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独立学院运行与决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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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独立学院的产权问题(1)

独立学院是国家为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而做出的重大决策,是社会资金与优质高等

教育资源的有效结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人的行为的基本原则是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或是福利等的最大化),然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行为,这就需要一定的规则来加以规范和约束。在经济的世界里,有市场就有交易,有交易就有产权,有产权就必然涉及到确定交易双方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的权利分配问题,即交易双方在一定的规则下通过谈判确定并划分相应的权、责、利的关系。一旦改变了产权的规则,就会改变整个系统,故而产权在经济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23。因此,在独立学院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规范发展阶段,独立学院的产权归属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3.1产权的涵义

所谓产权,简而言之,就是对财产的权利,即对财产所拥有的包含了归属权、占有权、收益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等权能的广义的所有权。在其直观形式上表现为人对物的归属、占有、支配、处置等关系,本质上却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即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3.1.1对产权的相关解释

(1)德姆塞茨是较早研究产权概念的人,他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指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24德姆塞茨这样概括产权,就是强调产权的本质是社会关系,是人的行为性,即强调产权是被允许通过采取什么行为获得利益的权力。诺思也指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25表明了产权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权主体排斥他人的关系。富鲁布顿和佩杰威齐在《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概览》一文中,通过对产权理论文献进行总结,把产权经济学家的各种各样的产权定义较科学地归结为:“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26

(2)在马克思的论著中并没有专门的产权理论,并未使用过“产权”和“产权制度,这样的名词。但他的产权理论是蕴涵在其所有制理论之中的,因此有人认为把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视作一种产权经济学未尝不可。关于所有制、所有权问题的论述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出发点,而且是贯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主线之一。因此可以说,马克思关于产权的思想,就是他的与所有制分析相联系的所有权思想,马克思是以其所有制、所有权理论来解释资本主义财产权利关系及其活动的。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中,首先区分了所有制与所有权的不同。马克思认为,所有制是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有制是一个事实,是一种经济存在。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发生,因此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反映的是人与人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而所有权则是指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法律范畴,作为一种权利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因此,所有制的形式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随着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所有权关系也必然发生变化。所有权只有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上才能得以说明,用抽象的所有权概念不能说明任何一个社会的所有权关系。马克思也进一步把所有权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所有权是作为广义的所有权权能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广义的所有权范畴除包括静态的刻画财产隶属关系的内容外,还包括其他内容。在这里,所有权概念是一个融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于一体,并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分解和分离的科学范畴了。

马克思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了使生产得以进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形成了技术组织形式和社会组织形式,而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形成的社会形式,即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就是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关系或产权关系,它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换形式”,“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故而,产权就是指人与人之间通过财产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马克思在分析土地国家所有制时,明确地将产权分解为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27

3.1.2 产权的特点分析

从以上制度经济学家对产权的概括和定义可以看出,产权具有可分解、可转让、能排他等基本特点。首先,产权是对财产所拥有的包含了归属权、占有权、收益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等等权能的广义的所有权,所以产权可以分解为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多种权能。产权的可分解性意味着在同一产权结构中并存着多种权利,而每一种权利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超出这个范围,就要受到其他权利的约束和限制,或者对其他权利造成损害。其次,产权可以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进行转让、让渡、交易。甚至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交易本质上并不是物品的位移,而是产权的让渡。产权让渡不仅包括产权的全部权利(即所有权能)的永久性让渡,而且还包括产权的部分权利(个别权能)在一定时期内的转让。其三,“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即产权具有排他性。在特定财产制度下产权主体只能有一个,如果产权主体以外的任何人未经许可要强行进入或干扰产权主体的权利领域,就要受到有关法律制裁。

产权经济学发现,产权不仅具有可分解、可转让、能排他等基本特点,而且还具有激励、约束、改进资源配置效率以及使外部性内部化等功能。首先,产权经济学强调了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发现了产权会影响激励和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品的交易主要是产权的交易,而产权的交易归根结底体现为经济利益的交换与分配。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若当事人的利益通过明确产权得到肯定与保护,则主体行为的内在动力就受到激发。这样,产权的激励功能就通过利益机制得以实现。产权激励作用的程度又取决于产权明晰程度,产权越明晰,产权激励功能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其次,产权在具有激励作用的同时还具有一种反面的作用,即约束功能。约束与激励是相辅相成的。产权关系既是一种利益关系,又是一种责任关系。从利益关系说是一种激励,从责任关系说则是一种约束。如果只有利益而没有责任,或者只有激励而没有约束,那么产权的功能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三,产权具有资源配置功能,即产权安排或产权结构的变动会影响资源的配置。比如对于无产权或产权不明晰的状况,设置产权就是对资源的一种配置。因为通过设置产权,使产权发挥激励与约束作用就能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经济效率。同样,产权的变动或产权权能的调整,就会改变利益关系,使产权的权益主体发生变动,同时也改变了资源的配置状况。其四,产权还能使外部性内部化。德姆塞茨指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当内在化的受益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的发展就有利于使外部性内部化。一般来说,非完全竞争的环境容易产生外部性问题。当然,外部性问题也只有在非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才会存在。现实世界并不是完全竞争,因而存在着大量的外部性问题。所以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在收益大于成本的前提下,尽量将外部性内部化。

3.2独立学院产权的双重性质

在研究独立学院的产权过程中,难以回避的就是资本的寻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引致学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之间的矛盾问题,解读独立学院产权,分析这些问题的实质,是研究独立学院产权结构的一个基础。

从总体上看,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可以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提供。同时,这种准公共产品又能转化为私人产品和准私人产品来向社会成员提供,这时营利性组织就会介入,它们的介入即实现了自身的利益,又满足了社会成员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因而实现了公益性。高等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转化为私人产品或准私人产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通过政府来实现,即由政府代表这种物品的所有人来向使用者收费;另一种是通过社会力量介入,由他们来经营公共产品,有偿使用,市场化管理。这些市场化力量通过介入获得了某些好处,实现了它们的私益,但同时也使社会的公共利益得到了实现。普通民办高校就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市场化运作,一些人愿意出钱办学,一些人愿意出钱上学,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其结果是办学者获得了某些私益,上学者实现了读书的愿望,国家也得到了所需的人才,实现了社会的公益。28因此,根据独立学院的性质与特点,我国独立学院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种性质的教育服务,独立学院的教育投资既是教育活动,又是经营活动。因此,独立学院也具有公益性(即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重属性。在市场运作中,独立学院产权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

3.2.1独立学院产权的公益性

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能为受教育者(及其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收益。教育不仅能为受教育者本人及其家庭带来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收益,而且还可以通过受教育者个体的受益,使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同时受益,这种影响被称为教育影响的外部性。教育的公益性即体现在教育的外部性上,主要表现在由私人收益的外部性带来的社会收益和由教育活动的社会性带来的社会收益。在现阶段,独立学院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增加了教育选择、减轻了政府教育财政压力,从而有利于加快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提升全民族的教育水平,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和品位,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它与公办教育在人才培养的道德目标、政治目标及相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促进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体现了独立学院的公益性。

3.2.2独立学院产权的营利性

资本具有天然的寻利性,资本的普遍直接目的是指向于增值性的收益,这种增值是资本区别于其他物品和行为的一个重要的特点。私人投资的合理预期是利润亦即营利、分红、资金的积累膨胀,使总资本不断增加。资本家将获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投入到生产中去,以扩大生产规模,获取更大的剩余价值,使总资本增加。对资本的所有者来说,就是通过资本获得比资本效用和价值更大的收益。资本失去了营利性和营利的机制就不成为资本。29

我国独立学院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其创办经费基本上靠社会出资,这种出资主要属于投资性质而不属于捐赠。在此情况下,独立学院可以按照营利性机构运营。同时,承认独立学院办学投资的营利性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教育运营的效率,给予办学者合理的回报(物质与精神),其实可以换取更大的教育社会效率和效益。独立学院可能获得的利润包括教育投资利润(即培养人才所获得的经济利润)和非教育投资利润(投资校办产业所得的利润及附带利润等)两部分。由此可见,独立学院的产权具有一定的营利性。

3.2.3 独立学院双重性质的辩证统一关系

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承认教育的营利性,是为了更好地达到教育的公益性目的。要想保障、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要有教育的大发展,扩大教育的受益面,使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接受教育而获得收益。30如果没有教育大发展的前提,受教育的范围局限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就谈不上教育的公益性。当前经费短缺己严重制约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扩大教育经费来源、探索多元化投资体制等,是进一步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前提。因此,只有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教育的大发展,才有可能真正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另一方面,注重教育的社会效益(公益)是产生经济效益(营利)的前提和基础。从来没有一所不注重社会效益的学校能够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市场激烈的竞争会迫使学校注重教育质量,提高办学声誉,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学生及家长。因此,承认教育的营利性,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国家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必须要充分权衡两者的关系,做到有机的统一,互相促进。31

3.3 独立学院的产权制度建设

3.3.1现代学校产权制度的实践及启示

现代学校制度是在浙江等地的民办民营教育机构的实践中诞生的,是与教育机构市场化运作相适应的制度设计。现代学校的产权制度是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石,它不仅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成立和运营有产权意识,而且在产权安排上要求“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