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基于实现企业组织和谐的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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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企业和谐治理的制度构建(3)

青木昌彦(Aoki,1986)认为“纳德模式”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纳德模式”是针对英国布洛克企业共同治理模式中,出现的雇员双重利益代表问题而提出的。具体而言,它是指当雇员董事的意见与工会代表的意见存在分歧时,(这种情况在一家大公司有许多工会组织,它们代表着各自不同的工人团体利益,但它们中的一部分并末在董事会中占据相应席位时,表现得尤为明显。)一个整体行事的雇员群体是不存在的(Aoki,1986,p188)。因此,也影响到了整个企业决策的效率。

而纳德模式则是通过一种改革了的选举程序选出所有的董事。具体而言,它是通过通过各企业组成成员选举其在董事会中唯一的代表来为各自的目标展开竞争。而这就有助于在董事中形成一定程度的一致性。青木认为,“对于作为一个整体行事的董事会而言,这种一致性是必要的。”

而这对我们的启示是:在“法人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运行过程中,各法人资产投入者内部统一一致的行动是此后法人大会以及董事会内部公开谈判的基本前提。也即为了保证法人大会的决策效率,不使其沦落为纷争不止的“政治论坛”。各法人资产的投入者必须先行以各自内部统一一致的行动规则进入董事会。具体而言,在“法人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下,就不可能让所有的法人资产投入者进入法人大会,只能让他们的代表进入法人大会。为此,各法人资产投入者在进入法人大会之前,应先行成立自己的代表机构来达成意见上的大致一致性。而通过这一前置程序的“过滤”,董事会决策的整体一致性将会得到基础性的保障。

而当各法人资产的投入者所选派的代表进入董事会后,就企业经营决策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协商时,其协商的效率很大程度上也首先取决于在各法人资产投入者内部是否存在统一一致的行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在各法人资产投入者内部建立相应的信托机构,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方便各个法人资产投入者行使这种初始投票表决权。当然,这些授权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程序。

8.3.2“法人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比较优势

作为对现存主流企业治理模式的替代,“法人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应有较之于“股权中心主义”治理模式更多的比较优势,否则它将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法人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比较优势进行阐述。

正如施米瑟夫(1978)所说的那样,“如果有效的管理者控制机制发展起来了,有关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法律与产业关系的许多方面也许会有一个很好的结合”(Aoki,1986,204)。本文认为,“法人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比较优势,首先,体现在其将天然的“内生”出一种对董事、经理滥权行为的控制机制。

究“股权中心主义”治理模式逐渐“退化”的重要缘由就在于:在企业股权结构分散的状况下,股东容易产生对董事、经理行为监督的“搭便车”现象。而在企业股权结构集中的状况下,控股股东往往也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与掌握企业经营一手信息的经理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很大程度上,控股股东的处境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控股股东常常需要在对董事、经理行为监督的过程中,时刻把握“度”的问题,否则,很有可能会出现如前文所述的我国民营企业中,由于股东对企业的超强控制,而挫伤董事、经理积极性的现象。

再者,股东单方所选举的董事、经理,很有可能是“情人眼里出西施”的产物。因为,通常情况下,既使董事、经理并不太适合企业法人组织的要求。只要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全,股东往往会避免决定更换董事、经理。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是“股权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纵容了董事、经理滥用职权,最终也损害了包括股东本身在内的其它法人资产投入者的利益。

然而,在“法人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下,首先,由于董事、经理并不是股东单方意志,而是企业法人意志严格筛选的“产物”。即它是经过企业法人财产的多个要素投入主体共同选举而产生的。因此,董事、经理经过了企业法人中多个要素投入主体多方位的“信息甄别”,其品质也将得到较为全面的“检验”。在这种情况下,董事、经理的“代理问题”也将得到初始阶段的控制;其次,由于企业法人财产的多个要素投入主体均获得了企业剩余控制权,因此,董事、经理滥用权威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将会在定期的选举过程中被有关各方以“用手投票”的方式有力的揭示出来。因此,在这种多方共同监督机制下,董事、经理滥权的空间将大为缩减,其滥权行为也将因此而大大收敛。

其次,本文认为,“法人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另一比较优势,在于企业法人可以以一个增大的“组织租”来化解企业组织中的利益冲突。因为,前文的分析表明,一方面,企业组织中利益冲突产生的本质在于,法人资产投入者之间就企业“组织租”分配问题上的分歧;另一方面,企业组织中的利益冲突在多大程度上产生,还取决于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能够分配的资源。而深究“股权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下企业组织中利益冲突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企业“组织租”创造的有限性,即企业可用于解决组织中利益冲突的“资源”是有限的。

因为,在这一治理模式下,企业“组织租”的创造仅仅被股东认为是一个可增长的量(这种增长可以通过压缩其它法人资产投入者的收益而获得),而对于除股东之外的其它法人资产投入者而言,由于他们被限定并不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因此,较之于股东而言,企业往往被他们视为,一块未获得任何高效使用资源激励的“公地”,由此,他们也并不会为企业组织的效率创造做出更多的投入(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的就是理性经济人“给多少钱干多少活”)。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有可能会导致产权学派所描述的“公地悲剧”的发生:即由于企业组织无法获得除股东之外的其它要素主体更为有效的投入,而使企业“组织租”的创造呈有限状态。这也是新古典理论认为企业存在一个既定的“组织租”的重要原因。

而在“法人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下,一方面,由于企业被视为是各法人资产投入者共同所有的组织。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权制度将产生对各法人资产投入者高效使用企业组织资源的激励。另一方面,由于摆脱了仅仅依靠股东单方面对企业进行有限的要素投入的局面。因此,企业“组织租”的创造将不再是既定的,而是一个可以增大的量。

企业法人因此也可以以一个“变大的馅饼”(“组织租”的形象称谓)来满足“嗷嗷待哺”的各个法人资产投入者的要求。因此,“法人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具有比“股权中心主义”治理模式更优的协调企业组织中利益冲突的比较优势,这种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企业“组织租”的增长。

8.3.3法人中心主义治理模式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8.3.3.1法人资产投入者的界定

“法人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为企业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但是,理论和实践中,这一治理模式仍然有许多问题期待解决。首先,既然法人大会是“法人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中的最高权利机构。那么,对法人大会的主体构成进行研究就非常有必要。因为,这关系到哪些主体能够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而能够参与到企业治理当中去。由于法人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下“法人”的概念源于“法人资产”,而“法人资产”又是由各法人资产投入者的投入而形成的。因此,对法人大会主体的明确首先也就是对法人资产投入者的明确。

潜意识中,所有对企业法人资产形成以及实际运行做出贡献的各产权主体,都可以被认为是企业的法人资产投入者。然而,这种认识明显又落入了学者对利益相关者批评的框架中。因为,“贡献”太笼统和抽象,它可能使那些仅仅抽闲暇之余对企业法人赞美过一声的主体也成为企业的法人资产投入者。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合理的标准来界定法人资产投入者。

如前所述,“企业法人资产”的概念强调的是“法人”对企业经营风险的承担。而这种对风险的承担又往往是以“资产专用性”表现出来的。而关于“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以K值表示)最为经典的论述,当属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姆森(Wiliamanson)。他在其关于企业组织的理论中认为,“要得出一种预测经济组织发展趋势的理论,就必须找出是什么原因使得各种交易彼此不同,并且要作出详细的解释才行”。因此,威廉姆森将“资产专用性”(K值)作为区分各种交易的最主要标志,并认为它是使交易成本经济学与解释经济组织的其他理论相区别的最重要的特点。他对“资产专用性”的提出源于交易双方合同执行期间“专项投资”问题的存在,具体而言,如果交易双方所签合同不能如约履行或不得不提前终止,就不可能在毫不牺牲生产性价值的条件下改变这种专用资产的用途。他用“套牢效应”(Hold—up Effect)来描述K值的高低,并强调它代表各产权主体对企业组织风险的承担。

风险承担往往是与对企业组织贡献的创造是联系在一起的,托马斯·唐纳德逊(Thomas Donaldson)和李·E.普瑞思顿(Lee E.Preston)指出,“各种产权的社会认可通常潜在的是一些法院裁决概念为基础的,特别是援例裁决。而援例裁决的理论又相应地是以在财产的使用中谁拥有哪些道义上的利益这样一些社会性的解释为基础的。如谁贡献了努力或做出了牺牲,谁需要,或者谁已经就财产的使用达成了事先的协议。在现代公司里,根据定义,所有的相关利益者在公司的事务中都拥有部分利益或道义上的利益(布莱尔,Blair,1995,p197)”。

然而,我们又必须认识到,仅仅对企业进行了“专项投资”又并不完全足以成为企业的法人资产投入者。诸如一位研究者长期关注一家企业的发展(可视为一种对企业法人的专用性投资)。但是,由于其的这项研究并未得到企业法人组织中各种产权主体的响应,并达成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合约,进而被企业法人组织赋予法律上的,或者道义上的对企业法人组织的剩余索取权。因此,他也不能成为企业的法人资产投入者。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企业的法人资产投入者应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第一,交易的关联性。法人资产投入者必须与企业法人资产的形成或运行有着直接或间接地关联交易,这种关联交易可能是主动的也可能是被动的;第二,专用性资产投资。一个企业的法人资产投入者必须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资产投资(退出与企业法人进行交易的成本),并以此专用性资产投资承担了一定的企业法人经营的风险。第三,权利性。一个企业的法人资产投入者应该是通过其专用性资产投资,与企业法人达成正式或者非正式合约,进而被赋予道义上的,法律上的对企业剩余索取和控制权的产权主体。

为了更加形象的认知企业的法人资产投入者,笔者根据以上归纳出的法人资产投入者的特征,利用专家评分法对企业法人资产投入者身份的界定进行进一步的实证研究。为此,笔者对c市q工业园20家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了问卷调查,在使他们明确以上法人资产投入者的特征后,笔者向他们提供了一份共包括18种法人资产投入者的名单(问卷见论文附件1),请他们选出符合要求的法人资产投入者。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于将管理人员作为企业法人资产投入者的认可度高达100%,而对于将竞争对手列为企业的法人资产投入者是完全不同意的。本文取50%作为法人资产投入者入选的最低标准。将股东、管理人员、员工、债权人、政府、供应商、分销商、证券公司这八个群体作为该工业园企业一般情况下的法人资产投入者。

数据显示,根据同一评价维度,被访企业对法人资产投入者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为了认识产生这种差异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笔者择取了其中自己比较熟悉的两家企业G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二公司)和SR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R)为重点调查对象,对其管理层和员工进行了深入的访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