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承包制,还有几个问题值得一提。第一个问题是所谓“长期行为”的含义。一般把长期行为理解为企业内部“追加积累”,这是有问题的。企业家关心的是资产价值,而不一定是内部资本的数量最大化。企业内部资本应该不应该追加,取决于经营者对市场的判断。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不仅不应该追加内部投资,甚至要撤出一部分投资转向其他行业。假使要求经营者不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追加投资,那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二个问题是,企业经营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不同年份利润率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短期利润并不能全面反映经营者的真实业绩,而政府又不可能把这种不确定性因素都考虑在内,要求承包人承担完全的风险也是不现实的。第三,在承包制下,合同的一方是政府部门,政府官员能不能真正履行合同很值得怀疑。当政府官员不履行合同时,承包人很难打赢官司(因为裁判者本身也是政府官员,官官相护嘛)。另一方面,政府官员只是资产的代理人,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经营状况并不相关,如果经营者贿赂他们,合同也就软化了。第四,承包制的改革思路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思想的延伸,因为全面实行承包制实际上等于让政府重新领导一个新经营制度,如果政府真能领导好上百万个企业的承包活动,那计划经济也就没有改革的必要了。试点可能是“成功”的,但全面推行很可能失败,这就是“合成推理谬误”。
我上面对承包制的分析同样适用于租赁制及其他一切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基本思路的改革设想。不过,其中有一种设想值得专门讨论一下,这种设想可以称为“综合制约的经理阶层论”,它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名誉、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吸引一批有管理知识、有志实业、无意仕途的社会精英进入职业化企业家阶层,真正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理及其管理班子的工资基金在企业财务中单列,与企业中长期经营利润挂钩;在上述职业化企业家阶层经营体制中,增加由企业家和知识界为主的董事会,和以企业家、知识界为主,附属于银行的投资评审和咨询机构,构成对企业经理的综合制约机制,从产品方向、发展方向、投资决策、干部配备几个方面制约和改善经理行为。据说,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经理在任期内追求短期利益,避免在产品方向、干部配备、发展战略及干群关系等方面作出不适当的决策,避免发生以权谋私及通过投机谋取任期以外个人利益的不轨行为。
“综合制约论”建立的一个基本假设前提是“知识分子”(主要是经济学家和技术专家)比政府官员对国家财产更有责任感。我认为,这个假设是不能成立的。作为人,知识分子与政府官员一样,既不更好,也不更坏,他们追求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这个假设能成立,由“知识分子”直接进入政界当官岂不更省事?既然由知识分子组成的董事会本身并不是财产的所有者,要使他们对财产负责,那就必须有一个制约他们的“董事会”,否则,何以防止知识分子本身的“短期行为”和“不轨行为”?何以防止他们接受经理的“贿赂”?那么,这个新的“董事会”又由什么人组成呢?显然不可能由所有者组成。这样无休止地推移下去,“降压器”越来越多,“输入电压”却毫无变化,所以根本于事无补。当然,主张“综合制约论”的同志并不是这样设想的。他们把由知识分子组成的“董事会”的责任心建立在“每个人决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个人的荣誉和地位”这个因果关系上。但是,由谁来公正地评价他们的决策水平呢?如果他们的决策水平得不到公正评价,重视“荣誉和地位”又有什么用呢?此外,董事会是集体负责制,如果一项决策失误了,究竟是哪一个董事的责任也很难说得清,此其一。其二,认为经济学家和工程技术专家更具有企业家的战略眼光的假设也是不能成立的。一个能在纸上熟练地画出供求曲线的经济学家并不一定能判断出未来的供求究竟是一个什么样子。西方企业史上的无数例证也表明,一个好的技术专家很少是一个合格的企业家,他们常常过分拘泥于技术细节,很难从经营的角度对一项投资或创新活动的实际效益作出评价。因此,让经济学家和技术专家作为“董事”制约经营者,很难保证企业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其三,设想银行会关心投资效益也不现实。当银行本身没有承担风险的主体时,银行职员怎么能真正以效益论取舍呢?
最后,我们要指出,在国有制下,根本不可能有一支“有志实业、无意仕途”的职业化经理阶层。对经营者来说,由于政府官员始终是作为他们的“上级”发号施令,他们的命运也掌握在官员手中,这就形成了他们对政府官员的依附感,所以他们很难把经营企业作为自己的终身事业。在他们看来,经营企业不过是走入仕途的一个阶梯而已;只要有可能,他们就想步入政界对原来的同伴发号施令,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就是尽快“放卫星”。
(四)预算约束硬化的不可能
经营者的行为与企业预算约束的软硬度有密切关系,在软预算企业,经营者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行为。这一点已为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Kornai Janos)充分证明。
企业预算约束软化,是传统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有人认为预算约束软化的原因在于企业没有实行自负盈亏。这是一种同义反复的说法。问题在于企业为什么没有实行自负盈亏?有人认为只负盈不负亏的原因在于企业没有实行破产制,而没有实行破产制的根源在于劳动力不流动,企业承担着保险公司的职能。这一观点同样缺乏说服力。在苏(联)东(欧)国家,劳动力是流动的,但企业同样不能破产。劳动力不流动充其量只是增加了破产的困难,而不构成不能破产的根本原因。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不能实行自负盈亏的原因在于“外部环境不平等”,“没有统一的起跑线”。这种说法似乎有理,实则无力。经济竞争并不同于体育比赛。在实行破产制的国家,没有两个企业是在完全相同的“外部环境”下进入跑道的。“苦乐不均”与其说是竞争的障碍,不如说是竞争的本质所在。即使在西方国家,也没有两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是均等的。如果所有行业的利润率都相等了,还要企业家干什么呢?
我们认为,企业预算软化的根源在于国家所有制本身,在于没有真正承担财产风险的主体。所谓破产,就是破所有者的产。在国家所有制下,充其量只能出现“关、停、并、转”,而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没有人因为破产而遭受财产损失,破产又有多大意义呢?
(五)经营者与职工制衡关系的不可能
职工要求多分,厂长顶不住,由此导致职工收入的不合理增长,这是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理论界普遍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缺乏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制衡关系,厂长顶不住也不想顶职工的压力。把经营者利益与职工利益区别开来,经营者的收入与利税挂钩,职工工资由劳动力市场决定,从而形成企业内部的制约机制,自然就成为一种容易被人们接受的改革思路。
但是,根本的矛盾在于,一方面我们要求经营者对经营后果负责,像企业家那样行事,这就要求确立经营者的主权地位。经营者首先必须把职工当作一种生产要素看待,必须享有决定职工工资收入和解雇职工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既然是国有企业,就不能不承认职工是企业真正的“主人”;既然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经营者的权力就必须处于职工权力的制约之下,经营者就不可能享有一个企业家应有的独断指挥权,不可能自由地解雇工人,不可能制止职工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合理要求,甚至无法制止职工同自己“攀比”。
进一步讲,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只能由企业的“主人”给予。西方股份企业的经理之所以有不同于工人的独立利益,是因为他们有不同于工人的“主人”—股东。在决定经理的报酬上,工人是没有发言权的,因为股东的权力不是建立在承认职工“主人”地位的基础上。中国的情况却相反。国家作为企业所有者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它希望经理代表国家制约工人,保护国家财产;而另一方面,它的所有权是以“全民代表”的资格取得的,承认职工是企业“主人”是它为取得所有权而必须支付的“价格”。国家要取得所有权就得承认工人是“主人”;它要保护所有权又似乎不能供奉这个“主人”。从职工方面来说,作为企业财产的“主人”,只是名义上的,而作为个人财产的“主人”,则是事实上的;财产尚在企业时是国家的,分配到手却是自己的。所以,他们尽管在工作上没有“主人翁感”,但在决定收入分配上,绝不肯放弃“主人”的权力。这种双重“主人”体制决定了经营者也必须处在尴尬的境地:保护“国家利益”就得得罪“主人”;讨好“主人”就得损害“国家利益”。只要国家放松直接控制,由于职工与经理之间的“降压器”远少于国家与经理之间的“降压器”,所以经理不可能不倒在职工一边。那些所谓“搞得不错”的企业,一般正是经理只拿工人平均奖金的80%的企业。这说明,在国有企业,经营者利益只是职工利益的“函数”;经营者提高自己收入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工人收入。由此看来,要把经营者的利益与职工利益区别开来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只要不改革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制本身,就不可能实行真正的政企分开,不可能形成对经营者的所有权约束,不可能使经营者真正关心资产价值,具有长期行为,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预算约束软化问题,不可能真正理顺经营者与职工的关系,从而不可能造就真正的企业家。令我们遗憾的是,不少热衷于鼓吹“企业家阶层论”的人士,恰恰把企业家产生的一个基本条件—所有权忽视了。看来,企业家意味着什么,实在值得深入地讨论。
(本文写于1986年11月13日,全文刊载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内部刊物《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报告》1986年第30期;第一部分公开发表于《经济研究》1987年第1期)[1]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已收入反映作者1984—1987年间研究成果的《价格、市场与企业家》一书,为了使读者对本书作者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企业改革的观点有一个完整的了解,重印时将本文继续保留在此,请读者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