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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论法的精神(1)

孟德斯鸠Montesquieu(法国1689年-1755年)

孟德斯鸠是一位反对中世纪经院哲学的英勇战士,是一位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美妙的著作,孟德斯鸠的法制、宗教以及一个国家里面的一切构成了一个整体的思想,是一种伟大的见解。

——马克思

1748年,一部有关法学的专著在巴黎出版后,立即引起了轰动。法国启蒙运动的先驱伏尔泰称它是“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赞赏不已。巴黎大学和主教会议则一致要求把它列为禁书,耶稣会教士更发起了对它的围攻。就在社会舆论对此争论不休的同时,这部作者用了22年的心血所写成的巨著,在读者的一再要求下,在两年内恰好发行了22版,创下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纪录。这部书名为《论法的精神》,其作者便是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思想家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作为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者,成为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而是一名自然神论者。他为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在1748年发表了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在这部著作中,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留下的《论法的精神》没有随着岁月的沧桑而湮没无闻,反而因为其中充盈的智慧与理性之光而愈加光华夺目。

《论法的精神》分上、下两册,共6卷31章,是法学发展史上为数不多的鸿篇巨制。它以法律为中心,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一无二的法学百科全书。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以任意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孟德斯鸠憧憬的理想王国是实行立宪、分权和法治的国家。论述这个理想王国是《论法的精神》的一个基本内容。他认为,必须抛弃残暴的专制政体。以“品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与自由、平等相通固然有值得称道之处,但也不尽理想。最好的政体是以“荣誉”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因为它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他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他主张由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还提出了三权互相制约、反对滥用权力的理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在书中,孟德斯鸠还论述了部门法理论。关于民法理论,他认为民法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其宗旨是使人类获得财产并加以保障。如果“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因为“在这种场合,公家就是以私人的资格和私人办交涉而已”。民法调整契约、继承、婚姻等所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关系,主张男女在婚姻和财产关系上应该平等。关于刑法理论,他反对以思想言语定罪,提出了罪刑相应原则,主张在刑罚中实行人道主义,即“惩罚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后来分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

法律的公正是人类的福祉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做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地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理论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摒弃了以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社会观念上的一成不变的、形而上学的方法论。他以史为鉴,以世界古今各国社会政治制度为依据,他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演变的过程。虽然他并没有发现社会发展的规律,却也将进步的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2)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这一理论在当时神学一统天下的时代中,犹如一枚重磅炸弹震撼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营垒——黑暗的教会统治。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因此在他的具有辽阔视野的、包罗万象的、建立在人类自然知识基础之上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领域里,完全没有上帝和神学的立足之地。由此所得出的结论是:他的理论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的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著名政治理论有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尽管这一结论并不完备,但是他的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意义的论断以及鞭笞专制政体和封建主义罪恶的绝妙笔法,他的无畏和机敏无疑起到了振聋发聩、警醒社会和民众的积极作用。(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君主立宪,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他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3)“地理”说。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诸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一,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的无理的刑罚。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关于国际法孟德斯鸠也有许多新颖的真知灼见。关于经济理论,他最重要的论断是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当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占行为而做出的。他还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竭力反对奴隶制。

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其宗旨在于反教会、反封建、反暴政,大张旗鼓地倡导资本主义。(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