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国内外文献评述
1.2.1国外研究评述
目前国外学者没有专门针对财务监督体系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实施财务监督的实施者、制度等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1)财务监督的实施者。西方学者认为企业财务监督的实施者主要包括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很多研究是围绕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和外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展开的。如Abbott等(2010)研究了审计委员会财务监督职能与企业内部审计活动的关系,发现两者具有正相关关系。Engel 等(2010)研究了审计委员会的薪资与对企业财务报表生成过程的监督需求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两者具有正相关关系,即审计委员会的薪酬越高,其对财务报表实施监督的需求越高。Magilke等(2009)研究了股票薪酬对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影响,结果表明从企业获取股票薪酬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其独立性会受到损害,从而造成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财务监督时不能保持客观性。Bronson等(2009)研究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与其实施财务监督职能的关系,结果表明审计委员会如果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才能使审计委员会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职能。Prawitt等(2009)研究了内部审计职能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发现内部审计能够抑制盈余管理的程度。Coram等(2008)研究了内部审计与企业资产盗用情况的关系,结果表明内部审计能够发现企业资产被盗用的情况,在企业内部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比外包审计更能发现企业资产被盗用的情况。Chen等(2007)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提供大份额的非审计业务,会导致其审计报告的不完全性和不准确性。(2)金融机构财务监督。主要围绕如何加强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财务监督而展开。如Haubrich &; Thomson (2008) 、 Mayes(2009)、Singhal &; Vij (2006)分析了在金融企业服务集中与趋同的现状下,如何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并针对印度的金融企业提出了一些建议。Siregar &; James(2006)指出了在印度尼西亚成立一个整合的金融监督机构面临的挑战,并说明如果存在的多个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即使把它们合并为一个机构后,其仍然不能发挥监督作用。Abrams &; Taylor (2000) 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督机构,一个整合后的金融监督机构能够处理金融系统的复杂业务。Martinez &; Rose (2003)指出如果存在多个金融监督机构,则受托责任会被分散,各个监督机构的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建议成立一个整合后的金融监督机构。(3)针对塞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研究。在2002年美国很多跨国大企业的倒闭案发生以后,美国政府很快颁布了塞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法案针对企业内部控制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该法案对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职能具有一定的作用,很多学者对法规中的相关条款,以及该法案实施后的效益进行了研究。如:Dalton &; Dalton (2008),Burks (2010),Iliev (2010),Chung 等(2010)等。
由于国外的监督机构与我国有很大差异,对于英美等国来讲,财务监督的实施者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CFO、内部审计机构以及外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因此学者主要是针对每种监督机构进行研究。对于德日等国家来说,财务监督的实施者主要包括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以及外部的注册会计师。而我国既学英美,又学德日,既有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财务监督,又有监事会财务监督,甚至国有企业管理者收购等行为还需职工代表大会、党代会、工会等环节的财务监督,可以说各类财务监督并存,各类财务监督如何协调,成为中国特色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监督体系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1.2.2国内研究评述
国内的学者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监督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财务监督的定义
陈毓圭(1995)认为财务监督是对企业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是企业实施的第一重监督。张世兴等(1995)也赞同陈毓圭对于财务监督的定义。杨雄胜(1995)指出财务监督就是将原来由会计部门执行的对企业财务收支合法性的监督交由财务部门执行,其就是按所有者的意愿实施的,对不符合所有者意志和利益的财务收支,一律拒绝办理。笔者认为,财务监督不仅仅只是针对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财务监督应该是针对资本运动全过程所引起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二)财务监督体系的财务监督主体
1995年,干胜道教授提出所有者财务理论,指出“所有者财务具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监督,二是调控。这两个职能都建立在所有者权力基础上,是由资本派生出来的,其对象是经营者财务活动。所有者财务监督和调控职能行使的结果必定能起到激励和约束经营者的作用,从而提高资本运营效益。” 此后,汤谷良、谢志华和王斌教授也分别提出经营者财务、出资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三个财务分层治理结构。1997年,汤谷良提出现代企业财务分为三个层次——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其中,所有者财务管理的主体是股东大会,经营者财务管理的主体是董事长和总经理,财务经理财务管理的主体是财务经理、财务人员。所有者财务在企业以法人形式存在,主要是一种监控机制;经营者财务是一种决策机制;财务经理财务是操作性财务。谢志华(1997)对出资者财务的含义、特点、内容等做了界定,指出出资者财务是对经营者财务的约束机制。王斌(1998)认为公司的财务分三层,第一层是以出资者为管理主体的出资者财务行为;第二层是以经营者为管理主体的经营者财务行为;第三层是以财务经理为管理主体的财务经理财务行为。这种多层关系实现了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离的有效管理模式,有利于形成公司内部财务约束机制。
笔者认为,财务监督体系中实施财务监督的主体应该包括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因为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他们具有动机和权力去监督企业。
(三)建立财务监督体系的必要性
杨淑君等(2000)认为缺乏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有效激励和监督约束是国有企业效率难以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课题组(2003)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千家国有企业经营者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制约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因素的前三大因素分别是:法人治理机制运作效果欠佳(41.4%);研发费用投入不足、新产品开发不力(32.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人才流失严重(31.3%)。可见,如何充实完善国有企业运作机制、有效发挥其监督的功能,仍是国有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饶晓秋(2007)指出对经营者的决策进行适时监督和重点监督,约束经营管理者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