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法界巨擘:倪徵奥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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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走上国际法律舞台(1)

1.当选国际法院法官

倪徵刚刚调到外交部条法司的时候,按照工作职责,与其他的老专家们一起各自选择专题做调研。他最终确定的选题是“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讼程序”。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和心思,他会将眼光集中在“国际法院”这个问题上,他说他“记不起来了,也可能只是由于兴之所至”。

其实,就他的从法经历和条法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他是应该关注国际法院这样一个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他小时候的理想是当清官,以后他的主要工作又涉外法律事务,成为国际法院的法官是他和他的前辈师长们孜孜以求的目标。

在国际法院成立之前,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是成立于1921年的常设国际法院。他的老上级、在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工作时的政务次长郑天锡,就曾是该法院法官。后来因二战爆发,法院工作停滞,直到战后宣告解散。1946年,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国际法院成立。也可以说,常设国际法院是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前身。

联合国国际法院成立后的第一位中国法官是国民党政府外交部次长徐谟。徐谟上任出发前,上海高等法院院长郭云观设宴为他饯行。倪徵在司法行政部编纂室工作时,郭云观是主任。后来,郭云观调到上海特区地方法院任院长,倪徵随之调入。他俩工作中上下级关系很多年,私人感情也不错。因此,为徐谟而设的宴会,倪徵也参加了。

从常设国际法院到联合国国际法院,从郑天锡到徐谟,基于这些,倪徵对国际法院应该是不陌生的。

第八章走上国际法律舞台自联合国国际法院成立,到倪徵以此作为研究选题,时间正好过去了10年。徐谟的任期即将届满时,不幸于任内病故。按照国际法院规约,也就在倪徵撰写有关国际法院的调研论文时,国际法院进行了补选。新的国际法院中国法官是台湾当局驻外“大使”、资深外交家顾维钧。

这个时候,新中国被拒于联合国大门之外,自然不可能有新中国的法官出任国际法院的法官。从这个角度来说,倪徵的关于国际法院的调研,仿佛所习乃屠龙之技。但是,恐怕连他自己都未料到,命运其实早就为他做好了安排。时隔28年之后,即1984年,也就是继顾维钧之后,他成为第三位国际法院的中国法官、第一位新中国国际法院的中国法官。

早在197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席位时,倪徵就预感到将会有新中国法官进入国际法院。当然,这只是出于一种预感,并没有想到那个人会是他自己。一年以后的10月,他作为中国代表团顾问,随团赴纽约参加联合国第27届大会。会议期间,他巧遇时任联合国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的斯塔夫罗帕洛斯。闲聊中,他对倪徵提到,自1967年,顾维钧任期届满后,国际法院已有几年没有中国国籍的法官了,这个空缺应该由中国人补上。

然而那时,中国正处于动荡之中,又刚刚恢复联合国席位,百废待兴,一时也顾不上去参加国际法院法官的竞选。时间转眼就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倪徵因参加联合国各种会议而逗留美国期间,不止一次地被有心人问到这样的问题:中国为什么不参加国际法院法官竞选?倪徵的心一再被触动。他意识到,这不仅是法律界的事,更是关乎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的事。

外交部也终于有了派人参选的打算。中国参加国际法院法官竞选的时机已经成熟。

一般而言,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是参加国际法院法官工作的准备,是竞选国际法院法官的前奏。据有人统计,历届当选的法官,有三分之二的人曾先后在国际法委员会任委员。在1981年国际法委员会的选举年里,倪徵先被提名,然后在联合国第36届大会上当选为委员,任期5年。

虽然国际法委员会都是以个人名义参加的,不代表国家,但倪徵作为新中国第一位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当然是中国法律界甚至是中国的骄傲。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法院共有15名法官,其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每3年改选5名法官。倪徵当选国际法委员会委员3年后,即1984年,是国际法院法官改选年。也就在这年,倪徵参加了竞选。

实际上,倪徵最终当选,并没有太多的悬念。

首先,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理应在国际法院中有中国籍法官。而在顾维钧1967年任期届满后,国际法院在长达17年的时间内没有中国法官。正如斯塔夫罗帕洛斯所说:“中国的权利是绝对的,不能有任何异议。”国际法院院长也说:“如果在国际法院里没有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国法官,那是不可想象的。”

中国政府对倪徵参选也很重视,这毕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外交部特别为此向所有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发出外交照会,希望得到他们的支持。在倪徵于当年10月抵达纽约,参加竞选规则要求的“亮相”(即在选举前在联合国总部安排各种活动,包括介绍、交谈、互访、宴请等)时,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凌青团长举行了一次招待会,约见一些友好国家驻联合国的代表,目的也是希望得到他们的支持。事实是,大多数国家的确都非常支持。

就国际法院内部来说,他们似乎也在等待着倪徵的到来。当时的院长是尼日利亚法官伊莱亚斯,当他得知正在日内瓦参加国际法委员会会议的倪徵参选后,特别派国际法院书记官长专程从海牙飞到日内瓦,为倪徵提供了许多国际法院的最新刊物,并预祝他竞选成功。国际法院的另一位法官、印度籍的辛格也到日内瓦与倪徵见面。因为他正在准备竞选新一届的国际法院院长,他请倪徵支持。此时,倪徵还不是国际法院的法官,辛格却已经把他当做法官了,因为他认为倪徵当选是肯定的。其他的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们,也都一致认为倪徵必然当选。

尽管如此,当倪徵真正当选时,不仅他自己,整个中国仍然为之激动。

1984年11月7日,国际法院法官的竞选分别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进行。因为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倪徵最终得票,在联合国大会,是160多张票中的107张;在安理会,是15张中的14张。可以说,完全达到了绝对多数。

中国代表团驻联大团长凌青在安理会上拍锤,宣布倪徵获得15张票中的14张,达到了绝对多数中国法官在时隔17年之后重新恢复国际法官席位的消息,世界为之关注。不仅是中国的《人民日报》《北京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等媒体倾注了大量笔墨,其他国家的媒体更将眼光集中到这件事背后所蕴涵的深层意义。美联社在报道中就说:“一位西方国家代表私下里说,中国提出一位候选人的决定,是在世界舞台上逐步扩大中国作用的又一步骤。”大多数人认为,倪徵的当选除了他个人的条件以外,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也是关键因素。有评论员这样说:“我们也可以把倪老的当选,看做是世界各国对中国实行新政策的赞扬,以及对中国开始走向法治的肯定。”

在倪徵启程赴荷兰海牙上任前,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国际俱乐部召开了一次招待会。会上,会长宦乡宣读了国务院总理的贺信:我高兴地获悉你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特向你表示衷心的祝贺。

你是新中国成立三十五年来首次参加国际法院法官竞选并当选的中国籍法官,你具有国际法的渊博学识和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丰富经验,定能胜任这一重要职务。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我深信,你作为中华文明和中国法系的代表参加国际法院的工作,务将同国际其他法官一道,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为伸张国际正义和公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作出卓越的贡献。吴学谦外长也到会致词:倪教授的顺利当选,引起了世界各国和法学界的普遍重视。它表明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不仅在政治上、经济上,而且在法律上正在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事务,发挥自己的应有作用。带着总理的深情勉励,带着同行们的殷切希望,年近八旬的倪徵踏上了新的征程。

2.赢得赞誉

1985年2月初,倪徵携夫人张凤桢和秘书施觉怀、谷向愚一行四人启程飞赴海牙。

抵达后的第二天,他们在海牙市内参观,在一宽阔广场的拐弯处,忽然看到一座宏伟建筑,前面一大片草坪,两旁钟楼和尖塔,形同气宇轩昂的卫士。海牙市区并不大,基本上没有高楼大厦,所以眼前的这座建筑就格外引人注意了。张凤桢孩子般地惊叫一声:“大教堂!”陪同的使馆人员忍不住笑出了声,解释说:“这就是和平宫,国际法院就在里面。”

6日,新任法官就在海牙和平宫举行宣誓仪式。对当天的情景,倪徵终生难忘:是日下午,我和凤桢以及施、谷两位都提早出发。和平宫内大法庭熙熙攘攘,挤满一堂。具体的安排是法官与开庭审案时一样,一字形地都坐在离地略高的讲台上的长桌后面,以到任先后为序,由中间分向左右两侧,但院长和副院长总是在中间就座。因此,刚到任的我和埃文森(挪威法官)将坐在讲台上左右两端。身着国际法院法官服的倪徵来宾都坐在讲台下面平日开庭时律师的座位以及律师后面的旁听席。3时整,仪式开始。在院长将两位新任法官的履历分别介绍后,倪徵和埃文森各自宣读誓词:“本人郑重宣言,愿秉公竭诚,必信必忠,行使本人作为法官的职权。”

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说,只知道国际法院是国际司法机关,并不清楚它的具体职责范围,误以为它和国内法院一样,是个全面受理各种冤屈的地方。倪徵曾经接到许多群众的来信,都是鸣冤叫屈的。他对他们的遭遇深表同情,但这些都不是他这个国际法官职权范围内的事,他大可以听之任之。然而,他一一给他们回信,不厌其烦地告诉他们国际法院的性质,又建议他们到相关的国内地方法院起诉或申诉。

与国内法院不同,国际法院是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司法机构,它只受理国与国之间的纠纷。但是,并不是所有国家之间的纠纷,国际法院都有权管辖。与国内法院的绝对管辖权不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相对的。一般来说,在三种情况下,国际法院才有管辖权。一个国家笼统地表示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一个国家虽然没有明示接受管辖,但当被他国起诉后,积极应诉,即构成事实上的接受管辖;国家之间在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明示,将来若有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管辖。因此,国际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就是先确定是否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判决程序也很特别,即在通过“三读”后进行表决。所谓“三读”,即在经过正式开庭后的口述程序(即双方代理人和律师辩论)后,法官们进行三次评议和讨论,然后择期开庭宣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