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梁启超的经济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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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先秦田制(3)

至于在税制方面的含义,可以从《论语·颜渊》内,有若对哀公之问的回答来理解。他说“盍彻乎”,这显示“彻”至少在鲁或在周实行过。孟子认为彻的税率是什一,这可以从哀公的怀疑语“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得到一些支持。但征税的具体方法,在《滕文公上》内并没有交代,这件事可以在另一处找寻答案。孟子在《梁惠王下》内回答齐宣王:“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这个回答涉及孟子所相信的周初制度。如果孟子的“请野九一而助”,仅是在替滕国作规划时的说法,那么他对齐宣王的回答应该是“彻”而非“助”。“耕者九一”如与“仕者世禄”相较,其重点应在“耕者”而非文王。要把这句话讲通,唯一的可能是耕者与文王双方,对耕作的成果作九一分配:耕者取九,文王取一。这可能就是“彻”的方法。

10.4“初税亩”与“用田赋”

梁对初税亩的见解是:“《春秋》宣十五年,‘初税亩’。《左传》云:‘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公羊传》云:‘……讥始屡[履]亩而税也,何讥乎始屡[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藉……’后儒多解初税亩为初坏井田,似是而实非也。古代之课于田者,皆以其地力所产比例而课之,无论田之井不井皆如是。除此外别无课也。税亩者,除课地力所产外又增一税目以课地之本身(即英语所谓Land Tax)。不管有无所产,专以亩为计算单位。有一亩税一亩,故曰屡[履]亩而税。鲁国当时何故行此制,以吾度之,盖前此所课地力产品以供国用者。今地既变为私人食邑,此部分之收入,已为‘食’之者所得。食邑愈多,国家收入愈蚀,乃别立屡[履]亩而税之一税源以补之。自‘税亩’以后,农民乃由一重负担而变为两重负担,是以春秋讥之也。”(《先秦》,页55)梁对用田赋的解说是:“《春秋》哀十二年,‘用田赋’。后儒或又以为破坏井田之始。井田有无且勿论,藉如彼辈说,宣十五年已破坏矣,又何物再供数十年后之破坏?今置是说,专言‘税亩’与‘田赋’之区别。赋者,‘出车徒供徭役’,即孟子所谓‘力役之征’也。初时为本属人的课税,其性质略如汉之‘口算’、唐宋以来之‘丁役’。哀公时之用田赋,殆将此项课税加征于田亩中,略如清初‘一条鞭’之制。此制行而田乃有三重负担矣,此民之所以日困也。”(《先秦》,页55)

我们对这两件事的综合见解如下:“贡、助、彻”之法,到孟子时只剩下传说,而这些传说是那个时代所能认同的。尤其是什一的征税率,当时的仁人志士认为是保民的最重要措施,甚至还有人主张要比什一还少。《告子下》记载白圭的话:“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

孟子虽然驳斥这一点,但也可以显示当时的见解。这项传说大概不会毫无根据,可是这些根据有多可靠呢?从《左传》所记载的后世议论可以了解到,至少在西周时期,已经没有普遍适用于整个周天下的统一税制。《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分封鲁卫时“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而分封唐叔时,则“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可见一开始就没有统一税制的规划。后儒用天下大一统的观念,去揣摩三代的事,会产生大误解。

其实孟子对这些传说的细节也不太能掌握,一方面他大谈“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惟助为有公田”,似乎看过一些可靠数据。另一方面,他误解了《诗经·小雅·大田》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这句话,怀疑可能“虽周亦助也”。我们现在了解,“雨我公田”的“公田”,指的是“贵族的田地”,不是孟子心目中“惟助为有公田”内“八家共同贡献劳力”的“公田”[陈瑞庚(1974)有详细的分析]。从此处也可看出,孟子对这些数据的解释有揣测的成分。

若用分析的眼光来看“助”法,这种以耕作劳役来代替税收的办法,如果能受到孟子及其同时代人士的传颂,可能是有些根据。在人口不太密集、耕作工具与技术初始开展、交易性通货稀少、人力还是主要生产力时,有可能出现这种“助”法。不过这和孟子心目中的“虽周亦助”显然有别,所以我们还得要从战国初期的历史背景,来探寻孟子思想的来源。

春秋时期的租税,其实都还相当重,绝不止什一。《左传·昭公三年》晏子批评齐景公:“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这是大国的聚敛,小国则为筹措对大国的贡献而疲于奔命,这可从《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子产对晋所发的牢骚见其困境“诛求无时,是以不敢宁居,悉索敝赋”。此外还有力役,例如《诗经·唐风·鸨羽》就抱怨:“王事靡盬,不能艺稷黍,父母何怙。”针对这些情况,《孟子·尽心下》提出他的看法:“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饿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孟子想要提倡什一之税以纾民困,所以需要找例证来说服当时的君主,他把这些例证附会在三代的始创者身上,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附会”很可能也不是源自孟子,他只是接受战国初期广为流传的历史故事而已。

春秋末期的鲁国,人民的负担绝不比子产时期的郑国来得轻。三桓聚敛于上,此外还得应付“盟主国”(先是晋楚,后来又加上吴越)的诛求。“初税亩”与“用田赋”就是对民力的重重榨取。《春秋》对鲁国的秕政,在可能的范围内总是“为尊者讳”,到了形诸简策就相当严重了。本章“附论:助与藉”中,讨论过《左传》内“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的意义。“过藉”的结果,首先是地力大耗,继而农民收成更歉;随后农民被都市吸引,农村失血导致缺粮。

到战国时各学派纷纷提出解决方案,孟子所提的“仁政”就是其中之一。

几乎到每一朝代的季世,统治者就会习于奢侈,税收会加重。三代创始时期,在天灾或战乱之后,往往地广人稀,亟须人民开垦荒地。传说中的贡、助、彻之法,起初都像是招徕农民垦荒的奖励办法,税率当然不会高。这些办法传到孟子的时代,就被歆羡为典型的“仁政”。实则大乱之后易于为治,日久人口增加,一定会有新问题产生。孟子替滕文公所策划的助法,作为短期的纾困方案,或许会有一时之效,长久之后也一定会有问题。有许多实际上的问题,例如耕牛由谁供应,铁制农具由谁维护,等等,必然都有待解决,也有可能会造成大困扰。滕文公的寿命不长(详见第10.5节末),滕国在不久之后就被征服,所以这些问题没有机会浮现。后来的《周官》不取用公田的办法,可能就已经考虑到这些复杂问题的困扰。

大致说来,梁对“初税亩”的了解还算正确,只是他对实际的税负还低估了一些。春秋末期,鲁国人民所受的榨取,恐非“食邑愈多,国家收入愈蚀”所能完全解释。即使不讲个别的聚敛,单看鲁君对晋楚的贡献,鲁国卿大夫对晋楚卿大夫的贿赂,这些财货从哪里来?还不是对人民“悉索敝赋”吗?他对“用田赋”的了解,也有同样的弊病。“用田赋”以前的“力役之征”,后来似未因“加征于田亩中”而免除,否则孟子也不会那样讲了。梁似乎忽略了孔子所说“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的用意。“赋”从“武”,原为非常时期的“军旅之征”,后来则连平日也“用”了。

10.5孟子的井地方案

梁说:“当时唯一之生产机关,自然是土地,孟子于是提出其生平最得意之土地公有的主张,即井田制度。其说则:‘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滕文公上)‘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梁惠王上)……在此种保育政策之下,其人民‘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滕文公上)。孟子所言井田之制,大略如是。此制,孟子虽云三代所有,然吾侪未敢具信。或远古习惯有近于此者,而儒家推演以完成之云尔。后儒解释此制之长处,谓‘井田之义,一曰无泄地气,二曰无费一家,三曰同风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财货’(《公羊传》宣十五,何注)。此种农村互助的生活,实为儒家理想中最完善之社会组织。……汉儒衍其意以构成理想的乡治社会曰:‘夫饥寒并至,虽尧舜躬化,不能使野无寇盗,贫富兼并。虽皋陶制法,不能使强不凌弱,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五口为一家,公田十亩,……庐舍二亩半,八家……共为一井,故曰井田。……因井田以为市,故曰市井。……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是均民力。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中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比三老孝弟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者。’”(《先秦》,页89-90、176)

梁似乎将战国末年纯凭理想所建构的井田制,与孟子为滕国所做的土地规划混淆了。我们对此事另有看法,要点是认为孟子所提议的是“井地方案”,而不是“井田制”。《孟子·滕文公上》中记载滕文公问为国,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这段对话引发了孟子的井地说,后儒常将井地说与井田说混为一谈。我们先厘清井地的意义,之后论证井地与井田之间毫无关系。

10.5.1井地的意义

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滕文公上》)

从这段话看来,似乎滕文公已经知道有“井地”这回事,只是不知如何实行,所以要毕战去请教。孟子的回答要点是:“……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可见孟子的重点是在“正经界”。如果孟子不是答非所问,那么“井地”的重点,应该就是“正经界”;这和后世所强调的“井田”应该没有直接的关系。事实上,孟子从来没提过“井田”这个名词。“地”与“田”固然关系密切,可是他一再讲“公田”、“粪其田”、“分田制禄”、“圭田”、“乡田同井”,却以“经界不正,井地不均”来回答毕战,可见“井地”不可能是“井田”的同义语。“井地”究竟应作何解?滕文公所关心的到底是什么?当时滕国所急需的是什么?这几个问题应该先弄清楚。

孟子很高兴滕文公了解“正经界”的重要性,这样就有希望实施他所提倡的“仁政”。可是滕国很小,总面积不到2500平方周里。根据考古资料,1周尺约等于19.91厘米,而1周里为1800周尺,算得1周里约等于0.358公里。假设滕国的总面积约2500平方周里,只比新竹市的面积稍大。滕国位于泗水近旁,地势平衍(但也因而易遭洪泛),有较大块平坦的野地(估计不到1000平方周里)可用。因此孟子设计了一个“井地”范型,将每平方周里的耕地,用“井”字形的阡陌分割成9块,每块面积约100亩。以当时的耕作水平(用铁犁,也许还用牛),大约可供一个七八口之家食用。(《孟子·万章下》:“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

孟子给这种1平方周里的田地,取了一个单位名称:“一井”。这种范型的设计符合孟子的两项基本要求:首先,容易计算面积,井地均而谷禄平;其次,经界不怕损坏,经界的标志就算因泗水泛滥流失,或被暴君污吏毁损,因为形状“超整齐”,日后也容易重建。如果孟子的构想仅停留在“正经界”的层次,这样的设计确是恰当。

然而孟子还想把属于赋税制度的“助”法附益上去,企图将两项改革一次解决。所以他把公田放在一井的中间(税率等于九分之一),但这就违反了他先前所主张的什一税率(十分之一)理想。如果孟子将标准1周里见方的“一井”地,分割为10块长方形小单位,而非“井”字形的9块,也许就可以避掉这个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