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当前,在初步形成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三类企业”、财务公司、农村信用社等机构投资者的基础上,应大力发展国债投资基金。其次,尽量使各类机构投资者(不仅是大型机构,还包括中小型机构)的国债持有比例均等。此外,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我国还应向境外投资者,包括外资银行、外国保险公司、外国证券公司和外国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开放国债市场。
4.深化国债利率市场化改革
在国债发行上,应继续开展国债发行的竞价投标方式,尽可能地使所有国债品种发行利率市场化;同时完善国债招标规则,建立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国债发行市场。
(二)加紧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的制度建设
1.建立国债期货市场政府监管、行业协调组织、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管理模式
(1)政府监管。政府监管应发挥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主要通过国债期货买卖的审核和监督,以保证期货交易人员的合法性和日常交易程序的合法性;防止垄断、操纵、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竞争机制,以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在我国,中国证监会应成为国债期货市场中拥有独立决策权、最具权威性的政府监管机构。
(2)行业协调组织。行业协调组织应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方式行使以下职责:宣传、传达国家监督机关的有关政策、法规至各期货交易所,并为国家监管机关提供各期货交易所的运行和市场交易情况;强化参加期货交易会员的标准和职业道德以及统一的行为规范,实施客户保护条例;定期审查专业期货人员的会员资格;审计、监督专业期货人员的资金账户、财务情况和一般交易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期货交易中出现的一些纠纷进行仲裁;积极普及客户和会员的期货交易知识,宣传全国期货协会在期货交易中的职能和作用,等等。
(3)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期货交易所应对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行使监督、管理、实施、保障等职能。主要包括:检查会员资格,监督会员的活动;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惯例以及细则;对经纪行会员的资本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并且监督是否多收客户佣金而代理超出其资金能力限额的过多期货交易;对违章违法活动的交易会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及刑事申诉,并通过仲裁方式协调解决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维护交易准则实行的严肃性,并且监督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此外,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分项管理,期货交易所还应设立不同的职能部门。
2.实现政府监管制度的创新
政府对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包括监管目标、监管手段、监管过程、监管内容和监管者角色等内容。我国政府对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目标,应该是兼顾效率与公平,以发挥市场功能为核心目标,并且把这种积极的监管思路体现到各种政策措施中去;在对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过程中,应减少行政干预,注重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实现从简单的行政干预向遵循市场内在规律、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转变;监管过程的侧重点应定位于事前防范,以便高瞻远瞩地促进市场发展,确保积极的监管目标实现;监管内容应从注重风险控制到注重风险揭示和市场建设。
3.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建立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系统,应包括建立资金保障系统、交易监督管理系统、会员资信评价系统、客户保证系统和交割保障系统等五个职能不同的子系统。资金保障系统主要由保证金制度及征收风险基金两大部分组成。保证金制度包括基础保证金制度、初始保证金制度和追加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具体金额的确定,应取决于合约成交额高低、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交易方式是套期保值还是投机以及交易客户的资金及信誉情况的好坏等因素。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发展初期,保证金占成交总额的比例应高些;随着国债期货市场的日益成熟,比例可相应降低。征收风险基金是指,为了避免突发性事件带来的风险,交易所结算系统从每笔成交合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用于确保交易所和会员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财务安全。建立交易监督管理系统的目的,在于防止交易者操纵价格或垄断市场,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其主要包括涨跌停板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交割月净持仓量制度和交易检查制度。其中,涨跌停板制度应规定期货交易不同上市品种的价格幅度,把每天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避免价格波动过大、投机过旺;大户报告制度应规定当会员或客户投机头寸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和交易动机等,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交割月净持仓量制度应规定,会员交割月最大净持仓不得超过该品种可交割等级现货市场供应量的一定比例,特别是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品种,交易所有权提高交割月份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交易检查制度应随时对被认为有问题的会员进行交易量、资金状况等方面的检查,并对一些违规行为如操纵市场、转移持仓等进行调查处理。会员资信评价系统应规定,只有那些拥有相应的交易资金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的企业才能成为交易所会员,并将会员单位的资信状况按各类指标进行量化,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分别进行管理。客户保证系统主要包括代理资格审查登记制度、客户报告制度、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客户申诉制度,其实质是对会员代理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期货交易中的代理行为,以促使交易所能够有序的运行,保证客户利益,为每个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市场环境。交割保障系统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交割月份对会员的月持仓量进行限制,并劝说没有实物保证的会员尽可能平仓;二是在交割期间,交易所尽量使交割事宜标准化,优化交易程序和交割时间安排,制定交割规则,并以经济合同法为依据,针对买卖双方不同违约情况,实行不同的违规处罚制度。
(三)加强国债期货交易的立法建设
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推出前就应该尽早立法,以便将来推出该交易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前,可建立两大部分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体系,即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这两个部分是互为补充的,分别以不同方式作用于期货市场,从而保证期货市场合理高效地运转。建立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法规主要指建立《国债期货交易法》,它是各级期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对期货市场的管理机构、交易人士、交易场所以及场外交易活动都有宏观监控和指导作用。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条例)对国债期货交易活动则起微观运转保证作用,是参加交易的人员所必须遵守的制度和规定,也是交易所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证。有了较完善的法规之后,则要严格执行。
(四)尽快加强国债期货知识的传播和从业人员的培养
当前,不少人对国债期货交易的一般知识缺乏了解,对中国国债市场及其发展的外部大环境知之甚少,对国债期货交易的特点、收益与风险、操作形式以及价格变动的影响因素也不太了解,这不利于中国国债期货交易的重推。因此,要大力宣传国债期货知识,使人们对国债期货交易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此外,国债期货市场是一种高级的市场组织形式,为了使我国国债期货重推后尽快符合国际惯例,加入国际竞争行列,需要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技能、高水平的期货管理人才已是当务之急;可在一些院校设立期货经纪和管理专业,加速人才培养,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二十六、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及其启示
我国国债期货交易于1992年推出后,由于缺乏对国际成功经验的研究以及其它多种原因,开市仅两年零六个月就夭折了。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重推国债期货交易已提到了决策层的议事日程,为此,研究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的成功经验,对于重推我国国债期货交易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概况
(一)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国债期货合约
美国国债现货市场十分发达,国债发行规模大、品种丰富、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合理、流通量大,因此,国债期货交易很活跃。美国的国债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与此相对应,国债期货合约也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1)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国库券期货合约
美国的国库券期货合约是一种以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为标的物的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包括以下内容:①交易单位。每份合约代表100万美元的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②报价方式。国库券期货合约的价格是以指数方式报出的,即报价指数=(1-年贴现率)×100;③最小变动价位。国库券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1个百分点的百分之一,即0.01%,或称为一个基本点;④交割月份。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⑤交割品。虽然合约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但合约到期可不限于90天期国库券,根据国际货币市场(IMM)的规定,可用于交割的既可以是新发行的3个月期、91天或92天国库券,也可以是有90天剩余期限的原来发行的6个月或1年期国库券,以确保交割的完成。⑥交割价的计算。在交割时,空头交割短期国库券,多头支付发票金额,发票金额=面值-年贴现率×面值×到期日数/360天。
(2)中期国债期货合约
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一种以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超过10年的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中期国债期货合约除了标的物和混合交割制度中交割对象的剩余期限与长期国债期货合约不同外,其它都与之相同。
由于美国国债期货合约设计合理,因此,成为其它国家设计本国国债期货合约的借鉴对象。
(3)长期国债期货合约
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一种(虚构的)20年期、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其内容包括:①交易单位。每份长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数额为10万美元;②交割月份。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③报价方式。以美元和1/32美元为单位报出的,所报的价格是面值为100美元的国债价格。因此,若国债市场报出某种国债的价格是90—05,则意味着每100美元面值的该种国债的价格为90美元,若以小数点来表示,则为90.15625。④交割方式。长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涉及三天。第一天是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营业日前的第二天。第二天,清算所从众多的未平仓的多头之中选择买方,一旦选定,卖方就会对某特定的交割债券开出发票,买方准备支付款项;第三天即实际交割和付款日;⑤交割制度。美国长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标的物是期限为20年、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公债券。然而,这种标准化的标的债券在现货市场上很少存在,甚至根本不存在,因此,实行混合交割制度,即卖方可用于交割的债券是剩余期限不少于15年的任何美国长期公债券,这就需要引入转换系数对不同票面利率的国债进行价格折算,使每一种国债都保持8%的息票利率。
2.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
美国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体系分为政府监管、行业协调组织管理和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管理模式。
(1)政府监管
美国政府设立了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作为统一全国期货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政府部门直接领导下,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其基本职能是: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交易所及期货交易行业组织的管理;负责制定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各项交易法规;负责管理期货市场的各种商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所进行的全部交易活动;负责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核和批准;对违反期货交易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2)行业协调组织管理
行业协调组织主要以“联合体”或“协会”的方式出现,并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方式行使职权。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自治性、广泛性和行业性。它的职能主要是宣传、传达国家监督机关的有关政策、法规至各交易所,并为国家监管机关提供各交易所的运行和市场交易情况;强化会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实施客户保护条例;定期审查专业期货人员的会员资格;审计、监督专业期货人员的资金帐户、财务情况和一般交易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期货交易中的纠纷进行仲裁;普及客户和会员的期货交易知识等。
(3)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
美国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的内容主要有:检查会员资格,监督会员的义务活动;监督场内的期货交易种类、数量、品种及价格水平,保证期货交易在透明、公开竞争条件下进行;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惯例以及细则;对经纪行会员的资本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对违章违法活动的交易会员进行行政处罚及刑事申诉,通过仲裁方式协调解决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维护交易准则的严肃性,监督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分项管理,控制风险,美国期货交易所还设立了不同职能的30多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