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以来,在充分利用现有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资源的情况下,一个依托于政府办公厅(室)的应急办发挥枢纽作用,协调若干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综合协调型应急管理新体制初步确立。2006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2006年4月,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承担国务院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国务院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根据规定,中国把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大类并规定相应的牵头部门:自然灾害主要由民政部、水利部、地震局等牵头管理;事故灾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牵头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牵头管理;社会安全事件由公安部牵头负责。最后,由国务院办公厅总协调。
各部门、各地方也纷纷设立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完善应急管理体制。例如,国家防汛抗旱、抗震减灾、森林防火、灾害救助、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通讯、公安、反恐怖、反劫机等专业机构的专业应急指挥与协调机构也进一步完善,军队系统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也得到了加强。目前,31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相继成立了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组建或明确了办事机构。在城市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方面,根据不同的需求状况和城市规模,南宁、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分别建立集权、代理、授权、网络等不同模式的应急管理体制。据统计,到目前,所有的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均成立或明确了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所有的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均成立或明确了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总的来看,中国目前正在建设的新型综合协调型应急管理体制,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平战结合、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相结合的保障型体制,具有常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等特征,有利于克服过度依赖政治动员所导致的初期反应慢、成本高等问题。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针对应急管理活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统一领导
所谓统一领导,是指我们的应急管理体制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地方政府分级负责,依法按预案分析、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一,统一领导首先要理解为统一由党委领导,这是由中国目前的政治架构所决定的。从我国宪法和党章来看,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运行,而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在政府各项管理活动中,已经成了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是说,政府对突发事件的管理活动也应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展开。党对突发性事件的领导能力也是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2005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全面部署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各项任务时,把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也同样当成了一项重要任务,并要求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2007年,党的十七大也再次明确做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任务部署。党对突发性事件的领导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统一由党委领导也是由我国现有的党政结构的现状所决定的。突发事件的管理之所以是应急管理,是因为这类事件大都是突然发生的、给社会广大公众的利益带来直接或间接重大损失的事件,这类事件要求处置者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尽最大的努力制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而要实现这样的目的,很多时候是需要调动事发地的各方面资源来共同应对的,包括党的力量、政府的力量、社会的力量,甚至军队的力量,而只有党委部门才能担当此任。比如需要基层党组织的协助、需要党委宣传部门的介入,甚至需要当地军队的帮助等,而这些单靠政府领导者来协调是有一定困难的,从大量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重大的突发事件的处置,也确实都是在各地的党委书记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所以,统一在党委的领导下,不仅是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实需要,也是由突发事件的处置中所需要的特殊条件所决定的。
第二,统一领导同时要理解为统一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来领导。在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单一制的,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全部国家主权,统辖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权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不得与中央法律和政令相抵触。这种中央与地方关系就决定了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公共管理活动都拥有统一的管辖权,当然也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突发性事件所具有的起因复杂、牵涉部门多、影响范围广、发生次生和衍生事件的可能性大等特点也决定了很多突发事件,单靠事发地的地方政府是很难应对的,往往需要更广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而统一由国务院来领导也就成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2.综合协调
由于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综合性和联动性等特点,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地方政府往往无法有效应对一个重大的突发事件,它需要多个部门在信息、技术、物资以及救援队伍等方面的相互协同与合作,整个管理活动很难完全局限在某一个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因此,建立一个具有综合协调职能的应急管理机构就显得非常必要。从我们目前的应急管理体制来看,各级地方政府所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就承担着这种综合协调的职能。当对一起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时超出了某个应急管理机构或部门的职能范围时,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办公室就会根据他们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和权限,在请求政府首长同意之后进行综合协调,以协调和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来处置危机事件。具体来说,就是在本级行政领导的协助下,承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职能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不仅具有调动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权力,同时还拥有调动社会各类资源和驻地方人民解放军以及武装警察力量的权力,或者说,承担综合协调职能的应急管理办公室在一级政府所辖的区域范围内,对所有的应急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都拥有统一的协调调配权力。
3.分类管理
为了发挥专业应急组织的优势,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责任主体,以便在不同的专业应急领域内,形成一套集信息、指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于一体的应急管理系统,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起因、特点、表现方式、涉及的范围和影响程度等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必须进行分类管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四类突发事件因为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不同,其对应的人力、技术、物资以及对专业知识的要求也都各有不同,所以,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应该分门别类,分别依托于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由对应的专业管理部门收集、分析、报告信息,为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咨询和建议。分类管理的具体含义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明确分级标准,确定管理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此外,由于一类突发事件往往有一个或者几个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因此分类管理实际上也是分类负责,以充分发挥诸如防汛抗旱、核应急、减灾、防震、防恐怖等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同时对以上四大类突发事件的每一类,又都可以进行更详细的分类,如公共卫生事件中就包含食品安全、职业危害、传染病疫情以及动物疫情等不同的类别,而每一种不同的类别也都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要求,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做支撑的应急机构,是不可能承担起有效应对责任的。这就是说不同类型的事件需要找不同专业的人,不同专业的人只能应对不同类型的事。所以,根据每种突发事件的类别,以及不同的专业知识要求,必须建立起相应对口的专业应急机构、救援体系和应急队伍,并主要由他们承担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分类管理”。
从目前我国应急管理的功能分工来看,在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对中,地震灾害主要由国家地震局负责、地质灾害主要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气象灾害主要由国家气象局负责、水旱灾害主要由水利部负责、草原森林灾害主要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在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应对中,生产事故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事故主要由交通部负责、公共设施事故主要由建设部负责、生态环境类事故主要由国家环保部负责;在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的应对中,传染病疫情与中毒事件主要由卫生部负责、动物疫情主要由农业部负责;在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对中,治安事件和恐怖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主要由公安部负责、经济安全事件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涉外事件主要由外交部负责。
4.分级负责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内容,按照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我国将突发事件分成了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分级负责,主要是指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突发事件的级别不同,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不同层级的人民政府负责。一般来说,一般和较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发生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社会安全事件由于其特殊性,原则上也是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但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处置。需要指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持。接到下级人民政府的报告后,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下级全民政府提供人力、财力支持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以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有关突发事件升级的,应当由相应的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大部分突发事件既不可能由中央政府一统到底,也不可能由某一个层级的政府自行应对,因此,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也就显得更加必要可行了,而我国行政体制中现有的层级架构,正好为应对突发事件实施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提供了基本的组织保障。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突发事件应对的时间要求很严,也只有事发地的地方政府才可能在第一时间就近取材,因地制宜,做出迅速反应,所以,对每一起突发事件的应对来说,原则上都应该首先由事发地的地方政府率先负起责任,当事发地的政府不能有效应对或力不能支时,才提请更高级别的政府担当起应对责任。对应急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那些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当这类事件发生时,作为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中央政府即国务院,要在总理的领导下,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副总理、国务委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国家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对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国务院副秘书长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有关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可以特别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指挥工作;在认为必要时,国务院还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是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都可以作为国务院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事项;承担相关或对口的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包括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在内的各项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