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
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一部法律,是公认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法典全文用楔形文字铭刻,除序言和结语外,条文共计282条。包括诉讼手续、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财产继承、对奴隶的处罚等。
“汉谟拉比法典”全文刻在一个石碑上。1901年,一支法国考古队在伊朗的苏萨,挖出了一根黑色玄武岩的大石柱。这根石柱虽然已经断成三截,但拼起来还是完整的,石柱两米半高。它的上方刻着两个人的浮雕像:一个坐着,右手握着一根短棍;另一个站着,双手打拱,好象在朝拜。石柱的下部,刻着像箭头或钉头那样的文字。经考证,这正是用楔形文字记录的法律条文,也是现存最古老的经典——《汉谟拉比法典》。
莫奴法典
《莫奴法典》约形成于前2世纪一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比较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莫奴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来又传播到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大宪章
12世末13世纪初,英国正是封建专制的诺曼王朝统治时期。当时英王约翰因干涉教会选举,侵占附庸土地,干预领主法庭,滥征苛捐杂税以及连年对外征战失利,引起原来支持王室的既得利益阶层的强烈不满。
1215年,约翰在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签署了一个法律性文件。这就是《大宪章》。
《大宪章》全文共63条,主要是规定封建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文件,内容包括:承认教会自由不受侵犯;保障领主和骑士的采邑继承权,不再征收额外继承税或其他贡金、代役税;归还原侵占的领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据;尊重领主法庭的管辖权,国王和官吏不任意受理诉讼,不任意逮捕、监禁自由民;承认伦敦和其他城市原有的自由和风俗习惯;统一国内度量衡,保障商贾自由。同时,还规定由领主推举25人负责监督宪章的实施。
《大宪章》对农奴的权利只字未提,事实上是封建阶级的宪章,而且不久即被约翰王撕毁,失去效力。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对宪章内容做了新的解释,作为要求公民权利,商业自由和法治的法律依据,因而英国学者又称之为“自由大宪章”。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和判例法系,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具有较大影响的法系。
公元11世纪以前,英国各地施行的是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用英国,建立以主权为中心的府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权专制国家,在历史上第一次设立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由国王派出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宣传和施行这些法律。这些法律就被称为判例法。
从17世纪起,随着英国的对外扩张,英国法也传播和移植到殖民地附属国。这些国家在独立后大都根据英国法的原则和体系,按照其各自的特点和习惯,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在西方法学家的著作中被称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区别。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大部分英联邦国家以及一些原属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的亚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国家。许多国家对英美法系都作了或多或少的改动。改动最大的是美国。
拿破仑法典
1792年9月,统治法国上千年的君主制被废除,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1799年拿破仑乱中夺权,发动“雾月政变”,成立执政府。
10个月后,拿破仑下令成立由四名委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规定委员必须在11月内完成民法起草。起草委员会终于按期完成了民法草案,经大理院和上诉院研究修改后,提交参政院讨论修改。参政院围绕民法草案,先后召开了102次讨论会,拿破仑亲任主席并亲自参加公议多达97次。法典最后经立法院一致通过。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被拿破仑任命为民法起草委员的四人是大理院长特龙谢(Tronchet)、罗马法专家马尔维尔(Malleville)、政府司法行政长官普雷阿梅纳(BigotdePréameneu)及海军法院推事波塔。
《拿破仑法典》又称为《法国民法典》,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于1804年公布施行。历经多次修订,至今仍在法国施行。它最初定名为《法国民法典》,1807年改称为《拿破仑法典》,1816年又改称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称为《拿破仑法典》,但从1870年以后,一直沿用《法国民法典》的名称。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在约前450年制定的法律,据说刻在12块铜牌(也有说是着色的木牌)上,因此得名。
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次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之为《十二铜表法》。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卢人人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该法典对于贵族的权力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
宪法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是组织、建立的意思。古代罗马帝国用它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的文件,以区别干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英国从中世纪以后,建立了代议制度。人们把这种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文献,但这仅仅是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19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的颁布,才产生了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在我国古典籍中,“宪”字与“法”字同义。《尚书》中的“鉴于先王成宪”,这里的“宪”,泛指典章制度的法令。19世纪80年代,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立宪与实行议院政治的主张。他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1898年,戊戌变法时,有的维新派人士也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立宪政治。1908年清政府为了敷衍民意,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在我国也就成为特定的法律用语。
民法
最先用“民法”一词的是古罗马的市民法。公元6世纪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汇总整理编成法典,12世纪时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它是世界上最早的较完备的民法典。仿效罗马法制订的1804年《拿破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它是仿效罗马法制定的。
我国古代法律文献没有“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1年至1930年分编陆续颁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第一次使用“民法”一词。
新中国成立后,相关部门便开始民法草拟工作。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经济法
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最先提出“经济法”一词,该书第四篇以《合乎自然意图的蓝本为名的法律草案》,共12类117条,其中一类称为“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主要是规定社会产品的分配制度。184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一书中,第三章名为《分配法和经济法》,主要论述社会产品的平均分配和经济管理是最理想、最节约的制度。
德萨米和摩莱里两人都是从自己设想的公有制度来提出“经济法”的。
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上使用了“经济法”一词,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法规。
1919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
在法规中使用了“经济法”这个词。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
版权法
版权,也就是著作权,表示在法律上承认著作者有权支配著作,或者有权从著作中获得利益。
15世纪中期,法国人古登堡在欧洲运用活字印刷之后,为保护出版者的利益,就出现了有关保护出版者的法律。当时的所谓著作权,是国王以缴纳特权费为条件授予商人的一种垄断的印刷权,作者本人得不到任何好处。
1710年4月14日,英国议会通过了安娜女王法令,确立作者是版权法的主体,并规定作者拥有21年的重印独占权。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它对世界各国的版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1790年,美国以安娜法令为模式,制定了联邦著作权法。1793年,法国通过了著作权立法。后来,该法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立法的典范。现在,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版权法,建立了版权制度。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指的是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但是也使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问题日益凸显。20世纪后,化学和石油工业的发展对环境的污染更为严重。一些国家纷纷采取立法措施,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一般先是地区性立法,后逐渐发展成全国性立法,其内容最初只限于工业污染,后来发展为全面的环境保护立法。随着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国际环境法应运而生。
二、司法制度
八议
八议,指中国封建社会对于八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给予照顾的制度,实质上是给予这八种人以优越于平民百姓的特权。八议,具体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亲”指一定范围内的皇帝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友旧交;“贤”指朝廷认为有崇高威望的贤人君子;“能”指有杰出才能,外可御侮、内可治国的能臣;“功”指为国家立过汗马功劳的人;“贵”指具有较高职位的官吏;“勤”指有大勤劳的人;“宾”指前朝的后代。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把他们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上奏朝廷,由有关中央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阅批。除犯十恶重罪以外,其他罪行一律减一等论罪。
八议制度起源于周代的八辟之法。八辟即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能之辟、议贤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秦孝公时任用商鞅变法,在刑律上没有规定对特殊人给予特殊照顾的八议制度。汉袭秦制,也没有八议制度,但也发生过对高级官吏犯罪给予特殊照顾的事例。在律典内明文规定八议,从魏开始,晋、宋以下直至明、清各代都有此项制度,但规定又不尽相同。大体说来,隋较唐宽,宋抄袭唐,明清则转趋于严。
检举箱
“检举箱”古代就有,据《资治通鉴》记载,我国历史上的女皇帝武则天曾令工匠铸铜为“匦”,这是一个很特别的箱子,四面开品分类,东面的叫“延恩”,专供投诗词文章,是为自荐求仕的人开的。南面的叫“招谏”,专为上书评议朝政得失的人开设。西面的叫“伸冤”,专为有冤屈的人开设。北面的叫“通玄”,专为形容自然灾变及提供军情的人开设。后来,“匦”逐渐发展,最终演变成今天的“检举箱”、“意见箱”。
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古希腊与罗马时期。当时,雅典每年由执政官用抽签方法从30岁以上的公民中选出6000名陪审官,组成陪审法院。每个案件由500名陪审官共同审理。罗马由最高裁判官从元老院的贵族、骑士和奴隶主中挑选300至450人组成陪审法院,称为常设刑事法院,每件案子由抽签决定的30至40名陪审官审理。
雅典和罗马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奴隶主和自由民,奴隶不受法律保护。随着雅典民主制的衰落和罗马共和制被帝制所取代,陪审制度逐渐消亡。
我国清代以前没有陪审制度。国民党统治时期曾颁布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法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都颁布过有关陪审制度的法规。陪审员由工会、农会、妇女会、青年会等群众团体选出,有的案件还临时邀请群众代表陪审。陪审员与审判员在法律上权利同等。
审判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