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虚列名目
增加费用最常见的方法就是虚列名目。例如施工企业,以劳务为主的翻译公司、劳务公司、培训机构等普遍采取虚列人员工资的方式增加人工费。除此之外,就是从老板到员工,动员大家从生活中收集各类发票,抬头开成公司名称,伪装成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费用。常见的发票:
交通费,飞机、火车、出租车、汽车等。
在商场和超市,购买服装、食品等生活消费品,然后要求超市明细开为打印纸、文件夹、签字笔等项目,大多数的超市都会配合,有些超市发票开具管理严格,也因此损失了很多客户;而多数商场只能开具办公用品,不能开具明细,极少数的商场给开明细单。
餐饮费,饭店的消费。
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休闲场所的消费,发票大多开为住宿费或会议费;
目前国内很普遍也很隐蔽的做法如下:A公司年初转账200万元到某酒店、宾馆、会议中心、度假村等账户,这一年实际消费为120多万元,但是酒店开过来的发票肯定是200万元,其余的80万元可能转到下年继续消费,更可能的是酒店将80万元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A企业进入小金库,甚至是返给个别的经办人,这就是贪污公款。年底突击花费预算的时候,这种操作方法更为常见。
4.2.2 虚假发票
虚假发票是个令人心痛的话题。西方国家是没有发票这种东西的,有的是信用卡记录和POS收银条,足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交易的内容。发票是我国的特色,也是税务局征税的法宝,“以票计税”是税收征缴重要的思想。获得虚假发票一般有以下动机,或者为了少交税,或者为了舞弊:
发票表明费用的发生,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
员工用发票把奖金报销出来,可以避免扣缴个人所得税。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少交增值税。
取得发票证明交易发生,货币转出企业,资源由账内转移到账外,账外可能是企业的小金库,可能是某个人的口袋。
早些年虚假发票就是照猫画虎印制的假发票,在江浙等地有着完善的假发票产业链,从生产、一级批发、二级批发到零售市场,链条完整。生产环节积极引入电子扫描等新的数码和信息技术,发票非常逼真;一级批发以重量计价;二级批发按本销售;零售市场多散落于火车站、汽车站、地铁口。
近几年,人们的打假意识和辨别能力日益加强,假发票趋于真实化——发票本身是真的,但是经济内容是假的:
A公司给你开发票没有成本,因为A公司是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公司。
为了流程设计完美,发票流和资金流一般同时进行。例如,你把100万元现金转账支票交给开票企业,然后对方给你开出一张面值100万元的发票,同时将100万元扣掉手续费后,其余的部分以现金的形式给你。这个过程你担心两个风险:一是发票的真伪,除了依靠信任,地税发票还可以通过税务局的网站或者电话查询,但只能查询到发票号码及对应的开票企业名称,看不到金额;二是100万元资金的安全,这一点开票企业考虑也很周全,双方一起到银行大厅,对方以你的名义开一个新账户,并存入95万元,你亲自确认余额,然后你现场转账100万元到开票企业账户,对方确认后,当场把95万元存折交给你,打消你对资金安全的顾虑。开票企业给你开发票,同时还给你套现,当然要收取手续费,纯粹开票的企业费率收得很低,上面这个例子,开票和套现一起收取的手续费为3%~5%。
平常生活中,例如,你偶尔把公司的项目自己做了,你收到客户的转账支票,同时还要给客户开发票,你自己没有公司,怎么办?此时,你就会找到朋友的公司帮忙,朋友的公司不是专门的开票公司,他收取的费率就要贵得多。
服务业发票:最低是5.5%的费率(5%的营业税+0.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了5.5%的税费是交给国家的,朋友公司还要留一些手续费,手续费的点数根据双方之间的交情确定,一般为0.5%~6.5%。
套现:金额越大,套现率越低,一般为1%~3%。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发票类型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率不等,一般为4%~
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常危险的事情。类似中关村电子城等这类零售商户,他们每月采购都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零售环节一般都不开票,这样的话,每个月都是进项大、销项小,长期失衡不交增值税肯定不合适,因此他们就有强烈的动机,希望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能收取一定的点数。所有这些商户都有自己较为稳定的开票客户。
无论是机打发票,还是手写发票,都可以开出大头小尾的发票,即发票联次金额大,自己留存的记账联次金额小。如果是机打发票,发票联通过正式的机打系统打印,记账联则在自己设置好的打印机上打印。
A公司提供发票,B公司加盖财务章,然后转给客户。因为A是免税5年的公司。
国外的费用发票。有些进出口公司或者境外工程公司等存在境外业务的时候,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基础,然后需增境外的住宿、餐饮、租车、劳务等类型的费用。国外没有发票,一般是宾馆或者旅行社打印出各种各样的结算单,结算单的纸质、Logo的颜色、蓝色的条码章都差异很大,国内的公司找到发票的样张,送到印刷公司,印刷公司运用电子扫描等技术,制作出若干本不同的结算单,再刻印萝卜章,在打印机上对准格式,即可打印自己设计的任何住宿、租车等各类信息了。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以外汇现金的形式支付。国内的审计师和税务员一般都不太熟悉境外的结算单据,把伪造的结算单、真实的结算单及各类POS凭条粘贴在一起,很难判断出来真假。
4.2.3 海外进口增加采购成本
如果某品类商品免进口关税,有海外子公司,从海外以较高价格进口以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损失的是货币时间价值),目的在于增加采购成本和洗钱到境外。
一对一的销售模式(指进口一批销售一批)不能采用这种方式,一般是多对多销售模式(指进口报关单与销售合同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多单对多单)较大规模的公司,会通过这种方式增大采购成本,降低毛利空间。
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安排这类交易,包括商品和劳务的采购,一般是税负水平高的公司向税负水平低的公司采购,增大采购成本,利润转移给上游低税负公司。这种交易也同样适用于境内关联企业。
4.2.4 构造拍卖交易
有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采取到中国澳门赌场赌博的方式,和赌场串通,缴纳3%~5%的费用,将境内资金洗到境外账户。有的可能会通过购买境外拍卖物,转移资金。
2007年以前,有些企业可能会和拍卖公司合作,企业以高价拍得某件实际价值很低的物品,如字画或者瓷瓶等,拍卖公司扣除税金和手续费之后将拍卖款再转交给该企业,企业取得拍卖公司的发票,以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或费用形式一次性计入报表。假定拍卖价格为100万,此过程中的成本为:
拍卖公司手续费,如2万元。
拍卖公司税费成本:2万元×5.5%=1100(元)
2007年以后,企业会构造非字画类财产的拍卖,并不提供财产原值凭证,拍卖行将代扣代缴3%或者2%的个税。(有些拍卖行并不代扣代缴。)
但是2007年以后,该方法的成本增大。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简称“38号文”),从2007年5月1日起,个人拍卖字画古董等财产的收入,必须以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要求由拍卖公司代扣代缴。“38号文”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字画、瓷器、玉器、珠宝等各种财产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细化。
实际上,对个人拍卖字画、瓷器、玉器等艺术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早在1997年便已出台。“38号文”是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重新进行了规范,使征管更具操作性。这里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问题解析如下:分两种情形征收个人所得税。
“38号文”将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项目问题分两种情形予以明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拍卖除上述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之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拍卖品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对于那些年代久远或遗失等原因造成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以及即使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但填写不规范,或凭证上的原值是几件拍卖品原值的合计,无法确定每件拍卖品的具体原值等情形,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38号文”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分为两种情形:对于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他拍卖品,一律按拍卖收入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重点要关注“海外回流文物”认定问题。海外回流文物主要是由各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管会”)根据海关入境记录来认定被拍卖文物是否为“海外回流文物”,拍卖机构根据文管会出具的认定材料按照2%的征收率来代扣代缴税款。与3%的征收率相比,2%的征收率体现了国家对海外回流文物在国内拍卖的一种鼓励与支持。同时,这也为人们进行相应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便利。
因此,在“38号文”出台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会进行财产的拍卖,并不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拍卖行将代扣代缴3%或者2%的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