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意产业
所谓“创意产业”就是将人们平时常说的“点子”、“主意”或“想法”产业化形成价值,并带来就业的产业。
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专责小组首次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如下定义:“源于个人创造力与技能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取用、具有创造财富并增加就业潜力的产业。”
从上述定义来看,创意产业具体包括的行业不外乎广告、建筑、艺术品和古玩、工艺品、设计、时装、电影与录像、动漫、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电脑服务、电视和广播等。
我们认为,作为新崛起的产业,创意产业既有设计、研究开发、软件、咨询、会展策划、印刷包装等生产性服务的内容,也有信息、文化艺术、时尚消费和娱乐等消费性服务的内容。可以说,创意产业是二、三产业共同发展的结合点,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新内容和新载体。
英国学者约翰·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曾指出,全世界创意经济每天创造220亿美元,并以5%的年增长速度递增。
1.创意产业的特点
纵观全球创意产业的发展,可以总结出创意产业的主要特征。
(1)创意产业是高附加价值产业,具有很强的渗透性。
(2)创意企业人员主要是知识型劳动者,拥有能激发出创意灵感的设计高手和特殊专才。
(3)创意产品是文化与技术相互交融、集成创新的产物,呈现出智能化、特色化、个性化、艺术化的特点。
(4)产业技术向数字化、知识化、可视化、柔性化方向发展。
(5)产业组织呈现集群化、网络化,企业组织呈现小型化、扁平化、个体化、灵活化的特点。
(6)企业管理向信息化、网络化、知识化管理的方向发展
2.创意产业的保护需求
(1)创意来自技术、经济和文化的交融,因此它又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密集型产业,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此,要有足够的技术基础、艺术创造力和企业家能力,才能发展创意文化产业。
(2)创意产业的精髓是人的创造力,广义的创造力可以存在于技术、经济和文化艺术三方面,即技术发明、企业家能力和艺术创造力。创造力必须有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创造财富。为此,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环境的地方才能发展创意产业。
(3)创意产业主要覆盖广告、建筑、艺术手工制造、设计、时尚设计、电影及影像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业、电影广播等。创意产业的发展,催生出一个新兴的“创意阶层”:创造的核心人群,如科学家、技术人员、艺术家等;以及工作中需要创意、知识的经理人、律师、金融从业人员、医疗保健从业人员。这些行业的音像制品、纸传媒或外观设计无一例外的易于复制。
综上所述,产生创意并不难,难的是在正确的环境中产生正确的创意,并获得保护性的开发。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是全世界盗版最猖獗的国家之一。在为创意产业实施版权保护、商标保护和合同保护的同时,还必须强化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从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概念做起,建立系统的创意保护体系。
二、著作权法对创意的保护情况分析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学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又进一步明确了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就作品的创作而言,“创意”(idea)和“表达”(expression)代表着人类创作活动的两端。“创作思想”导致创作的发生,而“表达”则是创作活动的结果,存在于创作过程的终点。介于“创意”与“表达”这两者之间的,是体现人类智慧的创作过程。
就《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来说,它保护的是“表达”,实质上是为了保护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产生的、以“表达”来体现“创意”的独创性劳动。我们说《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而保护“表达”,实际是在说《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的“独创性意念”本身而保护作者的独创性意念的“表达”。即创意文案得到了保护,但是真正体现创意文案价值的创意本身却得不到保护,因为《著作权法》并不禁止对文案的执行。也就是说,《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是对原作文字的复制,而不是对原作的执行。对创意文案本身进行保护,其意义其实并不大,因为,创意文案的创作目的主要就是用来执行的。
目前,关于创意被侵权的案例不算少数,不过国内尚无一个比较完整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什么是创意侵权。更多的是要提高作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通过法制来不断完善知识产权。
三、如何加强创意的保护
“创意”在未形成一套成系统的“著作”之前,所有者的创意如何保护?这就成为大家十分关注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著作权法的不足。在美国,已出现了大量将商业经营模式申请为专利的事例。不过这不仅要求专利审查人员对这种新型的专利有清醒的认识,而且专利审查(此应属发明专利)的漫长期限,可能会使这种创意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2)同时,我们可以从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中获得对创意的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也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此条款中,规定了经营者不仅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要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规范。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一切商业活动,当然包括在创意完成后被执行前的谈判过程中。
(3)相对而言,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当属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如果说“恶意磋商”难以确认的话,那么认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则没有那么的困难。
且该法第四十三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创意被侵犯,如果创意方能够有证据证明,代表其创意的整合报告被执行前,在其和侵权方的谈判过程中,侵权方获知了其仍处于秘密状态的整合报告,谈判不成后,侵权方对此整合报告进行了不正当的使用,并对其造成了损失。那么在诉讼中,创意方就可以通过《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维护自己对整合报告所拥有的权利。当然,据此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人对整合报告采取了保密措施,整合报告仍属于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媒体行业从事策划和创意文案的专业人员应该在熟悉相关法律的同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手段,以使自己的创意得到有效的保护。
我们也期待未来中国在创意产业方面,能够塑造一个为创意诞生、创意市场转化、创意保护等提供良好社会氛围的大环境,使中国成为创意诞生的实力场,真正进入全球创意强国的行列。
思考题:
1.媒体未来的发展必将采用高新技术,那么高新技术将如何影响媒体管理呢?
2.随着市场的扩大,各类型媒体如何营销自己,获得受众消费呢?
3.媒体全球化给我国媒体带来哪些影响?我们该如何应对?
4.加入世贸,给我国媒体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