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名辨艺术与思维逻辑(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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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名辩之辩与逻辑学论证理论(3)

第一个“两”字原无,据沈有鼎增。“彼”是一对矛盾判断的争论。其结果“不两可”(“可”训正确),即不可能两个都正确。也不能“两不可”,即也不能两个都不正确。第一个“不”字既管“两可”,也管“两不可”。对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都加以肯定,违反矛盾律,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对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都不加以肯定,违反排中律,犯了模棱两不可的错误。我们不能不由衷佩服古代思想家们的智慧。

“矛盾之说”:

先秦除后期墨家外,韩非提出的“矛盾之说”也揭示了名辩学的辩说原则之一:“为名不可两立”。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日:“吾盾之坚,莫能陷也。”

又誉其矛日:“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日:“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

这则故事见于《韩非子·难一》及《难势》两篇。韩非子的评论是:

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两个判断不可同时是真的,却可能同时都是假的。因而二者之间是反对关系。卖盾与矛的人在“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的追问下,陷入了尴尬之中,“弗能应也”。因为这里面显然包含着如下的矛盾:

吾矛可以陷吾盾;

吾矛不可以陷吾盾;

这两个判断具有相同的关系项,且质相反,其关系是自相矛盾的。

韩非将人的思维中出现的这种情况称为“矛盾之说”。

他的结论是:

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为名不可两立也。

这一结论所揭示的正是矛盾律的内容,互相否定的两个判断(或是矛盾关系或是反对关系)不能同时都是真的。

若对二者都加以肯定,必将如卖盾与矛的人一样陷于自相矛盾之中。

五、辩胜(当)的标准

辩是关于一对矛盾判断的争论。辩必有胜者,无胜者就不能称之为辩。辩论双方谁胜呢?“当者,胜也”。所谓“当”就是论断符合客观实际。墨家认为立辞正确与否,有一定的标准来衡量。这个标准,墨家称为“表”、“仪”、“法”。

子墨子日:“言必立仪。言而毋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辩不可得而明知也。”

立辞一定要规定一个标准。如果没有标准,就像在旋转的制陶模的轮子上立个表去测量日影的早晚一样,那是搞不清楚是非利害的区别的。

什么是立言之仪、立言之表呢?

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日:“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

“法,所若而然也。”表即法。乙依照甲而成。甲即为乙之法。铸硬币的模子也是法。使用同一个模子铸出的钱,都是一样的,这就是“所若而然也”。

墨家提出了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必须以“三表”作为判别是非、真假的标准或依据。第一,要以前人的经验为依据,“上本之于古圣王之事”。为了使所立之辞有根据,必须在历史记载中寻找前人(古圣王)的经验。其次,要根据当前人民大众的亲身经验,即根据“百姓耳目之实”。

第三,判别立辞之是非、真假要看它实行后是否符合国家、百姓人民的利益。要看在社会政治实践中的效用如何。

“三表”作为立辞之“法”是有局限性的。第二条有经验主义的倾向,第三条,墨子不可能了解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从根本上说不可能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

六、辩的客观基础与道德原则

《墨子·小取》在指出了辩的六个功用之后,紧接着写道:

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已,不求诸人。

人类思维的逻辑是以客观事物的逻辑为基础的。列宁早就指出:“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没有客观事物的规律就没有主观思维的逻辑。而客观事物不是别的而是存在于我们思维之外的自然的一切。用《墨子·小取》的话就是“万物之然”。万物之然是独立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万物之然”不仅是指其呈现的自然状态,不仅有“其然”,还包括其“所以然”。万物之然有其一定的表现形式,其“所以然”又有其一定的发展变化规律。对这些形式与规律,人们只有不断地去探索,如实地反映到意识中来,然后才能获得关于外界的知识。“摹略”就是摹拟、摹写。“摹略”的过程就是抓住“万物之然”的本质、内部联系,加以抽象、概括,形成“名”的过程。可见,对万物之然的摹略过程,实则是对万物之然的反映过程。第一步,形成相关事物的“名”。“摹略万物之然”就是对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加以摹写(反映)。这是一种在实践过程中主观思维的理性活动。“摹略万物之然”说明了名辩学说的唯物主义基础。

“论求群言之比”是在“摹略万物之然”的基础上把对客观对象之然(形式)、之所以然(规律)反映在思维中所形成的名、辞、说用语言文字表示出来,详加比较研究。这包括如何用语词准确地表达名(概念),如何用恰当的语句表达辞(判断),用正确的语句形式恰当地表述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需要遵守的规则、规律是什么等。这些全是古代名辩学研究的内容。

“摹略万物之然”与“论求群言之比”二者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后者,理论思维就不可能产生、成长、壮大。后者是前者的必然归宿。有了“摹略万物之然”这个基础,人的思维再要前进,使思维上升为理论的高度就不能不对思维本身的形式及其规律进行研究。正是在提出了“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这一名辩基础之后,紧接着提出了“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

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这些论断。

“以类取,以类予”讲的是在运用名、辞、说进行论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具体说来,运用譬、侔、援、推这些“说”的形式时,“举他物”进行“譬”式推论时,援引论敌的观点进行“援”式推论时,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进行“推”式推论时,必须遵循着“以类取,以类予”的原则,这样,才可以保证思维的顺利进行。

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自己所承认的,就不能非难别人承认;自己所不承认的,就不能要求别人承认。这可说是论辩中的道德原则。

论辩双方论争必须依据类同、类异原则,论争是对同类事物或论断而言:我承认其中之一,不反对别人承认同类的另一事物或论断。我不承认其中之一,也不能要求别人承认同类的另一事物或论断。如此,辩论双方自’己承认的论题,不能反对别人承认。这个论题不一定是同一个但必须是同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