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美银行的较量:中美银行经营管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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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国和美国的金融体系(3)

(三)金融危机后中美两国金融监管的变化

1、美国金融监管变化与《多德弗兰克法案》

以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为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已初步形成共识,正在进入全面实质性操作阶段,“更加审慎”作为改革的方向已经得到确立,并将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逐步得到实施。微观层面,将加强对单家金融机构稳健性的监管,包括更严格的资本、杠杆率、动态拨备和流动性的监管。中观层面,将加强金融市场监管,重点是推动场外金融交易“场内化”,以此促进衍生金融产品的标准化和信息披露。宏观层面,将强化“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强化跨境和跨市场监管。

美国方面,金融危机后讨论最多的话题包括中央银行的职能和金融监管、宏观谨慎政策、系统性风险、衍生品的控制和房地产泡沫。应该说,金融危机的产生是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监管层面没有意识到如此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和危机,可见金融监管存在严重问题;其次,美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影子银行系统对金融危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消费者在明知自己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2010年7月21日,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以其提出者,参议员Chris Dodd和众议院议员Barney Frank的名字命名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仅仅是一个总体规划方案,总共2319页,关于该法案落实和实行的细节法律内容目前还在制定中,预计总计将有287条新的监管规定,330万字(相当于《战争与和平》的六倍)。截止2011年7月,该法案出台一周年之际,他的落实条款仅仅完成了12%。

这份改革方案几乎涉及美国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从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到出台对金融产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这一计划把目前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都要置于联邦政府的控制之下。该法案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其将成为与1933年金融危机后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相比肩的金融监管基石。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防止类似当前危机的再度发生。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其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负责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包括负责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仅报告银行,还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非银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标准目前美国监管当局还在商议中,大致的指标包括:总资产500亿美元以上,可转让定期存单总额在300亿美元以上,衍生品负债在35亿美元以上,借款和发行债券总额200亿美元以上等;第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第四,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第五,建立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该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首次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是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大大扩张了美联储的权力,将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都纳入了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撤销了用于监管储蓄和贷款的联邦机构——储蓄管理局。总之,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及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由现行的多头功能性监管模式已经开始准备向监管机构更集中的目标性监管模式迈进。这种改革的路径与思路可以说完全契合了国际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即集中监管的趋势。

尽管美国政府已经从金融危机中吸取了教训,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这还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工作还需要细化和深化。例如,《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框架时间是十年,在未来的十年,有更多的目标和工作需要落实。另外,正如美联储主席所说的,“我们还需要更多的工作,来充分理解系统性风险的来源,来进一步完善监管工具,并对这些工具对于消除系统风险的有效性进行必要的评估”。也就是说,目前对于金融危机的根源的理解依然不够深刻,金融监管的工具和有效性依然缺乏。

2、中国金融监管变化

中国方面,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金融业的发展阶段,微观层面的全面审慎监管改革进程将是重点,推进速度也会更明显、更快速。具体表现在:从2011年开始,正式使用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等“新四大工具”,其中“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在2012年底前全面达标。随着这新四大工具的启用并逐步要求达标,国内银行机构将需要更多和更高质量的资本,贷款成本将上升、收益水平将下降,表内外总资产扩张将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同时资产负债组合的构成也将面临更强约束。

另外,银监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制度和文件,包括“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不断加大资本监管、业务监管、风险监管的力度,对商业银行资本的补充和计量、对各类具体业务和风险的监管等都提出了更加细致、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的核心精神很明确,就是要引导商业银行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银监会也将正式使用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等“新四大工具”,强化“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

第四节中美金融体系比较分析

由以上所述可知中美金融体系存在的巨大差别,对于我们来说,仅知道表面的不同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发现本质的不同以及参考美国金融体系对发展中国金融的意义。从根本上看,本质的不同可归结为,美国是“市场主导型”,而中国为“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

中美两国银行及股市的部分指标比较,从银行贷款与GDP的比值来看,中国该指标一般在100%以上,而美国则仅为50%左右,中国银行系统的贷款与GDP的比值明显高于美国,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银行贷款占非金融机构部门融资总量为75.2%,远远高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例。而从股票市场及股票交易量与GDP的比值来看,美国该二指标的值则远远高于中国。数据对比的实践意义在于,以股票、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品为核心的美国金融市场无论是规模还是产品多样性、创新速度,都是全球领先的。金融危机的产生,丝毫不能掩盖美国在风险投资、资产证券化和金融工程等理念方面的成熟与先进。而从中国当前的总体情况看,尽管证券、债券等市场发展迅速,但仍然是一个较为典型的银行主导金融体系,无论是总体规模和占比,居民资产选择还是全社会资源动员和资源配置,股票和债券市场还没有对银行体系的地位形成根本性挑战。

这两类金融系统存在如下的不同特征:第一、信息透明度:市场主导型市场具有严格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因此市场透明度较高,从而保证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和投资热情,而在银行主导型市场中,信息的透明度较低,大量真实情况与决策过程往往是公司与企业方的私有信息;第二、对价格信号的反应:市场主导型市场由于市场透明,信息传播速度快等原因,因此对价格信号的整体反应较快,而银行主导型系统对价格信号的反应则较弱;第三、企业融资渠道不同:市场体系中,企业所等取得的融资渠道较多,而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中,资本主要在一系列关联企业和机构之间周转,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较窄;第四、定价方式不同:市场体系中,资金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与供求、风险等相关,但在银行主导型模式中,资金定价则缺乏弹性,难以反应市场供求及风险状况;第五、对新技术与新产业发展的促进程度不同,新技术及新产业的发展存在本身发展情况复杂,风险性较高的特点,基于银行主导型市场特殊的筛选机制,对新技术与新产业的支持严重不足,需要其他方式的补充,而市场体系中对该类型企业发展的有力支持,尤其是其中的风险投资与创业板市场,是创新和高科技企业的孵化器,通过这种有效的金融支持,能够有效实现产业升级、发展高新科技,进而促进整体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

总体上看,美国金融体系发展历史较久,是目前世界上最为成熟和有效的金融系统之一。金融体系存在优劣,但对于特定国家而言,更重要的是能否与国家现实情况相适应,例如中国政府高效的组织和资源协调能力能够有效补充中国金融市场对新技术与新产业支持能力的不足。中国的的金融体系是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30年来的改革开放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应该看到,随着世界金融体系的变革、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中国金融体系应该不断与时俱进,而美国金融体系则为中国金融体系的转型提供了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