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刘邦驰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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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税收与国债经济(28)

3.国债期货交易的法律体系

美国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精心制定有关法规条例,使国债期货交易能依法有序地高效运行,并为美国经济政策总目标的实现而发挥作用。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体系由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大部分组成,这两个部分是互为补充的,分别以不同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交易,从而保证交易合理高效地运转。

(二)英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英国国债期货自1982年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问世后,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不只限于本国国债期货合约,还包括美、日、德和意大利等国的国债期货合约。

和美国一样,英国现代期货市场管理也是继承了“三级管理”体系,即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从上而下、分层次监督管理制度。但是,英国和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更加强调政府干预期货市场并且通过加强立法来管理,而英国却以“自我监管”为主,政府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英国期货市场的管理完全由期货交易所及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及政府立法领导下制定一些交易法规、条例来保证期货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英国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只有当市场出现不正常现象时,政府才运用法律手段间接管理市场和调控市场。政府行使这种有限的权力必须以有关法律为准绳。英国的法律体系较为健全和稳定,这为实现期货市场管理的有序性、权威性奠定了基础。

此外,英国的结算公司是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如伦敦结算所(London Clearing

House)同时为伦敦的三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结算,这和美国、日本等国期货交易所都设有自己的结算部门不同。独立的结算所与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独立的结算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独立于交易所之外;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则全部集中在交易所。独立的结算所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共同参股,相对于由交易所独自承担风险而言,风险比较分散。

(三)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

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始于1985年10月19日,交易的品种主要有长期、中期和超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日本的国债期货同时被国外的交易所如LIFFE、CBOT、SIMEX、CME上市,但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最大。

日本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也是“三级监管”,即:

1.政府监管

日本的国债期货业务受金融厅统一监管,涉及范围包括交易所的设立,上市品种、交易所制度规则、中介机构资格审核等。金融厅授权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对国债期货的违规事件进行调查。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得出检查结果后,上报金融厅,同时提出处理建议,由金融厅最后做出处理结果。

2.行业自我管理

日本的行业组织多为各类民间组织和民间协会,他们协调各交易所之间利益,维护交易员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归口管理”下各交易所之间协调困难之不足,发挥着政府和交易所之间“上令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

3.交易所自我管理

日本的交易所全部采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1988年开发的保证金管理系统即SPAN系统计算保证金以控制风险,其特点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保证金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交易所对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注重实时监控和事后监控。日本的交易所也十分注重信息披露制度,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了实现买卖价格公正、有序、使买卖渠道畅通,自1974年开始采用行市导报系统,及时地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的信息。

(四)法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986年法国财政部和法兰西银行联手建立了法国期货市场,此后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法国的国债期货合约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其中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的合约;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4年期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7—10年期的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法国国债期货交易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清算系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和清算的安全性,在交易被自动撮合的同时,风险控制、清算、幕后文件处理等都被自动完成。

(五)德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德国的国债期货合约是以名义利率为6%的8.5—10年期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德国拥有欧洲最大电脑交易联网系统,与世界各地交易所进行联网交易。德国清算系统的功能和业务的特点在于交易与清算融为一体,自动化程度高、便捷、快速,成本低且适应性强。德国十分重视对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如加强法制建设,先后通过《交易所法》和《二级金融市场促进法》,成立联邦证券监督办公室作为唯一国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注意加强国际联合监管,等等。

二、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对我国的启示

(一)注重国债现货市场的培育完善

国债期货交易是在西方国家国债现货市场发育成熟的前提下,为了规避国债利率风险而产生的,并随着西方国家国债现货市场的不断完善而不断发展。可见,国债期货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一种国债衍生产品,是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的基础上的。具体表现在:国债现货规模直接制约了国债期货交易的规模,能有效地避免“多逼空”;合理的国债品种结构有利于国债期货品种的开发和国债期货的交割;国债现货市场利率市场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率波动风险是国债期货交易存在的基础。同时,国债期货价格是对未来国债现货价格的预期,而这种预期主要是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的;国债现货市场充分的流动性能使国债期货价格在较为合理的价位上波动,抑制国债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因此,中国发展国债期货交易应注重国债现货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具体包括两方面:一、加快国债现货市场发展的步伐,为重推国债期货交易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在重新推出国债期货交易后也要根据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债现货市场,从而建立一个发达的国债期货市场。二、发展国债现货市场应从国债规模(发行量和流通量)、国债品种结构、国债期限结构(包括剩余期限结构)、国债发行方式、国债交易方式、国债持有结构、国债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入手,使之形成合力,促进国债现货市场的全面发展,最终建立一个发达的国债现货市场。

(二)设计科学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是交易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交收以国债为标的物的高度标准化的合同,它是国债期货交易的载体和媒介。它对国债期货交易做了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使该交易按合约规定的条款有序进行。如果国债期货合约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就会导致国债期货市场过分投机,风险增大,市场秩序混乱,甚至关闭国债期货市场。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设计科学、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国债现货、期货市场交易规模、参与者资金实力、合约价格波动性等因素确定交易单位;二、根据国债种类、市场价格波动状况和商业习惯等因素确定最小变动价位;三、短期国债期货合约以指数方式报价,以符合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报价习惯。四、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到期交割时可不限于标的国债,只要剩余期限和标的国债期限相同也可交割。五、中长期国债期货合约以虚拟国债为标的物,当合约到期时,卖方可用于交割的国债并不限于这一标准化的债券,只要该债券在期限上满足一定条件均可用于交割,这就需要利用转换系数进行换算。

(三)加强风险管理

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其风险主要包括客户缺乏风险意识、保证金交付中的风险、期货经纪商和会员在代理中的风险、赤字结算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几个方面。针对上述风险,西方国家十分重视风险管理,一般建立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三级监管体系。虽然目前国际上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正面临变化,一元二级监管结构将是国债期货市场监管的主流模式,但必须看到这些国家的国债期货交易已经取得了成功,并处于较高的发展水平。而中国的国债期货交易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且有试点失败的经历。因此,中国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应采用一般的三级监管模式,其中,政府监管应发挥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主要通过国债期货的审核和监督,保证期货交易的合法性,防止垄断、操纵、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行业协调组织应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方式对市场参与者的素质和行为加以规范,以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建立公平竞争的有效市场;期货交易所应在遵守有关法规条例,自觉接受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对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行使监督、管理、实施和保障等职能,成为风险管理中的最基本的管理与执行机构。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国债期货市场的信息是指通过各种媒体反映出来的与国债期货交易活动有关的各种消息、信号、数据等的总和,它包括与市场建设有关的信息内容,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内容以及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的社会公众信息内容等等。国债期货交易活动实质上是信息的产生、流通与消化的过程。没有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输入,就没有合理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交易行为的变化就失去其合理性和说服力,国债期货市场所产生的价格就容易失真,国债期货市场的功能得不到发挥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只有在重视信息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规范化的信息传播制度,公开市场各类信息,才能切实保证每个投资者平等享有信息的权利,既有利于国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又有利于各级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保护中小散户的利益,为落实市场“三公”原则创造条件。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注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地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的信息。

(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国债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按交易的目的和动机可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按规模结构可分为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西方国家在发展国债期货交易主体方面尤其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这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对于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市场容量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由于机构投资者拥有稳定庞大的资金,能带动国债期货市场的规模和资金总额,因此,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对于扩大期货市场的容量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专业性强、风险大、收益高的市场,对于一般的中小投资者介入国债期货市场形成一定障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而发达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可以消除中小投资者入市障碍,而且还能使中小投资者增加一个新的投资渠道。第三,机构投资队伍的发展壮大对于市场带来的不仅仅是增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在于投资理念的变化。机构投资者客观理性的的操作理念一旦主导了市场,期货行情趋势的变动也更加贴近和反映现货基本面,从而使期货市场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最后,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在资产组合管理时积极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成为套期保值的主体,有利于国债期货市场稳定。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国债期货市场的最主要的交易主体。

(六)注重国债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

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市场的流动性,使市场能够发现价格并分散风险,就必须吸引足够多的各种类型的投资者,增强他们对于期货市场公正性的信心,而这种信心的建立需要有完整的期货交易法律体系作为坚强的后盾。这种法律体系能使国债期货交易依法进行,保证了期货市场的有序性和高效性。国债期货交易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有这样的法律体系。一般来讲,国债期货交易法律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这两个部分是互为补充的,分别以不同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市场,从而保证了国债期货市场合理高效地运转。中国发展国债期货交易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建立起适合于国债期货市场发展的法律体系,以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作为各级期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发挥宏观的监控和指导作用,同时以期货交易规则、条例来对国债期货交易活动起微观运转保证作用。

二十七、试析我国高校债务的潜在财政风险

目前大概2000多亿元的高校债务可能引发的高校财务危机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而政府作为高校的主要投资者和所有人,对高等教育这种准公共品承担着供给义务,高校的财务危机和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危机必然转成财政负担,因此,对我国高校举债发展引致的公共财政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评价,对保证公共财政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