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梁启超的经济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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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先秦田制(4)

可是1平方周里刚好等于900亩,则每块刚好为100亩,正好符合孟子心目中的“周制”标准。

面积相等(等边等高),差别在于切成9块或10块。若孟子划分法,图形稍复杂还不是主要的困扰,问题是每块的面积就必须缩为90亩(而非每块百亩)。孟子当然不愿意使每家的田地,少于他心目中“周制”的百亩标准。现在我们设身处地替孟子着想,他的确不容易各方面都兼顾到。孟子大概不愿意求简反繁,所以决定对“野人”的税率稍苛一点(“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反正这已经比往日的税率低很多了。

此外,他又主张对卿大夫在世禄采邑之外,另给奉祭祀的圭田50亩,给余夫(可能是未成家的男子)田25亩。这些零碎的田地,究竟位于滕国的何处或出自何方呢?《孟子》中没有交代,他把这些枝节问题留给滕国君臣润泽了(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以常识来揣测,野地的可耕部分不会太整齐,既然大的方块已划作井字田,剩下边缘不规则的部分,就可以切成小块分给余夫。

这大概相当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所说的“町原防”。圭田则可能位于城外郭内的“郊”,以便照顾。这两种土地的面积都比较小,价值较低,对公平性的要求也不太严格,所以孟子就把税收的方式留给滕君自定了。孟子的这项策划,滕文公似乎是接受而且实行了,否则孟子不会在滕国继续留一段时间,还能看到滕国“徕远民”的效果,甚至还有时间与陈相辩论许行的“共耕”主张。

后儒对《孟子》的这一章颇有误解。朱熹认为“周时一夫受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显然他是受了《周官》的影响,把孟子的话套在《周官》的“乡遂”与“都鄙”庞大系统上。甚至连崔述也没能跳出这个圈套,他对朱熹的修正只是乡遂仍用彻法,而都鄙因已实行“助”法,划分公田与私田,故没有“通力而作,计亩而分”的需求。从现代的眼光看来,孟子只是替滕这个小国,设计一套经界范型与税收制度。滕国卿大夫(包括然友与毕战)的世禄采邑,也有部分土地分布在城郭外的野地上,这是朱熹与崔述所讲的“都鄙”。然而,滕国的总面积不到2500平方周里,其中的“野”就算占三分之二,也经不起每人数百方里采邑的瓜分,如果这些都鄙的封疆再占去一些地,那就更不够了。

文王的庶子叔绣初封于滕,为侯爵,封地方百里。《春秋经》载隐公十一年滕侯朝鲁,此时还是侯爵;在两年之后的桓公二年,《春秋经》载“滕子来朝”。从此《春秋经》就一直用“滕子”来称呼滕君。《杜注》对这项差异的解释,是“盖时王所黜”,这项说法有可能成立。当时周桓王正力图振作,以摆脱郑庄公的控制,可能借口滕君不朝而贬其爵以立威,但我们还不知道是否因而削地。滕与宋相邻,一直受到宋的侵蚀;僖公十九年宋襄公为立霸业,会诸侯而执滕宣公,大概也侵占了不少滕的土地。日后滕君虽竭力巴结盟主晋国,会盟几乎无役不从,但这么做也只徒然耗损国力,本身并未得到多少的实质保护。

到了孟子的时代,滕国只剩下始封国土的四分之一弱。在损失国地的过程中,分布在野地上的卿大夫采邑,当然首当其冲。在孟子的时代,一方面卿大夫的数目不会太多;另一方面,他们在野地的采邑庄园,也不可能再浪费许多面积在封疆上。换言之,应该不会有一般结构的都鄙。在这种状况下,野地还是可以规划为井字形的方块,然后把某些井字形内公田的收成,作为特定卿大夫的俸禄。

至于乡遂,因为城郭的范围小,所以近郭墙内外的土地面积就不大,不可能再分出多少乡多少遂。《周官》基本上是以战国后期大国的心态,去建立复杂而多层次的地方制度。甚至僖公时的鲁国,也比孟子时代的滕国大过二十倍,因此《尚书·费誓》才会有“鲁人三郊三遂,峙乃桢干”的要求。后儒往往不考虑个别的背景差异,把这些文献混而用之,遇到互相抵触的地方,就牵强饰说,越讲越繁复,反而离真相越远了。

其实,孟子的重点还是在于“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他希望当地尽量能自给自足,死徙无出乡。因为当时的城市经济已经萌芽,吸引了不少农民往外移出,以往闭锁性的氏族社会,已逐渐失去规约农民的功能。在春秋初年,《诗经》内已不乏抱怨生活痛苦而企图迁移的心声,但那些有可能还是个别的事例。到了战国初期,农村人力大量失血,迫使各地诸侯用“徕远民”的策略来挽救缺粮危机。从梁惠王问孟子:“察邻国之政,无如寡人之用心者。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就可以觉察到这种趋势。孟子经常强调的“仁政”,也是以此为目标而发挥的,确实也能针对当时的弊病创议;他所说的“法先王”,只是作为包装的外衣而已。

后儒往往认为“井田制”的主体是“计夫授田”,这和孟子在此章所说的话并不吻合。因为孟子仅说:“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这是以“家”为单位,而以余夫之田作为补充;并未如后儒所说,规定多少岁始受田,到几岁要还田。当然,毕战当时应该也会“润泽”一些细节;其中有多少流传到后世,被吸收入后儒的“井田制”,正不易言。但我们确定,这一点不在孟子的原方案之内。

还有:在周代的封建架构下,“授土”原是对诸侯受封的特定用语,如《大盂鼎铭辞》谓:“受民受疆土。”《左传·定公四年》也记载王室对康叔:“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墟。”

不过后来对授受的用字,已不再那样讲究,因此在《孟子》也可以看到许行所说的:“愿受一廛而为氓。”这里的“受”字,显然已经是普通用语了。“授田”一词,并不是孟子“井地”理想中的专门术语,这和“井田”说中的几岁始受田,在观念上差别很大。

10.5.2孟子的管理思想

《孟子》中有些屡次强调的主张,可以视为孟子的基本思想。孟子似乎认为,良好的管理可以开源节流,所谓“劳心者治人”,亦取其担负管理重责之意。例如,《公孙丑上》:“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

再如《梁惠王上》:“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这些论点,反映了孟子注重管理的基本态度。

其实,这种见解也不是孟子创发的。在孟子之前,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政,以敛粜之法为调剂,取有余以补不足(见《汉书·食货志》卷24)。稍后,卫鞅也为秦孝公作了大改革。这些改革都诉诸有效率的管理,也都取得一定的成就。这方面孟子只能算是后辈。

他较创始性的部分,是用“法先王”来包装他的管理方案。战国初期,有几个“明君”的确能以较完善的管理政策来改善民生,增加粮食生产使国力膨胀。当时手工业技术的急速发展与商业的逐渐蓬勃,也让管理者有用武之地。

这对后世有重大的影响,例如《周官》就是在周公制作的包装下,所建立的一个庞大官僚管理系统;井田制也在这种情况下被吸纳进去,而且还改得面目全非,让汉代的注释家伤透脑筋。后世若要仿效井田制的种种做法,其实最多只能在短期收效,长期的效果恐怕不佳,因为再有效率的管理,效果也是有限度的:当被管理者逐渐适应规范而发展出对策之后,管理的效果就会递减。

然而这种递减的效应,却没有机会在滕国显现,因为滕文公没几年就去世了(参见注[15])。《孟子·公孙丑下》:“孟子为卿于齐,出吊于滕。”孟子在齐国也没有多少年,以卿的身份出吊于滕,所吊者恐即文公之丧,故文公在位很可能只有六七年。其所推行的新政,在他身后恐将不保。即使没有人亡政息,滕国不久即亡于宋。《战国策》卷32:“康王大喜,于是灭滕伐薛,取淮北之地。”估计其时间不会晚于公元前295年。再不久,齐愍王灭宋,滕城归齐。再数年,燕将乐毅下齐七十余城,滕当然亦在内;这些变动会把滕文公的政绩(包括成效与后遗症在内)都消灭掉。到了战国末期,仅剩孟子为滕规划的方案载于《孟子》书内;《周官》采之,其他托古改制者亦采之,因而滋生出多少不必要的纠葛。

10.5.3附论:从井字的根源看井田说

一般多认为是由于共享水井,或是因为阡陌的形状像“井”字,所以才名之为“井田”。孟子为滕国策划时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恐怕就是从“井”字的形状所得来的灵感。其实井字还有一些原始意义,却被大多数人忽略了。

10.5.3.1井字原意

在三国魏人张揖的《广雅·释诂》中,有一条古训:“闲……臬、井、括……楥、略,法也。”(见《广雅疏证》卷1上)。井有“法”之义,虽不见于《尔雅》,但在金文中却可常见。例如《大盂鼎铭文》:“命女盂井乃嗣且(祖)南公。”这里的井字有“效法”之意。井字也可作为名词,当“法则”解,如《毛公鼎铭文》:“女毋弗帅用先王作明井。”这个用法很快就被引申作为“刑法”,而且在汉初隶定的古书中,都被改写为“刑”字。如《诗经·大雅·文王》有“仪刑文王,万邦作孚”,《诗·大雅·思齐》有“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都显示这个作为“效法”的原意,在春秋以前还很时兴。

据全广镇《两周金文通假字研究》(1989:203-208):“井”字与“刑”、“邢”等字,其古音声母虽远(“刑”、“邢”为匣母,“井”为精母),而韵同在耕部,故可通假。在《说文》中,“刑”字下有:“刑,罚罪也。从刀丼。《易》曰:‘丼者,法也。’”《段注》:“此引易说从井之意。”其所谓《易》,不见今日《周易》之经传,疑为汉代所通行之《易纬》之一。此引文亦见晋司马彪之《续汉书·五行志》(现已成为《后汉书》之部分),与唐沙门玄应之《一切经音义》卷20,可能即录自《说文》。汉应劭之《风俗通义》则作“井,法也,节也”。(不见于今本,似逸,此为由《太平御览》辑佚之文)可见此义亦流传得相当广。

事实上,这还可以溯源到殷商甲骨文中的“井方”。考证的结果指出,这就是“邢国”[朱芳圃《甲骨文商史编》(1972:126)考证,此“井方”乃殷之诸侯,殷亡为周所吞]。此外,还有些从井字衍生出来的意义,在隶定之后没有被改写为“刑”字,最显著的例子,就是《周易·井卦卦辞》的“往来井井”。王弼的《注》释为“不渝变也”,这讲得有些含糊,但也可见井字可以有多种引申的意义。《荀子·儒效》也有“井井兮,其有理也”,杨倞的《注》则解释为“良易之貌”,这与下文的“严严兮,其能敬己也”相比,“严严”形容“其能敬己”的形貌,则“井井”应含“有规则”的意义。《周易》中的“井井”释作“不渝变”,与此意义也不违背,都是把井字当作动词用,作为“效法”原义的引申。

在西周初期武装殖民时代,统治者的主要作为是建造城郭封洫,封疆之内的田地经界还不是大问题。那是因为地广人稀,农业技术尚未发达,每家的耕作范围有限,暂时不发生耕地分配公平的问题。后来人口渐密,耕种技术渐渐进步,各家的田地彼此接壤,所以经界的划分就逐渐重要了。然而中国古代的数学,对几何图形的研究不够发达,形状不够规则的田地面积,不易准确估计。到了春秋后期,在人口较密的地区,就有了田地经界规划的压力。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甲午,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井衍沃,量入收赋。”显示已经开始对各类型的土地作整体规划。其中的“井衍沃”,大概就是把田地的经界,规范成较整齐的格式,方便估算面积。这里的井字,是“规则化”的意义。也因为这条“井衍沃”的记载,使我们明了当时“土地规划”已成了一种施政方针。

到了滕文公的时代,田地规则化的需求更加迫切,所以孟子才对“井地”的问题,发挥了一大篇“正经界”的议论,也因而使得“井地”成为一个特有名词。汉初隶定时,未把这个井字改写为“刑”字,反使它的本义隐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