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预案评审与发布
为保证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与客观情况的符合性和实际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必须经过评审,包括组织内部评审和专家评审,必要时请上级应急机构进行评审。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和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正式发布和备案。
5.应急预案实施
应急预案的实施是在应急预案发布后而进行的宣传、讲解、培训和演练,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应急预案实施包括:开展预案宣传,进行预案培训,落实和检查各个有关部门职责、程序和资源准备,组织预案演练,使应急预案有机地融入到公共安全保障工作之日程中,真正将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要求落到实处。
实践证明,开展应急演练是提高综合应急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各行各业实战水平的有力措施,可以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和宣传教育的目的。可以说,平时多演练,事发少损失。应急演练要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突出重点,不要求大求全。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组织演练,不能一味地照搬照套。二要注重实效,不要流于形式。通过演练进一步排查各种安全隐患,明确相关责任,修订完善预案,真正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三要厉行节约,不要铺张浪费。要高效实用地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力求做到花钱少、效果好。演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发现问题。演练搞得万无一失不一定是好事,哪个环节存在问题,要通过演练来发现和纠正,否则到实战中再改就来不及了。
(1)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的原则和范围
应急救援培训与演习的指导思想应以加强基础、突出重点、边练边战、逐步提高为原则。应急培训的范围应包括:
①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
②社区居民的培训。
③企业全员的培训。
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2)应急培训的基本内容
基本应急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报警。
②疏散。
③火灾应急培训。
④不同水平应急者培训。
在具体培训中,通常将应急者分为5种水平,即初级意识水平应急者;初级操作水平应急者;危险物质专业水平应急者;危险物质专家水平应急者;事故指挥者水平应急者。
(3)训练和演习类型
根据演习规模可以分为桌面演习、功能演习和全面演习。根据演习的基本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基础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和自选科目训练。
在每一次演练和应急响应后,应认真进行评审和总结,针对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预案中所暴露出的缺陷和不足,对应急预案应及时进行修改、更新和升级,不断地更新、完善,以持续地改进应急预案文件体系。
当预案需要修改、更新和升级或已达到预案修订期限,则应对预案进行重新修订。预案的修订过程应急采取与预案编制相同的程序,包括从成立预案编制小组到预案的评审、批准和实施全过程。预案经修订重新发布后,应按原预案发放登记表,收回旧版本预案,发放新版本预案并进行登记。
十二、应急预案的启动与中止
在出现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当实际的灾害情况满足预案中给出的启动条件时,应急预案才可以启动。
国家的总体应急预案中对于启动的规定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这个规定就相对原则性,而有些具体的预案可能会规定得非常细致。例如,“在24小时内的降雨超过45毫米时,启动城市排水应急预案”,或“降水量超过每小时20毫米,即启动城区道路排水应急预案”。
根据对以往预案启动情况的了解与分析,可以发现有时候尽管没有达到预案启动的物理条件,但事件却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破坏性后果,此时,如果按照预案启动条件的要求,是不能够启动预案的,但事情却又非常紧急。因此,应该在预案中设置不同的启动条件,包括定量化的条件和很难定量化的后果条件,满足启动的条件之一,即可启动应急预案。
预案也应该在适当的时候予以终止。终止条件一般在预案中有事先的规定,通常会是当前的灾害发展态势已经被遏制,或者已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此时,一般性的应对措施就足以完成对事件的控制,并有望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消除事件,进入全面恢复阶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也应该予以撤销。
十三、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经验
我国的应急预案体系是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建立的。特别是在抗击“非典”实践中形成的依靠法制、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经验,依靠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的经验,依靠民主决策、依靠群策群力的经验。
将这些经验汇总起来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集思广益、科学民主的经验
国务院在编写总体预案过程中,坚持集思广益、科学民主的原则,先后组织召开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会议,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并聘请了20多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咨询组,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广开言路,听取意见。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还专门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一些省(区、市)政府负责人的意见。25项专项预案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在具体起草过程中,也先后多次征求了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经验
编制应急预案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为指导,以政府规范性文件为发布形式,这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处置突发事件职责、实施应急管理的基本工作制度。这样做既可以与有关应急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又对应急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实务化。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
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发布以后,各地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开展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及省级以下各级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预案出台以后,各地区各部门按预案程序精心组织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在突发事件到来时能够及时启动现有应急预案加以有效处置和应对,在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和社会效果,并使相关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指导性得到了检验,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功能、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依据。
编制应急预案工作是一项理论性、实践性、科学性和预测性很强的工作。
回顾近几年我国预案编制和实践应用工作,可以说,编制预案的过程是一个提高危机意识、深化应急认识、总结应对经验、积极探索创新的过程,是把过去几代人、把世界几个国家的成功经验综合起来,形成一个科学预案体系的过程,也是一个在实践中检验、在检验中完善、在完善中提高的过程。
十四、编制应急预案的注意事项
在我国,编制应急预案仅仅是近几年的事,在编制经验上必然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实践操作上也必然存在某些脱节或虚化之处。我国目前制定的应急预案突出表现为两大层阶:一是高层阶预案,主要指国家和省两级应急预案,这两层阶应急预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应急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也是对省级以下地区或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指导文件;二是低层阶预案,主要指省级以下应急预案,这些低层阶应急预案种类繁多,但大部分来自于对高层阶应急预案的过度模仿和照本宣科,因而可能会存在与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特点脱节甚至被虚化的危险。
1.高层阶预案具有应急法律规范的属性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指出,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应“紧紧围绕应急工作体制、工作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等方面进行。高层阶预案在事实上创制了一系列重要的应急管理制度,诸如规定了各类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的设立和职责。对这些制度的创设,也恰恰被认为是编制此类预案的核心目标。这些高层阶预案对某些法律上没有完整设定的权利义务作出了重要补充,比如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危机预警分级标准的确定。考察发现,当前绝大多数高层阶预案的可操作性依然尚有欠缺,很难在突发事件应对实践中作为工作方案充分满足使用,尽管如此,但其对应急管理特别是预案管理的规范和指引功能却不可低估。
2.低层阶预案因过度模仿而存在的虚化现象
低层阶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在编制方式、编制技术、框架结构等方面对高层阶预案有所沿用,甚至照猫画虎,如法炮制,在所难免。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提出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但并未对预案编制和修改的程序与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应急预案的编制人员遵循了自上而下、层层效法的路径。此种情况的出现,既与下级机关业务相对陌生、专业水平有限或积极性不高等有关,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与预案编制的指导方针不够明确和具体有关。
根据2004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修订相关预案时应该参考该框架指南,使得我国的许多高层阶预案成为应急法规范的一部分,其规范指引功能远大于实战操作功能。这种“以案代法”的过渡性安排实为当前应急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从这一点上说,高层阶预案在可操作性上的欠缺也就变得相对情有可原了。但对于省级以下的低层阶预案来说,由于其已不具备创制或补充法律制度的空间,因而应定位为具体操作方案似更具有实际意义。
各编制主体虽然可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减或修改相应内容,调整结构”,但在该指南作为参照物指导下而编制出来的各层阶预案,在结构、内容和体系上便难免大同小异。国务院及其部门编制应急预案之后,又以该预案为模板,提出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框架,让后者照例行事。由于应急管理乃非常规化管理,很多公务员没有实际应对经验,所以下级机关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往往对本地区和本行业特殊性的考虑严重不足,而是照搬照抄上级预案的编制指南,造成低层阶预案的模式化现象和与实际情况脱节现象严重。
尽管各级应急预案都是执行应急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法律性质和作用原理上是相同的,只是在所应对的突发事件在类型、起因、级别、规模上有所不同。从积极的方面来看,低层阶预案对高层阶预案的适度沿用和模仿有利于促进上下层阶预案间的衔接与协同,但从消极方面来看,低层阶预案对高层阶预案过度沿用和模仿的后果,可能会直接造成其自身功能的虚化和弱化,使其可操作性受到严重损害,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建立应急预案体系的良好初衷。
3.高低层阶预案的功能分解
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中,我们可以从宏观视角上看到两个界面,最上边的界面是应急法律法规,最下边的界面是应急管理实践。而应急预案则是应急法律规范和应急管理实践之间的“媒介”。但在我国,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是在应急法律规范体系尽管已取得长足发展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的背景下进行的。正是这一特殊背景决定了高层阶预案为弥补法律缺位所留下的真空地带,以至不得不暂时“上升”为应急法律规范的一部分,替代后者发挥着必要的规范和指引功能。但作为省级以下的低层阶预案编制应该在应急法律法规的框架规范下,突出具体可操作性功能,使应急预案真正做到下沉归位:下沉到地方,下沉到基层,下沉到具体的事件上,下沉到应对工作的具体操作技术、方法和流程上,这就要求在充分认识高层阶预案与低层阶预案不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有差别地设计两者的编制框架、编制程序和编制技术,切实实现低层阶预案的具体操作功能。
因此,现有的大多数低层预案都面临着大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