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从斯密到马克思:经济哲学方法的历史性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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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古典历史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6)

其实,正是从作为fellowfeeling的“同情”出发,斯密才通过研究“同情”的机制引导出了其完整的经验主义道德思想体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斯密提出“同情”的机制问题本身就说明了他不是从格劳修斯、孟德斯鸠等人的那种先验性的角度来理解社会道德或者社会正义问题的。在斯密看来,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感情完全是一种经验性的东西,其评判标准来自于别人(斯密为了避免其道德标准走向主观主义,用了公正的旁观者这一概念)对你的感情的认可程度。什么是具有美德的人?斯密认为“按照完美的谨慎、严格的正义和合宜的仁慈这些准则去行事的人,可以说是具有完善的美德的人。”而“完美的谨慎、严格的正义和合宜的仁慈这些准则”的存在基础恰恰在于当别人假想处在你的位置上时对你的感情的认可程度。斯密分别从对别人的感情的评判以及对自己的感情的评判这两个角度来阐述了这一观点。针对前者,斯密说:“在当事人的原始激情同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情绪完全一致时,它在后者看来必然是正确而又合宜的,并且符合它们的客观对象;相反,当后者设身处地发现前者的原始激情并不符合自己的感觉时,那么,这些感情在他看来必然是不正确而又不合宜的。”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页。针对后者,斯密说:“我们据以自然地赞同或不赞同自己行为的原则,似乎同据以判断他人行为的原则完全相同。当我们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时,根据能否充分同情导致他人行为的情感和动机来决定是否赞同这种行为。同样,当我们以他人的立场来看待自己的行为时,也是根据能否充分理解和同情影响自己行为的情感和动机来决定是否赞同这种行为。”同上书,第137页。在这种经验性的相互评判之外,斯密认为完全不存在什么自在的道德标准。他在此书中特别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一个平时令人憎恶的人受到了一个与他没关系的人的伤害,他的愤恨之情是否应该得到理解和认同?斯密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他原来的品质和行为所具有的不满,并不会全然阻止我们对他自然产生的愤恨表示同情。”同上书,第111页。他还把这种道德规则称为“一般规则”,并批评那些持先验道德观的哲学家根本不懂得这些“一般规则”。斯密这里的“一般规则”显然是彻底的经验性规则,它完全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现实性关系的基础之上。

斯密的这种独特的道德思想的关键点在于,在他的思路中,人并不是欧洲大陆理性主义者所主张的那种完美的人,而是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像人这样如此软弱和不完美的生灵”。道德哲学所要探讨的是只有在什么样的原则下这些不完美的人才能组成一个伦理的社会。人是自私的,“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人也是有追求物质财富的自然欲望的,斯密的道德学说所研究的就是怎样把这些人组建成一个道德的社会。在这一前提下,斯密道德学说所关心的重点也跟别人不一样。用他本人的话来说,别的哲学家“主要考察了感情的意向”,而他则主要关心“感情同激起它们的原因之间的关系”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页。,即考察被激起的这些感情是否具有合宜性。正是以这种非先验性的道德思考为线索,斯密在此书中才大量考察了外界因素如当事人的幸运与不幸、命运、效用、习惯和风气等等因素对感情合宜性之评价的影响。

斯密在哲学方法上的社会性维度就是蕴含在上述这种道德观念之中的。斯密的道德观点本身就是对伦理学意义上的社会性的研究。“社会”,在斯密那里,既不是简单的直观唯物主义所认同的那种孤伶伶的个人的机械组合,也不是法国和德国的主要启蒙思想家所认为的那种先验性的人性内涵之反映,而是由现实社会中真实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所构建而成的。可以说,斯密是站在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上,从伦理学的角度对那一时代的社会关系进行了刻画。当他说“事实就是如此:人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天性使人适应他由以生长的那种环境。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种需要互相帮助的状况之中,同时也面临相互之间的伤害”同上书,第105页。的时候,他所要表达的意思与蒲鲁东、勒鲁、赫斯在我看来,这三位思想家是欧洲大陆启蒙思想界对“社会”这一概念阐述得最为具体的人(参见拙文《马克思哲学理性中的社会主义思想渊源》,《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等人的观点是有根本性的不同的。蒲鲁东尽管可以把“社会”的内涵谈得非常具体,就像他在《什么是所有权》中所做的一样,赫斯甚至还涉及到了人的物质生产的领域,但他们的问题在于,其“社会”始终是理想性和先验性的,始终只是换了装的理想人性而已。而斯密则完全不是如此,其理论明确地是以人的自私、物欲和其他不完美的一面为思想前提。当然,由于他此时不是从物质利益或者说经济学的层面来阐述和解剖社会现实的,因此,我们在观察斯密此时的社会性思想时一定要注意观察他是如何用一定的规则来建构起一个伦理性的社会关系的。斯密完全没有依赖每个人的善良道德来构建“社会”的意思,相反,他还强调指出:凭借公众对其作用的认识,社会可以在人们相互之间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并且,虽然在这一社会中,没有人负有任何义务,或者一定要对别人表示感激,但是社会仍然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6页。这段话简直就是架起《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在社会性方法论问题上的相互联系的桥梁。斯密在另一处还说:“最普通的教育教导我们在所有重大的场合要按照介于自己和他人之间的某种公正的原则行事,甚至平常的世界贸易也可调整我们行为的原则,使它们具备某种程度的合宜性。”同上书,第167页。这里的“公正的原则”表现为由“同情”而构建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的内在制约性。斯密的道德学说与其说是研究单纯的道德问题,还不如说是研究道德的社会性生成问题,这也是他为什么说“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同上书,第106页。的原因。这种“原则”在斯密下一步的经济学思路中则直接表现为交换原则,应该可以看出,这两者之间在基本的方法论上是相通的。

当然,斯密的这种社会性方法论的缺点在此时的思路中也已经显现了出来。由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斯密时代的产业资本主义才刚刚开始,新兴的各个社会阶层的现代意义上的阶级本性还没有充分展现出来),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重点阐述了“社会”的现实关系性存在,而对这种社会关系的本质的研究尚处于与他的时代的资本主义发展相似的低水平层次。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当资本主义的内在结构和内在矛盾尚未充分展开和暴露之前,要想深刻地认识资本主义的本质是极其困难的。斯密的情况就是如此。这具体导致了他在对人们为什么要服从于道德的“同情”机制的问题上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答案。斯密的观点是,那个最初从不考虑别人对他的情感评判,违反神圣的正义法则,并且也不因此而感到羞耻和害怕的人,在其激情得到满足之后,必然会冷静地反思过去的行为,并因此而对自己过去所做的事情感到悔恨和恐惧。正是这种悔恨和对孤独的恐惧迫使他回到社会中去。这种解释显然脱离了原来坚持的经验现实性的原则,走向了人的心理学的角度。其不彻底性应该说是显而易见的。

《道德情操论》之后,根据著名的斯密生平作者约翰·雷(John Rae, 1845—1915)的解释,斯密认为“没有必要再像从前那样详细讲这个内容了(指道德哲学——引者注),因而匀出了更多的时间讲法学和政治经济学”约翰·雷:《亚当·斯密传》,胡企林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5页。。斯密在格拉斯科大学的讲演确实涉及到了法学的内容,但实际上他在有生之年并没有在这方面写出像样的东西。其中的原因在于,当时的学界是把警察、岁入、军备等等都看成是法律的对象的,而且还把政府管理物价和货币等等看成是属于警察范围的东西,正像他在讲演中最初讲到分工、货币等政治经济学问题时是在“警察”的标题之下展开的一样坎南编:《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二篇。。而在斯密的思路中,政治经济学本来就是属于“政治家和立法家的一门科学”,因此,正是在讲授在他看来属于警察、岁入、军备等问题而实际上却是严格的近代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的内容的过程中,斯密的理论重点逐渐从原来打算研究的关于政府和法律的一般原则及这些原则在各时代和社会的各阶段所经历的变革的领域中转移出来,径直走向了经济学的研究。

斯密在经济学领域中所体现出来的社会性方法论维度与其在伦理学层面上得出的观点基本上是相类似的,这具体体现在《国富论》之中。斯密认为,经济层面上的“社会”也应该只是一种由其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具体地说就是交换关系所构成的,而不应该是游离于这种内容之外的先在性的东西。重商主义实际上是把“社会”当作某种先验性的东西来看待的。在经济学发展的幼年时期所出现的这种观点把“社会”当作某些特权阶层的专利品,当作这些人的利益的先验性的体现。因此,当他们在封建专制制度的保护下声称重商主义可以促进社会发展的时候,他们所谓的“社会”实际上只是那些特定的特权垄断阶层的利益集合体。严格地说,“社会”在他们那里只是政治意义上的社会,而不是由经验性的关系所构成的古典经济学意义上的社会。这种政治意义上的社会对于经济学的思路来说就是外在性的或者说是先验性的。斯密经济思想中的“社会”显然不是这种。《国富论》的两个基础性概念即分工和交换便奠定了斯密经济哲学方法中社会性维度的基本层次。经济学上的“社会”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分工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交换关系所构成的,没有哪个特权阶层拥有对这个“社会”的支配权,只有社会自身中的分工和交换关系才拥有对这个“社会”之内容的“发言权”。斯密说:我们如果考察这一切东西,并考虑到投在这每样东西上的各种劳动,我们就会觉得,没有成千上万的人的帮助和合作,一个文明国家里的卑不足道的人,即便按照(这是我们很错误地想像的)他一般适应的舒服简单的方式也不能够取得其日用品的供给的。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2页。以此为基础,斯密指出,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了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就是一个“商业社会”。斯密这里的“商业社会”所指的当然是以交换为基础的工业资本主义社会,而不是重商主义意义上的社会。他在这里所要说明的意思无非是“社会”本身的内容始终是以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为基础和核心的。

斯密的这种经验性的社会性观念实际上代表了英国近代启蒙思想中的世俗化理论倾向。重商主义所讲的那种以政治特权为基础的、在经济学层面上具有先验性的社会观念本质上只面向一部分人的利益,这种利益是与专制特权等垄断因素联系在一起的。启蒙思想的本性就在于打破这样一种与封建专制制度相关联的因素,走向真正世俗化的思想文化,一种面对世俗大众的理论观点。从这一角度,我们说,斯密在经济学层面上的经验性的社会观点代表的恰恰就是英国近代启蒙思想的本质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