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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购销合同(4)

(3)仲裁。仲裁也称公断,即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纠纷,依据法规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在裁决前一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进行调解,当调解无效时,才采用裁决的办法。裁决除有其自愿的一面外,还有依照法律程序强制的一面,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

国务院于1983年8月22日发布了《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并规定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终局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人民法院审理。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做细致的工作,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则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辩论,辩论结束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后,应自觉执行;否则,法院采取强制办法执行。

应说明的,上述四种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式顺序,并不是每一个合同纠纷都必须经过的程序,而是目前一般的习惯做法。

29.要求调解或仲裁的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当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申请调解或仲裁的合同当事人首先应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提出调解或仲裁申请书。此申请书应包括下述内容:

(1)申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被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4)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除申请书外,还应附有原经济合同副本及往来文件、有关证据材料。

30.什么是经济责任?

一般指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如属于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经济责任。

当事人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例如地震、风灾、水灾、旱灾、蝗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以及战争或其他类似军事行动而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赔偿金的形式。《经济合同法》第32条第2款中,“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中的经济责任,是指对个人的经济制裁,如扣发奖金、工资,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等。

31.在什么情况下追究违约方直接责任者个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自己职责,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个人应承担责任,这里指的是行政责任。

(2)由于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渎职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由于玩忽职守而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订合同中行贿受贿、索取贿赂、泄露国家经济机密、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事故等。这里的责任指刑事责任,渎职是犯罪行为。

(3)由于其他行为造成严重事故或严重损失。这里面包括的范围较广,如投机倒把、转包渔利,利用收取营业费回扣的办法牟取非法收入,还有携带、隐报托运危险品、运输中隐报重量,致使搬运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伤亡事故等造成了重大事故的行为。

(4)未经授权、冒充法人订立的经济合同,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订立的经济合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要追究个人责任。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2条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个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1)行政责任。是国家机关、企业单位根据个人过错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等处分。

(2)经济责任。就是进行经济制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扣发工资、扣发奖金、退回原物、赔偿损失、罚款、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没收非法所得等。

(3)刑事责任。如果直接责任者个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2.什么是违约金和赔偿金?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引起一方违约,致使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因此,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违约方要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必须按预先约定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它是对违约者的一种经济制裁手段。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也不论损失大小,都要按合同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有的国家规定的违约金是单纯惩罚性的,而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则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两重性质。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包括法定固定百分比率违约金和法定浮动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在各种不同的经济合同实施条例中分别作出了各自的具体规定。例如,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商定。”

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在支付违约金后,尚不能弥补全部损失时,还应补足其差额部分。这种对损失赔偿的货币额就是赔偿金。赔偿金的偿付除去当事人要有违反经济合同的行为和过错外,还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二是违约金尚不足补足其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通常,人民法院在调处或判处赔偿损失时,是按直接损失计算的。

违约金与赔偿金性质不同。前者是一种惩罚性的经济制裁,谁不履行合同,就用违约金惩罚谁;后者是属于补偿性的法律手段,它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

当违约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之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该继续履行。只有在下述情况下可不再履行:一是所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二是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33.违约的当事人赔偿有困难怎么办?

如果违约的当事人在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有困难时,可在调查属实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既要保护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又要适当照顾赔偿方的实际困难,实事求是解决纠纷。如果不从对方实际困难出发,硬行还债、赔偿,往往达不到预想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办法:

(1)由主管部门垫付。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在经济上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有的企业虽是法人,但实际上归主管部门所有。主管部门垫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待违约单位经济好转时再偿还,或违约单位尽力偿还债款,剩下的由主管部门帮助偿付。

(2)分期偿付。有的企业虽眼下没能力不能马上偿付,但尚有生产能力,经过一定时期的努力能够恢复和发展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分期付款处理的办法,用产后的盈利清偿债务或赔偿损失。

(3)清产赔偿。有的企业确无恢复和发展生产前途,而处于倒闭状态,但尚有一部分资产,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可以“清产还债或赔偿损失”。

(4)用其它实物或劳务偿付,或其它适当的办法。

为了经济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受害方的合法利益,一般不能对违约方减免违约金和赔偿金,若减免,必须持慎重态度,认真征得受害一方的同意。

34.违背《经济合同法》的不法行为有哪几种?

有些不法分子,乘改革之机,利用经济合同和一些单位经营管理中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坑害国家和人民,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订立假经济合同。当事人或承办人为了欺骗对方或国家,伪造经济合同,或假冒其他法人名义订立经济合同,或者在标的、质量、数量、价款等方面弄虚作假,隐瞒非法交易,订立与实际履行不相符合的合同。

(2)倒卖经济合同。当事人把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当成商品,用低价与对方签订合同,又用高价把合同转手倒卖给第三者,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这种合同的标的,多为紧俏商品。

(3)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当事人双方将市场上的商品以期货(买卖成交后,约定期限交付的货物)形式买进,签订合同后,在收到货物之前,又与第三者签订合同,以高于合同规定的价款,把货物转手倒卖给第三者。或者把商品以期货的形式出卖,然后又以低于合同的价款向第三者买进。一般并不付款取货,卖者也不交货收款,有的只交预付款或定金。这时谁也没看见货物在什么地方,也不知道真正的用货单位是谁,只是从中取得一进一出间的差价利益。

(4)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如有的企业、事业单位订立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后,又以低于合同规定的价款包给第三者,从中取得非法利益。

(5)非法转让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经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即为非法转让经济合同。

(6)利用经济合同行贿受贿。合同的当事人或承办人为了达到某项交易或谋取某种私利,在合同规定的价款之外,巧立名目,私送或私受财物,称为利用合同行贿受贿。

(7)其它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如为投机倒把者提供经济合同,代出证明信,提供现金、支票、银行帐户,利用经济合同就地转手倒卖国家不准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出卖假合同书、假发票、假提货单,等等,从中谋利。

上述违法活动,都是不容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严重打击。

35.如何对无效经济合同进行审查?

看一个经济合同是否有效,应从以下几个基本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签约双方的法人资格,尤其是经营范围的变化是否经主管部门和工商局的登记核准;

(2)审查签约双方有无经销承包权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审查签约时双方是否平等自愿,有无采取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

(4)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5)审查合同条款有无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计划;

(6)审查代理人有无合法的代理资格,是否有超越代理权限或从中渔利的事实;

(7)审查签约双方有无盗借、出卖公章、银行帐户等违法行为;

(8)审查合同签订后,有无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总之,在审查经济合同时,首先,要查签约双方的合法性,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第二,要查法人委托代理人行为的合法性,看经济合同的有效性,第三,要查经济合同的具体内容,看合同的合法性。第四,要查经济合同的形式,看其签约的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36.什么是用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

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掩盖真相,致使对方形成错误的认识,同意与其签订某项经济合同,就是用欺诈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其特点是:一方进行欺骗是出于故意,另一方同意订立经济合同是由于受骗的结果。

当事人一方用将来可能实现的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要挟,迫使对方同意与它签订某项经济合同,就是用威胁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其特点是:要挟属于违法行为,并确实可能发生,而且足以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订立某项经济合同。

37.什么是投机倒把活动?

投机倒把是指在商品流通中,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具体一点讲,就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和金融、外汇、金银、物资、文物管理等法规,从事工商业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例如,抢购倒卖国家统购统配物资,破坏国家计划;生产加工单位倒卖计划分配的原材料,牟取非法收入;买空卖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各种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卷;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以次顶好、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短尺少秤等情节严重;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为投机倒把人员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等等。

投机倒把是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里的一种反映。对一般的投机倒把活动,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政法机关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