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通史:双色典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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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上古史(17)

今古文家说兵制的不同,是无可强合的。然则哪一家的话是呢?我以为今文家言是子托古改制的话,务要减轻兵役。古文家的话,是参考各种古书编成。论理,自然是今文家言文明;论古代的事实,怕还是古文家言相近些。请再看当时出兵的方法,《春秋繁露·爵篇》说:

方里而一井,一井而九百亩……方里八家,一家百亩……上农夫耕百亩,食九口,次八人,次七人,次六人,次五人;多寡相补,率百亩而三口。方里而二十四口;方百里者十,得二百四十口;方十里,为方百里者百,得二千四百口;方百里,为方万里者万,得二十四万口;法三分而除其一,城池、郭邑、屋室、闾巷、街路、市、宫府、园囿、委圈、得良田方十里者六十六,十与方里这四个字,当作“与方十里者”五个字。六十六;定率得十六万口;三分之,则各五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口。为大国军三,此公侯也。天子地方千里,为方百里者百;亦三分一,定得田方百里者六十六,与方十里者六十六;定率得千六百万口;九分之,各得十七万七千七百七十七口,为京军九,三京军,以奉王家。

这个计算的方法,和《周礼》大异。

《公羊》宣十五年《何注》:“十井共出兵车一乘。”又昭元年注:“十井为一乘,公侯封方百里,凡千乘;伯四百九十乘,子男二百五十乘。”又哀十二年《注》:“礼,税民不过什一,军赋不过一乘。”《论语·学而篇》“道千乘之国”,《集解》引包咸说:“千乘之国者,百里之国也。古者井田,方里为井,井十为乘,百里之国者,适千乘也。”

案《孟子》说“天子之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又说“万乘之国弒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赵注“万乘……谓天子也。千乘……谓诸侯也。”则孟子之意,亦以为十井共出一乘。而《汉书·刑法志》却说:

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

他这种说法,是根据于《司马法》的郑玄注《论语》“道千乘之国”,见《周礼》小司徒疏。然《司马法》又有一说,是: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郑玄引他注《周礼》的小司徒。贾疏说:前说是畿外邦国法,甲士少,步卒多;后说是畿内采地法,甲士多,步卒少。

案照何休、包咸的说法,十井而出一乘,人多疑其太苛。然据《左传》“昭十三年平邱之会,晋甲车四千乘。十二年传,楚灵王曰:今吾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三原注,依刘炫说。国各千乘是合楚国之车,奚啻万乘?昭五年传云,韩赋七邑,皆成县也,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是一县百乘也。县二百五十六井,是二井半出一乘,合晋国之军又奚啻万乘……昭元年传,秦后子适晋,以车千乘,是大夫不必百乘也”。这一段,引用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司马法非周制说》。所以十井而出一乘并不是没有的事,不必疑心;所可疑者,照《春秋繁露》的说法,诸侯大国十六万口之军七千五百人,《繁露》说“三分之,则各五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口,为大军三。”是说五三三三三口里出七五〇〇人为兵,不是说每一军有五三三三三人。加以奉公家的一军,共计万人,是人民有十六分之一服兵役,而天子之国,共有一千六百万口,而“为京军九”,再加三京军,以奉王家”,服兵役的,不过三万人,未免太不近情。照《汉书·刑法志》所主的《司马法》说,天子之国,有甲士三万,卒七十二万,而六军不过七万五千人。照郑玄所引的一说,一封之地,提封十万井,有人民三十万家,而不过出车千乘,出兵三万人。

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应当有三百万家,而亦未闻有天子出兵三十万之说;若仍照六军计算,则三百万家兵役的不过七万五千人;恐怕古代断没有这般轻的兵役。种种计算,总之不合情理。我论古代兵制的,都误于“兵农合一”之说,以致把全国的人民都算在里头。我如今且引江永《群经补义》一则,以破这个疑惑。

说者谓古者寓兵于农,井田既废,兵农始分,考其实不然……管仲参国伍鄙之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国子、高子,各帅五乡。是齐军,悉出近国都之十五乡,而野鄙之农不与也。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积而至于二千家,旅二千人,十五乡三万人为三军。是此十五乡者,家必有一人为兵。其中能者,五乡大夫有升选之法,故谓之士乡,所以别于农也。其为农者,处之野鄙。别鄙之法: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十县为属,五属各有大夫治之,令治田供税,更不使之为兵……他国兵制,亦大略可考而知。如晋之始惟一军,既而二军,作三军;又作三行,作五军;既舍二军,旋作六军;后以新军无帅,复从三军。意其为兵者,必有素定之兵籍,素隶之军帅;军之渐而增也,固以地广人多。

其既增而复损也,当是除其军籍,使之归农……随武子云:楚国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是农不从军也。鲁之作三军也;季氏取其乘之父兄子弟尽征之;孟氏以父兄及子弟之半归公,而取其子弟之半,叔孙氏尽取子弟,而以其父兄归公。所谓子弟者,兵之壮者也;父兄者,兵之老者也;皆其素在兵籍,隶之卒乘者;非通国之父兄子弟也。其后舍中军,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谓民之为兵者尽属三家,听其贡献于公也。若民之为农出田税,自是归之于君。故哀公云:二,吾犹不足……三家之采邑,固各有兵;而二军之士卒车乘,皆近国都;故阳虎欲作乱,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可知兵常近国都,其野处之农,固不为兵也……案所述管子的兵制,见《小匡篇》。

案《周礼》只有大司徒五家为比……小司徒五人为伍……和夏官序官之文相应。可以见得六乡各出一军,并没遂以外亦服兵役之说。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只说“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之事”。并无所谓乘马之法;从杜预注《左传》,才把他牵合为一,成元年作丘甲注。这是不足的。所以我说:兵农合一,不但春秋以后不然;就西周以前,也并没这一回事。这是为什呢?因为古代的人民,总有征服者和被服者两阶级:征服之族,是居于中央,制驭异族的,是所谓“乡”之民。被征服之族,是处于四围,从事耕作的,这是“遂”以外之民。

前者是服兵役的,后者是不服兵役的。乡民固然也种田,然而不过如后世兵的“屯田”,并不是全国的农夫,都可当兵;“当兵的”同“种田的”,也分明是两个阶级。和向来所谓的“兵农合一”的观念,全不相同。天子畿内,虽有方千里的地方,服兵役的,却只有六乡,所以只出得六军。诸侯的三军、二军、一军,也是这个道理。春秋以前,列国的兵制,大概如此;所以出兵总不过几万人。战国时代却就不然了。试看苏秦对六国之君的话。见《战国策》和《史记》本传。

燕:带甲数十万、车六百乘、骑六千匹、粟支数年

赵:同上、千乘、万匹、同上

韩:同上

魏:武士二十万,苍头二十万,奋击二十万,厮徒十万、六百乘、五千匹

齐:带甲数十万

楚:百万、千乘、万匹、粟支十年

所以这时候,坑降斩杀,动辄数十万。这时候,大概全国都服兵役的。所以《孙子》说“兴师十万,日费千金,内外骚动,怠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万家”。这分明是按《司马法》方千里之地,提封百万井,可得甲士三万,卒七十二万计算的。所以我说:《管子》这部书,可以代表春秋以前的兵制。造《周礼》的人,所根据的,就是《管子》一类的书;所以只说六乡的人服兵役,并不说遂以外的人服兵役。《司马法》这部书,定是战国人所造。他习见当时的人,全国都服兵役,并不知道古人不然;却把古代一部分人所服的兵役,分配到全国人头上去,所以兵役便那么轻了。《春秋繁露》也犯这个毛病。明白这一层道理,便春秋以后兵制的变迁,也了如指掌了。

服兵役的年限,是从三十岁到六十岁。《白虎通·三军篇》:“……年三十受兵何?重绝人世也。师行不必反,战斗不必胜,故须其有世嗣也。年六十归兵何?不忍并斗人父子也。”《王制正义》引《五经异义》、《礼》戴说、《易》、孟氏《韩》诗说并同。《古周礼》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似较今文说加重。《盐铁论·未通篇》:“三十而娶,可以服戎事。”《后汉书·班超传》班昭上书:妾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似乎把种田的年限,误作服兵役的年限。参看下章第一节。

春秋时代兵制的变迁,《春秋大事表》的《田赋军旅表》,可以参考。又《荀子·议兵篇》的话,很可以见得战国时代列国兵力的比较,也可以一看。春秋战国时代兵制的变迁,还有一端,可注意的。便是春秋以前,还注重于车战;到战国时代,便渐渐趋重于骑兵。所以苏秦说六国的兵,都有骑若干匹的话。这个原因,大约由于前世地广人稀,打仗都在平地,到后来地渐开辟,打仗也渐趋于山险地方的原故。《春秋大事表·春秋列国不守关塞论》参看。晋魏舒的“毁车崇卒”,《左传》昭元年。是其起源,到赵武灵王胡服骑射,这个主义就大昌了。

第六节 法律

中国的法律,在世界上居四大法系之一。他的起源、成立、发达、变迁,自然很有研究的价值。但是要研究中国法律的,先得明白一种道理。古人总说什么“尚德不任刑”,又说什么“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论语·为政篇》。又说什么“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而民不犯。”《史记·孝文本纪·除肉刑诏》。又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六年《晋叔向诏郑子产书》。后人给这许多话迷住了,都以为刑是衰世之物,到了衰世才有的。这种观念,于法律的起源,实在大相违背。

无论什么社会,最初时代,总是“礼治主义”。因为古人知识简单,没有“抽象的观念”,一切事情,应当如何,不应当如何,只得逐条做“具体的规定”。古人有句口头话,“出于礼者入于刑”。所以“礼”就是“法”。既然要逐事为具体的规定,自然弄得非常麻烦。所以古代的礼是非常麻烦的;就是古代的法,也是非常麻烦的。以为治世可以没有刑罚,就可以没有法律,是大错了的。

然则古代的法律,是什么东西呢?

《礼记·王制》: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下文说“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七教: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朋友、宾客。八政:饮食、衣服、事为(《注》:谓百工技艺也)、异别(《注》:五方用器不同也)、度、量、数(《注》:百十也)、制(《注》:布帛幅广狭也)。”

《周礼》: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日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又大司寇“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这种刑,也和礼无甚分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