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监管
本节所称的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需新建或重建)或局部危险(C级,需维修加固)的房屋。
一、政策内容
(一)政策要点
1.政策目的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目的是保证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消除严重危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破农房安全隐患,确保农村困难群众都住上安全、适用的房屋,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2.实施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的通知》的要求,我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范围是:除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39个灾区极重和重灾县(市、区)中5个未凶近期山洪地质灾害造成农房倒塌严重损毁的县(市、区),以及成都市8个县(市、区)和攀枝花东区因实施城乡统筹或属城市主城区,不纳入试点范围外,共有167个县(市、区)纳入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
3.补贴对象
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的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闲农户。款等措施,拓宽农村危房改造集资渠道。
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请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金领取证、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救助,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核
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导则》,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和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建设、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进行部门联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
县(市、区)建设、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五)资金拨付
建设部门按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到农户“一折通”开户金融网点,存人农户个人账户。项目动工前,财政部门按审批补助额度先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三、资金监管要点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资金由县(市、区)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各级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补助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款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管:
(一)完善上门调查核实制度
乡镇财政部门在审批、审核、评议时,都必须上户调查核实,具体了解实际情况和征求村民的意见。通过调查摸底,乡镇财政部门应准确掌握资助对象的住房情况、致贫原因、贫困程度等,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完善集体评议评审制度
县、乡(镇)、村三级都应成立南干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集体评议机构。所有资助对象都必须经过评议评审机构集体评议评审,必要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村委会评议情况、乡镇审核情况和县(市、区)审批结果都必须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
(四)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
县、乡(镇)、村三级要利用广播、政策公示栏和板报等形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设立举报箱和咨询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投诉。
(五)严格执行政策
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要求各地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户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
乡镇财政部门对资助新建房屋对象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坚决防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现象;同时,改造住房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选址要求,配套基本居住条件设施。
(六)工匠培训
乡镇财政部门要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开工前的建筑工匠培训工作,结合灾后重建、“牧民定居行动”、彝区“三房”改造,统一设计多种住房建设图纸,供建房对象选择,保证改造住房既经济实用,又美观大方,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各地要积极组织技术服务人员加强指导,帮助筹备建材,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开工。
(七)信息通报
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反映建设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乡镇财政部门要落实“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及时汇总工程进展情况并报四川省保障性安居工_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
(八)定期监督检查
乡镇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工程及时进行督促检查,随时跟踪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
对工作推诿拖拉,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以权谋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案例
山东省平邑县力推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今年以来,山东省平邑县采取多种举措,加大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
截至目前,该县新开工建设农村住房8130户,其中,整村迁建完成4380户,正在建设的有3750户;改造危房5403户。土地增减挂钩全县三级43个项目,有39个项目正在实施秋季复垦,29个项目达到验收标准。
该县在农村住房建设中紧紧围绕城中村、城郊村、乡镇驻地村和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在每一个乡镇驻地都有一处集中连片、整村迁建项目,部分中心镇达到两处。
该县在土地增减挂钩工作重点研究整村迁建规模开发的问题上,在拆旧区的选点上,都以居民点整体搬迁、集中连片为主,农村居民点整体复垦所占比例达到70%以上。
该县在规模开发上涌现了平邑镇大井、仲村东流等采取开发商垫资来解决折旧问题的经验,并逐步在全县得到推广,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该县逐步出台配套的财政政策、土地政策、金融信贷政策等一系列政策,并组织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有关人员进行系统学习,严格按照补贴标准、信贷利率落实工作,做到了充分利用好政策这个杠杆,推动整个工作快速开展。在手续办理上,特别是农村住房建设,农房办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集中办理,提高效率。
对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该县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靠上抓,真正抓。县派工作组进村入户督导、检查,帮助基层搞好服务;土地增减挂工作每周一次通报,农村住房建设工作10天一通报,并将土地增减挂工作和农房建设工作纳入年终考核中,且加大了考核比重分值。
第二节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资金的监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建设现代农业、旱灾害、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在抗御水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政策内容
(一)政策要点
1.政策目的为了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2.补贴范围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这主要包括:
(1)塘坝(容积小于10万立方米)、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L立方米/秒)、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立方米)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等。
(3)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在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3.补贴内容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和重点县申报主体。
(1)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2)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农户或联户;
农户用水合作组织;
村、组集体;
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4.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对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
(1)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
中央财政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和重点县名额,核定分配给各省的重点县建设资金补助额度。
(2)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
中央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核定分配给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的专项工程补助额度。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具体补助标准和比例,由中央财政根据有关政策和年度资金预算,在制定年度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省白行确定。
5.补贴方式
各地按照“民办公助、先建后补”要求,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先建后补方式下的县级报账制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地要大力探索对受益群众的直接补助,其中,新建蓄水池等,可以“一折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受益农户。
(二)政策实施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保障。针对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普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问题,2005年,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的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标准低,工程不配套,老化破损严重,以及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滞后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了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步伐,各地必须集中资金投入,连片配套改造,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南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彻底改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现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的基础。2009年,财政部、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并制定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下发了《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凡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支农项目,都应该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方式。
二、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1)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白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年度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各自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项目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