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协同
突发事件大都是对广大的公众的利益造成危害的事件。公众本身可能既是事件的受害者,也是事件的应对者,一方面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一切可能将突发事件对公众的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一方面要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防灾意识和防灾能力,引导公众积极配合和参与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这样会使整个事件的应对效果大大提高。
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也是宝贵的应急资源之一,政府部门应该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力量参与到全面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中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就明确规定,“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组织,包括一些国际性志愿者组织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充分利用他们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和救援资源,可以有效地补充政府应对的疏漏和不足。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为各种社会力量,包括普通民众、各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组织)等提供开放、通畅的参与渠道。
引导和倡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是许多西方国家一贯的做法。比如在美国,有一个由各种非政府组织及市民参与的危机管理社会网络,这个网络的成员包括民间自主救援团体、民间社区灾难联防体系、民间慈善团体和民间宗教组织等,在协助政府处理危机事件时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政府还常常为这些组织开展民间危机自救训练,使他们熟悉各种危机状况和救援技巧,提高这些组织的危机救援能力。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还为公众提供了基本应变常识,并协助设计家庭应变计划,指导购买合适的灾难保险,并且呼吁危机发生时对老弱病残加以扶助,旨在提高个人的防灾能力。在社会层面,美国政府还建立了完善的募捐系统,用以保障救灾资源的有效汇集和统筹分配,并将赈灾物资及时送达灾民手中。日本的应急体制也非常重视民众的参与以及民众防灾意识的提升。在应急体制的推动下,日本民众具有较高的防灾意识和正确的防灾知识,民众具有很强的自护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这得益于日本对防灾减灾宣传普及活动的高度重视,有许多制度化而又丰富多彩的形式,包括众多的宣传活动日、多样化的防灾训练、防灾教育等等。
五、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领导责任
我国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也是应急管理体制的首要环节。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首要的问题是明确领导责任形式。
从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来看,领导责任是领导人实施领导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形式的总称;在具体认定时可细分为政治责任(一般指非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一般指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大类。在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党委负责人一般要承担政治责任,若有违反法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情况,政府负责人则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从我国国情来看,政治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领导责任。
②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主要领导和提议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③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④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负主要领导责任。
而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追究领导于部的领导责任,首先要明确领导责任的认定依据。从法理学角度讲,领导职责是认定领导责任的根据。领导职责是对领导人“应为”内容的具体描述;是对行政领导人合法活动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划定,因此成为有效制约领导权的制度设计。如果领导人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当法律法规明确界定领导人的职责时,有无违法的判断只需求证领导行为是否符合已有的规定。但大量不确定的领导职责,为领导责任的准确认定设置了障碍:某一具体领导行为,究竟是一种合理的裁量行为,抑或已经违反了领导职责,应该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于是,对领导行为是否违法滥用领导权的判断,就存在自由裁量的领域,就表现为合理裁量与裁量瑕疵的分界。
那么,如何判断领导人是否滥用领导权呢?标准如下:
①实施领导行为的目的是否与授予领导职责的立法原意相左。
②领导行为的作出是否全面考虑相关的利益需求。
③领导行为的实施是否属于转嫁领导职责的举措。
④实施的领导行为是否违背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⑤领导行为的做出,是否侵害了平等对待的原则,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形象。
根据上述五条标准,就可以追究党政领导的领导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追究呢?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党政领导责任追究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诫勉谈话、在一定范围内口头批评教育;
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③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④取消参与当年各项评优资格;
⑤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合格;
⑥调离原领导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⑦给予组织处理;
⑧给予党纪处分;
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⑩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党政领导的责任,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党政领导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行为事实、情节为依据进行。
追究党政领导干部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领导责任,还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没有程序,责任的追究就会是一句空话,或者陷入“人治”的怪圈。
当前,对党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其基本程序是:
①在上级党委领导下,组成调查小组或委托下级党组织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追究的意见。
②责令被追究人写出是否应承担责任或承担什么责任的理由。
③对被追究干部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组织处理,由上级纪委、监察、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调查领导小组审定,由组织部门执行。对其中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委、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执行。
④责任追究执行后,由执行部门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允许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党政领导责任追究的自由裁量,是说在领导责任追究过程中,根据被追究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责任追究部门按法定权限对结果作出从重或从轻的判断。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根据责任人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表现,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的条件一般是:
①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并承担责任。
②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
③对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姑息、不护短,并能及时查处。
④发生问题后能及时报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进行整改,效果明显。
而从重、加重处罚的一般条件是:
①干扰责任追究工作的进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②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改正,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③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六、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完善目标
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虽然在近些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传统体制模式的潜在掣肘和管理方式的惯性思维,使得现有的应急管理体制依然存在灵敏度不高、联动性不强、信息资源不广等欠缺和不足,这就需要在以后的应急管理实践中应该不断总结和不断加以完善。
1.完善联动体制建设
体制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机制运转的灵敏程度。我国目前的应急管理体制建设虽然已经考虑到和照顾到了应急机制的高效运转问题,但在多个环节的联动性上依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方面。在体制方面如何建立和健全更高效有序的联动机制是我国目前的应急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特别是横向的联动机制即各部门各地方之间的日常联动机制,尤其有待进一步完善。对这一点,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1)应急信息的相互联动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该承担起其职责定位中已经明确的信息汇总职能,通过与各专业应急部门、垂直部门以及相邻地方政府在应急信息方面的联网和对接,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和区域之间的信息汇总和信息共享。
(2)部门之间的相互联动
通过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预案的要求,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协助部门以及各自应履行的应急管理工作的权力、职责和程序等,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相关部门就可以立即按规定自动进入相应的角色,并承担起相应的职责。
(3)条块之间的联动
所谓条块,可以把“条”理解为纵向的垂直关系,把“块”理解为横向的对接关系。按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预案,建立垂直部门和属地政府之间在信息通报、应急响应、资源调配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联动机制,从而实现纵向的垂直联动和横向的对接联动,并实现纵与横的有效互动。
(4)相邻的地方政府之间的联动
中央政府积极鼓励和协助相邻的各地方政府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建立跨区域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比如日常应急信息的互报制度、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互助制度等。
(5)党政之间的联动
这是针对对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的体制性联动考虑,比如可以设想在应急办上面再设立一个以党委书记为兼职主任,行政首长为兼职副主任,党委相关部门比如宣传部门、组织部门等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员担任委员会成员的应急管理委员会,这个应急管理委员会可以作为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的最高决策咨询机构,并对本行政区域所有突发事件实施统一领导,而行政首长则以这个临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为载体,负责具体的应急指挥工作,各应急管理办公室就危机处置的情况要同时上报各应急委成员,而当应急委认为有必要介入或对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存在异议时可以向行政领导人提供咨询、警告或建议。这样,党委就会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态发展的严重程度和基本趋势,并及时利用党委的权威性来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共同展开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6)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联动机制
在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指导下,凡属地政府可以自行处置的突发事件,均可由属地政府统一负责处置;当属地政府无力应对或受权力所限无法进行有效应对时,则需要更高一级政府的协助,这就需要建立以属地政府为主、上级政府协助的组织协调机制,上级政府可以予以人力、技术和物资援助等各方面的支持,保证属地政府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当突发事件规模升级为跨区域的事件时,建立以上一级政府为主负责应急处置,各属地政府积极配合的分级响应机制;建立特别重大或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各地方政府积极配合的应急响应机制。要使这种联动机制灵敏高效,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和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和各专业应急部门在每一种应急机制中的地位、权力和职责。