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占有经营收入,企业的经营业绩也不是他们“事业心”的体现,所以根本无法保证他们对经营者的评价是“公正”的,谁也无法阻止他们重用“庸才”,打击人才。公正的评价没有了,仅靠经营者的“事业心”又有什么用呢?谁能保证一个事业心很强的经理不被他的上司赶下台呢?

(三)解决经营者行为短期化的不可能

在近几年的改革过程中,经营者行为短期化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所谓经营者行为短期化,是指经营者只追求短期盈利而不注重远期盈利的资本投资;只关心企业留利水平,不关心资产价值。本来,在说明所有权约束的无效性后,这个问题已不说自明了,因为行为短期化的根源在于国有财产无人负责。但是,鉴于理论界人士提出了不少解决行为短期化的方案,其中有些方案似乎很有影响,所以我们仍要花笔墨来讨论这个问题。

迄今为止,理论界提出的解决行为短期化方案大多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基本思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也许要数“资产经营责任制”了。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基本设想是,在不改变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把经营者的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名誉地位)与企业资产价值的变化联系起来,以促使经营者关心资本积累。如果任期内资产增值了,就对经营者奖赏;如果任期内资产贬值了,就对经营者实行制裁。实行这个方案的最大困难就是资产价值的确定(或评估)。资产价值是企业未来若干时期利润收入的贴现值,而不是过去若干年利润的推算值。资产价值不仅包括有形资本的价值,而且包括无形资本的价值(如商誉)。由于中国没有真正的资本市场(根源在于所有制),所以评估资产价值实际上是一件不可能的事。由于这个原因,资产经营责任制在实施中已经退化为一种有限期的利润承包制。不同之处在于它要根据两次承包利润率来倒推一下资产价值。

利润承包制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确定承包期,二是确定承包利润。在竞争承包的情况下,企业落于“出价”最高者手中,利润率可以达到市场意义上的最大化,这一点是没有什么疑问的。但这里的问题发生在承包期限上。因为经营者的收入与承包期间的利润挂钩,所以只有在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与增加承包期利润一致的情况下,承包者才会对投资感兴趣;否则,只要能增加短期利润,即便牺牲资本的远期生产力,经营者也会在所不顾,更不用说追加投资了。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实际的承包期一般不会超过二三年,而固定资产投资的见效期一般都在二三年以上,所以说通过承包制来解决经营者行为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主张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同志认为,只要根据承包利润率来倒推出资产价值,然后再把经营者收入与资产增值挂钩,经营者就不会只追求短期利润了。这种设想也很不现实。因为资产价值的评价是一个连续的累积过程,而承包则是一种离散的一次性“报价”,用离散的行为评价连续的过程是不行的。假如第一个承包人在承包期的最后一年进行了一项五年以后才能见效的投资,第二个承包人报的利润率显然不会把这项投资反映在内,我们怎么能由此推论说第一个承包人没有追加资本价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