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我揭示与自我设定
奥克肖特所谈论的人就是有意志的个人。个人要组成共同体必然要有所行动,这就是人的行为。关于人的行为,奥克肖特提出自我揭示(self-disclosure)和自我设定(self-enactment)两个概念。前者以在现实中获取实质性满足为目标,后者则着重分析个人的全部特征;前者注重考察环境,极力促成实质性目的实现;后者则以人的本质作为出发点,寻求人的行为规则;前者重视他人与自我的关系,后者则关注自我;前者追求他人目标的实现与满意,后者很可能不努力改变外部环境。政治活动中的代理人总是进行自我揭示和自我设定的活动,奥克肖特只是论证在此过程中代理人会充分思考道德适当性或者价值而已。自我揭示关注明显可见的成功,当然涉及代价、实践与阻碍问题。自我设定关注动机,强调个人许诺要采取行动的情感,或者就是代理人需要采取审慎行为的要求。具有高尚精神的个人不会因为知道恶的行为是错误的就不去做,而是因为恶的行为不值得做才免于从事的。
人类的行为体现人类的本质,完成对人类的行为分析的同时也就完成了对人的分析。对人的分析需要区分环境和条件:环境是指在实践中的、相对个人来说的外在物以及他人总体,条件则是指由对个体的分析得到的所有人共通的本性或本质。环境是每个人所必然要思考的生存状况,尽管这些状况千差万别;条件则是每个人心领神会、惯于遵守的道德性前提。人们能够根据此区分,进一步理解自我揭示和自我设定的含义。至少在奥克肖特看来,自我揭示依靠个人对物的享用以及对他人的相互满足来实现,这是一种冒险行为;而自我设定则致力于获得人类行为的最基本内涵,这是理解奥克肖特公民联合体理论的关键。
个人通过自我设定认识到公民联合体存在的条件,这个条件其实就是公民联合体理论努力寻求的最基本前提。实践既然是人类行为的基础,那么考察人类行为也就离不开行为的条件,在此过程中形成公民联合体理论是很自然的。事实上,奥克肖特对人的分析是很自然的。他发掘个性的特征,一方面确认个人的属性可以成为所有人的属性;一方面跳开个体的视角,从普遍和特殊的整体考察人类的联合体,也就是公民联合体。奥克肖特认为,公民联合体不过就是对合理化人际关系的整合。
人们关注的并不是如何评价自身,而是如何解释其他人的行为。“所谓基于理解的人类美德,就是说人们已经意识到人性就是学习和教育的结果。”所谓理想的人性不过就是人类对自我成就的理解,当然也包含采取各种方式解释行为和表现。然而,这种理想的特征不是有用的解释工具。奥克肖特一直认为,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能够解释行为的正确性。“代理人意识到适当的处理方式,仅仅就是找到行为变得可以理解的手段,没有一种行为仅仅就是手段。”Ibid,p.95.因此,奥克肖特的论证并不决定于概念的有限性或者有用性,而是关注经验的内涵。如果代理人通过解释和论证达到某种目的,无视经验的价值和内涵,无疑是在创造最终必然导致灭亡的神话。奥克肖特重视在经验中个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也同情传统中习俗和惯例对人类造成的影响和作用。
奥克肖特反对目的论所说的将人类生活看作过程发展的结果,他认为个人选择是需要学习才能达到的。人们不仅要思考人类存在的条件,而且要关注个人对自我设定的追求。从这个角度说,奥克肖特的自我设定就是个性形成的过程。奥克肖特总是怀疑亚里士多德的“人类卓越”处于比审慎的自我设定还要重要的地位;他也怀疑良好的城邦就是最好的制度,因为他不确定审慎地形成公共决定是否囊括偶然境况。个人找寻实现自由的工具和方式,从而使自我设定是可能的。个人意识到在本体论上依赖社会,个人服务社会的义务有一定的基础,因为个人并未因此成为社会有机体的细胞。定义国家概念补充了社会生活概念,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定义服从国家法律的义务来源与范围。奥克肖特论证国家是个人追求善的生活适当选择的原因,想要将自我设定从灾难性的国家形式中解救出来。自我设定内在地对代价、实践和阻碍不感兴趣,这与宗教的特征很相似。既然幸福能够得到实现,而且是人们喜爱的状态,不将其看作实质和外在的目标,也就是人类生活的必要条件。行为目标一定要在自我揭示,尤其在自我设定的活动中才能实现。奥克肖特认为,这不是一种共同的追求。没有完善的个人,但是人们可以参考想象的人类特征思考自我设定的历史。
奥克肖特的公民联合体就是建立在自我设定基础上的,这倒不是说自我揭示就是不重要的。自我揭示暗示个人要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是它不能作为所有人的共同之处出现。个人要实现满足,就必须认识自我和当下的环境。这不是公民联合体的本质,但是任何人类联合体都离不开对这个功能的揭示。况且,过分突出自我揭示在公民联合体中的地位,无形中符合奥克肖特极力反对的观点。自我设定完全从康德式的人性学说出发,发掘人的价值的内在属性,并且将之以一种共同模式展现出来。人性就体现在人的实践行为中,就是在历史中对人类本性的理解。所以,奥克肖特反对霍布斯认为的人们之所以结成联合体就是为避免横死的命运的观点。人们之所以能达成共识,就是因为理性地认识自己。这使人们很容易达成默契,不过这种默契本身是难以用语言表达的。人类认识自己所能达到的程度,不过就是对解释者所自愿说出的程度。因此,奥克肖特认为,语言很难解释清楚人类的本质属性,人类必须在理解的一定限度内,转而依靠理性所带来的达成共识的可能性,从而提升到更高层次。这种理解几乎是可遇不可求的,如果非要强制使用语言说出来的话,对公民联合体的理解难有益处。
三、法治与公共义务
国家是具体的事实,法律与政府都具有权威。权威不是幻觉,关注权威的资源与最终的根据是必要的。权威和法治的结合就是奥克肖特政治治理的基本状态。权威与权力都是政治统治的重要因素,权利与义务都涉及人们对行为后果的预期理性思考。权威导致自愿行为,从而削减自然权利;政治义务就是权利、义务关于义务的论述和权威三种因素的综合。意志产生义务,公民义务表现为道德义务。经过情感等方面的考虑,公民之间达成契约,从自然状态的相互隔离状态逐步结合起来,但契约并不创造道德义务。为了恐惧后果而达成的契约没有共同的裁判者,为此需要道德与公共权力的保证。于是,法律与义务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非强迫性的,义务可以说是不完美的道德义务。
要理解公民联合体就要思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公民关系。公民是理性的个人,理性的反思使自我设定成为可能。因此,从人的理解出发,就是从理性出发。个人很容易自觉拥有对人类的基本条件的认识,这些基本条件往往展现为历史的生存境况,这种历史境况表现为传统。每个公民的思想都带有传统的见解,依靠对传统的理解,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节制。这些节制的行为交织起来就组成公民之间关系的基本形态。这个形态丝毫没有强制的意图,也没有为某些实质性共同利益而形成的纽带,单纯只是指明公民之间关系的基本架构。这些关系外化的表达形式便是规则。奥克肖特极力强调规则在公民联合体中的关键地位,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在规则的条件下进行。公民联合体对公民行为唯一的规定就是决不能违背这些基本规则。然而,单纯认为这些规则是发自人的本性确实不足以对此作出回答。
奥克肖特进一步提出规则的两个特性:第一,规则表现为法。作为法,规则拥有内在的强制性,成为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标准;第二,规则是权威的产物,权威性赋予规则统治的效力和必须被遵守的权能。从这两方面出发,规则就不仅仅是一种需要公民自觉遵守的标准,而是更进一步成为公民为获得自由行动的权利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奥克肖特的公民关系是指在基本的权威之下履行规则赋予义务的关系,这个关系的目的就是见证正义以及保证自由实现。不过,这个理论决不可等同于霍布斯、卢梭的观点,即自由是人们交付某些权利而换取的,共同体是人们为了获得某些保障和利益而组成的。奥克肖特反对把公民关系建立在任何功利基础上。他认为,人们之间的根本关系其实是很简单的,就是置于共同的基本条件之下。
奥克肖特并不反对应用规则,只是反对过度地使用规则。思想史上的名著提供给人们种种暗示,而不是真理。在论证个人与社会关系时,奥克肖特说道:“我理解的‘私人’是一种制度,它是社会的,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法律的创造。私人的欲望、情感、理念和智慧在他们所在的制度中都是社会性的。如果从所谓社会构成的存在条件中排除个人的话,个人的堕落是必定无疑的,就像身体置于真空中一样。”基于人的最基本条件所形成的规则将进一步转化为法(lex)的概念,要被普遍地接受就必然在政治中再次转化为可付诸实施的法律(law)。由经验而来的传统或由人的自我设定而来的规则,都会成为法律。法律作为经验的表象,实际上内涵规则或法的含义。奥克肖特不提平等原则是法律的内部要求,只是强调司法过程的原则,要求法院应该根据平等思考现实的表现。当代欧洲国家是基于法律的联合体。政府并不服从任何外在权威,基于程序的政府能将自身从过去的立法中解放出来。立法行为高于古代的法律与风俗,在这样的前提下形成立法的程序。奥克肖特认为,在特定社会中的惯例似乎能够为立法权利与公共义务提供基础。
奥克肖特看到关于政府有限性、司法和功能的思考都应包含张力,例如两种类型的政府是对公民联合体的理解。法治型政府不仅应该应用于形式上的秩序,而且应该成为公民之间的自发关系,甚至成为人类整体成员自我检验的关系。它本身不是促进某种实质共同目的的工具,也不是所有成员明显自愿行为的结果。因此,法治型政府的基本条件不是对关系的选择,而是对关系的条件的认知。法治型政府的概念与奥克肖特所说的当代欧洲公民联合体的原则是一致的。
奥克肖特从不将法律视为工具,没有论证法律作为强迫性实施机制的前提。他仅仅得出结论:法律的道德前提没有强迫性。当然,没有强迫手段的政府不能有效地解决公民之间的冲突。奥克肖特认为,保持和平是规则的结果,而不是规则的实质目的,规则本身就没有这样的目的。如果法律的规范特征被认为是强迫实施的充分理由的话,同样的逻辑为何没有扩展到其他领域是令人疑惑的。法治型政府是补充自我设定的积极政府形式,它平等地实施法律,坚决防范立法权造成的不平等。它确保个人在活动中遵守规则,但是从不表达实质性的要求,也不强迫公民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