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疆工业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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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20世纪50~70年代的新疆工业(5)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制的撤销以及兵团工业企业的移交

1958~1962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工业领域开始了大规模的基本建设,迅速建立起了一批现代化的工矿企业,如石河子八一棉纺厂、八一毛纺厂、八一制糖厂、八一造纸厂、农六师大黄山煤矿、哈密红星化工厂等,形成了钢铁、机械、化学、纺织、造纸、制糖、陶瓷等工业部门。196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现代工业企业达到297个,创工业总产值近6亿元,占新疆工业总产值的26%,兵团工业已经成为新疆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生产事业受到了强烈的冲击。一批兵团领导干部和群众受到打击迫害,持续不断的武斗破坏了各种规章制度,生产秩序混乱,造成兵团经济效益严重下降,“由1966年的盈利1.12亿元变为1974年的亏损1.96亿元,1967~1974年,8年盈亏相抵净亏损3.14亿元,国家拨入亏损补贴达5.86亿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为全国农垦系统的亏损大户”。1975年1月3日,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新疆军区联合向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提交了《关于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改变生产建设兵团体制的报告》,报告肯定了兵团广大干部职工“在毛主席、党中央的领导和关怀下,建国以来,全疆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有了巨大发展。它(兵团)的基层单位已伸展到全疆各个地区,和地方工农业生产紧密联系,成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认为“在这一新的形势下,过去曾经起过积极作用的那种由兵团实行垂直领导的组织形式,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要求。”认为“改变兵团体制,更有利于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有利于增进各民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加强反修备战,有利于经济建设的统一规划。”同时,报告中强调:“这是当前发展新疆地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是新疆地区具有战略意义的一件大事。”提出“撤销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的领导机构,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垦总局”和其他具体建议。

197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在京西宾馆召开了“关于改变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体制会议”,讨论通过了撤销兵团体制的决议;3月25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以中发[1975]11号文件批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新疆军区关于撤销兵团的报告。

中共中央[1975]11号文件批准撤销兵团体制,同意“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垦总局,主管全疆国营农牧场的业务工作”,并且将“师机关并入所在单位(州)机关,成立地(州)农垦局,主管本地(州)范围内的农牧团(场)的工作”,要求把“兵团和师的工矿、交通运输、建筑队伍、商业、文教、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分别归地(州)各有关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兵团的现役部队归新疆军区建制领导,武装值班连改称武装基干民兵连”,兵团的现役干部“由新疆军区按中央军委对全军干部安排的有关规定统一妥善安排,其他干部归自治区党委和各地(州)党委统一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11号文件精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农牧团场留给农垦系统外,其他企事业单位全部移交给自治区有关部门。1975年5月23日,《关于改变兵团体制有关交接工作的具体方案》正式发布,明确规定了各项移交工作的原则。工业移交工作的原则为:

(1)各农业师所属团场的工业企业原则不动。

(2)各农业师(包括哈管处)直属的工业企业,除农六师一煤矿、农二师二煤矿移交自治区重工业局领导外,均交所在地地区(州、市)革委会领导。农六师直属工业,按企业所在地分别移交乌鲁木齐和昌吉州革委会领导。农七师直属工业在奎屯的,由奎屯市革委会领导;其他直属工厂按所在地分别移交石河子地区或塔城地区,具体领导关系由石河子地区革委会和塔城地区革委会确定。

(3)兵团直属工业企业和兵团后勤部、留守处所属的工业企业,跃进钢铁厂、和静钢铁厂交自治区重工业局领导,兵团化工厂、兵团皮革厂交自治区轻工局领导,兵团通用机械厂交自治区机械局领导,天山织染厂、新建煤矿交乌鲁木齐市革委会领导。

(4)新疆矿务局由二机部和自治区革委会双重领导,在自治区归工交办公室领导,党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归所在地党委领导。111矿点由新疆矿务局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

(5)兵团和兵团后勤部在石河子的4个工厂、石河子指挥部和农八师直属13厂矿、天山织染厂在石河子的针织车间交石河子革委会领导。1975年5月28日,根据《关于改变兵团体制有关交接工作的具体方案》规定的原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始了全面的移交工作。在这次移交中,原兵团共490个工矿企业交给了新疆地方政府,其中独立核算企业134个、非独立核算企业356个。这次移交也是兵团工业发展历史上的第二次移交,一些被移交的企业至今仍在新疆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三线”建设

20世纪60年代初期,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紧张。出于战略备战的需要,中共中央做出了在西南地区开展“三线”建设的决策,即在四川、云南以及豫西、湘西、鄂西等地建设一批钢铁、电力、机械、军工企业,并力争形成独立的工业体系,以便在战时作为国家稳固的经济战略基地。中央在部署“三线”建设的同时,各省、自治区也选择各自的偏远地区进行工业建设。1968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后,备战成为各项工作的中心,全国各地大力进行大、小“三线”建设,中央还提出“靠山、分散、隐蔽”的原则。1970年,全国计划会议又进一步提出“以战备为纲”,要求集中力量建设战略后方。1965~1976年,在中央的布置下,新疆地区也开始了“三线”建设。

1.新疆“三线”建设的决策及部署

中央提出的军工建设指导思想是:一旦外敌入侵,就可做到就地武装部队和民兵,使“小三线”基地成为反侵略战争的“小边区”和根据地。

新疆作为边疆地区和防苏的第一线地区被列为全国六大经济区、十一个轻武器生产重点省区之一。新疆的天山山区成为全国九大片区后方基地之一。

1964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决定成立自治区兵工生产规划委员会,负责军工生产的规划和建设;12月14日,自治区党委做出“关于加强地方军工厂建设问题的决定”。为加强三线建设的领导,自治区政府成立了军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军工厂的规划建设,撤销了原自治区兵工生产规划委员会。军工领导小组决定1965~1970年的军工生产规划,并划定在阿拉沟山区、库尔勒、库车等地兴建军工企业。

1965年,新疆开始了“小三线建设”。新疆三线地区划定为天山以南,库车、拜城以东,以库尔勒为中心地带,主要以地方军事工业为主,并包括与地方军工配套服务的冶金、机械化工、电力、林业、煤炭、交通、通信、医药、卫生等为主要内容的后方基地建设。

2.“三线”工业项目的建设情况

1965年,新疆红旗机器厂、胜利机器厂、第二化工厂、东风机器厂、前进机器厂、反修机器厂等军工企业在天山腹地、库尔勒、库车等地相继建成,这些企业主要生产半自动步枪、迫击炮弹、手榴弹、地雷、子弹、炸药等产品。1967年,新疆标准件厂、工具模具厂、丰收电厂等企业作为配套企业又相继建立,为军工企业提供电力、生产配件等服务。1969年,“珍宝岛”事件爆发;同年,苏军入侵新疆塔城铁列克提地区。为了做好反侵略战争准备,中央通知新疆在阿拉沟山区抢建69式40毫米火箭筒、火箭弹、引信配套三厂(简称“一套三厂”),要求于1970年内建成投产。这些工厂成为国家“大三线”工程建设的一部分。

1970~1976年,新疆又相继完成了中央所赋予的“大三线”建设任务,建成了国营星火机械厂、燎原机器厂、曙光机器厂等军工企业,生产反坦克火箭筒、火箭弹、火箭引信等产品。

1965~1976年,中央和新疆地方政府在新疆“三线”建设上的基本建设投资总额达12980.64元。1966年,实现工业总产值为334.8万元(1970年不变价计算),至1976年,“三线”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达1692.9万元。1965年,“三线企业”的职工人数为1239人,1976年已发展到9110人。1965年,新疆“三线”企业固定资产为520万元,1976年已达57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