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三种财务监督的关系
(一)主体性财务监督与延伸性财务监督的关系
1.两者的联系
无论是主体性财务监督还是延伸性财务监督都会关注企业的收益以及利润,他们之间并非一种竞争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通过协调两者的关系及职能,有利于达到共同的目标。
2.两者的区别
(1)财务监督主体上的差异
主体性财务监督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资本增值目标,形成了所有者财务,必须有效地监控经营者的财务行为,因此,有必要建立所有者财务监督。延伸性财务监督的主体是企业的经营者,经营者为了实现所有者交给的任务,把任务委托给各个部门,形成了经营者财务,经营者需要监督受托者是否科学合理地使用投入的资本,有效地利用负债,减少了财务风险,这就需要建立延伸性财务监督。
(2)财务监督目标上的差异
主体性财务监督的目标主要是为了监督检查所有者财务的目标是否完成。所有者财务以资本的最大限度增值为目标,十分关心经营者所确定的利润的真实性,关心企业权益资本的保全程度,看重企业的整体价值和长远利益。延伸性财务监督的目标主要是为了监督检查经营者财务的目标是否完成。经营者以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关注企业短期收益。由于经营者的财务目标有时与所有者财务目标相背离,因此,主体性财务监督应加强对延伸性财务监督的调控和监管,及时纠正经营者财务目标与所有者财务目标的差异,以避免所有者利益受损。
(3)财务监督对象上的差异
主体性财务监督的对象是受所有者委托的经营者,监督其是否完成了所有者交予的任务和职责,是否存在舞弊行为。延伸性财务监督的对象是受经营者委托的任务执行部门及人员,监督其是否完成了受托责任,是否存在舞弊欺诈行为。
(二)主体性财务监督、延伸性财务监督与边缘性财务监督的关系
主体性财务监督具有连接延伸性财务监督与边缘性财务监督的桥梁作用,决定了它在整个财务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因为主体性财务监督可以正确、及时、连续地向企业内外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历史和未来信息,没有这种信息,各种监督也就失去了基础的支持。延伸性财务监督应该为企业财务监督的初次监督,主体性财务监督为延伸性财务监督的二次监督,边缘性财务监督是对主体性财务监督与延伸性财务监督的再监督,是对主体性财务监督与延伸性财务监督的补充。
主体性财务监督、延伸性财务监督与边缘性财务监督的区别在于:
1.财务监督主体上的差异
主体性财务监督与延伸性财务监督主要是维护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财务监督,其实施者主要是企业内部的机构,对于企业的情况比较了解,容易得到内部相关部门人员的配合协助。边缘性财务监督实施者是企业外部的机构和个人,其对于企业的情况了解不深入,且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容易与内部相关部门人员产生冲突,不易获得证据。
2.财务监督目标上的差异
主体性财务监督与延伸性财务监督主要是为了满足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目标。财务的本质是资本投放与收益获取的矛盾运动,无论是所有者财务还是经营者财务都想以较少的资本投放获取较多的收益,都以经济效益为目标。 而边缘性财务监督的目标不是为了满足企业利益最大化,而是为了维护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监督检查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任履行情况。
3.财务监督效率的差异
主体性财务监督与延伸性财务监督的方式和范围更加灵活,监督者既能借助正式的记录和文件,又能借助非正式的记录和文件,且监督者处于企业的内部,更能取得充分数据,具有充分的时间。边缘性财务监督,其监督的方式只能借助企业公布的正式的记录和文件,信息不对称易产生机会主义倾向,这样,监督结果不免带有“机会主义”因素。因此,主体性财务监督与延伸性财务监督的效率比边缘性财务监督的效率高。
4.财务监督威慑力上的差异
主体性财务监督与延伸性财务监督主要是维护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财务监督,其实施者主要也在企业内部,虽然形成的监督意见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由于其监督者主要是企业内部的机构,独立性弱于边缘性财务监督,其财务监督的结果威慑力小于边缘性财务监督。且企业主体性财务监督与延伸性财务监督发现的问题,一般在企业内部就可以解决,对外不具有鉴证作用。而边缘性财务监督一般会把监督结果进行公布,对外具有鉴证作用,影响大。
7.2 三种财务监督的协作
笔者认为要使三种财务监督有效地协作,首先应该满足监督实施者的独立性,只有监督实施者是独立的,其才能实施有效地监督,不受被监督者的影响。因此,主体性财务监督应该建立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体系,在监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杨雄胜、甘云鸿(1997)两权分离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建立一个能有利于所有者对资产营运实行监督的中介,既有利于资金营运者提高效率,又有利于所有者的监督。延伸性财务监督应该受制于主体性财务监督的领导,也即内部审计机构,财务总监 也应该受到监事会的领导,这样一来,监督机构与企业的经营运作机构就彻底分开。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财务总监构成了国有控股上市企业的财务监督实施者。应该以监事会为中心,其他审计机构都为监事会的监督服务,并向监事会汇报监督结果。其中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财务总监都是代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的所有者,监事会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监督的最高领导机构;审计委员会设在监事会下,经过监事会同意后,审计委员会派遣独立董事入驻董事会,对企业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对内部董事进行制衡,并负责与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交流,对内部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总监应由股东大会提名,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审核,其可直接派驻到董事会中,由监事会指导并监督其工作,财务总监应协助CEO,并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主要代表董事会(经营者),重点关注各部门实施企业经营策略的情况,关注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合法性的监督检查上,它向董事会汇报监督结果后,由审计委员会委派的独立董事把内部审计结果向监事会汇报。其中监事会的职能应该包括:
(1) 监督检查职能: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规范运作与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监督董事、经理经济行为合法性等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的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检查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财务总监的执行情况。
(2) 处罚职能:包括有权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违反诚信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让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经理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管理职能:有权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违反公司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议案加以否决;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在业务上监督并指导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设立由独立监事组成的报酬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绩评价和激励设计。该职能的发挥有赖于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的情况及结果。
(4) 任免职能:有权独立出具一份董事会工作现状分析评估报告,提交董事提名委员会和股东大会,作为董事成员任职筛选的依据;有权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取与聘任提出意见;有权对财务总监的选取与聘任提出意见;有权对内部审计人员的选取与聘任提出意见。
(5) 鉴证职能:公开发布监事会意见或公告,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由于监事会的职能非常的大,则对其也需要进行监督,笔者认为最好的监督方式是在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引入债权人、职工代表等利益相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