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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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3)

十、案例

案例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百姓办实事走进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永安村,映入眼帘的是平整宽阔的柏油马路,道旁的树苍翠欲滴;在梅东村,宽敞整洁的医疗卫生服务室建起来了,为村里的老百姓看病就医带来了便利;在庆丰村,家家户户门前都打扫得很干净……自从党湾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以来,不少村庄通过向村民筹集资金,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卫生保洁方面的投入,使村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据该镇经管站介绍,2009年党湾镇共有13个村开展一事一议工作,完成议事项目18个,总投资金额达418万元。其中农户筹资及以资代劳金额共计184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4%,成为萧山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额度最高的一个乡镇。

早在2008年,党湾镇就选了红界村、庆丰村、先锋村作试点,开始推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万事开头难。红界村、先锋村想筹资对道路进行硬化,庆丰村想在卫生保洁、治安管理方面加大投资力度。设想提出来后,各村召集村民进行讨论,但村民并不响应:办事可以,但不能让我们出钱。怎么办?村里多次召开村民座谈会,还发动老党员挨家挨户做思想工作。每人出资最高不超过50元;有工出工,不出工以资代劳,最高不超过3工。可别说,通过做动员工作,当年这3个村的筹资筹劳金额就达28.88万元。这些钱全部投入到道路硬化、卫生保洁和治安管理等事项上,并产生了实实在在的效果,村民纷纷拍手称好。

有了这3个村的经验,去年,党湾镇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村子增加到13个(全镇共17个村、1个社区)。为了将这一工作顺利推进,镇里专门建立了村级一事一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并多次专题召开村书记、主任座谈会,进一步了解民情,达成共识;同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群众监督。

通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党湾镇13个村相继完成了道路硬化、卫生保洁、治安管理、卫生服务室建设等公益事业项目。对此,党湾镇经管站工作人员表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特别是为经济条件比较薄弱的村解决了一部分建设资金;对村民来说,通过出资出力,使自己的生活居住环境有了大大的改善,说到底最终受益的还是老百姓。

案例2村官可以到村民家中强制执行一事一议款吗

2005年7月初,宿迁市宿城区张庄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孙剑收取一事一议款,未果。当月24日早晨,该村委会的副主任章忠带领洪彪、华俊等6名村干部驾驶手扶拖拉机再次到孙剑家中催要一事一议款。孙剑未给付,章忠即组织一同前往的村干部强行装运孙剑家粮堆中的小麦,遭孙剑之妻李玫阻止。章忠等人仍强行装运走小麦计重1350公斤,当时普通小麦市价为1.28元/公斤。事后,孙剑与村委会就此事协商未果。2006年5月10日,孙剑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诉讼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按事发时相关小麦的市价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论孙剑是否拖欠村委会费用,村委会均不得强行侵占孙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属于侵占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孙剑要求被告村委会按事发时小麦市价赔偿的请求可资考虑,但显然应当按普通小麦的价格计算,计折款1728元。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引发诉讼,被告不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还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仅对其多主张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张庄村民委员会给付孙剑小麦折价款1728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合计805元,由村委会负担779元,由孙剑负担26元。

强制执行权是依法赋予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的法定权力,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显然无权强制执行,其未经他人许可强行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节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对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其目标是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逐步构建“政府引导激励、农民筹资筹劳、社会捐资赞助”的农村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一、推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和激活一事一议制度,加快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步伐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集体和农民都有投入的责任,政府不可能全部包揽。农村税费改革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主要依靠村提留和农村“两工”,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和农村“两工”,大幅度减轻了农民负担,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当时规定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解决,但由于这项制度当时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作缺乏推动力,农民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出现“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现象,从农村税费改革到一事一义财政奖补试点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总体上呈下滑趋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成为农民反映强烈、要求迫切的民生问题。通过扩大试点,建立健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有利于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激活农村公益事业投入机制,巩同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让农民依靠自己的双手,在政府支持下,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有利于拉动内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农村劳动力转移形势严峻。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在外务工的1.3亿农民中有2000多万人面临就业压力。农民工返乡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也是一笔宝贵的人力资源。中央果断决策,作出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决策。扩大内需的潜力在农村,民生工程的重点也在农村。建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也是拉动农村内需的重要举措、有利平台和坚实基础。通过试点,把各方面资源整合起来,调动农民积极性,增加农村投入,充分利用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公益事业,可带动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拉动农村投资和消费,促进农村发展。

(三)有利于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消除,工农关系不协调、城乡关系失衡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农业基础仍很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闲难,最需要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需要继续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建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是贯彻落实这一方针的重大具体举措,有利于增加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村,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四)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育新型农民,需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通过扩大试点,推进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民主议事决策实践,充分行使农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促进乡村政权组织转变职能,密切联系群众,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又有利于激发和调动广大农民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民主议事、定事、办事、管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农民当家做主,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发展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为巩同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制度创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0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求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义财政奖补试点。2008年是中央启动试点的第一年。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出台了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指导文件,选择确定黑龙江、河北、云南三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并将农村综合改革联系村所在县(市)纳入试点范围,同时提出其他省份可白主选择少数县(市)试点。在此指导思想下,2008年内蒙古、江苏等12个省份进行了自主试点。

200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要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扩大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除已在全省开展试点的黑龙江、河北、云南三省外,从已开展局部试点,具有一定基础和扩大试点愿望的省份中,选择江苏、内蒙古、湖南、安徽、贵州、重庆、宁夏七个省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选择湖北、广西、甘肃、福建、山西、陕西、江西七个省份在局部扩大试点。

2010年,除已在全省开展试点的黑龙江、云南、河北、江苏、内蒙古、湖南、安徽、贵州、重庆、宁夏10个省份外,浙江、福建、湖北、广西、甘肃、山西、陕西、江西、山东、辽宁、四川I1个省份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试点,新疆、海南、河南、吉林、青海、西藏6个省份进行局部试点,其他省份自主试点。

三、四川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根据2009年《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和《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了《四川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