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债务形成的原因
我们分析,高校巨额债务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与财政能力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而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发展却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1988—1998年的10年间,普通高校数量年平均仅增长0.5%,招生人数年平均增幅仅为7.2%,这种发展速度显然不能满足经济高速发展下国民对高等教育的需求。高校扩招后,1999-2005年,普通高校由1071所增加到1792所,增幅为67.3%,招生人数由159.7万人增加到504.5万人。2005年,高校在校学生达到了1561.8万人,是10年前的4倍多。普通高校总教育经费由1999年的708.7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2129.76亿元,增幅达到200%。
从高等教育经费支出和高校的发展情况来看,财政对高等教育的支出并没有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同步增长。应看到一国的财政规模是有限的,对于任何一项财政支出来说,资金相对于发展需要的稀缺也是一种长期的趋势,考虑到我国教育财政资源所要兼顾的范围之广以及近年来教育财政向薄弱的基础教育倾斜等因素,对高等教育投入的不足应该看作是长期积累的高等教育需求在短期内迅速膨胀,而超出了高等教育的财政能力的具体表现。1999年开始的大规模高校扩招对高等教育投入的速度和规模要求之高,给教育财政支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是造成高校举债发展的一个最直接原因。
2.个人成本分担能力有限
高等教育的个人成本分担通过学费的收取实现。目前高等教育的学费收取占培养总成本的25%,1999年教育部按此比例确定的全国高校收费标准是生均每年3500元,但实际上每个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所缴纳的学费要高于此标准。按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493元计算,3500元的学费占到了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3%,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3254.9元还不足以支付高等教育一年的学费。另外,高校的收费关乎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现有的收费标准已经危及农村人口的受教育机会。考虑到以上两方面的因素,不可能依靠提高个人成本分担份额来弥补高等教育发展资金的不足。
3.财政对高校的软预算约束
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属性的产品,财政投入是高等学校资金的主要来源。在软预算约束下,当政府投入无法满足高校发展需要时,政府必然倾向于支持高校以贷款方式获取资金支持,从而缓解财政的支出压力,因此,政府便成为高校贷款强有力的隐性担保,当偿还出现问题时,政府财政将最终承担偿还责任。从高校的贷款偿还能力看,高校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是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其中,财政拨款基本上用于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支出,不可能有结余,国家明文规定收取的学费必须不少于25%用于返还学生、不少于20%用于弥补教学经费的不足、不少于1%用于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所以,能用于银行贷款本息偿付的资金在规模上不可能超过学费收入的54%,由此看来,2000多亿元的贷款从发放时起就伴随着相当大的偿付风险,可是由于贷款主体双方将政府对公立高校具有强有力的隐性的无限担保责任看成了还贷的保障,盲目乐观,导致各商业银行放宽了限制条件,纷纷推出了针对高校的金融服务,特别是对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发放贷款成了银行服务于高校的重要项目。在软预算约束和银行各种优惠条件的双重激励下,高校不仅将银行贷款当作是解决高校发展资金不足的必然选择,而且由于在资金使用方面缺乏监督和风险预警以及攀比浪费,不仅导致贷款规模的盲目扩大,同时也给贷款的偿还埋下了隐患。所以说财政对高校的软预算约束导致的银行和高校双方对高校贷款的非理性倾向是高校巨额贷款形成的主要内在原因。
二、高校债务的潜在财政风险
以银行贷款弥补高等教育发展的资金缺口,缓解了短期内的教育财政压力,但实际上推迟了与教育相关的财政责任的成本给付,增加了未来教育财政支出需求,政府对银行贷款也承担了隐性的担保责任,此时的银行贷款应视为准政府债务。
这是因为高校的贷款是政府把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应有的财务责任在短期内转移到了银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财政对高校的软预算约束,使得高校和银行都没有保证资产质量的内在动力,表现为高校盲目贷款及资金的浪费、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增加,这些行为本身就加大了偿贷风险,财政作为贷款的隐性担保和最后还款人,其风险自然也会增加。
同时,高校的偿债危机直接引发的是银行的不良贷款损失或坏账损失,甚至可能引起银行业的危机,银行坏账是社会整体的一种债务负担,其数量的增长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加大,会导致国家财政风险的加大。近年来,诸多的国际经验也表明,银行业危机的财政成本是巨大的,在极端的情况下它可能危及财政稳定。亚洲金融危机中,许多国家的例子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高校对银行的欠债高达2000亿元以上,有的高校贷款高达10—20亿元,部属院校的平均贷款也达到5亿元,对于很多学校来说,支付每年的银行贷款利息都力所难及,偿还本金更是难上加难,这些都是可以预见的银行贷款坏账,银行系统如此大规模的坏账最终要由财政成本来消化,其产生的财政压力之大可以想见,如果考虑到某些外部因素的影响,这些坏账有可能被放大为银行业的危机,那么对银行业的救助成本将使公共财政承担更为巨大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贷款实际上是将财政对高等教育的责任通过贷款转移给银行,而由于借贷双方对贷款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管理的欠缺,所造成的资金浪费和资产损失又由银行转移给了财政,必然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并且由于高校贷款本息偿还危机产生的风险涉及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银行业稳定和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从而使得财政风险成倍放大,加大了未来财政成本支出需求。
三、化解高校债务的基本思路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巨额的高校银行贷款仅凭高校自身的能力还本付息是很难做到的,如何有效化解高校的债务就成了减轻财政负担、防范各种可能的危机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高校良性发展、有效防范财政风险的迫切要求。
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已经开始对高校如何偿还贷款做出安排。如江苏省将通过“三三制”来化解——政府承当高校债务的30%—40%,另外通过资金运作再筹集30%—40%,余下部分由高校自己承担。高校主要的资金运作,还是集中于土地置换——通过老校区的土地转让所得偿还银行贷款。除了江苏、浙江两省外,中部和东部的河南、山东两省,也已开始了土地置换和政府拨款双管齐下的还贷行动。
除此而外,我们认为,化解高校债务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在债务化解程序上,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积极筹资消化债务且成果显著的高校予以财政方面的奖励和补助,以国家财政为主体,对已发生并确定的银行坏账予以化解,完善和改革高校财务制度,加大对高校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资产质量的控制。在债务化解具体方法上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第一,可以考虑以发行国债的方式偿还高等学校贷款的银行坏账。可以按照原有的做法在国家发行的国债中安排适当规模的教育国债切块资金缓解高校债务压力,或者发行高校教育专项教育债券取代原有的教育国债切块资金专门用于高校债务的偿付。第二,也可以考虑通过资产证券的形式。这是一种将高校未来的收入(学费)证券化的方式,将未来的收益和风险转化为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证券。以当前高校收费权作抵押的银行贷款为目标金融资产,委托专门的机构,如投资银行或信托公司具体运作。
2.在积极化解已有债务的同时,建立针对高校管理层的举债责任追究制度,从财务监督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等方面强化高校管理者在任期内的责任意识,在资金的筹集和运用过程中,对由于管理层决策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要对责任人追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杜绝新问题的产生,严格控制新债的产生。
3.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增强高校资金运作能力,拓宽高校融资渠道。这有利于高校对自身债务的消化和从根本上控制高校债务规模。国外一些知名高校在这方面的经验可为我国借鉴。资金的投入者在投资前对资金的总体投向做出规定,并且在投资过程中和投资后可以实时监督学校对于这些资金的运作。如哈佛大学的捐赠基金,很多资金在捐赠时就被捐赠人指定了资金使用的领域。资金的使用方面,在符合出资者要求的条件下,为了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通常是由专业的投资机构负责具体的投资决策。比如斯坦福大学就是通过斯坦福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资金的使用和运作的,该基金公司由学校的信托委员会提名的一个董事会进行管理,董事会由三名信托人、一些投资和房地产等专业人土组成。在市场化运作下,国外著名高校的投融资业务收获是非常可观的。例如,最近10年来,耶鲁大学的财富平均年增长17.4%,2006年初,耶鲁大学的基金会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QFII资格。国外的一些经验表明:只有在高校融资和资金运作行为中引入符合市场规则的竞争、约束及激励机制,才能提高高校的资金运作能力、遏制其盲目融资、无序扩张的冲动。在拓宽高校融资渠道方面,努力争取国际机构对发展中国家教育发展提供的国际教育援助,以弥补我国高等学校建设、教学设备、图书和技术教学方面的资金不足是一条较为有效的途径,如我国高校接受过的世界银行低息贷款、日元低息贷款等,另外,以出色的资金管理和运作能力来吸引校友和富豪的慷慨捐赠、并以学生奖学金和教授科研基金的方式作为对捐赠者的回报也是国外一些大学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
二十八、晚清国债及其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瓦解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财政支出增大,为缓解中央财政压力,便要求地方分摊,并相应给予地方政府包括自筹财政资金权在内的财政权力,从而拉开了财政权力下移的序幕。甲年中日战争后,清廷举借了巨额的国债,其本息的偿还使中央财政难以承受,迫不得已,又只能向各省分摊,从而加剧了财政权力下移的趋势,促进了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瓦解。
一、前清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
清王朝建立后,沿袭了历朝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中央政府尤其是皇帝对财政事务的干预与控制进一步加强。为此,清政府逐步设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严密的财政管理机构。中央设户部主管全国财政事务,地方也设立相应的财政管理机构。由于实行高度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实质上并无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分,地方财政管理机构仅仅是为了配合中央财政机构的运行而设,属于中央财政机构的分支或代理机构。地方财政的管理机构在省一级有布政使司,虽受督抚的节制,其掌管的财政事务一般也经由督抚上达清廷,但作为一省的最高财政官员,他们又是户部派驻各省的代表,直接听命于户部,与督抚并无直接的隶属关系。在这一财政管理体系下,督抚没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权。
在财政管理制度方面,清王朝沿袭了前代的诸多内容,但同时又有很大的发展,在财政收支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详细而严格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中央政府对全国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控制。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奏销制度和解协饷制度。奏销制度要求各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户部上报财政收支具体情况,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于各级地方财政收支实际过程的高度控制。前清的奏销制度十分严格,各项行政开销都有额定。治河、工程、军需等专项开支则采用专案报销的办法,稍有违例或毫厘之差则会受到严加追究。严格的奏销制度对确保高度集权的中央财政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解协饷制度要求各省布政使司在汇总本省赋税收入后,除按预先估算并经核准的数额留下本省开支所需钱粮外,其余均需按规定上解户部或协济财政入不敷出的邻近省份。留作本省支用的叫做存留,解运部分叫做起运,其中上解户部的又叫做京饷,解运他省的叫做协饷。各省存留与起运的比例、哪些省份需要协济等,户部均有详细的规定,通过解协饷制度的运作,中央政府可以实现对全国财政资源的控制和分配。
从前清财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其财政管理机构设置的重点在于对地方财政进行严密监控和严格管理,户部为全国财政之总汇,全国所有的财政收入都由中央控制,地方所需军政费用,均由中央拨付。各省只有代收的责任,没有留用的权利,地方财政的财权十分有限,不得不依赖中央,听命于中央,无法形成相对独立的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